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版普通发票在使用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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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版普通发票在使用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

关于对新版普通发票在使用过程中

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一)系统方面

1、纳税人反映新版发票开票系统存在系统不稳定,经常出现运行较慢和无法登录系统的现象。

解答:

目前属系统使用初期,系统不稳定属于正常现象,省局信息中心正密切加强监控,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系统已趋于稳定和完善。

2、由于纳税人的素质参差不齐,经常出现修改密码后又忘记而无法登录系统情况,建议将重置密码的功能授权县(区)局系统管理员。

解答:

已于11月中旬采纳纳税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县(区)局税务机关即可完成操作。

3、目前机打发票验旧还需录入,建议实现自动验旧功能,并尽快在纳税人端增加自动生成分时段《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功能,税务端增加分时段《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导入综合征管软件。

解答:

进一步会同相关处室进行业务分析,组织开发。

4.货物和劳务名称最长只能15个字符(7个半汉字),能否增加。

解答:

目前有15个汉字的限制。

可以增加,纳税人只要调整打印参数里面的各要素列宽就可以扩大货物和劳务名称的长度,但每次加长货物劳务名称都会造成打印参数的改变,这样对于计算机水平相对较弱的纳税人就会增加纳税人的使用难度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维护难度。

5.税务端发票领用存报告表不能分时段统计,不方便使用。

解答:

省局信息中心正在会同相关处室进行业务分析,组织开发;

6.发票作废后纳税人端查不到具体的发票号码和明细信息,能否增加标识。

征管软件功能,使普通发票验旧简便快捷。

解答:

可以增加,省局信息中心正在会同相关处室进行业务分析,组织开发。

7.有分开票点单位的纳税人,能否由纳税人统一购买发票后自行分配发票号段。

解答:

运行一段时间继续调研后再研究决定。

8.从事特殊行业的纳税人,如从事白酒行业纳税人(使用网络开票),在进行系统“商品自定义设置”时发现系统中计量单位没有“瓶”和“盒”,不方便开票,建议在系统中增设 “瓶”和“盒”等计量单位,或者计量单位可以根据纳税人自身需要,自行设置使用,以便满足不同行业、种类的纳税人业务。

 

解答:

已经解决。

纳税人可以自行录入或者选择输入计量单位。

9.开票系统税务管理平台(网络版)没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适时开票信息的查询模块,建议在软件的税务端增设“纳税人开票信息适时查询”,以方面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网络开票情况。

解答:

省局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处室,收集各级税务机关意见,整理后进行开发。

10.对遇到停电、网络中断等突发事件导致不能正常开票情况的应急处理。

解答:

建议税务大厅增设电脑及打印机以应对纳税人的需求。

11.每次发售发票时,都要补录发票开票限额,建议及时完善系统,做到像防伪税控系统一样,一次核定好后可以不用每次都录入。

解答:

11月中旬该问题已解决。

12.单机版无发票作废功能,建议添加发票作废功能,便于纳税人操作。

解答:

该问题已解决。

13.目前普票填开系统税务端权限过于开放,所有CTAIS用户都可登录,并更改相关信息,且没有操作日志可查,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税务端权限仅限于征收和管理两类人员。

解答:

管理平台权限设置为三类:

查询、操作员、管理员,系统启用初期,所有县区局人员全为操作员,县区局以上人员全为查询权限。

下一步,将设置各级信息中心人员为管理员,由管理员来对各局操作员授权。

14.无法进行红字发票冲销。

如果纳税人开出发票后又出现作废,受票方已经将该发票入账,那么纳税人必须要再开一张红字发票给售票方进行冲销,现阶段无法实现这个要求。

解答:

省局信息中心正进一步会同相关处室进行业务分析,组织开发。

15.纳税人使用自行填开软开具发票信息是否采集,如何采集回写?

解答:

已将“数据接口标准”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该类数据通过介质或网络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导入。

16.普票开填系统的密码设置只适用于六位以下的数字,普遍反映简单,不利于保密,建议扩充位数,同时适用所有的字符。

解答:

不存在这个问题,密码可设置为20位以内的字符;

17.尽快解决将开票情况回写综合征管软件的问题,以自动实现票表比对和票税比对,减轻基层负担和纳税人负担,真正实现信息管税。

解答:

此问题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省局信息中心将进一步会同相关处室进行业务分析,在下一阶段组织开发。

18、办税厅目前卖票需要操作2次(ctais售票,开填系统补录限额和资格信息),能否只做一次。

解答:

