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解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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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解一览表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解一览表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局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负责本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是局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确保本局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与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负责违法案件的审批工作。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副局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协助局长做好本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负责对分管处室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的领导与协调,对分管处室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主管责任。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检查督促分管处室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副局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协助局长做好本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负责对分管处室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的领导与协调,对分管处室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主管责任。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检查督促分管处室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巡视员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协助局长做好本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负责对分管处室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的领导与协调,对分管处室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主管责任。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检查督促分管处室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负责违法案件查处的审核工作。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办公室(人事教育处)主任(处长)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
负责本局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组织、培训、检查等工作,对申请并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省局审批。
确保本局承办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及时上报省局审批。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对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工作人员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
负责本局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组织、培训、检查的具体工作,对申请并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在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做到受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填写规范,及时报主任(处长)审核。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法规处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对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计划进行审查,并报局领导审定。
确保本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
负责本局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把关,并向局领导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依法严格把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不得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审查。
对符合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负责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主持,并向局领导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不得要求当事人承担听证费用。
依法主持好听证工作。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采取和解除证据保全措施。
确保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
给局领导提出合法建议。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涉嫌犯罪统计违法案件移送的审查。
严格依法审查把关,凡符合统计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不得以罚代刑。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统计行政复议答辩的审查。
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依据、证据。
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它组织与个人收集证据,更不得伪造、变更证据。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统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审查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审查被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认真依法审查被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领导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代理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依据、证据。
做好应诉工作。
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查。
确保申请强制执行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条件合法、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法规处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配合处长组织实施本局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起草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计划。
确保本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条件合法、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初审、复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依法严格把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不得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受理。
对符合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担任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员,协助主持人组织听证。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不得要求当事人承担听证费用。
协助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提出采取和解除证据保全的措施。
确保提出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合法、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提出涉嫌犯罪统计违法案件移送的意见。
对涉嫌犯罪统计违法案件,提出移送初步意见,不得以罚代刑。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统计行政复议答辩的办理。
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依据、证据。
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它组织与个人收集证据,更不得伪造、变更证据。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统计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协助审查被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认真依法审查被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协助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及时整理、提供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有关依据、证据。
协助做好应诉的其它工作。
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提出、初审。
确保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综合处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综合统计的统计资料。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综合处副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
协助处长组织实施综合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综合统计的统计资料。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综合处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条。
具体实施综合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综合统计的统计资料。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国民经济核算处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
负责市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表以及审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遵循法定程序,及时完成审批、备案等工作。
对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矛盾和没有必要组织调查的,不予批准。
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负责本市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的管理工作。
依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统计登记和变更统计登记手续。
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非法统计调查和违反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国民经济核算处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条。
具体承办市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表以及审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遵循法定程序,及时完成审批、备案等工作。
对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矛盾和没有必要组织调查的,不予批准。
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具体承办本市统计单位登记、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的管理工作。
依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统计单位登记和变更统计单位登记手续。
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非法统计调查和违反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工业与交通处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交通、邮电业与原材料、能源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工业、交通、邮电业与原材料、能源统计的统计资料。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工业、交通、邮电业与原材料、能源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工业与交通处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条。
具体实施工业、交通、邮电业与原材料、能源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工业、交通、邮电业与原材料、能源统计的统计资料。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工业、交通、邮电业与原材料、能源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贸易与外经处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的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外贸、外资、内资和旅游统计的统计资料。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对违反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外贸、外资、内资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方面违法行为的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贸易与外经处副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
协助处长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的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外贸、外资、内资和旅游统计的统计资料。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对违反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外贸、外资、内资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方面违法行为的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备注
贸易与外经处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条。
具体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的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外贸、外资、内资和旅游统计的统计资料。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对违反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外贸、外资、同资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方面违法行为的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社会与科技处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劳动就业、科技和社会统计调查,搜集有关人口、劳动就业、科技和社会统计的统计资料。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
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