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正义浅谈.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365864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docx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程序正义浅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docx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

内容摘要:

司法程序概念。

司法程序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司法程序正义才能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

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进展、完善的进程。

我国依照自身的国情确立了符合国情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司法程序熟悉上存在误差,存在误差的缘故是:

历史传统法制文化的阻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阻碍,审判监督程序诸多设计缺点的阻碍。

司法程序不正义,就会减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将使阻碍社会和经济进展最有效手腕的法律取得减弱。

现代司法理论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的最要紧特点之一,应是对司法程序和程序独立价值的高度熟悉。

关注程序正义,关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和程序错误的现象,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扭转当前涉案申述上访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大体价值和目的是公正和正义,其含义一样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要紧体此刻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程序正义表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和司法裁判的进程当中,属于看得见的阳光正义。

二者的关系是:

没有程序,实体难以审理,没有实体,程序无从结果。

所谓程序,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能够介定为按时刻前后或必然顺序安排的工作步骤,事件的展开进程,如运算机的操纵编码和诉讼的行为关系等。

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那么表现为依照必然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彼此关系,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范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份。

其普遍形态是依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讼,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在使当事人能够明白得或认可的情形下做出决定。

现代法律程序的大体特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进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的机遇,从而使法律决定加倍群策群力,更易取得人们共鸣和支持,其实质是排除权利恣意和情感泛滥,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

司法程序正义起源于英美法,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的合法裁判或依照国家的法律追究之外不受批捕监禁,剥夺放逐或用任何别的方式加以摧残。

通过历代国王的反复确认,到14世纪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大体标志。

这被以为是程序正义的最先渊源。

美国宪法第4条和第14条修正案也规定:

“未经合法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合法法律程序条款本来主若是指司法程序的合法。

即政府处置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合法的合法程序进行。

这显然是一个程序原那么,实质是避免政府权利的专制和滥用。

同时他又派生出限制实体内容是不是合法的新含义,因此,它不仅是一个程序原那么,也是法治体制,社会正义及大体价值的核心。

美国闻名学者约翰•罗尔斯把程序正义分为纯粹的、完全的、不完全的三种类型。

所谓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知足,不存在关于结果合法与否的任何标准,比如打麻将,只要游戏规那么不偏向某一方面且被严格遵守,那么不管结果如何都被以为是合法的。

所谓完全的程序正义,是指尽管存在关于结果合法与否的标准。

可是程序老是致使合法的结果,如闻名的蛋糕等分问题,只要设定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应得的一块的程序,就没必要担忧分割结果的大小不均。

所谓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是指程序不必然每次都致使合法的结果,而在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可是百分之百地知足那个标准的结果却不存在。

如司法审判,不管程序要件如何完备也不可能完全幸免错案冤狱。

罗尔斯以为,这三种大体类型在各自的限定范围内是一样符合合法的,为了弥补不完全正义的场合不能确保合法结果的问题,通常采取的是法律拟制的方式。

如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当事人主义的参与保障方法。

在我国那么采取了二审终审制、申述制度和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方法等举措。

如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

庭长、院长签发法律文书等。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合法性。

所谓合法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到裁决结果阻碍的当事人都有权取得法庭审判的机遇,而且应被告之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庭审的时刻、地址。

当事人能够提出主张和辩护意见等等诉权都体此刻程序合法当中。

程序是相关于实体而言的,若是说实体法是权利的设定与义务的分派,那么,程序法确实是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的进程与步骤。

从终极意义上说,司法审判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一致性。

那么,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什么呢?

一、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

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大体要求,通进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大体原那么,而法治取决于必然形式的合法进程,合法进程又通进程序来实现。

美国学者罗尔斯在说明程序对实现法的内容的辩证关系时指出,追求实体公正,只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条件下取得。

也确实是说,只有成立在合法程序的基础之上,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这是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不同属性决定的。

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程序正义具有绝对性,程序正义的绝对性是容易明白得的,因为程序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那么加以建构的,遵守这些规那么谓之合法,反之谓之违法。

合法为正义,违法为非正义,它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感受,而取决于法律规定之准绳作用。

法官只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不仅能较好地保证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受到合法、平等地对待,也能够更好地使裁决结果表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

关于实体正义的相对性,北大教授陈兴良以为表此刻三个方面:

一是绝对的实体公正是不可能的。

诉讼的首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找回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形,真实是指人的主观熟悉和客观情形相一致。

但由于人们对既存的案件事实的熟悉是有限的,诉讼中的查明事实只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

在客观真实不可得的情形下,人们退而求第二,追求法律真实,法官在追求法律真实中不管是对法律的明白得上,事实的认定上,仍是最后结论的形式上都无一例外地渗透着主观意识和客观阻碍。

