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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的管理机制

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的管理机制

  【内容提要】本文所言之市镇,是指明清时期介于县城与村落之间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业实体。

本文所讨论的长江中游,是指明清时期的湖北、湖南及江西三个区域。

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市镇经济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亦形成相应的管理机制。

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的管理机制由三部分构成:

官方进驻机构及文武要员、兵士,乡村基层组织,介于官商之间的牙行及牙人。

【关键词】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管理机制

【正文】

  一 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言之市镇,是指明清时期介于县城与村落之间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业实体。

本文所讨论的长江中游,是指明清时期的湖北、湖南及江西三个区域。

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市镇经济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亦形成相应的管理机制。

  明清市镇虽以商业机能为主导,但其人口流动性大,人口构成复杂,市肆喧嚣尘上,是社会治安的薄弱环节,引起官府的警觉。

时人称“地方官深居衙署,若任听客商出入,体制未免太亵。

且一县之中,市镇不一处,相距县署远者或一二百里,近亦不下数十里,万难日日亲历,其势不能不假手于丁胥。

上下之情不通,斯苛索、留难、扰累无从而究诘,亏挪侵蚀,丁胥相倚以为奸……”鉴于此,在市镇派驻政府官员便成为题中之义。

明正德《建昌府志》载,南丰县之迁君镇,“元时盗起,为立此镇,以世贤乡巡检领之”。

又,清同治《直隶澧州志》卷2《舆地志·市镇》称

  圣人以道治天下,日中为市,懋迁化居,易事通工,需乃不匮。

澧接黔蜀,达荆襄,通吴会,四方之所萃,百货之所走,亦南楚都会也。

有市则有争,故古者设官平之;聚人易聚匪,故后世设官镇之。

主权衡,主聚敛,天有其垣;掌政教,掌兵刑,地有攸治。

市不可自我为之,不可不自我稽之也。

  可见,日中为市,圣人之道,以故市镇之设毋庸置疑;人多事繁,物欲横流,以故市镇兼有文治武功,其管理机制不容忽视。

  前此学者对明清长江中游市镇虽多有涉及的兴盛作出了有说服力的论述。

林济以黄州宗族社会及其变迁作为考察对象,对明清至民国时期黄州的集市、公共设施与地方神祗崇拜,市镇兴起与宗族社会非组织化进行了深入研究。

张家炎就明清江汉平原的农业开发对市镇的影响提出了独到见解,王朝辉注意到近代湘西市镇化的现象,徐凯希探讨了清末民初沙市的棉花贸易,刘石吉、许檀、萧放、胡水凤、谢庐明等人考察了明清江西城镇的勃兴。

苏云峰、张建民、刘泱泱、许怀林、陈文华、陈荣华等学者在各自所撰湖北、湖南、江西通史性着作中,亦对城镇经济作了系统梳理。

梅莉、张国雄、晏昌贵、魏嵩山、肖华忠在研究两湖平原及鄱阳湖流域开发史时,对城镇的兴起作了专题探讨。

),但全面论述该区域市镇管理机制的论着尚未发现。

对明清长江中游地区市镇的管理机制予以梳理,有助于明清市镇史的研究向前推进。

故此,笔者尝试结合相关史料,逐一论列之。

  二 进驻市镇的官方机构及文武要员

  选派进驻市镇的政府官员及设置的政府机构因地制宜,不尽一致。

明清长江中游市镇所设官方机构,略如表1所示。

  表1 明清长江中游市镇所设官方机构一览表

  

  由表1可知,明清时期进驻市镇的官方机构为数不少,显示出政府力图控制基层社会之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普遍认为明清市镇系由唐宋军镇发展而来,已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聚落。