由于综合征管软件中没有“开票限额”和“代开”、“冠名”资格等信息,而发票开具过程中又需要这些信息进行验证,所以必须到开填系统进行二次操作补录该类信息。

(二)业务方面

1.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如销售货物为“一批”,需附销货清单,或者由于销售货物的数量大、品种繁多,而当前机打发票栏次有限,单份发票上仅有3行或6行,导致一次性销售品种在7种以上时,不能开具在一张发票上,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建议增设销货清单模块,并由销货清单模块自动生成发票金额,以减少纳税人的开票量,帮助纳税人节约成本。

解答:

经研究认为目前普通发票开票软件还不能采集发票清单内容,不利于对普通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管,因此暂不考虑提供销货清单模块。

2.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同时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解答:

根据国税函〔2007〕507号规定:

“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和劳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

因此,已推行“一机多票”的企业,普通发票一律采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

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只能在“一机多票”或“新版普通发票”选其一,不能同时使用。

3.废旧物资收购业务使用什么发票?

解答: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中无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种。

建议解决办法:

对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依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由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代开。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行开具发票。

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非增值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规定征税。

4.明确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的开具。

解答:

对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的开具明确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开填系统中农产品购销业务的开票资格

(一)一般纳税人,发售了四联通用机打发票时,可选择开具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业务。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在税务端授权允许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务时,可选择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务;发售了四联通用机打发票时,只可开具农产品销售业务。

二、“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开具

(1)收款方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名称由开票人自填,付款方名称和付款方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开票单位信息。

(2)除“规格”、“行自定义”、“备注”外,其他栏次均为必录项,包括:

付款方名称、付款方识别号、货物或劳务名称、单位、单价、数量、金额、收款方证件类别、证件号码、收款方名称。

(3)收款人、付款人应签字。

三、“农产品销售”业务的开具

(1)付款方名称和付款方识别号系统由开票人自填,收款方名称及收款方识别号由自动带出开票单位信息。

(2)除“规格”、“行自定义”、“备注”外,其他栏次均为必录项,包括:

付款方名称、付款方识别号、货物或劳务名称、单位、单价、数量、金额、收款方名称、收款方识别号。

(3)收款人应签字。

四、推行新版普通发票后,农产品购销业务适用发票的类别及税务机关发售发票和企业填开发票时要注意的事项

(一)推行新版普通发票后,农产品购销业务适用的发票类别

(1)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开具四联通用机打发票或四联通用手工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农产品销售”。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开具四联通用机打发票或四联通用手工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农产品销售”。

(3)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用于消费的,开具三联普通发票。

(4)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初级农产品,开具四联通用机打发票或四联通用手工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农产品收购”。

(5)小规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初级农产品,开具三联通用机打发票或三联通用手工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农产品收购”。

(二)四联通用机打发票及四联通用手工发票,只能填开农产品收购或者农产品销售业务。

四联通用手工发票的填开要求和规范,与四联通用机打发票一致。

5.固定业户代开发票时所缴纳税款金额能否写入综合征管软件的预缴税额模块中,以便于查账征收纳税人按月申报时抵减其代开发票时已缴的税款。

固定业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如定期定额户能否抵减其定额,如查账征收户如何抵减?

解答:

一是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有权按照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也就是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管理的纳税人都可以自行领购使用普通发票,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代开发票;二是应坚持现行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不可以扩大发票代开范围;三是对纳入正常管理的纳税人,如因临时大额交易需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临时使用大额发票或临时增加发票供应,不应由税务机关代开,如纳税人以个人形式申请代开发票,应按零散税收管理,不可抵减定额或查账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四是在相关规定中,不能作出对纳税人发票使用进行限制、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权益的规定。

6.涉及索赔事项的保险公司是否认可新版普通机打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开具原机动车维修发票及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内容,保险公司是否认可?

解答: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认可新版普通发票的问题省局已把我省发票换版的相关工作正式函告云南省保监局;增值税业务涵盖的内容(农产品购、销业务除外)都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由国家授权机关进行解释。

7.机开普通发票四联票用于农产品收购业务时,如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西山分公司在烟叶收购时,属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如要求收款人签字时会出现问题,如按每个人来开具,发票用量又要猛增,此类业务问题如何解决?

