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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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
第一章总则
【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
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和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建设行为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规划的地位】
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协调和统一。
第七条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
【基本原则】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保证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的原则,遵循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
【空间管制制度】
第十条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水系保护等重大问题及特殊地区的空间管制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制定旧村和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市更新。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城市规划的内容,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
务。
第十三条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应进行公开展示,征求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规划行政的优先权制度】
第十五条市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应服从。
调整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直接和实际损失
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第十六条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审议和决策的专门机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编研机构】
第十八条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发展研究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编研机构),是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专门机构。
【城市规划的经费保障】第十九条市政府应将城市规划编制和前期研究所需
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规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修改、分区规划及其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应由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
(二)审批法定图则及其修改、由规划委员会批准的专项规划及其修改、城市设计和详细蓝图及其修改、专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三)接受并处理对城市规划的申诉;
(四)市政府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产生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包括公务委员和非公务委员,其中公务委员不超过十四名。
第二十二条规划委员会中的公务委员由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各区政府区长和市政府委派的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首长出任。
第二十三条规划委员会中的非公务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非公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为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市政工程、环保、法律、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的资深专家,或社会贤明人士;
(三)有良好的职业和社会声誉,且热心维护社会公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
市政府应将拟聘任的非公务委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二十四条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非公务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认有民事欺诈行为或故意侵权行为的;
(三)因重大职业行为瑕疵,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
的;
(五)连续两次或合计四次缺席规划委员会会议的;
(六)具备不适宜继续担任非公务委员的其他情况的。
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出现空缺的,由市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聘任新的非公务委员。
第二十五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
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其中一名应为非公务委员。
设秘书长一名,由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规划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秘书处工作。
【规划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七条规划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行会议,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召集人主持。
规划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可担任召集人。
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的审议或决策事项决定参加会议的人数,但不得少于10人,且其中非公务委员应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八条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建
筑与城市设计、交通发展、环境与资源等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受规划委员会委托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规划委员会设立城市规划申诉委员会,接受并处理对城市规划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规划委员会制订工作规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规划体系】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
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规划。
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详细蓝图等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发展策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城市发展策略指导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指导战略性大型建设项目的安排。
【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标准与准则】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与准则,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的主要技术依据。
【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周密的现状调查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应经过公开展示、征求意见、审议、审批和公布程序方能生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要时,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应就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举行专家评审或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得少于
15天。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之前,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应在规划委员会网站和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拟公开展示的城市规划草案的名称、承担编制任务机构的名称、公开展示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八条公开展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图纸和文本,并配有说明。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本应以在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图纸和文本为标准的图纸和文本。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城市规划的效力】
第四十二条已生效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第四十三条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主体)
第四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上层次法定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对全市的城市发展形态、分区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的布局、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全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强制性规定:
(一)划分全市的分区或组团结构;
(二)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确定全市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非建设用地的总体规模和布局;
(三)确定全市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四)确定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
(五)确定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性功能组合和空间布局;
(六)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
(七)对全市整体城市设计的规定;
(八)对全市城市建设密度分区的规定;
(九)对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
(十)对全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
报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政府应于30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
(程序)
第四十七条以下行为不得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五年规划;
(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
(四)实施非建设用地、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得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冲突的其他情形。
(效力)
【分区规划】
第四十八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指导法定图则的编制和本分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建设。
第四十九条分区规划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公布。
(程序)
【法定图则】
第五十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法定图则。
(编制主体)
第五十一条法定图则以标准规划分区为单位编制。
需要编制法定图则的标准规划分区由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规划主管部门应公布划定方案。
(法定图则编制单位)
第五十二条法定图则对标准规划分区内各地块和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提出控制指标。
第五十三条法定图则应包括以下强制性规定:
(一)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地块的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二)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开发强度,包括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指标;
(五)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配置;
(六)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城市设计控制要求;
(七)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布局和控制指标;
(八)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控制指标和规定;