这种论点值得商榷。

历史事实表明,军镇向商业市镇的转变在宋代并未完成,它一直延续到明清乃至清末民初方告终结。

湖南长沙府安化县之东平市,位于县东,明崇祯年间曾立堡设兵戍守,清乾隆年间正式演变为“商贾骈集”的市镇。

民国《枣阳县志》卷19《武备志·兵防》载“兵防一门,悉仍旧志。

惟光绪初,添设梁家集外委一员,亦未久裁去。

原设都司一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经制外委三员、额外外委三员……宣统三年全裁。

”明清时期,巡检司大量进驻长江中游市镇,似可证明市镇之军事色彩依然醒目。

“巡检司起于宋,为边徼典军之要职,故其役谓之弓兵。

元明以后属于县,其秩遂卑”。

宋代之巡检,或管一州一县,或兼管数州数县,以武臣为之,属州县指挥。

金、元沿设巡检一官,多限于一县之境。

明清州县均有巡检,多设司于距府州县城较远之市镇或关隘要地。

巡检官秩虽然卑微,但其作用十分重要。

明洪武十三年十二月,敕谕天下巡检曰“古者设官分职,不以崇卑。

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

朕设巡检于关津扼要,遏察奸伪,期在士民乐业,商旅无艰。

然自设置以来,未闻举其职者。

今特遣使分视各处,以检防有道,讥察有方。

有能坚守是职,镇静一方,秩满来朝,朕必嘉焉”。

明清时期,巡检司是进驻市镇的主要官方机构,巡检也成为抚治一方、管理市场的关键人物。

巡检司原系武官充任,其军事色彩从宋元一直保持至明清。

  在长江中游地区,市镇之有巡检可追溯至元代。

明天顺《重刊襄阳郡志》称,郧县之南门镇“元时置巡检司于此,今不存”。

又,常德府桃源县之苏溪镇、麻溪镇,元代均有巡检司,明季废。

据笔者统计,明清时期湖北先后曾设置150处巡检司,设在市镇者有111处,约占74%。

这一事实说明,明清时期巡检司的主要职责在于市镇管理,以稽查人口、维持治安为重点。

再如明嘉靖《罗田县志》记载,多云镇巡检一名,从九品,月俸五石,专以把截六关、盘诘奸细、巡捕盗贼为职。

汉阳县之蔡店镇,“在城南六十里,为襄汉要道。

纵横二街,商贾数千家。

布缕之利,鱼虾之薮,实南北两乡一大都会,设巡检司一员”。

江西墟场甚多,间有巡检进驻。

清康熙《新喻县志》载,县北80里之水北墟设有巡检司。

巡检司多有正式官署,也有赁居民房者。

另有楼房,如江西丰城县巡检司有二处,一在柿源司,一在江浒口司,“各有堂,有室、有戍楼”。

又,明嘉靖《蕲州志》记载“茅山镇巡检司,在州治西六十里。

洪武二年,知府左安善创建。

洪武九年,属州。

厅屋三间,廊房三间,谯楼一座,衙屋一所。

”)。

后一种形式更能体现巡检司作为地方基层权力机构的某种特质。

  明清时期,巡检司的职权范围较之前代固然大为减缩,但一个巡检司的分辖区域绝不限于一个市镇,而是众多市镇以及环绕市镇的乡村,如表2所示。

  表2 明清时期湖北随州市镇巡检司的分辖区域

  资料来源:

