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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海商法概述

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船舶关系船舶船舶国籍船舶抵押

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限制性债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1.船舶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如锚链、罗经、海图、消防救生设备等。

海商法上的船舶与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不同,主要包括:

(1)具有在海上航行能力的船舶,不包括在乎水航行的船舶;

(2)以商行为为目的的船舶,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3)20吨以上的大、中型船舶,不包括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原则上,只有海商法上的船舶才适用海商法,但也有一些例外。

船舶是合成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但各国法律中通常对船舶行拟人化及不动产化的处理,目的都是为了国家对船舶管理和法律程序上的便利,为了更好地保护船舶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2.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飞秘密性、从属性、优先性的特征。

《海商法》第22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五种海事同时也规定了它们的受偿顺序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海损事故后,负有赔偿责任的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责任。

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海损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一定程度上规避因海上航运所导致的特殊风险。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是对一次事故各类债权赔偿总额限制,与海损事故赔偿责任具有同时性。

4.限制性债权

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

换言之,有权限制赔偿责任的人,并不是对所有的海事赔偿请求均可以进行限制,而是仅对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其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才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但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限制性债权都可以限制责任。

我国《海商法》除了明确规定限制性债权的类型,还列举了若干例外的情况,称为“非限制性债权”。

第二部分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海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海上运输关系B.船舶关系

C.与海运有关的商事关系D.内河运输关系

(解答)应选AB。

《海商法》第l条将海商法定义为: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海商法的渊源主要有()。

A.国内法规B.国际公约

C.权威学说及法理主张D.国际惯例

(解答)应选ABD。

国内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海商法的国内法渊源,如宪法、民法、海商法、民事诉讼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海商法具有鲜明的国际性,而国际条约是国际海事立法的产物,我国海商法不仅在国内立法上受国际条约的影响,而且也参加了许多这一领域的国际公约,这些都是我国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海商法起源于古代和中世纪对航海、船长和船员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所以现在海商法中仍有大量国际航运惯例方面的内容。

3.著名的“中世纪三大海法”是()。

A.罗地海法B,奥列隆惯例集

C.康索拉度海法D.维斯比海法

(解答)应选BCD。

中世纪,在地中海、大西洋、北海沿岸形成了多个航海贸易中心。

人们将各个沿岸的海事判决、海事习惯编纂成集,分别形成了以12世纪的《奥列隆惯例集》、14世纪的《康索拉度海法》和15世纪的《维斯比法》为标志的私人编纂的海商惯例集。

这些海商惯例集对欧洲各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而A选项(罗得海法)则是公元前9世纪地中海罗得岛上的腓尼基人的法律。

4.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船舶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而消灭。

A.船舶沉没

B.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

C.船舶被法院强制出售

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

(解答)应选ACD。

《海商法》第29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26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

A选项所指“船舶沉没”即为船舶灭失的一种情况。

5.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船旗国法

B.船舶的所在地法

C.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

(解答)应选A。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6.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轮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解答)应选A。

根据《海商法》第16条的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甲所拥有的股份已经超过2/3份额,因此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抵押,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7.以下符合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包括()

A.太子号万吨客轮B.浮船坞

C.船锚D.海鹰号缉私艇

(解答)应选AC。

《海商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属具。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B选项中的浮船坞不是海船,也不是海上移动式装置。

D选项的缉私艇是用于公务目的的船艇。

C选项中的船锚是船舶属具的一种,也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

8.某轮船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

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了船员的工资和港务费,之后该轮遇难。

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

下列选项不符《海商法》规定的是()。

A.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B.如该轮船所有人将该轮船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C.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解答)应选AB。

根据《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员工资、港务费和海难救助请求权都具有船舶优先权。

第23条规定,工资请求权在第一位优先受偿,但海难救助如果后发生,应当先清偿。

因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另外,《海商法》29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况,据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9.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下列各项不可以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是()。

A.自然人B.法人

C.国家及国际航运组织D.船舶

(解答)应选D。

海商法上的船舶在性质上属于物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动产。

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只能作为客体。

这一点与英美法的规定不同,英美法“对物诉讼”的规定明确了将船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在《海商法》中,当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同时存在时,其受偿顺序应当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解答)应选C。

《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11.下列各项海事请求中,不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有()。

A.核动力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B.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C.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D.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解答)应选ABD。

根据《海商法》第208条的规定。

12.以下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的定义范围的()。

A.海船B.船舶属具

C.军事船、政府公务船D.海上移动式装置

(解答)应选ABD。

《海商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13.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

A.船员工资报酬给付请求

B.一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失

C.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

D.引航费

(解答)应选ACD。

《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

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

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

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14.下列法律中,属于广义的海商法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C.《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解答)应选ABD。

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海商法仅指《海商法》。

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以《海商法》为主要内容,另外还有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海上交通安

全法、海关法等专门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外经贸委等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如:

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条例、船员考试规则、海上旅客运输赔偿限额、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还有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15.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有()。

A.船舶所有人B.救助人

C.责任保险人D.船舶承租人

(解答)应选ABCD。

《海商法》第204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206条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二、判断题

