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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答案

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第二章合同标的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多项选择题

1ABD2ABC3BD4ABDE5ABCD6ACD7ABCD8ACD9ABCD

三、单项选择题

1D2B3B4A5A6B7B8A9A10C11A12B13B14B15A16C

四、案例分析题

1.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交货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品种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处理方式过于草率,理应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这种想当然的做法必然会遭到对方的反对,轻则会以此要挟降低原价,重则会拒不赎单,不付款。

2.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对本案出口的榨油大豆,最好采用规定上下极限的方法,明确规定:

含水分最高14%、含油量最低18%、含杂质最高1%,卖方应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货物。

3.

(1)银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UCP600》第30条b款规定: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015公吨散装小麦,支付金额将超过25万美元,银行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拒付货款。

(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4.①中日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该批出口冷冻海产品的品质表示方法,究竟采用“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

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列明货物的规格,也未规定“凭样品买卖”,但买方在丙地货物中抽样并封样之事,并未遭中方反对,说明卖方默认了“凭样品买卖”的做法,这就意味着卖方所出口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海产品的规格须符合合同规定,同时所交货物也必须与封样相一致。

本案的中方认为,依据“凭规格买卖”,经检验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而买方依据“凭样品买卖”,经查验认为货物与封样不一致,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③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货物的特性,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某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确保将来所交货物与合同条款规定严格相符。

如果采用两种及以上的方法规定商品品质,则出口方所交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多种品质规定条件,给履约带来一定的难度和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第三章贸易术语与进出口商品价格

一、将下列错误或不完整的进出口报价予以更正或补充(8~15题需用英语正确表述)

1.USD1500PERM/TFOBHamburg.

2.GBP42.65PERCASECIFNewYork.

3.EUR25.00/DOZCIFC2London.

4.HKD200PERDOZDDPNewYork.

5.USD18PERPCCIPLosAngeles.

6.EUR495.00PerM/TFOBShanghai.

7.HKD150PERPCCFRHongKongincluding2%discount.

8.USD10PERKGCIFSingapore.或USD10PERKGFOBShanghai.

9.HKD50PERDOZCIF/CFRHongKong.

10.USD100PERMTFOBLondon.或USD100PERMTCFR/CIFShanghai.

11.USD3.50PERYDCIFC3HongKong.

12.EUR100PERLBFOBHamburg.或EUR100PERLBFOBHamburgincluding1%discount.

13.JPY2000PERPCCIFC2Shanghai.

14.HKD80PERSETFOBHongKong.或HKD80PERSETDESHongKong.

15.GBP500PERCASECFRSanFrancisco.

二、判断题

1234567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CD4BCD5AD6AD7DE8ABC

9ABCD10ABD11ABC12ABCD13ACD14CD15ABD

16AB17ABCD18ABCD19ABCD20ABCD21BCD

四、单项选择题

1C2C3C4C5D6D7D8D9C10C11C12C13C

14D15C16C17B18C19A20D21D22C23D24A

五、计算题

1.解:

(1)佣金=含佣价×佣金率=650×500×2%=6500(美元)

佣金所需人民币=佣金额×外汇卖出价=6500×693.58÷100=45082.70(人民币元)

(2)外汇净收入=CFR价-运费-佣金=310500-6500=304000(美元)

人民币净收入=外汇净收入×外汇买入价=304000×690.82=2100092.80(人民币元)

答:

该出口企业向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45082.70元人民币,该出口企业的外汇净收入为304000美元,人民币净收入为2100092.80元。

2.解:

因为每箱的毛重0.025公吨大于体积0.024立方米,按毛重计收运费

每箱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80×(1+20%+10%)×0.025=2.60(美元)

FOB价=CFR价-单位运费=55-2.60=52.40(美元)

出口销售净收入=52.40×690.82×(10÷0.025)=144795.87(人民币元)

盈亏率=(出口销售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144795.87-125000)÷125000=15.84%

答:

该批商品出口盈亏率为正15.84%,表示这笔出口交易盈利15.84%。

3.解: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0.32×1000000-(80×0.030×1000000÷250)

=320000-9600=310400(人民币元)

外汇增值率=310400-(252.00×1000)÷252000=23.17%

答:

该比加工贸易的外汇增值率为23.17%

4.解:

CIF/CIP价=(FOB/FCA价+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总成本=(80×1000)+5000=85000(人民币元)

出口成本价格=85000÷1000÷6.908=USD12.30

每只运费=USD20÷20=USD1.00

CIFC3%=(12.30+1)÷[1–10%–(1+10%)×0.8%]÷(1-3%)