同治《随州志》卷3《疆域》;卷7《公署》。

  同治《随州志》称“总随之境,为方百里者六,幅员辽旷,号称难治。

故多设巡检司,以资分辖。

明初,有唐县镇、梅邱二巡检司。

正统中,增置出山、合河二司。

国朝乾隆三十九年,又增置州同一员,分驻祝林总,而移出山司于高城,为高城司。

嘉庆初,裁唐县镇巡检,改设州判与吏目,所辖地方共为六总。

”可见,巡检司在基层权力运作中的实际影响力与州同、州判、吏目相当,其控制范围以市镇为主干,遍及乡村社会。

清代对巡检的重视超过明代,如随州在明代有刘靖等11人担当巡检,清代则有范灿等119人出任巡检。

巡检的薪水分俸银、养廉银2部分。

如随州梅邱镇、合河店、高城镇各设巡检一名,岁给俸银共94两5钱6分,养廉银共180两。

另外配置皂隶8名,岁给银共36两。

弓兵48名,岁给银146两4钱。

巡检、皂隶、弓兵的薪水开支,均列入随州存留支给款项之中。

  为了加强对市镇的控制,巡检之外,另有武官进驻市镇。

如守备,清同治《枣阳县志》卷6《里镇》载,“湖河镇,在县北六十里,为楚豫边疆,设守备一员镇守”,分派马战守兵60名。

如把总,湖南永明县之白象墟,在县西南40里,清康熙年间设营,拨把总一员分防。

湖北广济县之武穴镇,清初设把总一员,带兵223名分防。

黄冈县之阳逻镇,南漳县之武安镇等,均有把总分防。

再如湖南永州府永明县之镇峡关,位于县西60里荆峡镇,接广西恭城县界,为入粤通衢。

宋代曾“设官镇守。

熙宁中,省。

仍置砦兵番守。

明正德中,置关。

今设把总戍守”。

如千总,湖北富池镇有千总一员,带兵76名驻防。

重要市镇更显兵戎之威,湖北襄阳县之樊城可谓典型例证。

它不仅有城墙,而且有护城河、炮台及窝铺,军事防御功能十分完备。

又如清代汉口镇,驻扎水师守备、水师千总、水师外委千总、水师额外外委各一员。

  清代兵制,凡千总、把总、外委所统率的绿营兵均称汛,其驻防巡逻的地区称汛地,亦作“讯地”。

清同治《星子县志》记载,江西星子县之长岭镇、青山镇、渚溪镇皆有营汛。

清代湖南益阳县34个市镇中,“有汛”者多达11个。

汛地又分旱汛、塘汛,均有塘房烟墩,后改为营制。

如《嘉庆重修一统志》载,常德府沅江县有旱塘汛二:

一驻县市,一驻毛角口。

湖北郧县之黄龙镇在县西120里,清乾隆三十五年移江峪巡检司驻此,并设塘兵防守。

清嘉庆《湖北通志》记载,竹山县之保丰市,前身是宋代军镇,“达陕西、四川要路,设塘兵防守”。

清同治《谷城县志》称“右哨头司把总驻扎张家集,新建衙署分属县治东北。

陆路龚家河、张家集,旱塘计二处,带兵五名,游巡盘奸,缉匪差防。

每月带兵二名,至交界处侯家营,与均光营弁目兑旗会巡。

”张家集旱塘兵后增至20名,内有弓箭战兵6名,守兵4名,鸟枪守兵10名。

石花街则驻有左哨二司把总,旱塘兵15名。

另据清光绪《南昌县志》,该县有水塘汛12处,9处在市镇;旱塘汛3处,1处在市镇。

士兵多则5名,如市汊塘、荏港塘;少则3名,如谢埠塘、柘林塘。

  湘西土家族苗族居住区域,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其市镇之军事色彩格外醒目,参见下表所示。

这是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市镇仍有“军镇”性质的又一佐证。

  表3 清代前期湖南永定卫的市镇与屯堡

  资料来源:

康熙《永定卫志》卷1《坊乡·铺镇》。

  说明:

据悉,“永固弹丸,无名贤可堪旌褒,无耆硕足光里党,邮传取之邻邑,市集寄于屯堡”。

其屯堡即军事驻地,分左所、右所、中所、前所、后所等五所,“其屯粮皆坐澧州、石门、慈利、桃源、武陵各属治内,共额载四千九百九十九石六升九合九勺”。

永定卫之驻军始于明初,“三十一年,更名永定,领左、右、中、前、后及大庸守御六千户所,并……六隘”。

  永定卫的设置,全因军事布防所需。

史称“永定初设,无一土着之民,官军俱各省调集,……在屯之民,附近各州县者多徙……”。

  永定卫的市镇中,分军基、民基,严格区别军队驻地和民众生活区,其中军队驻地占较大地盘。

各市镇的军队驻地有大小之别,如襄阳街只有中所军基,而合口市则有全部五所军基。

在永定卫全部市镇中,只有南关、西关、北关三处外市没有军基,仅占%,有军基的市镇却占%。

职是之故,永定卫的市镇在方志中记作“铺镇”,以突显其军事色彩。

  如前所述,明清长江中游市镇有巡检、守备、把总、千总、外委等武官进驻。

市镇驻防官兵的开支列入地方财政。

以弓兵为例,明嘉靖《应山县志》“均徭”项下,平里市巡检司有弓兵30名,共银90两。

又,明嘉靖《汉阳府志》卷5《食货志·汉阳县·均徭》载明“弓兵,汉口巡司二十六名,蔡店巡司二十名,沌口巡司二十名,百人矶巡司二十六名,新滩巡司一十一名,共一百三名,每银三两,”晚清之际,市镇的治安改由警察负责,它表明新型的警务制度已深入基层社会。