从那个意义上来讲,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

二是实体正义没有一个绝对确信的衡量尺度,即便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也不象数学公式所表示的那样精准。

至于量刑,对某一犯法事实在法定刑内究竟是判三年仍是五年,很难说有一个精准的标准。

同时,社会公众关于审判结果的合法性也很难作出直接的判定,也只能借助于程序的合法性加以衡量。

三是实体正义具有必然的主观感受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许多时候是不矛盾的,乃至是彼此融合的。

严格按程序审查案件,不仅能更好地实现实体真实,而且即便是实体处置得不那么尽如人意,也能够令人容易同意。

例如:

有些败诉的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遇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也相信承办的法官是公正无私的。

因此对结果的不满也就丧失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同意。

这种结果并非是来自于裁决内容的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的理由,而是从程序进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

程序的这种功能,被我国学者称为吸收不满的功能。

当不满像汹涌的洪水泛滥时,程序像宽敞的大海将其接纳,当不满像凶悍的猛虎袭来时,程序像茂盛的山林,将其淹没。

洪水猛兽般的不满在大海群山般的程序眼前会安静无息。

因此,程序正义能够强化当事人对实体正义的认同的这种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反之,即便实体处置的是公正的,由于违终归当程序,当事人受到了一种不公正的待遇,他一样难以对实体正义认同。

什么缘故咱们有些法院上诉案件、申述案件居高不下,而发还、改判率并非高,这足已说明咱们在适用法律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尚未取得解决。

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完备的司法程序不仅是现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程序公正又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1)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人类以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进程说明,司法公正可不能凭空产生。

各个时期危害司法公正的因素之因此大行其道,一个重要缘故确实是缺乏程序制度约束。

在初期的法律体系中,曾采纳了诉讼法为中心的构造,如《汉莫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年—1750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0年)中,都是将诉讼程序标准写在开头部份。

可是到公元529年《查士丁尼法典》时期发生了逆转,诉讼法开始被实体法吸收,形成了形式上法的体例,即形式上的法,一部法律即有程序性上的规定,又有实体性的规定。

程序性的规定一直散见于实体法中,程序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人们普遍关注司法决定进程的情形下对司法权作进一步科学分化升华的结果。

当人们发觉按司法程序作业能有效地维持司法的非人情化的偏向时,也进一步增进了法学价值的分解和法治秩序的建构。

正如一些学者强调的那样,法的进展是通进程序体系的周密化而实现的。

最近几年来,我国的司法程序建设尽管有了长足进步,可是仍存在着程序制度不和谐、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这些为司法不公正开了方便之门。

要从全然上抑制和排除这一法律制度不文明的现象,就必需增强程序立法和遵循合法程序,为从制度上抵御各类不合法干扰筑起一道平安屏障。

(2)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现实保障。

司法程序的实质是裁判的非人情化,其一切活动都是为了限制权利恣意、裁量独断和情感泛滥。

它不仅是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依托,也是一条正义生产线。

它要求法官在审理和裁判进程中不受任何法外因素所左右,不囿于个人价值取向、情感因素而易色易位;不做随意性、任意性、恣意性的裁决,而仅仅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那么做出裁判。

这尤如生产司法正义的一道道工序,法官按程序设计进行产品加工,最后的产品是司法正义。

固然,法制完备的国家也不可完全幸免错案的发生。

只是那是少数例外,而并非一样现象,而更多的事实证明,正是由于合法程序的设立,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了现实保障。

(3)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信念保障。

程序始于申请,终于裁定。

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没有诉讼程序的启动。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基于对存在的争端、矛盾能够取得公正合理的解决而报有的一种心理期待。

通过参加诉讼,当事人看到自己的诉讼权利取得充分行使,举证责任取得实际负担,法官只在程序规那么内活动,方能关于裁判结果的合法合法产生一种信任和认同。

从而使法院运用实体规那么和规那么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取得当事人的服从和履行,如此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固和司法公信度的确立。

3、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法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正义即是社会正义的一种标志,有时也将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相提并论。

由此可见,程序正义对实现社会正义作用之举足轻重。

日本法学家谷口平安说:

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便不是给予审判的唯一依照,也应是其重要的依照之一。

其实社会正义的含义远比司法公正大得多,它的范围包括人类所追求的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等一系列价值目标。

在逻辑上二者是一种从属关系。

同时,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被动性决定了司法公正不可能等同于社会公正,也不可能老是能够实现。

可是,社会正义关于司法而言,它要求法官公正无私地对待人和事,合情合理地处置诉讼纠纷,切实避免和排除审判中的各类短处和腐败的滋长。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的区别”,唯有程序正义所独具的程序自由、公正、效率、独立等内在价值符合社会正义的精神内涵,这些是实现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有效手腕和必要保障。

