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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旅游住宿设施类型,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乐清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简单餐饮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鼓励在下列区域开设民宿:

  

(一)旅游景区及周边;

  

(二)经省、温州市及我市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或者示范点;

  (三)政府扶持、已经集中成片,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经营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三)设有服务台,并能够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四)设公共交流区,便于客人休息或者交流;

  (五)营业场所应当在3层以下,至少有5间(套)且不超过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内应当有简单的生活配套设施;

  (六)提供简单餐饮的应当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八)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九)符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民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楼层,房屋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

  第六条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民宿改造方案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权属证明、选址安全性(非地质灾害点)、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不齐的,要求补足材料。

  (三)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和计生、市场监管、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签署联审意见(详见附件1)。

  (四)经营者根据联审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第七条民宿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入住游客信息(包括游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

  第八条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第九条民宿取得相关证件并开业满一年后,经营者向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宿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分值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5000、8000、10000元的补助,民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第十条民宿经营户达全村户数50%以上、且民宿总户数分别达20户、30户的村庄(含自然村),按照10万元、20万元给予村集体补助。

  第十一条乐清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如实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三条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者转移工作。

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信息采集;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企业或者个人租赁国有、村集体资产发展民宿,规模较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宿,提交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营业的民宿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乐清市申办民宿联审联签表

       2.乐清市民宿评分表

       3.乐清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乐清市申办民宿联审联签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从业人员 

(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是否提供正餐 

□是   □否 

房屋产权 

□自有 □租赁 

房屋占地面积 

  

楼层 

  

客用房间数(间) 

  

客用床位数(张) 

  

餐位数(张) 

  

所在村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卫生和计生部门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及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会审结果:

 

  

  

  

乐清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注:

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凭此表格办理相关证照。

附件2

  乐清市民宿评分表

序号 

类别 

项目 

分值 

记分栏 

公共区域(综合、共60分)    

  

设服务台,能及时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并提供客房价目表及所在地的旅游交通图等相关资料,服务台应有电话可供客人使用。

在服务台附近须有休息处,方便客人使用,如果已有公共交流区,可不设休息区。

 

  

各功能区(公共区、餐饮、客房)都覆盖无线网络得4分,仅客房覆盖网络(有线、无线均可)得2分。

 

  

具有网上预订功能。

 

  

有空调,视觉范围内空调外机要美化遮掩。

 

  

公共卫生间位置合理,整洁卫生,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且有厕位、卫生纸、污物桶、半身镜、洗手盆、洗手液或香皂等。

 

  

公共区域地面采用材料与整体氛围相协调。

 

  

墙面装饰采用材料与整体氛围相协调。

 

  

天花板有一定装饰,与整体氛围相协调。

 

  

有简单艺术装饰或有绿色植物,无异味,令宾客感到自然舒适。

 

  

10 

功能照明、氛围照明效果好。

 

  

11 

提供客人自助洗衣场所。

 

  

12 

设公共交流区,位置合理,提供桌椅等家具,提供茶水、无线网络、阅读书刊,使用方便,氛围舒适。

 

  

13 

过道、安全出口、楼梯配备应急照明灯、灭火器等必要消防设备、标志明显。

   

  

14 

有与接待能力、营业规模相适应的停车位、停车场所。

 

  

15 

民宿文化主题定位明确,建筑及装修设计有创意。

 

  

16 

民宿周边风景优美,环境清静,视线较开阔。

 

  

17 

客房 

(共70分) 

  

卫生间配备有梳妆镜、淋浴(热水至少定时供应)、抽水马桶、面盆、漱口杯(每客1个)、卫生纸、垃圾桶、毛巾(每客1条)、防滑设施、牙膏牙刷,每项1分;没有室内洗手间的客房每个扣2分,客房内没有卫生间而提供公共卫生设施的本项计3分,且至少每8人一个厕所,每6人一个洗脸盆、每10人一个淋浴位。

 

10 

  

