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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海洋渔业捕捞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篇甲板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渔船驾驶规程

第二章拖网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流网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围网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渔货物处理注意事项

第三篇轮机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柴油机的起动、运转与停车第二章柴油机的拆、装与维护保养第三章电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第四章机舱消防

第四篇船员职责

第一章船员的共同职责

第二章甲板船员职责

第三章轮机人员职责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海洋渔业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海洋渔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1.2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省所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设施、人员和其他进出我省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1.3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4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各种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加强对渔民渔工的技术培训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教育;为渔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手段。

1.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和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沿海重点渔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1.6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机关,按职责行使职权。

1.6.1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好渔港设施,维护渔港安全秩序;渔港水域保护;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登记;依照规定征收港航费用;负责职务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船舶进出渔港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渔用航道、航标,使其符合安全要求;发布航行通告;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内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

1.6.2沿海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在海上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7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定检验规范要求,依法履行对渔业船舶实施法定检验的职责。

1.8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渔业船舶的生产安全负总责。

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确保渔业船舶具备法定的适航条件,并承担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2.1渔业船舶必须经批准建造或购买,按规定办理检验、登记,取得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并随船携带。

未经许可,严禁私自更新建造渔船。

2.2渔业船舶必须按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

职务船员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150千瓦以上渔船的船员须经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四项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其他渔船的船员须经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基础训练合格证书。

船员证书应随船携带。

2.3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登记后,按规定刷写、悬挂。

2.4船舶进出渔港必须办理签证,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服从渔港监督或港口调度人员的指挥。

严禁在港池高速行驶或争抢泊位,严禁在航道或禁止锚泊处停泊、张网或捕鱼。

2.5渔船离码头后,不论处于在航、作业、锚泊等任何状态,值班人员都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手段,保持全方位、不间断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

2.6船员临水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起网时甲板工作人员或下舱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

2.7甲板机械和起重设备(锚机、起网机、绞绠机、吊杆等)必须专人管理使用。

2.8驾驶室顶、房间顶和前台不准堆放重物及大体积物品(如大绠、网衣、钢丝、油桶等),以免影响船舶稳性。

2.9船舶无潜水设备,在海上不准潜水处理故障。

2.10风浪天在船上行走时,必须拉住扶手或其他固定物。

2.11在船上禁止赤脚、穿拖鞋、木屐,冬季禁止穿硬塑料底鞋。

2.12在航行、作业或锚泊时,严禁在舷墙面上行走、站立或靠坐。

2.13航行中禁止用水桶向海中取水或俯身洗涤。

2.14在船上禁止酗酒、追逐、打闹、斗殴;开航前6小时和出港后不准饮酒。

2.15任何人不得随意攀桅、登高,因工作需要,必须系好安全带;如舷外作业要穿好救生衣,捆好跳板,系好安全带,专人守护,所需工具禁止上抛下掷。

2.16风浪天锅中烧水不宜太满;开水桶、热水瓶必须放稳固牢。

2.17严禁渔船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

禁止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2.18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将油污、垃圾、有毒等污染物排入港口水域。

2.19船员离船需征得船长同意,并在指定时间返船。

2.20冬季使用取暖火炉或电暖气,必须将炉子和烟筒附近的木壁用石棉板隔开,并留有空隙;炉子要固定牢靠,下面要垫炉盘;做到人去火灭、断电。

2.21主机、厨房等烟囱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烘烤衣物。

2.22厨房炉灶明火时不准离人,油灶、液化气灶用完后要关闭控制阀。

2.23烟头、火柴梗要随手熄灭,严禁乱扔。

2.24机舱内不准用蜡烛照明、明火烤油,防止发生火灾。

2.25靠油船、油码头装卸燃油时,严格遵守防火制度,期间不准用明火做饭或捅炉子。

2.26电气焊作业要清理好现场,移开易燃物,备好消防设备,派专人看守,作业完毕确认无火种后才能离去。

2.27油柜、油管等盛油器具需进行电、气焊时,应将油放空擦净,如不能保证安全时,要卸到陆地进行。

2.28要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存放在固定地点,定期检查。

2.29救生设备和求救信号需按规定配齐,定期检查保养。

2.30救生筏、救生圈应完整无损、属具齐全,书写船名号、船籍港,正确安放,不准做永久性固定。

2.31救生衣应放在易于取拿之处,不准当枕头、坐垫使用。

2.32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2.32.1已在港内停泊的各类渔业船舶,收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或遇到五级以上风力时,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遇到有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