如江西建昌县“原设警察局一所,在城内省垣,委警察员川驻管理。

现谭侯莅任,整顿警务,设东西分局,东区一局,西区一局。

又推广及四乡市镇:

涂埠一局,马口一局,虬津一局,白槎一局,柘林一局,皆光绪三十二年谭侯莅任开办”。

  除了武官,另有文职人员参与市镇管理。

如仅次于知府的同知,驻守襄阳府樊城,黄州府岐亭、武穴,汉阳府汉口镇,宜昌府渔洋关,施南府建南镇等市镇。

安陆府沙洋明代设有水利同知,清乾隆五十六年改驻臼口。

荆门直隶州,有州同驻守沙洋。

如县丞,湖南长沙府湘乡县之娄底市,在县西北120里,清乾隆三年移县丞驻此。

另有主簿,设于知县以下,与县丞同为佐官之一,品秩为正九品。

据清同治年间所修《巴陵县志》,该县鹿角镇设有主簿一职。

清光绪《江西通志》记载,“吴城镇主簿一人,乾隆四十四年由巡检改,管理圩堤兼司水利”。

再如南昌县三江口之主簿,亦有相同的职责巡抚郝硕题改巡检为主簿,署仍旧,后毁于兵燹。

)。

  有的市镇派驻多种官员,甚至文武兼备。

明正德《光化县志》记载“左旗营镇巡检司,在县西北二十五里。

本朝成化七年都御史项忠奏建,巡检一员,司吏一员,弓兵五十名。

”清同治《襄阳县志》载“吕堰驿,红绫铺地方,距城六十里,地当南北孔道,驿递事繁,文设巡检,武设把总,五方杂处,稽察维严。

”又据清道光《衡山县志》“南岳市,县西要隘,离城三十里,路通衡阳及湘乡,湘潭等处。

南岳志:

环南岳庙外,皆市也,百货所聚,五方人民杂处,奸良不一。

康熙四十六年,因巡抚赵申乔所请,设巡检一员,专司稽查。

又设永寿僧纲道纪,管领寺观。

”当然,并非所有市镇都必须如此,而是选择那些较为重要的市镇。

如湖北商业名镇刘家隔,据明嘉靖《汉阳府志》载,先后有巡检、司吏、捕盗通判、县丞、税课司大使及攒典、驿丞,另有行台暨布政、按察守巡分司官员,弓兵30名,巡栏8名,支应库子9名等,官方进驻人员可谓庞杂。