1.中世纪所出现的三大海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法典的性质。

(解答)错误。

中世纪,在地中海、大西洋、北海沿岸形成了多个航海贸易中心。

人们将各个沿岸的海事判决、海事习惯编纂成集,分别形成了《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法》和《维斯比法》为标志的私人编纂的海商惯例集。

2.海商法所说的船舶跟日常说的船舶,在概念上完全一致。

(解答)错误。

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及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属具。

日常所说的船舶并不一定就是海商法上的船舶。

3.船舶登记是船舶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手续,是取得合法航行权的必经程序。

(解答)正确。

船舶登记,是国家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所有的船舶或依法准予接受的船舶进行的登记。

船舶登记是船舶取得国籍和航行权的必备条件是国家对船舶进行监督

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是确认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的法律手段。

4.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其中船舶建造是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方式。

(解答)错误。

船舶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捕获、征用和没收等法定原始取得,以及建造和购买(新船)等两种约定的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指继承、购买(旧船)、赠与和保险委付等几种。

5.船舶抵押权是一项担保物权,它的成立是以抵押合同的成

立和生效为唯一要件的。

(解答)错误。

《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据此,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随合同的生效而生效,无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形式之一,是按实际损失赔偿的制度。

(解答)错误。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海损事故后,负有赔偿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责任。

据此,责任人仅在限制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按实际损失赔偿。

7.所谓“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构造特点,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水上飞机就属此类。

(解答)正确。

海上移动式装置是具有自航能力并可以移动的海上装置,如海上钻井平台、水上飞机等。

8.海事赔偿制中的金额制是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船舶的登记吨乘以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限额为船舶所有人的最高赔偿额。

(解答)正确。

历史上,各国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方法有许多种。

目前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实行的是金额制,即船舶所有人对因为船舶产生的债务,每一次事故,按船舶吨位乘以每一吨的限额承担责任,也称为事故主义。

9.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解答)正确。

根据《海商法》第59条的规定。

10.设定抵押权的船舶因他人的过失而灭失时,船舶的抵押权人有权向过失者提出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则随船舶的灭失而消灭。

(解答)正确。

虽然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都属于以船舶为标的的担保物权,但船舶优先权具有依附性,随船舶的灭失而消灭;而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过失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1.我国的《海商法》是一部内国法,但也是一部与国际规则隆轨的涉外性很强的法律。

(解答)正确。

《海商法》是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内国法,但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都有极强的涉外性。

12.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水域,船舶在公海上实行自由航行制度。

(解答)正确。

公海运输航行权表明各国船舶在公海享有完全的运输航行权,即航行自由。

为了使公海上的船舶能安全航行,主要由国际公约对公海航行及国际海峡航行作出规定,如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和国际海港制度规则、公海公约等。

三、名词解释

1.海上运输关系

(解答)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

2.船舶

(解答)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属具。

3.船舶优先权

(解答)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解答)在发生海损事故后,负有赔偿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责任。

5.限制性债权

(解答)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

四、简答题

1.简述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解答)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1)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

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而海上货物运运输不包括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运输关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同时也包括一部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

(2)船舶关系指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任何海上运输关系,都离不开船舶。

因此,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也成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包括船舶所有关系、船舶抵押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船舶租用关系等都属于船舶关系的范围。

船舶关系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

2.简述船舶的法律性质。

(解答)《海商法》上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属具。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从法律上讲,船舶具有以下性质:

(1)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由船体、船机、船舶属具等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离开船舶整体,将不能以其应有的用途来使用,因此船舶是合成物。

(2)船舶是特殊的动产。

船舶可以移动,并且船舶价值不因移动而受影响,因此是动产。

但是,船舶是资金密集型交通工具,是船公司的重要财产,各国均以类似于管理不动产的方式对船舶进行管理。

(3)船舶是物,但是具有一定的拟人性。

船舶具有自己的船名、船籍、船籍港,有自己的建造地、船龄、船舶尺度,就像一个自然人的出生地、年龄、身高等。

每一艘船舶都登记造册,船舶登记标志着船舶的法律地位的取得或消灭。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船舶虽然是物,但是往往被拟人化处理。

3.简述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解答)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飞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的一项特有的法定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赋予某些海事请求人的一种特权。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的位次均须依法律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发生的,其实施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秘密性。

船舶优先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自动产生,不需要当事人的明示协议,也不需要进行登记,除权利人和债务人以外,任何第三人都可能无法了解。

(3)从属性。

船舶优先权附随于产生法定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船舶优先权随当事船舶的转移而转移。

当事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随之消灭。

(4)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清偿各类债权时,它是一种最先受偿的权利。

4.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解答)在《海商法》中,责任限制包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单位责任限制,二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的主体。

可以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代理人、受雇人及责任保险人等。

而单位责任限制的主体仅为承运人。

(2)责任范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综合责任限制,其针对的责任可以是人身伤亡的责任,也可以是财产损害的责任。

而单位责任限制则是一种单项赔偿责任限制,其针对的只是货物运输的最高赔偿限额。

(3)适用原则。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用“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原则。