18 

客房净高度不低于2m,床顶(双层)离房顶至少1m。

 

  

19 

床长度不小于1.9m,宽度不小于1m。

 

  

20 

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等必要的消防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且业主方会使用。

 

  

21 

每房配备电热水壶或热水瓶,相应的饮具。

(每项1分) 

  

22 

有主光源(顶灯或槽灯)和局部照明灯具。

(每项1分) 

  

23 

在客房内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24 

有垃圾桶。

 

  

25 

有窗帘。

 

  

26 

有电源插座且使用方便。

 

  

27 

每天要整理住客房间,每客必须更换床单、被套及枕套。

 

  

28 

纳入补助的所有客房的净面积(不包括卫生间)不少于10㎡的得8分。

每个大于16㎡的房间加1分,最多加5分。

 

  

29 

室内有空调,每个没有配备空调的房间扣2分,扣完为止。

视觉范围内空调外机要美化遮掩。

 

  

30 

有桌、椅、衣橱(含衣架)等家具,摆设合理,使用方便。

(每项1分) 

  

31 

房内有绿色植物或艺术品装饰。

 

  

32 

地面采用地毯、木地板、地砖,与整体氛围相协调。

 

  

33 

墙面采用木板、墙纸、涂料,与整体氛围相协调。

 

  

34 

客房 

(共70分) 

天花板有装饰,与整体氛围相协调。

 

  

35 

客房隔音效果好。

 

  

36 

客房门有安全措施,钥匙管理安全可靠。

 

  

37 

应客人需求,可提供吹风机。

 

  

38 

客房整体装饰效果好、与整体氛围协调、使用方便、感觉舒适。

 

  

39 

客房有独立阳台的,每房加1分,最高5分。

 

  

40 

客房内有提供日用品或食品的需明码标价。

 

  

41 

餐饮 

(共50分) 

  

提供早餐。

 

  

42 

有与餐厅经营面积和菜式相适应的厨房区域,厨房内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油烟措施(土灶除外)。

 

10 

  

43 

厨房废水必须经隔油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池或纳入污水管网。

 

10 

  

44 

配备与厨房相适应的保鲜和冷冻设施,生熟食分开。

 

  

45 

有消毒柜,供宾客使用的餐具、茶具、公共用具必须清洗消毒,并保持干净。

 

  

46 

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不使用塑料桌布。

 

  

47 

酒吧、茶室专业设计,氛围协调,呈现一定主题。

 

  

48 

仅提供早餐服务的,以下项不计分。

 

49 

菜品明码标价,能提供本土特色菜肴。

 

  

50 

餐具有艺术性。

 

  

51 

餐厅地面装饰采用的木地板、地砖,与整体氛围相协调。

 

  

52 

墙面装饰采用的木材或墙纸(布)或喷涂材料,与整体氛围相协调。

 

  

53 

功能照明有氛围。

 

  

54 

服务 

(共20分) 

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礼貌待客。

 

  

55 

24小时提供接待、咨询、结帐、安保服务。

   

  

56 

服务人员服装统一、整洁、有特色。

 

  

57 

服务 

(共20分) 

服务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能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

 

  

58 

提供当地投诉、医疗急救等电话。

 

  

合计 

200 

  

评定人员签字:

                           评定时间:

 

附件3

  乐清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民宿补助资金核定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市农办:

协同开展民宿认定工作,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市发改局:

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公安局:

负责民宿治安安全管理,指导民宿做好入住游客的信息采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民宿专项扶持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民宿土地使用权发证工作,协助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的评估防治和宣传工作。

  市住建局:

逐步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市文广新局:

负责指导民宿特色文化的发展。

  市卫生和计生局:

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市环保局:

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及时对影响环境的民宿提出整改措施。

  市安监局:

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民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风景旅游局:

具体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服务、统筹管理、培育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

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出技术指导。

  雁荡山管委会旅游开发局:

配合市旅游局开展民宿相关工作。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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