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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8江苏三友涉嫌欺诈上市

IPO乱象系列策划No.8江苏三友涉嫌欺诈上市

一、实际控制人变更隐瞒五年,江苏三友涉嫌欺诈上市

如果当初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江苏三友理应无缘2005年中小板IPO。

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江苏三友隐瞒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终于曝光,同时让人感叹的是,其造假上市的胆量竟会如此之大。

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披露,公司26日接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通知,因友谊实业原控股股东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友谊实业53.125%股权转让给张璞(江苏三友董事长)等9名自然人,友谊实业控股股东由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变更为自然人张璞,后者也由此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同时发布的权益报告书显示,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名受让方就上述股权签订转让协议的时点居然是2004年6月5日,张璞等人随后于2004年9月15日将受让金7922.04万元汇至鉴证方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并由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股权交割书》。

细心的投资者不难发现,上述转让协议签订时点是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登陆中小板是2005年5月18日。

按照当时适用的IPO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3年9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

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更是将“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作为衡量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已于上市前一年发生实质变更的江苏三友,当时便已不具备发行上市资格。

值得玩味的是,为避开市场监管,江苏三友在2005年4月披露的招股意向书中,对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竟未作任何提示性描述。

即便上述股权转让在2006年5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江苏三友在2006年以后所发公告中依旧对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只字未提,直至今日。

也就是说,从江苏三友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2005年以来,公司将这一重大信息隐瞒了5年。

事实上,无论是何原因,均不能构成江苏三友延迟披露该股权变动的理由。

由于上述受让方中有8人为公司现任高管,另一位也是公司原高管,因身体原因病退,纵然友谊实业未按时向公司披露此项转让事宜,但作为转让当事人,早已知悉此事的8位高管也应将实情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上市前生变,江苏三友瞒了6年

 这是沪深股市诞生以来最为诡异的一件事,一件欺骗上市公司股东、投资者和监管层长达6年的事。

  2005年5月,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属下一家企业发行上市,直到今天—2010年3月26日,才突然发布公告称,公司高管层已间接收购大股东股权,成为实际控制人,而收购时间竟然发生在2004年之前,长达6年的时间里该股权转让竟然从未披露过。

  目前该笔股权价值超过4亿元,而高管们付出的成本仅仅只有7922万元。

这家上市公司就是江苏三友(002044),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相关当事人,已经涉嫌信息披露严重违规;涉嫌IPO材料造假;涉嫌历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

  2004年控制权生变

  首先来看看,今日公布的这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为上市公司现在的董事长张璞,出让人则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

  2004年6月5日,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常晓钢、谢金华等9人签署了《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的标的是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所持有的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实业)53.125%股权。

根据当时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友谊实业调整后企业净资产为1.69亿元,联社公有股占总股本53.125%,联社公有股权益为9030万元。

  但公告同时称,根据南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精神,联社公有股权益及友谊实业上轮改制以来联社公有股已获收益为基数,按照不大于5%的原则对管理层进行奖励;同时考虑到受让数额较大、受让方受让款一次性支付到位等因素,同意对联社公有股权转让款中可分3年付款的部分,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上浮20%给予优惠。

以上两项合计优惠额为1108.82万元,友谊实业联社公有股权转让实际价格为7922.04万元。

  这53.125%的股份被公司9位高管所“瓜分”,其中张璞受让比例最高为25.50%,常晓钢受让比例为8.025%,其余分别受让4%、2.32%的股份。

2004年6月5日双方签署了这份协议。

友谊实业于2006年5月19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也就说变更前,持有江苏三友大股东友谊实业的大股东是联社,持有82.9%,张璞等人持有其余股票。

但变更完成后,友谊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就变成了张璞,其持有的股份为30%,恰好比联社多出0.225%。

由此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由联社变成了自然人张璞。

  实际控制人生变从未公告

  但是这一切此前一直未公告,隐瞒长达6年之久。

  江苏三友是2005年5月18日上市的,上述股权转让发生在2004年6月也就是上市前,但在公司招股说明书的53页发起人简介中,公布友谊实业上市前有两次股权变更:

一次友谊服装厂改制,一次是工会持股转让,但对于上述股权转让也是一字未提。

显然涉嫌IPO材料造假的问题。

招股说明书58页的发行人结构图更为明确的表示,联社持有82.9%友谊实业的,张璞等8名公司高管持有17.1%的股份。

  由于公告中称2006年才完成的工商登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集中查询了2006年的公司公告,也没有公布上述股权转让消息。

  即使是2008年的年报,也明确写到,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分别为友谊实业、联社。

而年报还明确显示联社持有友谊实业82.90%的股份。

显然,江苏三友还涉嫌历年定期报告造假,涉嫌信息披露严重违规。

三、江苏三友大忽悠,6年造假13份公告

 江苏三友为什么这样做?

