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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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docx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需提交以下文件

(请依据示范文本填写)

首先到民政局(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609室,电话:

67182772)核准名称,名称核准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下有示范文本)。

二、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即主管单位红头文件、许可证、资质证等,看原件留复印件(下有示范文本)。

三、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协议和对方的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至少一年以上。

若举办学校、俱乐部、医院等,要同时提供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四、验资报告。

注:

法人不能出全资;国有资产不得超过30%;依据民政局出据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验资账户→2人以上的举办者(投资人)向帐户存开办资金→找会计师事务所出据验资报告。

五、章程(依行业的章程示范文本为准)(下有示范文本)。

六、成立党组织的批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郑州市阳光幼儿园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郑州市教育局

所属行(事)业

教育类

 

郑州市民政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准确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使用喷墨或激光打印机打印。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副本)。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出具房产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购房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同意使用证明,租借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三、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指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对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的注册资金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

四、章程(打印)。

按章程范本制定,须经全体董(理)事会成员或校委会成员签字。

五、举办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登记申请书

郑州市民政局:

为了提高学前幼儿教育质量,促进幼儿智力全面发展,

(明确承诺不以营利为目的),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将有关内容申报如下:

1、单位名称:

郑州市阳光幼儿园

2、单位详细住所:

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50号2号楼3单元402

3、业务范围:

幼儿教育

4、开办资金:

叁万元。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表中的各项资料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如有不符,举办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办单位盖章)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电话

67182250

邮编

450052

从业人员数

20

执业人员数

12

举办单位情况

举办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郑州市三元教育公司

举办者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签字

刘昌进

46.02

党员

郑州市自来水厂

135********

张涛

70.08

群众

郑州市中原路小学

153********

拟任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拟任

职务

电话

刘昌进

46.02

党员

郑州市自来水厂

园长

135********

王春妮

75.03

群众

郑州市人才市场

副园长

132********

张涛

70.08

群众

郑州市中原路小学

主任

153********

内设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拟任机构负责人

招生办

2号楼3单元403

67182001

张涛

教务处

2号楼3单元401

67182202

王春妮

办公室

2号楼3单元401

67182203

赵霞

开办资金情况

开办资金数额

叁万元

开办资金来源

刘昌进2万、张涛1万

住所情况

产权单位

轩然冲

用房面积

400

租(借)期限

5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郑州市阳光幼儿园第一次园务会

时间

3

应到人数

3

实到人数

3

同意人数

3

反对人数

0

弃权人数

0

业务主管单位

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刘昌进

性别

民族

近期

一吋

免冠

照片

政治面貌

党员

文化程度

大专

出生日期

46.02

身份证号

412110************

手机

135********

技术职称

中级

家庭住址

桐柏路2号院1-2-205

电话

67100523

邮编

450052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郑州市自来水厂

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何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66.06-70.07

河南大学

学生

70.09-06.01

郑州市自来水厂

工人

06.01-

郑州市自来水厂

退休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新版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填报内容属实,本人愿意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现场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或无犯罪记录证明)

(盖章)

年月日

银行账号备案(以下暂时不填)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时间

印章备案

印章启用时间

领章人签字

受理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审核

 

负责人:

年月日

批准

 

(盖章)

年月日

登记证号

领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

 

郑州市教育局文件

 

郑教函字[2011]09

关于对郑州市阳光幼儿园

资格审查意见的函

郑州市民政局:

我局对郑州市阳光幼儿园提交的成立申请、人员组成、章程、办公场所、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审查,本局认为已经具备成立的基本条件,我们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其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同意向你局成立申请。

 

(单位公章)

2011年7月12日

 

郑州市阳光幼儿园

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郑州市阳光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50号2号楼3单元402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刘昌进、张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活动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叁万元;出资者:

刘昌进2万、张涛1万。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幼儿教育

(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副校长、副所长或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二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名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纪、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昌进。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园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和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违反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全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商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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