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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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北京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合同

 

二○一八年四月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截污管线铺设、污水处理厂站。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沟槽土方、管道铺设、检查井、厂站土方、厂站结构、厂站综合管线等工作内容。

3、工程地点:

北京市

4、合同价款1000000元(采用综合单价承包形式,最终结算与支付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和所列项目实际完成的可计量合格工程数量为准)(人民币);

大写壹佰万圆整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2018年4月1日

竣工日期:

2018年9月1日

总日历天数为:

150天

6、劳务作业人数:

60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8.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施工管理目标和要求,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试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8.2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8.3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8.4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5开工前7天,给承包方提供图纸,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计划,及时交付发包人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材料有主要施工设备、主要施工材料等。

8.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8.7认真制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监督承包人按照规范执行,确保施工安全。

8.8检查承包人工人(特种作业等)的持证上岗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8.9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

8.10按照总包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办理相应保险。

8.11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8.12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8.13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每月完成实际情况按照监理核准工程量进行支付计算。

业主拨付相应工程进度款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法支付进度款。

8.14劳务作业全部完成后,发包人自接受承包人结算资料28日内完成审核。

8.15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

8.16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8.17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9、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9.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9.2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发生有关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发包人有权拒绝发放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有权代替承包人发放劳动者工资,发生费用由承包人劳务费扣除。

由于拖欠劳动者工资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3凡参加承包人施工的人员,包括管理、临时聘请或雇佣的人员,均与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承包人负责其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上述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保险费用承包人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综合单价内)。

9.4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9.5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领取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9.6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追加事故所造成的1~3倍损失款。

9.7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未经发包人授权,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9.8需要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提前七天列出详细情况报发包人;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执行北京市(当地地方政府)工程相关标准要求,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属于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保证符合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标准,做到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设备不用于本工程施工。

9.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执法部门的各种罚款。

9.10承包人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要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铁镐、铁掀等。

9.11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承包人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9.12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9.13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9.14承包人自行负责进、退场人员的组织和费用,住宿、临时设施、生活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代付的,从承包人劳务款中扣除。

9.15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9.16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交各种报表、原始施工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承包方在施工中无条件执行发包方及其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9.17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9.18因发包人企业文化建设需要,承包方人员、设备使用发包人标志时,不代表设备为发包人所有,也不代表承包人人员与发包人有劳动关系。

9.19承包人对承接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承担其承接工程的保修责任。

9.20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一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2.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2.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2.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3、安全管理

13.1发包人提供无安全防护设施,由承包人安设使用。

其余安全设施、装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承包综合单价内)。

13.2承包人应加强对自己员工的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由于承包人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垫付该费用时,从承包人劳务费中扣除。

13.3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并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发包人。

13.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驾驶员、机械操作手等)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岗位证上岗。

相关复印件交发包人存档。

13.7发包人负责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3.8发包人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深基坑支护等重大安全隐患事项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

承包人对之学习并演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必须持本岗位有效证件上岗。

13.9承包人投入现场的全部机械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13.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控制。

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杜绝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出现。

13.11承包人施工区的安全、环境保护控制由承包人单位负责人负责。

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的管理。

13.12按建设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控制。

如果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提出停工并进行处罚。

13.13承包人平时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对发包人签发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应无条件地整改。

13.14承包人有权对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13.15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发包人上报各种安全统计数据。

13.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同时必须明确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承包人,不得将经济损失和矛盾转移到发包人。

不得将事故隐瞒不报。

13.17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承包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13.18如果发包人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对承包人进行1~20万的罚款。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在当地安全管理部门处罚款后,进行相应两倍的增加处罚款。

13.19如果承包人不遵守本合同条款,发包人将取消其分包商资格,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14、施工变更:

14.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4.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4.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4.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4.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4.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4.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工程款支付:

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劳务费。

工程款根据当月监理、业主批复工程内容对应工程价格进行支付。

业主支付的当期工程款到达项目指定账户后,按照批复计价确认的工程款的80%支付。

工程交工验收移交资料后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双方协商的结算款的90%。

余10%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为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给建设单位后;支付时间为保修期满业主保修金支付给发包人28天。

16、发包人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0.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7、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18、合同解除:

18.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18.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18.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8.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全面、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8.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18.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

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18.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8.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9、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保修金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0、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0.1发包人项目经理为,职务:

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负责本工程的一切事宜。

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0.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施工队长,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相关事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要有授权委托书)

20.3发包人现场施工负责人,上岗证号,职责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承包人现场施工负责人,上岗证号施工员,职责为施工现场负责人。

20.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施工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21、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评定合格等级。

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业主、监理处罚的标准加倍处罚承包人,但不低于10万。

2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零事故。

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按照业主、监理处罚的标准加倍处罚承包人。

23、违约责任:

23.1发包人违约责任:

23.1.1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支付相应窝工费用。

23.1.2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支付相应窝工费用。

23.1.3发包人除支付必要的窝工费用以外,不再支付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23.2承包人违约责任:

23.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23.2.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3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23.2.4承包人未在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承包人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23.2.5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3.3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3.4承包人先有23.2.3、23.2.4行为的,发包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行为存在连续状态的,自连续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限。

23.5发包人23.1.1、23.1.2行为、承包人的23.2.3行为的违约责任由本合同双方、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应当签订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

承包人: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

24、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25、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二份,发包人执一份,承包人执一份。

26、补充条款:

27、附件:

附件一:

保证书

附件二:

2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8年4月1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保证书

项目经理

本人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发包人项目经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发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23.1.1、23.1.2行为发生。

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依照本合同23.5的约定,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经理:

时间:

 

保证书

施工队长

本人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承包人施工队长。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承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23.2.3行为发生。

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依照本合同23.5的约定,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队长: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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