(2)遇到有六级以上大风,六十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

(3)遇到有七级以上大风,四百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

(4)遇到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2.32.2在海上作业的各类渔业船舶,收到或遇到前款规定的相应风力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严禁强行拖网航行。

2.33提倡渔业船舶编队(组)或结伴航行作业。

六十马力以下渔业船舶必须编队(组)或结伴航行作业,同出同归,相互照应。

2.34海损救助和事故处理报告。

2.34.1渔业船舶遇难时,应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出事原因报告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

接到求救报告的渔港监督机构,在按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应立即报告海上搜救机构组织救助。

有关单位和船舶必须服从调度指挥。

2.34.2海难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在不危机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和船舶,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号、位置报告有关部门。

2.34.3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按2.34.1规定报告外,应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四十

八小时之内向渔港监督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篇甲板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渔船驾驶规程

第一节航行与值班

1.1.1出航前,船长应拟定航行计划,检查船员是否到齐,所有证件是否齐全,渔需物资及生产、生活资料是否备足;同时派专人检查号灯、号笛、车钟、舵机、助航仪器等是否处于适航状态,并提前15分钟通知机舱备车。

1.1.260马力以上渔船航行值班不得少于2人。

值班驾驶员必须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站立操舵;严禁坐凳子或用其他不当方法操舵;值班期间不准擅离岗位,不准看书、听收音机等与值班无关的事。

1.1.3驾驶室应保持整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或大声播放音响设备。

1.1.4夜间航行要按规定及时正确的显示号灯,其他照明灯不得影响驾驶了望。

1.1.5遇下列情况需由船长亲自驾驶:

⑴进出港、靠离码头、避风锚地或通过船、网密集区;

⑵航行狭水道或岛礁区;

⑶遇雪、雾、暴风雨等恶劣天气;

⑷发生海难或海上救助;

1.1.6值班驾驶员遇下列情况应报告船长:

⑴发现计划航线有问题或有怀疑时;

⑵发现不明岛礁、灯标或灯标失常;

⑶发现可疑船只、新障碍物、飘浮物、求救信号及天气恶劣、视程不佳等;

⑷船体漏水,船舶失控;

⑸其它自己不能处理的异常情况等。

1.1.7值班人员要勘测定船位,保持船位在计划航线上,未经船长许可,不准改变航向;在紧急情况下,当值驾驶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后应及时向船长报告。

1.1.8对拖网渔船在航行中两船应保持安全距离,前、后互相注视,经常联系,如发现对方失去目标、联系或有任何怀疑时,应立即查找;后船不应盲目跟航,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前船。

1.1.9航行中机器(械)发生故障有碍正常航行时,应报告值班驾驶员,征得同意后方可减速或停车,如需长时间停车修理,必须征得船长同意;在停车修理期间仍须保持正规了望,并根据本船的动态显示相应的号灯或声号。

1.1.10值班驾驶员要按时认真填写航海日志。

1.1.11值班驾驶员换班前应提前10分钟叫班,在接班人到岗前需坚守岗位,交班时应交清下列事项:

⑴航向、船位和对船的方位;

⑵周围船舶动态或见到的陆标、灯标及气象、海况情况;

⑶船长的有关通知及应注意的事项。

1.1.12接班驾驶员接班前应做到:

⑴振作精神,思想集中,严禁仓促上班;

⑵应查看号灯、号型是否正常及海上周围情况;

⑶在对交班人员交待的情况确认后,在航海日志上签字,完成交接班手续。

第二节雾中航行

1.2.1进入雾区前(或雾来袭前),应测定船位,观察周围船只或陆标方位,开启雷达并报告船长,通知机舱。

1.2.2加派有经验的船员到船首了望,采用安全航速,必要时应备好锚。

1.2.3保持肃静,按规定鸣放雾号,同时注意收听它船雾号;如与它船雾号重迭,应调整鸣放时间。

1.2.4当听到它船雾号显示在在本船正横前或正横以前的它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把船完全停住;应谨慎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在未辨明它船方位和动向前,不准盲目转向避让。

1.2.5在近岸、近岛礁等复杂水域附近,需注意风、流压差的影响,如无安全把握,应即抛锚,绝不能冒险航行。

1.2.6对拖网渔船,要加强联系,头船转向应及时通知二船,在两船失去联系10分钟内,应同时站锚以免丢失。

第三节恶劣天气航行

1.3.1渔船在海上收到大风警报,附近又无港口避风时,船长应通知甲板、机舱人员做好防风浪准备工作:

⑴封闭舱口、天窗、通风筒等开口部位;

⑵使排水泵、排水管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舷墙排水门(孔)保持畅通;