“为了能尽快上市,公司显然是有目的地隐瞒了这一切”,一位资深保荐人说。

  如果“实际控制人”都是假的,那么,上市公司的公告还有多少可信度?

投资者还能依据这些注水公告做投资决策吗?

  一则权益变动报告书,将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秘密”大白于天下。

6年前发生的重大事项,到现在才公布,这已严重违背市场“三公”原则,也是极为明显的欺诈上市和虚假陈述。

江苏三友的6年造假路走得相当“不容易”,其招股说明书、历年年报、半年报、股改方案等,至少13份公告涉嫌造假和虚假陈述,涉及数量之多、涵盖类型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实属罕见,堪称A股市场20年来的造假之最了。

  实际控制人最初是联社

  江苏三友算是一家历史悠久的企业,最早可追溯到1990年。

当时,友谊实业和日本三轮共同出资,组建了南通三友时装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4%、46%。

  1991年,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友谊实业的持股也上升至75%。

  1994年,企业更名为江苏三友时装集团。

2001年股权第一次发生变化,友谊实业将持有的21.656%进行转让,持股比例下降为53.34%。

企业的股东也由2位增至5位。

  但一直以来,不论股权怎么变化,友谊实业一直是江苏三友的大股东。

而问题正出在这里。

  友谊实业的前身是南通市友谊服装厂,1982年开业,1990年获得企业法人执照,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2001年,友谊实业改制。

其中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出资6800万元,持股53.1%,南通市友谊服装厂工会出资3811.70万元,持股29.8%;剩余的17.1%则被张璞、常晓钢等持有,其中张璞是江苏三友现任董事长,持股4.5%。

  联社注册资本是10326万元,性质是集体所有制,是南通市政府直管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具体生产经营业务,只持有友谊实业53.1%股权,也没有其他参控股企业。

2003年,联社又收购了南通友谊服装厂工会持有的友谊实业29.8%的股份,持股比例上升至82.9%。

  简单梳理一下就是,联社持有友谊实业82.9%的股份,友谊实业又是江苏三友的控股股东。

因此,联社是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2004年变更本月才公告

  2005年5月18日,江苏三友上市。

虽然友谊实业的股权遭稀释,但还是其控股股东,因此联社也一直是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今年3月27日。

一则“神奇”的公告,将这一切都推翻了。

  这份权益变动报告书,说的是2004年的事。

根据前述内容,联社持有友谊实业82.9%的股份,是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但真实情况是,2004年6月,友谊实业的股东就已发生重大变更。

新的股东不是别人,正是当时江苏三友的9位高管。

  公告称,由于得到政府批准,联社将持有的友谊实业53.125%股权,转让给几位高管,其中江苏三友现任董事长张璞受让25.50%,其余分别为8.025%、4%、2%不等。

  算上这些高管此前已持有的友谊实业股份,经过这次变更后,友谊实业的最大股东、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就变成了持有30%股份的张璞,比联社的持股比例恰好多0.225%。

  因此,从2004年6月起,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就应该是公司董事长张璞。

如此重要的信息,江苏三友上市以来所有资料均未提及,“秘密”隐藏了6年之久。

  至少13份法律文书说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发现,江苏三友的6年造假路,走得相当“不容易”,至少有13份法律文书涉嫌造假和虚假陈述。

颇为讽刺的是,2006年,该公司还被评为“信息披露优秀上市公司”。

  最早造假的,就是极为重要的《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第58页的发行人参控股公司结构图上显示,联社持有友谊实业82.90%股份,这涉嫌IPO材料造假。

  此外,从2005年8月18日公布上市后首份半年报起,历年的半年报、年报中,提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时,均写明是联社,显然这是虚假陈述。

  比如在2008年年报第12页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示意图中,写的就是联社持有友谊实业82.90%股份。

  2009年半年报第9页,依然写着: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分别为南通友谊、南通纺织工业联社。

  专家:

造假是为了上市

  江苏三友为什么这样做?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这就是为了顺利上市。

  2003年9月,证监会发布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时间是2004年6月,按此规定,其上市时间应该在2007年以后。

