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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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规程

ⅩⅩ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ⅩⅩ农信贷〔〕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ⅩⅩ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特别是统一法人后的县联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县联社可依据本规程制定各自的信贷管理规程及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章信贷业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五条县联社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横向制衡,协调发展”的原则,分别设立客户拓展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拓展部门是负责客户业务的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的管理、客户营销的职能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制订信贷制度、统一信贷管理和审批辖内信用社信贷业务的职能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是负责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实行主任负责制。

县联社主任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联社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实行信贷审查、审批制度。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对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评审会由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实行客户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县联社负责法人客户和大额自然人客户,信用社负责小额自然人客户”的原则,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额度管理,形成县联社集中经营与授权经营相结合的信贷经营管理模式。

第三章信贷业务流程

第九条信贷业务基本程序: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二)自然人客户额度较大的,参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经信用评定的农户(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可按照相关规定简化贷款手续,在柜面直接办理。

(三)低风险信贷业务可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的需向有权审批人上报。

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足额承兑及有价证券(存单、国债、保单)质押,且质押率不超过90%,期限相互匹配的信贷业务。

第十条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信贷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拓展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拓展部门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情况汇总分析,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出具调查报告,将调查材料同时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二)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授信业务的风险分析和评价,撰写风险评价报告;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授信业务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评审会审议。

(三)审议。

评审会按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经审查后上报的资料进行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的交审批人审批,否则退回信贷管理部门。

(四)审批。

评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五)经营管理。

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客户拓展部门与客户签订信贷业务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

经营社受理客户申请后,直接报有权审批社客户拓展部门(岗),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岗)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评审会审议,有权审批社主任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行文批复至经营社,同时抄送同级客户拓展部门(岗),由经营社客户拓展部门(岗)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信贷业务由县联社授权经营社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有权审批社上报,其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四章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拓展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四条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客户拓展部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农信社资金规模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信贷业务申请。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3.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年审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所经营项目的合法合规证明、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

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保证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基本情况(同1-7项的内容)和同意担保的证明;

10.抵(质)押担保贷款必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书面承诺;

11.房地产开发贷款应提供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

12.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2.借款人(或担保人)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

3.助学贷款还需提供《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4.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书面担保材料,如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5.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信贷业务的调查

第十六条客户拓展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

客户拓展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客户拓展部门负责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并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派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对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客户拓展部门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七条法人客户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拓展部门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由取证人签字负责。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息征信系统及ⅩⅩ农村信用社综合信贷管理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贷款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为多头贷款、跨区贷款;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客户拓展部门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进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第十八条对自然人信贷业务,客户拓展部门应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征信系统,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4.客户的资信评级状况及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5.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的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

3.担保情况;

4.收入来源;

5.还款来源;

6.结论。

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条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移交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审批,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章信贷业务审查

第二十一条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对客户或基层社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拓展部门或基层社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并确认无误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有关产业政策;

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四)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查核定客户拓展部门(岗)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信贷额度;

(二)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

(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四)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

3.客户现有信用及与农信社合作情况。

(二)客户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

1.客户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客户信用等级以及信贷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二十五条审查结束后,风险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及时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

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评审会审议。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拓展部门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拓展部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可不再提交评审会审议,直接将材料退回客户拓展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评审会办公室收到信贷管理部门移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发送给评审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根据评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评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

(三)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办公室应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评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评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评审会决议表》。

评审会表决,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方式进行。

评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揭示)、审议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经评审会审议,信贷管理部门(岗)起草文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后,通知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批复文件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

第三十条对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按照省联社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

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客户拓展部门是农信社对外签订信贷业务合同的经办部门,信贷业务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信贷业务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合同文本。

对情况特殊的信贷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信贷业务合同。

非制式合同文本需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信贷业务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三十五条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使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客户拓展部门经办人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若担保人为自然人应由其财产共有人签字盖章。

第三十六条客户拓展部门对信贷业务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业务合同登记簿》,客户拓展部门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业务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

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客户拓展部门填制上述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审查、签章。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

(四)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八条客户拓展部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入库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拓展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九章信贷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客户拓展部门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一)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合同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二)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合同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三)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合同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手续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第四十条客户拓展部门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

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的签章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章一致。

第四十一条客户拓展部门将信贷业务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会计结算部门应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第十章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户拓展部门是信贷业务发生后进行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股票等权利凭证,客户拓展部门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客户拓展部门按照要求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一)客户拓展部门以客户(项目)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

(二)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

(三)实行信贷档案交接制度。

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要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确保档案资料管理的连续性。

第四十六条客户拓展部门应在信贷业务发生后,15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二)填制《贷后跟踪检查表》,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信贷业务,应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第四十七条客户拓展部门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法人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一)检查客户、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客户生产经营;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标计划进行、项目信贷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标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五)检查后要填制《贷后业务定期检查表》,由经办人签章后向经营主责任人报告,承担信贷日常检查的责任;

(六)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在《贷后业务定期检查表》上填列,必要时进行专题汇报,提出控制信贷风险的措施,报送经营主责任人,并逐级报送信贷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辖内的信贷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对信贷业务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对重点客户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二)检查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贷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信贷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县联社(或上级部门)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办人签章后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章认定,被检查单位要限期将整改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在签章处签署理由,并可申请复查,由有权部门指派另一个检查组进行复查。

第四十九条客户拓展部门负责信贷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

根据信贷风险分类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全部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初分,填制《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由有权审批人认定。

客户拓展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及时调整信贷形态。

第十一章信贷业务的到期处理

第五十条客户拓展部门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的2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五十一条信贷业务到期后,要按照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

客户与客户拓展部门签订《划款授权书》的,客户拓展部门可按《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客户的账户中予以扣划。

第五十二条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客户拓展部门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信贷业务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客户拓展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进行催收。

会计部门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信贷业务逾期利息。

第五十四条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在贷款到期之日前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逾期贷款科目。

第五十五条因特殊原因,客户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时,可申请展期,并按以下要求办理展期手续:

(一)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

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农信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借款人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

客户拓展部门应对客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权限进行审批。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贷款展期申请经批准后,客户拓展部门与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抵(质)押贷款应到有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客户拓展部门填制贷款展期凭证并签章后送达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五十六条实行信贷业务统一授权、授信管理制度。

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信贷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产生集中的信贷风险。

第五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是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和评价,撰写风险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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