⑶将吊杆等活动物体捆绑固定,网具收入舱内绑扎好;

⑷两舱需拉好安全绳。

1.3.2大风浪中航行须注意事项:

⑴降低车速,调正航向,船首或船尾与波浪成20°至30°交角航行,避免横浪航行;

⑵如需调头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选择大浪过后的短暂时机,切忌大舵角急转弯。

1.3.3大风浪天航行困难时,可采用停车漂航(滞航)的措施,将锚卸下,抛出一部分锚链在海上拖曳,也可抛出一根曳钢代替锚链,保持艏顶着风浪,但下风应有足够的水域。

1.3.4严寒结冰天气,甲板上需撒黄沙、炉灰防滑,调节航向、航速减轻上浪,并组织人员砸冰,砸冰人须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绳。

第四节抛、起锚与锚泊值班

1.4.1抛锚前,船长应选好锚地,根据水深、地质、风、流情况与周围船舶的安全距离,确定放出锚缆的长度;禁止在航道或禁止锚泊区抛锚。

1.4.2应采用顶风流倒车抛锚,并向锚缆一侧打满舵。

1.4.3抛锚人员应清理脚下锚缆,锚抛出后要及时闪离,以防锚缆跳动伤人;放出足够的锚缆后要慢慢留住,禁止急刹车留缆,防止断缆或伤人。

1.4.4待锚着海底后立即显示锚灯或锚球。

1.4.5起锚时驾驶员和稳车(锚机)操作人员应根据在船首指挥人员的手势或口令操作;风浪天应用慢车配合,卷扬锚缆(链)应按顺序排好。

1.4.6锚离海底后应即关闭锚灯或降落锚球。

1.4.7锚泊后,船长或大副应即安排船员轮流值班。

1.4.8值班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坚守岗位,坚持正规了望,如发现有船朝本船驶来,应即报告船长并发出灯光或声

响警告;必要时立即开车,做好斩缆、操船准备,以防被撞;

⑵注意风力变化,查看锚缆受力情况及有无磨损;如发现本船或它船走锚或由于风向变化与它船不能保持安全距离时,应即报告船长;

⑶夜间应经常查看锚等显示是否正常,遇雾天气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及注意收听它船雾号;

⑷交接班应提前10分钟叫班,交接时应交清锚缆情况、周围船只情况、陆标方位及号灯、号型是否正常等情况及船长的指示;交接完毕,交班人员可离岗。

第五节进出港及靠离码头

1.5.1进出港和靠离码头,应由船长亲自驾驶,严格遵守港章,服从监督管理机构和码头调度人员的监督和指挥。

1.5.2进出港航行应控制车速,禁止并行或强行追越他船。

1.5.3靠离码头前船长要分工船员备好碰垫、带缆并通知机舱做好准备。

1.5.4要慢车操纵,禁止快车靠泊;不准跳过他船带缆、解缆,人员要站在安全处,禁止站在缆桩、导缆口等绳索受力方向;收缆不要过急,留缆不要过紧。

1.5.5使用倒缆时不准快车,以防拉断本船或靠帮船的带缆。

1.5.6船靠离码头后,要留有足够的看船人员值班,以备应急时移泊。

第六节拖带船

1.6.1拖带船舶航行前,双方共同确定拖带方法和注意事项,规定好联系方法和声号(声号按照沿海港口信号规定)。

1.6.2拖缆必须坚固而有弹性,其长度要根据海况及拖速决定,以满足操纵灵活、安全和拖缆的受力;在导缆孔、缆桩等处用麻袋片或网衣包好,防止拖缆磨损。

1.6.3要缓速起拖,以免拖缆突然受力;拖行中须派专人守缆,守缆人员要认真负责,注意自身安全。

1.6.4拖行中拖船不可用大舵角急转弯,以防拖缆突然松弛,被拖船失去控制而倾覆;拖船与被拖船都必须严格执行避碰规则中号灯、号型和声号的规定。

1.6.5在港内帮拖长度大于或等于拖船长度的船舶,拖船的位置要适当在后,防止舵不灵。

第七节上下坞与偏滩

1.7.1偏滩前应先了解偏滩处的底质、地势,仔细计算潮汐,注意天气变化,决定偏滩位置和上、下滩时间。

1.7.2偏滩时为尽量减少船体重量,应将水、油、冰等重物卸下;大风天禁止偏滩。

1.7.3进坞前除应减少船体重量外,应将贵重仪器入库,鱼舱冲刷干净,固定住移动物件,保持船体平衡,机舱须拆开艉轴法兰。

1.7.4上、下坞应听从船长指挥,安排船员协助做好上、下坞工作。

1.7.5下坞前应检查海底门是否关紧,船底放水堵是否堵好,锌块是否换装和清洁,以及水线下所有工程是否彻底完工,然后将舵打正固定,做好抛锚准备。

1.7.6下坞后应即检查各舱是否进水。

1.7.7坞休期间应遵守船厂有关安全规定,做好防火等工作。

第八节应急措施

1.8.1发生火灾

1.8.1.1船上发现起火立即报告船长,发现者边灭火边高呼救火;船长根据火种性质指挥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1.8.1.2寻找火源,切断通往火位处的电源、油路,搬开易燃易爆物品。