=13.3÷0.8912÷0.97=USD15.38

六、案例分析题

1.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用FOB、CFR或CIF术语成交

(2)京都制造商不提供已装船提单,而提供多式联运单据MTD

(3)京都制造商可采用FCA、CPT或CIP术语成交

2.本案的合同中没有明确“FOBNewYork”这一贸易术语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的六种FOB术语之一,还是《2010年通则》规定的FOB术语。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通则》对“FOBNewYork”的解释有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近。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我方必须负担从纽约城内仓库至装上船的一切费用;但如果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我方则不必负担上述费用。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立即与美商取得联系,就这一问题再次进行明确,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处理费用问题。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三种,而《2010年通则》是最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一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选用《2010年通则》中的术语,按该惯例的规定划分责任、费用和风险。

如:

“FOB…INCOTERMS2000”、“CIP…subjecttoINCOTERMS2000”等。

3.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仍由买方负担。

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4.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马来西亚A公司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它的使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即买卖双方有权自愿选择采用某种惯例。

但当贸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这项约定的惯例就有了强制性。

贸易术语明确了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方交接货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同的贸易术语反映了不同的交货方式、运输安排、装卸义务、风险转移、清关手续和交税义务等要求。

买卖双方也可在合同中作出与某种解释或规则不同的规定,其效力将超越惯例的任何规定。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大豆必须在坦桑尼亚销售,不得转售其他地区,明确了该商品的销售范围,那么该项条款规定对买方具有强制性。

所以,马来西亚A公司将大豆转售到巴基斯坦,属于严重违约。

6.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CIF伦敦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按期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证(包括物权凭证B/L),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本案的买方混淆象征性交货与实质性交货的概念。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20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D3BCD4ABCD5ABC6BD7BCD8ABCD9ABCD10ABC11ABCD

12ABCD13ABC14ACD15ABCDEF16ABCD17ABC18BC19BCD20ABCD

三、单选题

1A2B3A4A5B6A7C8A9B10B11B12B13B14D15B16B

17B18B19B20C21C22C23A24B25B26B27B28C29A30B

四、计算题

1.解:

计算方法一:

M:

0.45×0.40×0.25=0.045M3W:

35KGS=0.035MT

M>W按M计算运费

运费=120×(1+20%+10%)×0.045=7.02(美元)

FOB=CFR–F=50–7.02=42.98(美元)

FOBC2=FOB/1–2%=42.98/1–2%=43.86(美元)

计算方法二:

FOBC2=50–120×(1+20%+10%)×0.045/1-2%=43.86(美元)

答:

我方应报价43.86美元

2.解:

运费=0.47×0.30×0.20×367×100×(1+33%+5%+15%)

=0.028×367×100×1.53=1583.46(港元)

答:

该批货物的运费为1583.46港元。

3.解:

M:

0.50×0.40×0.20=0.040M3W:

35KGS=0.0385MT

M>W按M计算运费

CFR=FOB+F=3.40+[119×(1+25%)×0.040÷25]=3.40+0.238=3.638(美元)

答:

每打CFR西非某港口价应为3.638美元。

4.解:

运费=(1850+100)×(1+10%+5%)×2=4485(美元)

答:

托运人应支付运费4485美元。

五、案例分析题

1.银行可拒绝议付。

根据《UCP600》第23条a款ⅲ规定,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本案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3月1日即是装运日期。

另根据《UCP600》第14条c款规定,运输单据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期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本案中单据是在3月23日才向议付行提交,超过了惯例规定,故银行可以拒绝议付。

2.我方做法不合适导致银行拒付。

根据《UCP600》第31条b款规定:

“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本案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和5月15日分别将两批货物装于“风庆”轮和“飞雁”轮,尽管两批货物在新加坡转船时,均由“顺达”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显示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入不同船名航程的船只,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的事实。

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3.根据《UCP600》第14条a款的规定:

开证行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本案中受益人提交11月2日的提单已构成了单证不符,故开证行有权拒付。

又根据《UCP600》第32条的规定: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所以,本案中的开证行权拒付货款。

本案受益人逾期交货的行为是由于遭遇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因而合同的卖方可以延期交付货物,但应在第一时间将不可抗力事件告知买方。

由于卖方未能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分批等量装运(10月份未装运1500公吨货物),因而不能在此信用证项下收取款项。

但卖方完全可以向进口方索取货款(如采用T/T或D/P付款方式),只是将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当然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改证。

4.

