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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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总则

1.0.1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术语

2.0.1道路road

    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主干路arterialroad

    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次干路secondarytrunkroad

    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支路branchroad

    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公共通道publicroad

    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小区路districtroad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组团路clusterroad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宅间小路residentialalley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机非隔离带centralreserve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机动车motorvehicle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2.0.11非机动车non-motorvehicle

    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12停车场parkinglot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13停车库parkinggarag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上及地下停车场所。

2.0.14接入道accessway

    连接基地内部通道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通道。

2.0.15通道passageway

    停车库(场)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的库(场)内的道路。

2.0.16公共停车库(场)publicparkinggarage

    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库(场),包括社会停车库(场)和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场)。

2.0.17专用停车库(场)accommodationparkinggarage

    主要供指定单位、指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2.0.18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mechanicalandstereoscopicparkingfacilities

    用于停放和移动汽车设备的总称。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主要有升降横移式和垂直升降式等。

2.0.19非机动车停车架bikestand

    停放非机动车以节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的构架。

2.0.20子母车位combinedparkingspace

    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子母车位形式。

前方或底层车位称母车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子车位。

2.0.21弯道超高rampturnsuperelevation

    为了平衡汽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而设置的单向横坡而形成的高差。

3基本规定

3.0.1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布置宜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受用地限制不得不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时,宜用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连接。

3.0.2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的设计,应使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停车库(场)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应符合本标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J08-39的规定。

总平面设计方案中应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组织,保障交通流线的顺畅,避免人车的冲突。

3.0.4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注:

1.二轮摩托车和助动车的宽度按2倍自行车尺寸计算。

        2.三轮车的宽度按2.5倍的自行车尺寸计算。

        3.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4.本表机动车设计尺寸应符合现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相关内容的要求。

3.0.5基地内车速不宜大于10km/h,道路应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同时设置限速标志。

3.0.6停车库(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室内停车库(场)场地坡度宜在0.2%~0.5%之间,露天停车库(场)场地坡度不宜小于0.3%。

3.0.7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

4建筑工程交通设计

4.1基地总平面布局

4.1.1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规模大于20000m2的住宅建筑工程,以及综合体建筑,其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工业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相关要求。

小型车回转场地位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3.0m,大型车回转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0.0m。

4.1.2基地内部道路应根据功能确定设计等级和宽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基地内部的小区路路面宽不宜小于7m;组团路路面宽不宜小于5.5m,单车道的组团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2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道路宜设置双车道,停车数大于500辆,宽度不应小于8.5m;小于等于500辆时,共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5.5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5m。

集散道路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

4.1.3内部道路兼做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时,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1.4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兼做消防车道的内部道路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表4.1.4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

    注:

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和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集散道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住宅小区路或公共建筑主要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4.1.5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基地的交通设计应注重建筑和交通的功能分区,避免车辆行驶和噪音对教室、病房等区域的干扰。

4.1.6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宜在基地内部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出租车泊车位,并不宜占用道路红线。

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较多停车泊位的和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出租汽车泊位设置应符合《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G/TJ08-2108的要求。

4.1.7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以及其他有明显大型客车停放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照本标准第4.4节、第5.1.3条的相关规定,在基地内规范设置大型客车车位,划设相关车位标线、标志。

4.1.8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要求。

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建无障碍车位的具体要求按照本标准第4.4.10条、第5.1.4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1.9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以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宜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入口,并应按照本标准第4.4.11条、第5.1.5条的规定规范设置货车装卸车位。

4.1.10加油站必须在基地内部设置不得少于2条的排队车道,每条车道长度必须大于18.0m。

4.1.11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宜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4.1.12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

4.1.13总平面交通设计图中,基地内部应标明机动车和慢行交通的交通流线,标注宽度、半径和净空等相关几何尺寸,标示比例尺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列出出停车车位类型、数量及位置,并进行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基地外部应标明基地相邻道路等级、红线宽度和公交站点位置,邻近桥梁的,还应标明桥梁坡度。

总平面交通设计图宜符合附录A的相关要求。

4.2基地出入口

4.2.1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充分考虑所接入的城市道路的等级,优先选择设置在较低等级的城市道路上。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

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在次干路上。

4.2.2基地位于T型交叉口处,对向道路小于双向4车道,机动车出入口宜正对对向道路设置,避免错位,并纳入交叉口渠化设计及信号控制;大于等于双向4车道,机动车出入口不宜正对设置。

4.2.3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基地外部同一街坊设置有机动车公共通道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结合公共通道设置,公共通道实为基地在城市道路出入口。

4.2.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影响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正常运行,不应在交叉口进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出入口,见图4.2.4,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得小于50m,距下游交叉口不得小于8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2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3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m,距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4在已建成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当上下游交叉口高峰时段饱和度大于0.85(交叉口服务水平E级以上),应进行交叉口最大排队长度验算,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口最大排队长度范围内。

图4.2.4交叉口上游和下游区域示意图

4.2.5在主干路和次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区分上下游差异。

若道路是规划或新建道路无转角缘石的,主干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偏移5.0m,次干路和支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偏移3.0m,作为参照路缘石。

4.2.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不宜小于30m;距铁路道口不宜小于50m;当桥梁、隧道坡度大于等于2%时,距桥梁、隧道起坡点等,不宜小于50m;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

距公交车站边缘不宜小于15.0m。

设置有超高的道路上,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有坡度且坡度大于等于2%时,起坡点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8.0m。

4.2.7各类建筑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且宜靠近轨道车站、公共交通车站等设施布置。

非机动车不宜单独设置出入口。

4.2.8无中央隔离带(栏)道路上同侧和异侧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宜满足表4.2.8要求,同侧和异侧净距见图4.2.8。