  “为了能尽快上市,公司显然是有目的地隐瞒了这一切”,一位资深保荐人说。

  因此,除了涉嫌IPO材料造假,涉嫌定期报告虚假陈述遗漏外,江苏三友还涉嫌欺诈上市。

而且几乎是证据确凿。

四、中介方卷入丑闻漩涡,保荐人担任江苏三友董事

  以往曝光上市丑闻后,惯例是对发行人的斑驳劣迹口诛笔伐,却鲜有将“聚光灯”射向幕后的中介机构。

眼下,江苏三友涉嫌欺诈上市的影响正在扩散,但相关细节仍扑朔迷离。

5年间,核查上市合法合规的签字律师、辅导上市再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招股书显示,江苏三友的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万川、吴团结;公司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元证券,签字保荐人为杜振宇、王晨。

  有意思的是,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一家已过会但因上市材料被质疑存不实披露而暂停挂牌的准上市公司,其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正是北京天银;而其签字律师,恰巧也是万川。

  昨日记者致电万川办公室电话并与其取得了联系。

起初,万川否认自己身份,随后又以正在开会为由试图拒绝采访,但在记者强烈要求下最终作出简短回应。

  万川承认,已通过媒体知晓江苏三友涉嫌欺诈上市一事,但对于具体情况并不愿多说,只是强调,时隔5年,当时的很多情况已记不太清楚。

在被问及是公司欺骗了律师,还是律师参与隐瞒这一重大信息时,他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最后,万川对记者表示,目前监管部门还未向其了解情况,一旦接受调查,他会把情况了解清楚以后如实反映。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江苏三友的签字保荐人杜振宇目前正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回查其简历,杜振宇现任某券商投行事业部创新业务部执行总经理,曾先后主持过丰原药业、国通管业、江苏三友、红宝丽等IPO工作。

  而杜振宇担任自己保荐项目的独董不仅江苏三友一例,其还曾任丰原药业独董。

而据两公司资料显示,杜振宇的出任时机均在保荐项目上市的两年后,如2007年任江苏三友独董、2002年任丰原药业独董。

  目前内地资本市场中,保荐人多次担任自己项目的独董甚为少见,这里牵涉到任职独立性的问题,而一般上市公司在聘选独董时,均要求提名人不是或者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其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因此,在江苏三友曝出上市丑闻之时,回看杜振宇的保荐、独董“双面身份”,便更耐人寻味。

  然而,即便存在上述情况,仍不可据此推定中介机构伙同上市公司隐瞒实情、欺诈上市。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友谊实业股权转让协议于2004年6月签订、股权于2004年9月交割,这两项发生于上市前;而正式协议与2005年6月签署后生效、工商登记变更于2006年5月完成,这两项发生于上市后。

  基于此,上市前因工商登记尚未变更,中介机构有可能因公司蓄意隐瞒、欺骗而无法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但上市后在持续督导期间,若仍未发现上述问题,则令人不解。

  在近期刚落幕的深交所保荐人联席会议上,证监会相关人士透露,2009年有20家保荐机构被监管层约谈,有14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

这表明随着国内投行保荐业务的发展,监管层对保荐人加强监管成为一种趋势。

五、监管部门介入江苏三友欺诈上市案

2010年3月,江苏三友涉嫌欺诈上市一事,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目前,监管部门已经介入。

  多位保荐代表人称,这是截至目前最为荒诞的一起涉嫌欺诈上市案例,如此重大的事件,直接影响发行资格,而公司为了上市居然瞒而不报,而且一瞒就是5年。

对于这种明目张胆的欺诈行为,应该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而且更多的应该针对责任人,否则就成为一种纵容,会助长发行人欺诈上市的动机,起不到震慑的效果。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上市时已知悉实际控制人变更这一事实的至少包括5个方面,首先是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复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其次是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它是交易签证方;再次是交易双方,即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9名自然人,而且这9名自然人均为当时江苏三友高管;最后是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它是交易标的,也是江苏三友的控股股东。

  但在江苏三友的招股说明书中,上述5个方面对实际控制人变更一事均未提及,未披露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但是对投资者欺骗却非常直接。

  此外,作为IPO的中介机构,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也应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

不过从实际情况看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中介机构被江苏三友恶意欺骗,对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确实不知;另一种就是中介机构参与造假,共同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当然,最终的责任认定还要看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

  受涉嫌欺诈上市影响,江苏三友昨日逆势放量大跌,跌幅位列中小板第二位。

六、江苏三友造假上市,保荐机构保了啥

若非江苏三友的一份公告,其当初隐瞒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真相或许还处于“潜水”阶段。

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发布公告称,公司26日接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通知,因友谊实业原控股股东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友谊实业53.125%股权转让给张璞等9名自然人,友谊实业控股股东由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变更为自然人张璞,后者也由此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皮海洲:

