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docx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
2011-03-2817:
24:
05访问次数:
1次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0月13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具体素质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技术的素质和潜力;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养;具有知识社会所需要的自主性、反思性、研究性的学习品质和开放的视野;学风严谨,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举止得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
(四)能够规范、准确地使用现代汉语,具有较强的中文表达能力;并且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运用该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相关资料。
第三章 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六条 除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外,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课程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硕士论文答辩的,经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科组、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规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三年制硕士研究生第一、二、三学期为课程学习阶段,第四学期为专业实习(社会调查)阶段,第四、五学期为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第六学期为论文答辩阶段。
两年制硕士研究生第一、二学期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三、四学期为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和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第四学期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第八条 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并按要求开展专业实习或社会调查之后,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针对科研成果有特别要求的,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条 提前完成全部培养目标,成绩特别优异并符合《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答辩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
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适用该办法。
第四章 导师、学科组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学科组领导下的导师负责制。
学科组由同一二级学科(法学)或一级学科(非法学)的全体硕士生导师组成,并由学科带头人担任组长。
第十一条 各学科组应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外的硕士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
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由学科组根据硕士研究生和导师的意愿,结合本专业招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关于导师带生的规定作适当安排,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硕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学科组申请,可由学科组另行分配导师,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二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研究生选课,督促、检查学习和科研计划执行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检查学位论文工作;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提出淘汰建议;指导就业等。
导师可采取见面、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合作从事课题研究等多种灵活方式对硕士研究生进行指导,但原则上应至少指导研究生撰写一篇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并每月见面指导一次。
第十三条 学科组负责对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控和检查,组织落实硕士研究生的中期教学检查以及学位论文答辩、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科组应组织和安排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研讨会,听取一定数量的学术报告,使其了解本学科学术前沿,掌握学术动态,拓宽知识面,提高其综合素质。
学科组应指导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校的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等科研训练项目,采取一定方式引导研究生参研导师的科研项目,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
学科组应组织和安排研究生参加各种实践培训课程,听取一定数量的实务教学讲座,使其全面发展,增强业务水平,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各学科专业应在培养方案中对各门课程设置相应的学分,并要求硕士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总学分不得低于32学分,其中选修课程不少于10学分(不少于5门课程)。
硕士研究生需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足时完成课程的课堂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学位课程中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学位外语成绩以60分为合格)。
不合格的必修课须进行重修,重修方式为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专业实习(社会调查)。
专业实习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实习结束之后,应向学院提交《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习鉴定表》及调研报告。
经鉴定合格的,记3学分。
专业实习(社会调研)具体要求按《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专业实习、社会调研及论文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学士学位课程(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具体补修课程按照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由指导教师确定。
第十八条 除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外,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及要求如下:
(一)公共必修课,2门,计8学分。
1.政治课,3学分,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2.第一外国语(含法律外语),5学分,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二)公共选修课,按照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实施,考核方式为考查。
(三)专业必修课,不少于4门,计14—18学分。
一级学科基础课1—2门,二级学科专业课不少于3门,考核方式为考试。
(四)专业选修课,5—6门,计10-12学分,考核方式为考查。
公共必修课(第一外国语、政治课等)、公共选修课(第二外国语)由研究生部负责安排。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同时要体现对其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条 课程学习采取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专题讲座、课堂讨论与课题研究等其他形式。
鼓励教师采用课堂讨论等互动式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每门课程结束时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定时考试、随堂考试和撰写论文考查等方式。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按照研究生部的统一安排登录研究生学籍管理系统录入研究生成绩,并于成绩录入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材料交学院存档。
第六章 教学检查和开题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所属学科应在第四学期组织对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教学检查、筛选和开题审核工作。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教学检查、筛选和开题审核工作由相应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开题审核是在对硕士研究生前面各学期的所有成绩进行综合审查的基础上,在开题工作前做最终审核:
(一)有两门以上学位课程不及格者;或截至审核当时,仍未结束重修课程的,开题审核结论应为不合格,不能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二)开题审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待学位课程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开题审核,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由此造成的论文答辩时间延后的后果由研究生自行负担。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写作进度检查、答辩申请、评审与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及独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
要注重培养文献检索及综合评述、撰写开题报告、开展课题调研、论文写作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严谨求实、开拓创新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学位论文工作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论文选题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密切结合,紧跟学科发展前沿,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第二十六条 学科组应在第四学期(两年制研究生为第三学期)结束前安排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并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选题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