1.8.1.3航行中发生火灾,首先降低车速,把火位置至于下风,在港内要远离船群,并采取措施封闭起火部位的通风口。

1.8.1.4根据燃烧物质选用消防器材:

⑴木材、棉花、网衣等物品着火时,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泡沫灭火器扑救。

⑵油类起火时,用泡沫、干粉灭火器,也可用湿毛毯、棉被、沙子等扑灭,但不能用水救火。

⑶电气起火时,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救,在电源切断前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剂灭火。

⑷灭火时,应站在上风处,一方面不致烟呛、火烫,同时灭火器的粉、液不致伤及人身。

1.8.1.5援救失火船时,应在上风用船头顶靠施救,不可平行帮靠,以防火焰波及。

1.8.1.6一旦火势太大无法扑灭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抢救贵重物品;若采取沉船时,应远离航道,清点人数,组织好船员离船,船长最后离船。

1.8.2船舶碰撞

1.8.2.1碰撞后,迅速检查碰撞部分损失程度,严重时应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将碰撞时间、地点、损坏情况、对方船名号、船籍港及碰撞经过详细记入航海日志。

1.8.2.2当本船无危险时应询问对方情况,它船需要协助抢救时,首先抢救遇难人员;对方失去操纵能力或有危险时,应就近护救到安全地点。

1.8.2.3确认双方无危险时,互换事故证明书,绝不允许发生事故后私自驶离。

1.8.2.4同外国船只发生碰撞,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应尽快报告渔港监督、边防及有关部门。

1.8.3船舶搁浅或触礁

1.8.3.1立即显示搁浅信号,首先检查触碰部位,如漏水应先堵漏排水。

1.8.3.2确定船位,测出船舶周围水深、底质及观察周围情况,了解该处潮汐情况。

1.8.3.3经分析确认无危险且能安全脱险时,可用间歇全速倒车,必要时调正装载或送锚脱险,绝不允许在未弄清情况下盲目倒车。

1.8.3.4脱险后如发现漏水严重,应就近抢救抢滩处理。

1.8.3.5自身力量不能脱险时,应发出求救信号。

1.8.4船员落水

1.8.4.1航行中发现有人落水,首先通知驾驶室停车,大舵角向落水人员一舷转头(切忌倒车),及时显示有人落水信号、声号。

1.8.4.2派专人了望,盯住落水人员位置,夜间用探照灯照射。

1.8.4.3迅速将救生圈投在落水人员上风,防止打伤落水人员。

1.8.4.4救护人员一定要穿好救生衣,并放出足够长度的绳索。

第二章拖网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放网与带网

2.1.1放网前十分钟,船长通知有关人员检查设备、网具、属具等,做好放网前的准备。

2.1.2放网人员应清理好网衣、绳索,做到脚下清楚;束网放出后,立即转到安全处,严禁踩、跨网、绠。

2.1.3如发生故障,立即报告船长,待网、绠停止移动后,用弹钩或绳索固牢并留根,再进行处理;严禁在网具放出过程中用手拴、脚蹬或用不当方式固定网具的方法去处理故障;如需到舷外、网上处理故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2.1.4网放出后如一切正常即显示信号通知对船,带绠船见到信号后,慢慢向网船靠拢,应根据风、流、海况使两船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能打过撇缆;抛撇缆前应发出呼叫声引起多方人员注意,以免打伤人。

2.1.5在起、放网两船靠拢时,对下列险情应予以充分戒备:

⑴舵机失灵;

⑵受风、流压冲击,两船横压靠拢;