解答:

鉴于近年来我省烟叶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范围及开具方式、使用情况均较为正常,且烟叶收购发票为行业专属发票,该问题为个性问题,为避免与其他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要求混淆,由省局货物劳务税处直接回复西山区国家税务局具体操作办法。

(三)管理方面

1.由于纳税人信息补录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只有“千元版”和“万元版”两种选择,纳税人人反映无法满足开票需求,建议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十万元版”或“百万元版”。

解答:

在最近升级的开票系统中已添加了“无金额限制版”。

但各地在审核批准“无金额限制版”时一定要严格审核。

要求:

准许填开“无金额限制版”的企业一必须是使用网络版开票系统的企业;二只对水、电和特殊大宗农产品收购的企业授权。

由企业提出申请,税收管理员审核,县(区)局分管领导批准,在发票使用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进行检查,严格监控使用。

2.通用机打发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仅有一个发票种类大类代码,无法实现不同规格、联次机打发票的一一对应,容易误操作,增加工作人员工作量,并可能引发以下问题:

一是CTAIS中发票发售,选择“发票种类”为“26149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机打式)”后,“发票代码”可以选择153********1、153********1、153********1任意发售,无法从名称上辨别“规格”和“联次”,大量操作中容易误选。

二是统一发票名称为“26149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机打式)”,CTAIS中纳税人票种核定后,可以任意销售三种发票,与“发票票种核定表”不能一一绑定。

解答:

对已经有发票电子信息入库下发的发票代码已不能进行更改,对各地还有库存发票的也只能按26149的种类代码进行发售。

对12月20日以后配送的发票,省局已对发票大类代码进行调整维护,发票名称后添加了“规格”和“联次”,即一个5位数种类代码对应同一规格、联次和使用方式的12位发票代码。

3.水、电、烟叶收购、加工修理等特殊行业,系统中发票要素的填开、打印无法满足纳税人发票开具内容的需求。

解答:

水、电、烟叶收购等行业的发票由行业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可以满足自身需要,加工修理发票按照正常销售货物和劳务的方式进行填开。

4.家电下乡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无法在存根联和记账联上加盖“家电下乡”印戳,只能盖在第一联发票联上,造成管理上的难度。

解答:

开具“家电下乡”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网络版开票系统,销售网点在开具发票时,付款方名称、货物或劳务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等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开具。

在“付款方识别号”栏次填购货人身份证号码,并在备注栏注明产品标识卡号,发票上加盖“家电下乡”印戳。

5.使用网络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同时使用手工版?

解答:

一般情况不主张纳税人同时使用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但对有特殊需求的,在严格审核的情况下由各县(区)局自行决定纳税人能否同时使用机打票和手工票。

6.同一纳税人是否可同时使用不同规格或不同金额版面的普通发票?

解答:

可以使用不同规格或不同金额版面的机打普通发票。

7.手工版普通发票金额版面小,部分纳税人偶然发生较大销售,需开具大额发票的,按照总局规定,纳税人申请后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无法实现固定业户发票代开功能。

解答:

综合征管软件中可以实现固定业户发票代开功能。

但是对纳入正常管理的纳税人,如因临时大额交易需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临时使用大额发票或临时增加发票供应的方式解决,不应由税务机关代开。

8.现行的新版票种核定表是作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办法》的附件下发的,是否新版机打发票才使用新版票种核定表?

还是新版手工发票也使用新版票种核定表。

新版票种核定表的内容中,要使用手工百元版,没有百元版的选项。

如何办请给予明确。

解答:

新版发票票种核定表已经下发全省,适用所有种类的新版普通发票。

9.对于纳税人申请使用冠名发票,是在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如果是在基层税务机关,关于其接口标准问题,县(区)局的信息中心可能无法独立完成接口标准的审核。

由于该项业务量不会太大,涉及纳税人不会太多,基于对软件安全考虑,是否可以将接口标准的审核放在省局进行。

解答: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3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冠名企业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

县(区)局的信息中心无法独立完成接口标准审核的请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帮助审核。

10.请省局及时印制下发普通发票领购薄。

解答:

新的发票领购簿正在征求意见,定稿后省局尽快印制下发。

11.在外包装显著位置上印明发票名称、规格及联次。

解答:

发票外包装标识已改进。

12.新版发票价格能否不要到分,这样会加大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人员找零的工作量。

解答:

新版发票价格到分,是因为新版机打发票是按份计价,此价格是经公开招标和省发改委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的价格。

要求基层在发售发票时,必须以10份起售。

13.未达起征点用票户的留存旧版发票缴销工作困难较大。

由于部分未达起征点户所在地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且难以与纳税人取得直接联系,给旧版发票的按时缴销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部分走逃户纳税人至今未找到且又达不到非正常户认定期限,其留存的发票不能按时缴销。

建议省局考虑此部分工作的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

解答: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缴、缴销和核销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已经下发,按通知执行即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稽查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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