(九)对标准规划分区内各地块和公共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法定图则草案经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批。
规划委员会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审批法定图则。
法定图则由规划委员会公布。
(程序)
【专项规划】
第五十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或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专门的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
第五十六条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其拟编制的专项规划项目向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预申报。
第五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申报和城市发展的需要拟订专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委员会应公布专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第五十八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未经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组织编制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度)
第五十九条除以下各类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之外,其余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批:
(一)全市性的交通和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境卫生、防灾和减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
(二)全市性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三)其实施将造成较大规模拆迁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专项规划;
(四)市政府认为应提交其审批的其他专项规划。
第六十条专项规划由其批准机关公布。
(编制的主体和程序)
第六十一条在已编制法定图则的片区内,专项规划与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城市设计】
第六十二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区的城市设计。
城市重要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区由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后应公布划定方案。
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编制城市设计。
(可以编制城市设计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城市设计对设计范围内的整体景观、公共空间、道路和交通布局、步行系统、建筑覆盖率,以及建筑物的退让幅度、高度、街墙、色彩、造型等景观要素进行规定。
(城市设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设计经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
规划委员会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审批城市设计。
土地使用权人编制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
(程序)
第六十五条在已编制法定图则的片区内,经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城市设计与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设计调整法定图则相关规定的,报规划委员会审批后与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力)
【详细蓝图】
第六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详细蓝图。
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编制详细蓝图。
第六十七条详细蓝图对街坊、小区或地块的开发建设提出具体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详细蓝图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详细蓝图经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
规划委员会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审批详细蓝图。
土地使用权人编制的详细蓝图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
(程序)
第六十九条在已编制法定图则的片区内,经规划委员会审批的详细蓝图与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详细蓝图调整法定图则相关规定的,报规划委员会审批后与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力)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近期建设规划】第七十条市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策略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应相互衔接,起止期限一致。
(编制主体、依据和定位)第七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强制性规定:
(一)确定城市近期重点开发和保护地区;
(二)安排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及空间分布;
(三)安排城市近期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时序;
(四)制定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提出地下空间开发的实施意见。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包括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政府审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公布,并报国家建设部备案。
(程序)
第七十三条近期建设规划是指导城市近期建设的依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效力)【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十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规定组织编制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主体、依据和定位)
第七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每年定期组织申报本行业和辖区建设项目和用地需求,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纳入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十六条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全市土地供应总量控制计划及全市各类建设用地计划;
(二)本年度全市新建建设项目及其用地计划;
(三)本年度全市旧村和旧城改造计划;
(四)本年度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
(五)本年度建设用地收回和征用、置换、储备计划;
(六)本年度全市预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项目计划;
(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强制性内容)
第七十七条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由市政府公布。
(程序)第七十八条年度实施计划是我市年度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的主要依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共同对年度建设项目发挥指导作用。
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兴建未列入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的,应对全
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进行调整。
市政府应公布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调整内容。
(效力)
第七十九条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由市政府授权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主体)
第八十条市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报告)
第八十一条市政府制定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因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变化,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导致规划范围内用地功能和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布局、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等重要因素发生变化,原城市规划的规定无法实施,或者失去技术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的,可对原城市规划进行修改。
本条例所称规划的修改,是指除城市总体规划之外的各类城市规划的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十三条市政府应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
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依职权修改】
第八十四条市政府、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权限决定对城市规划进行修改。
第八十五条市政府、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对城市规划进行修改的,原则上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市政府、规划委员会可以授权规划主管部门对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其他形式城市规划的局部或轻微修改进行审批。
第八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授权对城市规划的局部或轻微修改进行审批的,应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公布,并将修改情况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依申请修改】
第八十七条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其土地所在地的法定图则、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详细蓝图。
申请人只能申请修改上述城市规划对申请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时,应在其申请文件中详细陈述修改理由以及修改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相邻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在提出申请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十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修改申请的,应将修改申请的全部内容在其网站和市城市规划展厅公开展示十五日以上。
必要时,规划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将其修改申请的摘要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九十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修改申请,经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查决定:
(一)改变地块的用地性质的;
(二)提高或者降低地块的开发强度的幅度超过原规划规定指标的百分之五十的;
(三)修改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的;
(四)修改城市设计的规定可能导致城市景观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修改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的;
(六)可能对相邻权利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修改的;
(七)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修改的。
第九十一条对原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和前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的修改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九十二条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决定修改城市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修改决定。
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其网站和市城市规划展厅公示修改决定,并将修改决定通报市政府监察部门。
第九十三条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决定不修改被申请修改的城市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不予修改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修改的理由。
第九十四条修改城市规划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