⑶弹勾一时打不开或突然滑出。

2.1.6网船撞到绠头,必须用绳索留住,严禁用手压脚踩;网头对接完毕后,通知船长放绠,抛绠速度要均匀,跑绠一舷禁止人员工作和停留,更不许跨越横过。

2.1.7对老根时后台要有二人操作,待接头全部放出后再上卡环,总子顺缙上好后应复查一遍,再将老根过出站滚外。

2.1.8当绠放出三分之二左右时,通知驾驶室停车,靠惯性放完,然后再挂摆逐步增速拖曳。

2.1.9从放网到起完网的全过程中,应按规定显示拖网渔船的号灯、号型或声号。

2.1.10带网时应安排人员值班,注意对船信号和两船横距,如与其它作业渔船相遇,应执行《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节起网

2.2.1值班人员在起网前十分钟通知全体人员做好起网准备,并显示信号通知对船。

2.2.2两船靠帮时应谨慎驾驶,两船距离以掠过撇缆为限;严禁双方人员互掷物品取闹。

2.2.3网船接到过洋缆,上稳车绕三圈后方可停车,通知带绠船打开弹勾。

2.2.4稳车应由熟练人员操作,衣着利落,思想集中,谨慎操作;曳纲接头上稳车后要注意排列好,如遇卡环、转环或接头,应用活动站滚向一侧逼开,防止缠压,禁止手推、脚瞪,必要时关闸处理。

2.2.5操作稳车人员工作时要坚守岗位,绞绠上网或起吊货物都必须按指挥人员的口令或手势操作;任何人不得站在吊杆下或钢索受力的方向。

2.2.6收绞曳纲时两边应均匀绞进,并保持曳纲与船尾有一定斜度,适当开车调整;空纲上来后停止绞进,开车拖一下,再继续绞,防止曳纲或网具压入船底。

2.2.7曳纲卷入滚筒时要排列整齐,注意查看卡环、转环有无损伤,并尽量在旁边压牢。

2.2.8大风浪天起网应使船处于顺浪或迎浪状态,不可横浪吊网;吊大脚、网身时要加安全钩;禁止脚踩、深压,防止网退回时带人落水。

2.2.9用单抽调网时,要专人传递吊钩,不准投掷;单抽末端放在舱外破缙时,要防止动车时缠摆。

2.2.10吊包时任何人不准停留在鱼池中,抽包绳人员不得站在舱边、舱口处;吊包起重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2.2.11遇大网头、泥沙过重或拖到障碍物时,要使用稳车分段绞进,不要用吊杆起吊;收绞时要使用卡环倒换,不要用钩子,以免钩子拉直伤人。

2.2.12起网完毕,将吊钩固定好;除处理渔获人员外,应分派人员整修网具;腰带和卡包绳索要整理好;网锭要穿好,做好再次放网的准备;如长时间航行,需将网具固定住。

第三章流网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放网

3.1.1到达渔场后,船长应根据周围船只与海况选择适宜的网档,并避开定置网场和航道。

3.1.2放网前十分钟,通知船员做好准备,穿戴好护具,衣着利落,清理好脚下,待命下网。

3.1.3放网时底脚要尽量向远处投放,同时用竹竿或木棍逼着浮弦,防止网衣压入船底;放芒子者及时清出芒绳按顺序投放。

3.1.4有风天顺风放网,无风天横流向放网,用车要适当。

3.1.5放完网后应放出适当长度(根据天气情况确定)的带网绠并与锚缆扣子搭好;末端系在大桩上,用麻袋或网衣包垫,以防磨损。

3.1.6夜间要加强值班,按规定及时正确的显示号灯。

3.1.7大风浪天一般不要下网,防止网列缠龙而撕破,并做好防风抗浪的准备。

第二节起网

3.2.1起网前十分钟通知船员做好准备,穿戴护具,衣着利落。

3.2.2不论人力或机械起网,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起网时要把网衣、浮舱、底脚盘好;收回的芒子按顺序放在规定的地方,并将芒子绳闪出清理好。

3.2.3起网机要专人使用,思想集中,注意安全。

3.2.4拔底脚人员,可视网在水中情况及时通知船长用车防止缠摆。

3.2.5风浪天起网要迎着风浪,船长用车时应听从口令,密切配合,不要横浪上网。

3.2.6起完网后及时修整网具,盖好封牢。

第四章围网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放网前注意事项

4.1.1吊放舢板前应先检查其设备情况;吊放时,要待大船顺浪停稳后进行,舢板内不许留人。

4.1.2人员应在大船停车或慢车时上下,防止人员落水。

4.1.3舢板上的工作人员不得打闹和睡觉,随时准备放网。

4.1.4拖带舢板的拖缆要坚固,弹钩要插好销子,不准大舵角转弯,防止拖翻舢板。

4.1.5船尾人员不准在网上打闹、睡觉,风浪天不准坐在网垛上。

4.1.6围网作业渔群集中、船只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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