又如江西四大名镇之一的樟树镇,“原设清江镇巡检、税课局大使各一员。

明万历中,税课大使裁。

国朝于镇立樟树营,以都司驻守,巡检司仍旧。

乾隆三十一年,巡检奉裁,以本府粮捕通判移镇其地,都司改驻府城,而营更为樟树汛,以把总分防。

四十三年,复移照磨司驻此”。

在地处偏远但人口稠密的墟场,亦有文武官员进驻。

清光绪《长乐县志》记载“湾潭场,离城西九十里,县丞、营汛在焉,其地干衍,居民稠密。

”有的市镇之兴衰与官方机构之存废相一致。

清道光《永明县志》记载“白面墟,在县西允山乡,明置巡司。

国朝雍正四年奉裁,墟废。

  市镇乃商业实体,政府必然利用税收杠杆对其实施监控。

因此,市镇间有税关或税课局之设。

清光绪《荆州府志》称,监利县之周老嘴市、柳家集,均设有税关。

应城石膏甲天下,诚为市场畅销商品,以故官方设有石膏税局。

该税局旧在县城南8里黄家滩天符庙旁,清道光二十九年知县鲍光迁建栎林新市,官廨三进,书科二进,共20余间。

湖南长沙县之榔梨市,“旧有榔梨税课局。

雍正十三年奉文,落地税若在乡村镇落,全行禁革,局遂废”。

设置税务征收机构的市镇,一般说来均为重要市镇。

湖北汉川县之刘家隔,在明代设有税课局,局署位于家隔巡检司之西,“置官大使一员,攒典一”,年征商税银322两6钱,遇闰加银10两。

岳州府巴陵县之新墙镇,明代设有税司。

清咸同年间“以兵事抽取厘饷,则新墙与鹿角、黄沙俱有税务,而所取布厘为多。

城陵旧亦有典铺,近为水卡要处。

其他街市,俱不足问税也”。

又如江西着名商镇樟树镇,于明洪武三年设置税课局。

萍乡县之芦溪市,在清代前期曾设置税课司。

在市镇开征商税,往往因苛税而殃及商人利益。

据清康熙《金溪县志》载,归德乡第十四都有苦竹市,第十九都有许湾市,“明初,许湾无市,惟苦竹有之。

后以舟楫辐辏,市遂集于此。

嗣设府幕一员,算商征税,不胜其扰。

商贾不至,市肆萧然。

令丁天毓请于抚按,撤去专官,按肆量派税,有定额,商集如故”。

  披阅史籍,湖北襄阳县之樊城镇关榷情形较为详细,详见表4。

  表4 清代咸同年间湖北襄阳县樊城镇的关榷

  资料来源:

光绪《襄阳府志》卷11《食货志二·关榷》。

  樊城税关每年征收的落地商税,属于赋税中的杂税。

并非所有运抵樊城的货物都要纳税,“凡货物到樊,虽落地,并不交易,贩运他方销售,抵岸时由行户开单报局挂号,盖用截记。

临行时报局验明放行,概不纳税”。

与樊城同属大型市镇的沙市,其税收体制完备,财政功能异常醒目。

明清时期,荆州府有4所榷关,均设在市镇。

其中沙市即有2所,一在沙市界牌脑,叫中关;一在沙市石头厂下,叫东关。

另外2所分别是:

西关,在筲箕洼;北关,在草市河。

沙市亦有药土税局和厘金总局。

沙市厘金总局原设分卡百余处,皆赁住民舍。

清同治七年及十年奉文裁撤,到光绪年间仅存7处分卡,即金龙寺卡、窑湾卡、太子口卡、太师渊卡、下河卡、上河卡、郝穴卡、松滋磨盘洲局、宜都局。

另有所谓“洋棚”,系专门为外国轮船载运土货而设。

据文献披露“宜关洋棚,在沙市竹架子江岸。

光绪二年,烟台会议准于湖北宜昌添设通商口岸,沙市作为轮船过载之埠,惟不准外国商民开设行栈。

凡民船赴轮船拨运货物,非于厘卡挂号不得赴。

其运往轮船之货,须呈验完厘券据,方准民船拨运。

归巡道委员经理,厘金仍归厘局云”。

由此可见,洋棚之类仍属于厘金征收范畴。

市镇的房地产亦属于市镇税收对象之一种,清季称为“店捐”。

征之于史

  周礼:

地征一为廛布。

廛布之目有三,一为民宅,一为市肆,其法见于载师、廛人、司关诸职。

今海疆各租界亦有房间之捐,以其所入为修理道路及煤气灯、自来水、警察兵之用。

现在各市镇均设警局,立巡兵,收店捐,以佐经费。

是即周官廛布之法,取诸民者用诸民。

古今如是,中外如是,凡我商民固当共守,担任赋税之义务也。

  三 乡村基层组织与市镇

  明清时期中国的乡村基层组织十分完备,市镇与之保持着某种若即若离的关系。

史称“设城关以卫民,不可无乡村市廛以居之,是乡市亦建置之大者也。

周礼五州为乡,设乡大夫以掌一乡之政令;五十里有市,设司市以掌一市之政令。

今乡镇皆设保甲,或亦古之遗意也”。

清光绪《南昌县志》卷4《方域志下》在论及市镇时明确指出“平时之词讼保甲,寇盗时之团练,皆轸域于是焉。

盖分土田,则以都图;严守望,则以市镇,其大较也。

”可见,在某种程度上,市镇的市场行为未能游离于乡村基层权力的社会控制范围之外。

清光绪《沔阳州志》卷3《建置志·乡镇》明确指出“自周礼有酂长、市司之设,而一乡一镇皆得以质剂平民,裕货源而通有无。

沔地大物侈,四乡棋布星罗,而又南控大江,北控广汉,商贾辐辏,往来殷繁,百货殢鬻,乡镇之多甲于邻境。

朝廷设有乡约、里正,以编保甲而稽赋册,亦大小相维,内外相制之一端也。

”湖北黄冈县明代设有2个乡约所,一个在团风镇禅寂寺,一个在阳逻镇蓬莱寺。

依清代保甲之法,黄冈县划分厢乡99区,市镇均列其中。

清乾隆《武昌县志》卷2《建置志·镇市》言之尤详“镇分于乡,而扼乎乡之要冲。

市不尽设于镇,而足张乎镇之声势。

邑之镇,今存其二:

白浒,控制江黄,烽堞相望;金牛,领袖湖山,村鼓弗起,城邑倚重焉。

市,则江南鱼米所在皆是。

士行夷市,不足侈也。

”湖北广济县的市镇与基层保甲权力系统关系密切。

具体设置为:

田家镇,乡约2名,保正1名,甲长4名;武穴镇,乡约2名,保正2名,甲长9名;龙坪镇,乡约2名,甲长6名;县市,乡约2名,保正1名,甲长3名钤檄饬举行讲约之典,通饬四县:

于城乡市镇人烟聚集处设讲约所,选择约正,按期讲约。

嗣据永顺县册报,设讲约所二十处……”)。

兹以江西南昌县为例,将市镇与保甲之关系列如表5。

  表5 清季江西南昌县的市镇与保甲

  资料来源:

光绪《南昌县志》卷4《方域志下·市镇》。

  表5所列市镇为15个,约占南昌县市镇总数的%,说明市镇与地方基层权力之链接牢不可破。

保甲与团练对乡村社会的监控对象虽然不以市镇为主,但对市镇的有效管理程度不可低估。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明清方志的修纂者习惯于将市镇统于乡里。

兹举清同治《彭泽县志》卷3《建置·保甲》之议论以证之,所谓“国家功令,最重保甲。

列圣谕训煌煌,臣工奉行。

凡一切政教之及民者,必于此是稽。

……至于坊乡、市镇、都图,各地名目不一,而统之以保甲,则无不一者”‘另据清同治《瑞州府志》卷6《武备志·保甲》,对市镇与保甲之关系也言之凿凿,称“保甲,市镇设客长,棚民设棚长,均当堂报名具结,给与腰牌,稽查匪类逃人及违禁等事”。

地方乡绅对市镇的影响力也不容忽视,设于市镇之宣讲所即为确证。

如江西万载县之宣讲所,“在邑西八十里白水市下街。

雍正十年知县汪详准将罗教杨子华磉岭遗庵改建,拨大枫凹、柳树冲田壹百伍拾把,为本乡绅士宣讲薪水之资,后被佃侵占。

乾隆七年,绅士欧阳瑞、刘嵩等请复有案,将公宇移建今所”。

  四 市镇中的牙行及牙人

  牙行及牙人是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经济得以运转不可或缺的关键人物,惜文献记载太略。

作为市场管理者,牙行及牙人穿梭于客商与本地货主之间,兼任中间商角色。

牙行由本地商人设置,负责向客商介绍商品,撮合生意。

湖南益阳县市场以竹木、谷米、纸笋为大宗商品,“本地所产,外客集焉”,本地商人“多开充牙行”,做居间买卖。

也有例外,如武昌府之牙行多由外省商人把持。

据清康熙《湖广武昌府志》载,“至其廛肆牙侩、鱼米市魁、土木技艺、卜筮阴阳,多外籍”。

通常情况下,牙行及牙人之多寡概与市镇兴衰成正比,诚如方志专家所称“市肆牙行专视远商之集否为盈虚”。

表6所示,为清末民初湖北蒲圻县市镇的牙行情形。

  表6 清末民初湖北蒲圻县市镇的牙行

  资料来源:

民国《蒲圻县乡土志》,蒲圻县教育局,1923年,第88—89页。

  《蒲圻县乡土志》的撰述者称“以行为业者谓之牙人。

牙人必领牙帖,领帖营业,须指定地段货物。

蒲圻物产殷富,商贩云集,需用经纪人颇多,而牙行以兴。

”作为经纪人,牙行及牙人既是促成市场交易的媒介,又是妨碍市场有效运作的砂砾。

“牙行利在分取用钱,尽人所知。

其朋充顶替,则行商通弊。

而弊之甚者,莫如茶业。

晋粤诸商,每岁入山办茶,虽各有行户,然皆自行品论价格,经理收支,从无经纪人之设置。

而行户徒拥虚名,自被此名。

而茶商之大秤短平,及苛待男女劳动者与一切悖于良善风俗之行为,皆藉茶牙行名义以行之矣。

”牙行之名固有被盗用之嫌,但其本身亦多有不检点之恶习,以致在诸多历史文献中牙行及牙人备受诋毁。

清光绪《蕲水县志》载“两镇滨江,帆樯云集,巴河尤当水陆之冲,远方之货亦盈溢矣。

然习气稍庞,而牙侩或蠹,则商民两病焉。

”清同治《黔阳县志》称,商人“或有私立牙店,坐列估价以蠹乡贩者,必禁之”。

该县之托口市“近时始有米牙,皆市猾藉帖伙充,咸以为不便,故力禁之”。

又该县之新路市,“或有议充牙行者,市民大恐。

官察知其不可,事寝,民深德之”。

俗语谈虎色变,人们惧怕牙行如同瘟疫,可知牙行及牙人于市镇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大有害焉。

湖南宁乡县文献对牙行经纪之事记载尤详,抄录于下,以资说明

  阜通货贿,利用舟楫,故大都会率滨于江河。

宁邑河道仅可容刀,委折而行。

土产无珍奇,所宝惟谷,所运惟米。

运米之船分都立埠,惟四五都道林埠由建江达长沙;若附城埠,丹溪、双市、赵市,浪丝,袁左,茅埠,栾埠,八埠船通集于长沙之靖江。

外商贩米船亦驻于兹,凭行户交易。

埠船初泊,各行户遣黠伙携参筒跃入船打样米,以手仅容握,近以盘,则足以充行户数十人之食米矣。

船户随诣行户,议价再四,诣然后定。

行户书米单交客商,书钱单交船户。

船户寻过米于客商,执斗概者重索用钱,名曰堕盘子。

用钱缺,则击斛浮荡,甚至过米半,訾其底不合面,搁弗过,议减价,名曰潮洋。

行户最黠者向商贩议价,或故昂,向米客少报,名曰吃倒盘子。

过米讫,船户执钱单向行户取偿,迟勿偿,迟又久乃偿。

低银欠平,毛钱少数,种种受其累,甚至拖欠至岁暮弗能归。

新正取偿,则曰此陈帐可缓出。

语稍激烈,则曰打破吉庆。

叱辱及之,且须鸣鞭爆谢过。

又甚至积月累年,积百累千、概骗弗还,名曰倒帐。

此则合邑米船之命直悬于行户之手,莫可谁何。

投牌甲,牌甲弗来;鸣团绅,团绅弗理。

将谋请客饭,店不容设席;将欲诉官他县,殊难赴辕。

害何可言!

咸丰年,船户发愤,齐声议泊新康,勿泊靖江。

于是,靖人惧,央求邑绅,愿厘剔诸弊,公立合约十二条。

邑绅因请示严禁,购靖市地,建杨泗庙作公所,择廉能首士坐镇其间,八埠得以无累。

通计靖江凭行粜去米数,三四十万,近不满二十万,价约可二三倍。

一邑之财用,恒取足焉。

……至于一邑之生活在米船,米船之生活在靖江,而主客之际,利害攸关。

今奉官长明示,叠谕邑绅经纪其间,后人其永遵条约焉。

  上引史料显示,牙行在粮食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工于心计的牙人们在客商与船户之间周旋,借机捞取好处。

从上船打样米到最终成交,完全受牙行摆布,诚所谓“合邑米船之命直悬于行户之手”。

粮食价格实行浮动制,由船户与牙行、客商与牙行自由议价。

从手续上看,粮食交易符合规范,“行户书米单交客商,书钱单交船户”,有据可凭。

但在具体的撮合交易过程中,牙行对船户及客商大施坑蒙欺诈之术,两头揩油,“行户最黠者向商贩议价,或故昂,向米客少报,名曰吃倒盘子。

过米讫,船户执单向行户取偿,迟勿偿,迟又久乃偿”。

此外,牙行还在银钱上做手脚,并有“堕盘子”、“潮洋”、“打破吉庆”、“倒帐”等名堂,且与甲牌、团绅、饭店老板相勾结,实为市镇之“地头蛇”,以致引起公愤。

最后请乡绅出面主持公正,建立公所,订立规章,选举首士掌管市场,“八埠船得以无累”。

  尽管如此,牙行之于市镇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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