(三)资料收集情况;
(四)国内外相关研究基本现状;
(五)主要研究内容框架,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可能的创新点;
(六)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进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组组长召集有关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
学科专家组须由3人以上具有硕士导师资格专家组成。
硕士生导师必须出席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会,有正当事由缺席的须经学科带头人事先批准。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
学科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以及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审议,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导师对其硕士生的选题加以说明。
第三十条 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
专家组成员和记录人应在记录材料上签名。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由学院存档。
第三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要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新的见解;论文内容应观点明确、材料详实、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语言通畅、注释及写作规范,达到公开发表的水平。
论文完成后,经导师审阅推荐,并由学科组及学院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后,该硕士生才能参加答辩。
学位论文格式及具体要求参见《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应于第六学期(两年制研究生为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学校规定向学院提交定稿硕士学位论文的打印件和电子文档以及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向校学位办提交按时和推迟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名单,由校学位办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负责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审查硕士研究生是否完成培养方案。
对符合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学院应通知学科组提出该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按规定送校内外专家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在收齐校内外评审人的评阅意见后,及时统计评阅成绩。
若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应按《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进行,答辩场地应设在校内。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时间应由学院和学科组根据学校的规定负责安排。
第三十七条 对已推迟答辩两次,仍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学科组和学院应提出淘汰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其他具体要求和学位授予程序,参见《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八章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十九条 我校法律硕士的类别分为: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
(三)在职法律硕士;
(四)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班法律硕士(以下简称试点班)。
第四十条 法律硕士学院负责法律硕士的日常培养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类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不同培养目标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各类别法律硕士研究生特点的培养方案。
学校成立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职能包含:
指导、协调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校际交流与合作;审定各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法律硕士专用教材的编写、审稿和出版工作;加强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编辑发行《西南法律硕士教育简报》,宣传我校专业学位教育的成就与经验。
第四十一条 法律硕士是以特定法律职业为背景的专业学位,其目的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实务型的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研究生应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并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法律硕士(法学)和试点班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两年,其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
在职法律硕士实行弹性学制,但学籍保留总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三条 各类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最低学分数要求修满学分,并按照要求开展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或参加社会法律服务工作,在明确学位论文导师、经过论文开题、论文写作等环节后,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 法律硕士导师由本校法学二级学科(研究方向)的全体硕士生导师和兼职导师组成。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理论学习、实践教学环节及日常培养工作实行集体导师负责制。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习、论文调查及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实行论文导师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法律硕士学院应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前确定该年级的集体指导教师。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指导教师,由各学科组根据其论文研究方向在第四学期结束前确定。
法律硕士(法学)、试点班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指导老师,由各学科组根据其论文研究方向在第三学期前两周确定。
第四十六条 法律硕士集体导师可采用授课、聘请校外实务部门专家举办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参观法务部门工作流程等多种灵活形式对法律硕士进行指导。
第四十七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根据各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方向所属学科,由相应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体现对法律硕士硕士研究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同时要体现对其法律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
在职法律硕士教学内容应以法学理论的前沿专题为主。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应强化基础理论的系统化学习。
全日制(法学)法律硕士应围绕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以法律实务专题为教学内容。
试点班法律硕士应在系统性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学习的同时,兼顾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及要求:
(一)公共必修课,2门,计8学分。
1.政治课,2学分,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2.第一外国语(含法律英语),2-6学分,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二)法律实践课,分为实践教学、实务培训、专门化班三种教学形式,考核方式为考查。
(三)专业必修课,不少于10门,计23—41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试点班不少于13门(含实务教学必修课),计27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四)专业选修课,5—6门,计10-12学分,考核方式为考查。
全日制、在职法硕的选修课为必选课。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公共必修课(外国语、政治课等)由研究生部负责安排。
第五十条 对部分有研究潜力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学院可以引导他们参加学校科研训练项目,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并引导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
第五十一条 各类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
提倡并鼓励各类别法律硕士研究生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进行学位论文写作。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格式及具体要求参见《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由至少两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原则上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法律硕士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由该专业学位所依托的学院负责实施;其学制、课程设置、学分、导师及论文等培养要求,参照本办法关于全日制法律硕士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奖、惩等事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