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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来源:

建设部作者:

发布时间:

2007.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 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3.1.10 

名   称比 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1/7 

更衣室、浴室、厕所1/8 

  第3.1.11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 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条 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三章 建筑设计 

  3.2门诊用房  

    

  第3.2.1条 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条 候诊处 

   一、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3条 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

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

 

  第3.2.9条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

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

 

  第三章 建筑设计 

  3.3急诊用房  

    

  第3.3.1条 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

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

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

  

  第3.3.3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2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第3.3.5条 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3.4住院用房  

  第3.4.1条 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

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 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一般为30~50床。

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 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3.4.5条 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

  

  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1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

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第3.4.9条 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第3.4.10条 监护病房  

       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

  

       二、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11条 儿科病房  

       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

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

  

       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

应设产期监护室。

  

       五、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5.10m。

两者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3.4.13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室的措施。

  

       四、宜设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设施。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4条 计划生育休息室  

       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

  

       二、手术用房由手术室、更衣室、准备室和无菌贮藏室(柜)组成。

  

       三、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为3.30m×4.80m,采暖、空调、室内装修和设施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

  

   第3.4.15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二、每一个护理单元不宜大于30床,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内宜设浴厕。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设少量单人病房。

  

   第3.4.17条 灼伤病房  

       一、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二、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康复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

  

       四、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五、重点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3床,设专用厕所,并应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

  

       六、应设观察窗。

  

   第3.4.18条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

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

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  

       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四、净化室仅供一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五、应设观察窗。

  

   第3.4.19条 血液透析室  

       一、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自成一区,平面应按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顺序布置,不得混淆。

如条件限制,准备、洗手、化验可合于一室,洗涤、污物可合于一室。

  

       二、医务人员入口应设于清洁区,并设卫生通过室;病人入口应设于污染区,并设换鞋、更衣处。

  

       三、血液透析治疗室的室内装修和设施与“一般手术室”相同;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1.30m。

  

       四、洗涤室的墙面、墙裙、洗涤池应耐酸碱。

洗涤池宜设专用冲洗设施。

  

       五、宜设隔离透析治疗室和隔离洗涤池。

 

  第三章 建筑设计 

  3.5传染病用房  

     

  第3.5.1条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第3.5.2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

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视处。

  

   第3.5.4条 消毒室  

       一、传染病房应设消毒室。

  

       二、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20㎡,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的门应分别设置。

  

       三、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

 

  第三章 建筑设计 

  3.6手术部  

    

  第3.6.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

一般手术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护士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术后苏醒室或监护室;医生休息室、麻醉师办公室、男女值班室;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贮藏室;观察、教学设施;家属等候处。

  

   第3.6.2条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对屋盖的隔热,保温和防水必须采取严格措施。

  

       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洁污分区见附录一)。

  

       四、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区;换鞋(处)应有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洁污转换措施。

  

       五、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第3.6.3条 手术室的间数及平面尺寸  

       一、按外科病床计算,每25~30床一间。

  

       二、教学医院和以外科为重点的医院,每20~25床一间。

  

       三、应根据分科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备的手术部,不应设特大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手术室平面最小净尺寸     

手术室平面最小净尺寸     表3.6.3 

手术室平面净尺寸(m) 

特大手术室8.10×5.10 

大手术室5.40×5.10 

中手术室4.20×5.10 

小手术室3.30×4.80 

  第3.6.4条 手术室的门窗  

       一、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

  

       二、通向洗手室的门净宽,不应大于0.80m;应设弹簧门。

当洗手室和手术室不贴邻时,则手术室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必须设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三、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

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第3.6.5条 室内设施  

       一、面对主刀医生的墙面应设嵌装式观片灯。

  

       二、病人视线范围内不应装置时钟。

  

       三、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m。

  

       四、宜设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装置。

  

       五、无影灯、悬挂式供氧和吸引设施,必须牢固安全。

  

       六、手术室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有防污染措施。

  

   第3.6.6条 洗手室(处)  

       一、宜分散设置;洁净手术室和无菌手术室的洗手设施,不得和一般手术室共用。

  

       二、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第三章 建筑设计 

  3.7放射科  

    

  第3.7.1条 X线诊断  

       一、X线诊断部分,由透视室、摄片室、暗室、观片室、登记存片室等组成;透视、摄片室前宜设候诊处。

  

       二、摄片室应设控制室。

  

       三、设有肠胃检查室者,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厕所。

  

       四、悬挂式球管天轨的装置,应力求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与摄片室贴邻,并应有严密遮光措施;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采用深色面层。

  

       六、一般诊断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CT诊断室的门,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70m。

  

   第3.7.2条 X线治疗  

       一、治疗室应自成一区。

  

       二、室内允许噪声不应超过50dB(A)。

  

       三、钴60、加速器治疗室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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