当一次海难事故造成巨大损害时,责任主体可以就这次事故所造成的所有限制性海事计算一次责任限额,予以限制。

而单位责任限制实行的是“一个航程,一个限额”原则,同一货物在海上航程中不论发生多少次事故,承运人就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都是固

定的。

五、论述题

试述海商法的发展历史及其发展趋势。

(解答)

(1)海商法的发展历史。

海商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它的产生、发展和人类海上活动密切相关。

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从事海上贸易,逐渐形成了一部航海习惯法,称

“罗得法”,孕育了现代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制度,成为海商法的萌芽。

到了中世纪,随着地中海、大西洋、北海沿岸航海贸易的发展,海商法进入了海事惯例编纂时期,人们将各个沿岸的海事判决、海事习惯编纂成集,产生了《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法》、《维斯比

法》三大海事法规。

那时的海事法规具有不成文性、地区性和行业性特征。

到了近代,海商法有了重大的发展。

当时的海运发达国家根据当时通行的习惯法,相继制定了本国的海商法,使其内容系统化、成文化和国家意志化。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1681年法国颁布的《海商条例》,这是近代第一部海商法。

但是法律的国内化,也使海商法的法律形式和内在差异日渐扩大,这与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海运业发展极不协调。

包括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在内的一些国际组织开始致力于统一海商法的活动,它们制定统一的国际公约、订立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制定冲突法规则、签订民间协定等。

因此,从现在各国及国际海商立法来看,海事法律冲突

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趋于国际统一。

(2)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作为调整海商关系的法律,海商法的发展.与国际经贸尤其是海上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目前,世界各国海商法的发展有以下几大趋势:

(1)海商法冲突范围缩小,日益走向国际化、统一化。

在当今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强力推动下国际商贸法律的统一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作为现代国际贸易运作的法律基础,海商法将为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和海运业的发展而寻求更广泛的统一。

(2)承运人责任逐步加重。

承运人责任加重的趋势,反映了海商法对公平合理价值理念的追求和关注,更注重对各方利益的衡平。

随着航海和造船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过分偏袒承运人的利益,就会忽视货主和其他相关各方利益,从而影响国际经贸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希望加重航运业所承担的责任,并在一些立法中体现了这种倾向。

(3)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随着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作业的迅猛发展,船

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日趋严重,给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包括《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在内的国际公约,并提高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限额。

六、案例分析

1.2006年6月,某国甲航运公司的“A”轮在停靠丙港期间应缴付20万美元港口规费,但未予缴付。

同年7月,“A”轮在航行途中遭遇海难,应支付救助款项50万美元。

同年8月,“A”轮与

“B”轮发生碰撞。

经认定,碰撞过错在“A”轮,造成“B”轮损失60万美元。

2007年2月,“A”轮在我国丁港口停靠期间,因甲公司2006年9月起一直拖欠船员工资共计80万美元,而被船员向我国法院提起要求扣留并拍卖“A”轮,以清偿他们被拖欠的工资。

我国法院受理了此项申请并予以扣船。

在规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担保。

“A”轮被强制拍卖,所得款项500万美元。

问:

本案所涉及的港口规费、救助款项、碰撞损失以及船员工资等海事请求权,在清偿顺序上应如何排列?

(解答)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是:

船员工资一救助款项一港口规费一碰撞损失。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

船员工资一人身伤亡赔偿一港口规费一救助款项一侵权财产赔偿。

但海商法同时规定,救助款项如果后于前3项发生的,应当先受偿。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船舶碰撞是一种海上侵权事故,其赔偿请求应当最后清偿。

又因为救助款项是在船舶欠下港口规费后发生的,因此要先于港口规费得到清偿。

2.假设A以其所有的船舶甲轮出租给B,B用该轮承运C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货物,以及D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桶装原油。

在航行过程中,因船舶驾驶不当,与码头设施发生碰撞,造成码头设施损失100万元,C、D货物全损,且因D的桶装原油油桶破裂,落人港口,对港口水域造成严重污染,清除油污共花费3000万元。

问:

B是否能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B对各债务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B可以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对C、D及码头的损失可限制责任,但对油污损害的赔偿不能限制责任。

我国《海商法》规定,有权主张责任限制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经理人等,因此B虽然不是船舶所有权人,但作为承租人仍有权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因为船舶是由于驾驶不当而造成损害,没有故意或明知可能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情节,因此可

以主张责任限制。

四个债权人中,C、D的损失和码头损失都是限制性债权,只有油污损害不属于限制性债权,因此不得主张责任限制。

第三部分拓展与探讨

我国的船舶物权立法

船舶物权作为海商法所规定的物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既具有一般财产物权的共性,又有别于一般物权。

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我国《海商法》在第2章规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等船舶物权的相关内容。

其中船舶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则属于担保物权。

在船舶物权中,比较有特色的是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权利,它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海事请求权,如工资请求权、船舶吨税和港口规费请求权、救助报酬请求权、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请求权等,立法上基于社会、经济以及人道考虑,通过船舶优先权所具有的秘密性、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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