江苏三友造假上市  保荐机构“保”了啥

创业板的苏州恒久事件还未水落石出,中小板的江苏三友事件又浮出水面了。

而从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江苏三友无疑对新股发审机制乃至中国股市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拷问。

与苏州恒久相比,江苏三友的问题显然严重得多。

苏州恒久虽然目前曝出涉嫌欺诈上市,但至少在上市前该公司的上市事宜被临时叫停了。

如果经核查欺诈上市属实,该公司的上市最终肯定会被终止。

这样该公司欺诈上市的阴谋最终就没有得逞,其对股市的不良影响最终只是局部的。

而江苏三友的不良影响显然非苏州恒久可比。

江苏三友于2005年5月18日在中小板上市,而差不多一年之前的2004年6月5日,该公司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已经发生了变更。

当天友谊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常晓钢、谢金华等9人签署了《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所持有的友谊实业53.125%股权转让给张璞等9人,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实际控制人。

但这样一起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重大信息,该公司不仅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而且在友谊实业于2006年5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也没有予以披露,一直隐瞒到今年3月27日才予以披露。

如此一来,不仅该公司2005年的上市涉嫌对投资者的欺诈,而且随后历年的定期报告也都构成对投资者的欺骗,涉嫌信息披露严重违规。

并且,该公司还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这种涉嫌欺诈上市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中国股市的形象。

江苏三友造假上市是对新股发审机制的严厉拷问。

通常说来,一家企业上市,至少要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要通过发审委的审批。

并且2005年江苏三友新股发行时,中国股市已经实行了保荐制度,这也意味着江苏三友的新股发行是经过了保荐机构保荐的。

但是,有如此重大的问题,还能轻而易举地闯关成功呢?

实际上,只要保荐机构、发审人员尽职尽责,要发现这样重大的问题是不难的。

不仅如此,从江苏三友,引申到苏州恒久、立立电子,这3家问题公司都是中小企业。

因此,投资者有理由追问:

在中小企业新股发行问题上,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闭门造车的发审委到底能不能把好审核关?

在已上市以及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中,是否还有问题隐藏得更深的“潜伏者”?

当然,江苏三友事件拷问的也不只是新股发审机制。

江苏三友是在中小板上市的,而中小板自2004年6月25日正式推出以来,深交所就一直致力于将中小板打造成  “诚信板”。

但江苏三友事件的发生,无疑是对“诚信板”的极大讽刺。

这其中还涉及中小板的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由于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题上,江苏三友一直都在欺骗投资者,因此该公司所有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都是不真实的。

江苏三友事件还在进一步拷问股市监管部门要不要严格执行股市法律法规。

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发行人骗取发行核准情形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保荐人出具有重大遗漏保荐书的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

要不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就看监管者的态度了。

曹中铭:

应勒令造假上市者火速退市

上市公司挂牌之后,股权变更的事情时有发生,本不值得大惊小怪。

问题在于,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是发生在挂牌之后,而是在新股未发行之前。

早在2004年6月5日,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名受让方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而在同年的9月15日,受让人就已将受让金7922.04万元汇至鉴证方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并由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股权交割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9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3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

也就是说,如果当初江苏三友在  《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其并不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

但是,江苏三友因为隐瞒了相关事实,最终骗过了中介机构与审核部门,并于2005年4月25日发行新股,进而达到了融资上市的目的。

为了获取资金,或为了跻身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包装上市在A股市场诞生初期并不鲜见。

其唯一的结局是中小投资者因之受到伤害,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干扰,“三公”原则遭遇践踏。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先后分别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打击相关企业在新股发行与挂牌后的违法违规行为。

尽管如此,江苏三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闯关成功。

在该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过程中,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显然没有做到勤勉尽责,证监会发审委也没有为其把好关,才导致了江苏三友“浑水”中摸到“鱼”的结果。

因此,中介机构与审核部门同样难辞其咎。

目前,江苏三友已是一家全流通的上市公司。

但对于这样一家靠隐瞒事实真相涉嫌造假上市的公司,监管部门有必要让其火速退市,以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威严,以还市场一个公平。

笔者以为,监管部门应该勒令江苏三友回购市场上所有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手中持有的股份,并实施注销。

对于原发起人股东已经减持的股份,同样由其购回。

对由于因江苏三友造假上市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由上市公司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规定全额赔偿。

让江苏三友火速退市,不仅是对其严重违规的处罚,是其违规应该付出的代价,亦是警示后来者,让那些铤而走险者打消造假上市的念头。

A股市场不能再容忍靠隐瞒事实真相而造假上市的“投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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