三、司法程序熟悉上的误差和缘故

司法程序熟悉上的错误观念有以下三种:

一是程序虚不管。

这种观念在“人治”思想占主导地位时市场专门大。

近几年来,伴随着法制宣传和司法改革的进程,持这种观念的人在表述其观点时或许没有如此直白,但完全将事物判定进程归因于实体原那么和标准,而程序标准能够不遵守的劣根仍然存在。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受这种观点左右的情形并非少见。

二是程序从属论。

即程序服从于实体,从属于实体。

在审判活动中,凡与法官实体判定标准相左的程序都要为实体妥协,这种观念排除或轻忽了程序的独立性,以实体的价值判定标准作为衡量程序价值的尺度,并错置主从关系,将二者置于对立地位。

三是程序机械决定论。

既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完全依照程序的操作要求行动,而轻忽程序目标的决定性,排除效率性、能动性等因素的交互阻碍。

例如,反对依照案情提早了案而固守6个月审限的观点,反对将不同类型和性质的案件区别对待的观点,都有必然的机械性。

存在上述错误观念,究其缘故有以下几点:

一是受历史传统法制文化的阻碍。

中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在封建法制社会中,“诸法合体,行司合一”,专制集权高于一切组成了法律文化的底蕴。

在此观念的阻碍下,有的以为所谓程序确实是手续,多设几道手续就能够做到程序公正。

既然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只要实体结果正确,即便在程序上有所疏漏或偏废也情有可原。

还有的以为实体是目的,程序是手腕,手腕是为目的效劳的,为了达到目的,什么手腕都能够采取。

二是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阻碍。

我国司法工作长期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大体原那么。

法文化和司法价值观成为直接致使重实体、轻程序的要紧缘故。

司法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特殊领域,有着它自己的一些特殊规律和原那么。

可是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像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等熟悉论,也必需在司法裁判中无条件地遵守。

偏面地以为只要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线路,就必然能将确信的法律标准用于业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的裁决结论。

从而混淆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错误地将客观事实的诉讼理念作为裁判的标准直接运用到具体审判实际当中。

正如前所述,绝对的实体公正是不可能的,任何案件百分之百地发觉和把握真实是不可能的。

因为它是旧事,已时过境迁,只能依照诉讼规那么依据证据对客观事实加以推测,从而形成法律真实。

法官只能对证据负责,不能对客观真实负责,而咱们的一些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先定后审,开庭流于形式。

还有的在刑事审判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不吝以捐躯当事人的诉权与尊严为代价去追求个案的客观真实。

如此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三是受审判监督程序诸多设计缺点的阻碍。

我国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是成立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论基础上的一个特殊的补救诉讼制度,有着明显的自我否定性等设计缺点。

国外的司法理念是,一个案件通过一审、二审,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就推定裁判结果是正确的,老百姓也相信它是正确的。

最典型的案件是大伙儿熟悉的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之际,在佛罗里达州发生的选票计算纠纷。

由谁来当美国的新一届总统,是戈尔仍是小布什,不是由国会、议会研究决定,而是由联邦法院一锤定音。

外国老百姓认可裁判结果是成立在对司法程序严格执行的基础之上的。

咱们所明白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就没有像样的司法救济程序。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依据法典作出的裁判,同时是神圣不可变更的。

只是,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也设计了再审程序,规定只存在事后显现了有利于被告,而且是涉及罪与非罪的证据的情形下,能够启动再审程序。

由此可见,国外再审案件的范围,启动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

我国目前实行的审判监督制度关于依法爱惜当事人的申述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错误裁判,扭转法院工作的被动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可是,现行的申述、再审制度的设计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有关。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一项表现唯物辩证法的好原那么,但它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非完全相融。

由此所致使的无穷申述、无穷再审问题,严峻阻碍了终审裁判的稳固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在现实生活中,数以千计的案件当事人,频繁来回于各级党委、人大、纪检、法院、检察部门,他们只有一个目的,确实是要动摇法院已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这与审判监督程序上的自我否定偏向有直接缘故。

正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所言,“是法律看起来不那么靠得住,不那么公正,也就会减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

如假设没有这种尊重,法律这一正常情形下引导社会和经济进展最有效的手腕,就将失去它对这一进展的阻碍。

 

要紧参考书目:

一、《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

二、《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联合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

3、《刑事诉讼原理》(主编:

宋英辉)

4、《刑事诉讼法》(主编陈光中)

五、《刑事审判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主办,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解放军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律出版社出版)

六、《刑事诉讼:

控.辩.审》(张军、姜伟、田文昌三人谈法律出版社出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