(1)航空公司应赔偿。

因为空运单上记载KEEPCOOL,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的损失。

(2)航空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为USD20×173=USD3460(1分)但是托运人已办理了声明价值为USD4850>USD3860,所以,航空公司应赔偿4850美元。

5.我方这样做不合适,已构成违约,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每月等量装运。

信用证仅规定分数批出运,我方在1~3月份分三批出运货物,当然这么做也能安全收汇,因为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一致的。

但我方必须严格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

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同时确保信用证项下的收汇安全。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E3ABCEF4ABCD5ABCDE6ABC7ABC8ABD9ABD10CD

三、单项选择题

1C2C3C4B5D6C7B8D9A10D

四、计算题

1.解:

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1–110%×0.8%)=2.02(美元)

投保金额=CIF总值×110%=3000×2.02×110%=6666(美元)

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3000×2.02×110%×0.8%=53.33(美元)

答:

该批商品的投保金额为6666美元,保险费为53.33美元。

2.解:

(1)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20.75万×110%×0.6%=1369.5(美元)

(2)赔偿金额=CIF总值×110%=20.75万×110%=22.825万(美元)

答:

该货主应交的保险费是1370美元,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22.825万美元。

五、案例分析题

1.根据本案的案情,A公司对1500公吨货物的灭失有补交货的责任。

案中,A公司将发运给B、C两公司的货物共3500公吨一并装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没有划分哪2000公吨属于B公司,哪1500公吨属于C公司。

因为货物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损失的1500公吨即为C公司购进的货物,因此,A公司不可免除补交货的责任。

2.

(1)由于运输条款是CY—CY,而且提单上注有“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在集装箱交接时铅封完整、箱子外表良好,故承运人没有责任。

(2)虽然托运人投保了海运一切险,但由于保险标的是工艺品,但箱内实际装载的并非工艺品,而是其他杂物。

由于保险标的发生变化,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本案是采用CY—CY的交接方式,而且提单上有“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表明由发货人装箱、记数,如果日后发生质量或货物短缺,应由发货人或其货代人负责。

因此,本案例应由发货人或其货代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卖方有权凭保险单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应给予赔偿。

4.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指定储存处所,或待再分配、转运时终止。

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目的港指定的港务仓库内,且货物被灌装后运往他处交付其他客户,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5.货主遭受的损失共计1702美元,其中包括少收3箱的损失138美元以及680公斤短量损失1564美元。

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海关和港务局等各方都会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国际货物运输,一旦出现货损或货差,应该尽快分清责任,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若海运提单上注明装运的货物为1000箱,而买主却少收了3箱货,应向承运人索赔。

短量680公斤,买主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果进口方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被保险人应在索赔时效内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通常需提供的单证包括: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或磅码单、检验检疫报告、货损货差证明、货物残损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摘录、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有关文件和往来函电、费用清单及索赔清单等。

6.根据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规定,其责任起讫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即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装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

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只对船上的部分被毁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而对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被毁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7.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为根据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出口方应充分了解承运人的信誉,了解运输船只的状况,委托资信良好的运输公司承运货物。

第六章国际货款结算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13141516

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二、多项选择题

1ACD2ABCD3ABCE4BCD5ACD6ABCD7ABCD8ACD9ABCD

10BCD11ABD12ABCD13AB14ABCD15ACD

三、单项选择题

1B2C3D4B5B6C7D8B9A10A11B12B13A14C15B

16C17B18C19B20B21A22C23B24D25C

四、案例分析题

1.国外代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

因为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方先行提货,是代收行自行的行为,并非出口方授权。

万一进口方到期不付款给代收行,则代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

2.丁有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偿权,他们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及前手追索票款。

3.法官不能颁布禁令禁止付款,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与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应对受益人付款并对已付款项无追索权。

卖方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拒绝交货并要求银行拒绝付款是没有依据的。

而卖方未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已构成了违约,因此,买方有权向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要求损失赔偿。

4.非洲客户可以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这样做不妥。

因为我方已经构成违约,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每月等量装运。

尽管信用证仅规定分数批出运,我方这么做也能安全收汇,因为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一致的。

但我方必须严格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

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同时确保信用证项下的收汇安全。

5.我方应尽快安排装运货物,并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整套单据送交银行议付,早日从开证行收妥外汇。

因为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那怕进口商已倒闭。

且花期银行是世界一流银行,信誉很好,不会也不应该因进口商将要破产倒闭而找借口不予付款。

6.我方必须充分认识“单证相符”含义。

《UCP600》第14条a款规定: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可见,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严格相符的单据,而不管客户如何表态之类事宜。

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相一致,即构成单证不符而被拒付。

本案我方可在发票上加注“writtenoffUSD42”作内部注销,使发票金额与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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