有中央隔离带(栏)道路同侧净距与无中央隔离带(栏)的要求一致,异侧净距不做要求。

表4.2.8同侧和异侧最小净距

道路等级

设计速度

同侧净距(m)

异侧净距(m)

主干路

50

60

次干路

30

40

支路

20

20

4.2.9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m~11m。

出入口中间设置隔离设施的,宽度可增加至8m~12m。

单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m~7m。

有大型车辆进出的出入口中间不宜设置隔离设施。

工业建筑根据实际通行的车辆类型,确定所需要的出入口宽度。

有机非隔离带的道路,机非隔离带开口宽度宜增加5m~8m。

图4.2.8同侧和异侧净距示意图

4.2.10机动车出入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5.0m,有大型车辆的出入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7.0m。

4.2.11机动车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12.0m,采用信号控制的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20.0m。

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6.0m,交通流量较大的入口应设置单独的排队车场或结合城市道路设置单独的排队车道。

工业建筑出入口设置道闸管理的,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

见图4.2.11。

图4.2.11接入道示意图

4.2.12基地双向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见图4.2.12-1。

并在距入口边线内2.0m处作为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进出分开的单向出入口通道设置应避免车辆行驶路线出现小于90°的折角,见图4.2.12-2。

图4.2.12-2单向出入口通道的设置

4.2.13主干路出入口均应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宜设置加减速车道。

4.2.1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4.2.1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机动车停车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1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2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3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300辆,且基地位于主干路与次干路,或与支路相交的道路,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

且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

主干路上必须设置有出入口的,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4基地跨越城市道路的,可以城市道路为界,分块计算出入口数量。

    5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2个出入口宜合并为1个。

4.2.16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类建筑,应考虑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出入口宜开设在支路上,并宜人、车分开设置。

4.3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

4.3.1独立建设停车库(场)出入口采取分离设置时,若出入口位于单向行驶道路一侧,应沿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置出口;若出入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应以避免进、出车流交叉,右转进出停车场为基本原则;若出入口位于交叉口一侧,出入口布置宜以右进右出为原则,沿顺时针进出流线的方向分别设置进口和出口。

4.3.2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应结合内部道路设置,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不宜在城市道路上另外单独设置出入口。

4.3.3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起坡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出入口起坡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0m,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至小区主要道路和地库通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5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其缘石切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图4.3.3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关系

4.3.4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客车位。

    2停车数大于等于25辆且小于100辆时,出入口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停车数大于等于100辆且小于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停车数大于等于200辆且小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5停车数大于等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并应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

    6区域或相邻地块地下车库连通,或设置有地下公共通道的,应统筹考虑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数量,并应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

4.3.5停车数小于50辆的停车库,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机动车的出入口,但必须设置2台升降机,或设置1台升降机和1个坡道为单车道的出入口,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客车位。

4.3.6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同侧和异侧净距均不应小于5.0m。

4.3.7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应小于5.0m。

设置在一起时,应用物理隔离,且二者之间必须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4.4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4.1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微型车、小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0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15.0m时,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坡道弯道处不应小于7.5m,平面弯道处不应小于7.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4.0m。

    2可供轻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5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20.0m时,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m,单向驶的不应小于5.0m。

4.4.2停车库(场)的停车方式,根据地形条件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应符合图4.4.2的规定;也可采用其他停车方式,但必须保证1次进出停车位的要求。

4.4.3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可按图4.4.3的子母停车位方式设置;1对子母式车位折算为1.5个车位,子母车位折算后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车位数的10%。

图4.4.2机动车停车方式

    We1-平行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1-平行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e2-斜列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2-斜列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e3-垂直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3-垂直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d-通道宽;Wu-单位停车宽;Sj-车辆间隔;Lg-车身长;Qt-车位倾斜角度

图4.4.3子母停车位

4.4.4停车库(场)内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

表4.4.4停车库(场)内车辆与车辆、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注:

纵向指汽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汽车宽度方向;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净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4.5机动车停车库内,墙和柱子宜采用防撞措施。

4.4.6停车库(场)的主要设计尺寸不应小于表4.4.6-1、表4.4.6-2的规定。

表4.4.6-1机动车停车库设计参数

表4.4.6-2机动车停车库设计参数

 注:

停车库(场)内背对停车、两车之间植树的,车尾间距应为1.0m。

4.4.7停车库(场)的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表4.4.7的规定。

表4.4.7最小转弯半径(内径)

注:

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的测量和计算可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第4.1.10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4.8停车库(场)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的上下两端均应增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纵向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缓坡段的终点为坡道起点或止点。

表4.4.8停车库(场)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坡

注:

通车道纵坡的测量和计算可参阅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4.1.8条的相关规定实行。

4.4.9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

表4.4.9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

车辆类型

净空高度(m)

中、大型货车

中、大型客车

轻型汽车

小(微)汽车

    注:

1.净空高度是指室内地面到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不含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2.停放其他特殊车型的停车库净空高度按其外轮廓高度再增加20.0cm。

        3.对于停车库(场)内由于管道、通风设施等造成局部车位净空高度不能达到规定的,局部车位净空高度可以降低20.0cm,其总数不能大于场(库)内总车位的10%,且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4.9条规定。

4.4.10无障碍车位的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4.11货车装卸车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装卸车位一般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并应方便车辆出入和货物集散,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宜避免装卸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

    2装卸车位设计停放车型一般为轻型货车。

    3货物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0m×8.0m。

4.4.12可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代替自走式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满足机动车停车库、项目总平面布局的有关要求,并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J08-60的有关规定。

    2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90%。

    3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4采用简易升降式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其子车位(即在升降平台上的车位)应按1/2车位计入总车位,见图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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