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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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录内容简介目录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法学和法理学0.1复习笔记0.2课后习题详解〔略〕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1.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法律要素2.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法律渊源3.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法律体系4.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法律的作用与价值5.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立法原理和制度6.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司法原理和制度7.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8.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法律关系9.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权利、义务和权力10.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法律程序12.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的起源和开展13.1复习笔记

13.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世界主要法系14.1复习笔记14.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法治及其在中国的生成15.1复习笔记15.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法律与社会16.1复习笔记16.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上海财经大学616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武汉大学821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

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法学和法理学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什么是法学

1作为一种学科的法学通常,人们把法学当作一个学科来理解。

在中国,学科一般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法学被认为是一种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

2作为一种技艺或职业的法学法学除了作为一种探求知识的学问或学术,还具有实务性。

在古罗马时期就有法学家将法学看作是具有实务性质的一种技艺。

在中国古代,法学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

尽管中西方所理解的法学内涵不同,但从法律治理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层面来理解法学这一点上,是相通的。

3作为一种教育体系的法学

法学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内容丰富多样,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系统的分类。

关于法学体系的划分主要有三种方法:

〔1〕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2〕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以学科的不同层次为标准,将法律学科分为一、二、三级,强调学科之间的隶属关系。

这是中国教育主管部门推行的分类方法。

二、什么是法理学

1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根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

2法理学和法哲学法哲学是一个与法理学十分近似的概念,以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律的意义、目的、起源、效力等为研究对象。

因此,在许多学者的眼里,两者是通用的,他们常常把自己的法理学著述用法哲学加以冠名。

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实证分析方法①实证分析方法的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分析、比拟并以此为依据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在事实领域之外,那么运用逻辑和数学加以推论和判断。

②到目前为止,这一方法还开展出标准实证分析方法、社会实证方法、历史实证方法、经济分析方法以及语言分析、逻辑分析和心理分析等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①价值分析的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事物或活动〕进行价值分析的方法。

②到了近现代,在崇尚科学的话语背景下,尽管对法理学中价值分析方法的诘难接连不断,但法律的价值分析仍然是法理学的最为根本、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

4法理学的地位和意义〔1〕由于法理学所研究的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根本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和传统息息相关。

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开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律的根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和社会思潮作出回应。

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存在较大区别。

〔2〕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根底理论〞的地位。

它是建立在应用法学或部门法学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根底性、根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能够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

所以说,法理学是构建应用法学或部门法学的基石,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法学开展的水平。

0.2课后习题详解〔略〕

说明:

本章无课后习题。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法和法律的含义

1汉语中“法〞和“法律〞的词义〔1〕古汉语中“法〞和“法律〞的词义①汉字“法〞的古体字写作“灋〞。

古代“法〞字反映了远古时期神明裁判的形式,即借助“神意〞来判断某人是否有罪;同时,它还象征着公平、正直和威严。

②《说文解字》对“律〞字也作了疏义:

“律,均布也。

〞意指“律〞是普遍的、使人们的行为整齐划一的准那么或格式。

〔2〕现代汉语中法律的词义①广义的法律指中国法律的整体,即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标准的总和。

②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不包括宪法在内。

2西语中“法〞和“法律〞的词义〔1〕在拉丁文中,jus是一个具有哲理意义的模糊概念,其语义不仅是指“法〞,也兼指“权利〞、“正义〞、“公平〞等。

〔2〕在西语中,真正在国家层面意义上使用的“法律〞〔法〕概念通常是另一类词。

〔3〕在英语国家,法律的名称统一以“law〞表示,另外“law〞还具有规律和法那么之义。

〔4〕“法律〞的语义不确定,必然会产生各式各样的“法律〞的概念。

自古希腊以来,学者们所提出的法律概念的用语不计其数。

这些不同用语的“法律〞实际指称不同的客体。

3探讨法律概念的主要学说〔1〕从法律的形式特征界定法律持此类观点的学者通常直接以简化的或抽象化的方式描述法律是什么。

比拟有代表性的定义有:

①规那么说。

认为法律即规那么。

②命令说。

认为法律是国家或主权者的命令。

③判决预测说。

认为法律是一种对司法判决的预测。

〔2〕从法律的根源界定法律持此类观点的人着重说明法律的根底是什么或法律源自哪里。

这些学说主要有:

①神意说。

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表达。

这里所说的神,可能是人们观念形态中存在的神,也可能是神化了的统治者。

②理性说。

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表达。

③意志说。

认为法律是人类对外部世界进行安排的愿望并实现这种愿望的具体行动。

④民族精神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如同语言、行为方式,是民族精神的呈现。

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确实定,而是铭刻在民族的共同信念之中。

〔3〕从法律的作用或功能界定法律比拟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

①正义说。

认为法律不仅表达正义,而且是实现正义的重要工具。

③事业说。

美国法学家富勒认为:

“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那么治理的事业。

4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一般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书中,有关法律的表述比拟有代表性,他们的法律观可概括为:

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②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③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的特征

1法律的标准性〔1〕标准标准,是指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和模式。

它表现在:

法律标准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③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2〕法律标准的特殊性①法律在标准内容上具有更大确实定性。

②法律标准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

③法律标准作为〔法官〕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1〕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标准,其所表达的不是所有的人的意志,而是国家的意志。

〔2〕一切法律的产生,大体上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①法律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标准性文件的活动。

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②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成认其他社会标准〔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

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

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1〕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标准,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应受法律标准的约束。

4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标准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律效力的重复性。

5法律的定义法律是表达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标准,它通过规定权利〔权力〕与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从根本上讲,法律受制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律的分类

1国际法与国内法〔1〕分类根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①国际法是指假设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②国内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①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即法律适用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与国际法平行说。

②我国宪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理解是只要我国批准的条约,具有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民事和商事领域,法律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国际公约效力优先,但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2根本法与普通法〔1〕分类标准根据法律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①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需要特别严格的程序的法律。

②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调整社会关系某一个领域的问题,其产生的依据和效力源于宪法,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根本法的子法。

〔2〕划分方法的适用范围这种划分方法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不适用于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在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规定宪法性问题的法律与其他法律在效力上是相同的。

3实体法与程序法

〔1〕分类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①实体法是规定实质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力和责任的法律。

②程序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力和责任实施程序的法律。

〔2〕划分的意义近些年来,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已经注意到良好的程序设计对于法律的公正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1〕分类标准根据法律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①成文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程序制定的法律,通常由体系化的条文所组成。

我国是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郑国铸刑鼎,把刑法刻在大鼎上公布于众,就是成文法的一种例证。

②不成文法是指法律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和判例等组成,不具有条文化的表现形式。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开展当今世界各国,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开展,社会现象、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空前复杂,为了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交融和互补已成为各国法律开展的一个共同趋势。

5一般法与特别法〔1〕分类标准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①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或者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适用的法律。

②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2〕划分的意义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对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①从立法方面来讲,基于法律的统一性和原那么性,或者在法律的初创阶段,立法活动侧重于较原那么和抽象的一般法是十分必要的。

②从法律的适用角度看,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分类,为我们提供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那么。

6上位法与下位法根据法律的效力上下,可以把法律划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上位法是效力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较低的法律。

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7公法与私法〔1〕分类标准公法与私法是民法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

分类标准不统一。

①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②私法主要是调整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2〕区分的意义①两类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理念。

②两类不同的法律要求不同的法律制裁机制。

公法纠纷涉及公共利益,不能“私了〞,必须由法定机关裁决。

私法尊重意思自治,其纠纷解决应尽可能采取平等、协商、调解、仲裁等手段。

1.2课后习题详解

1中国古汉语中的“法〞和西语中的“法〞在含义上有何异同?

答:

〔1〕中国古汉语中的“法〞与西语中的“法〞①汉字“法〞的古体字写作“灋〞。

中国古代一部著名字典——东汉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解释道: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以上“灋,刑也〞说明,在古代,法和刑根本上是通用的,“刑〞即是刑法和刑罚。

“平之如水,从水〞,表示法代表公平,不偏私。

“廌〞是古代传说中善于审判的独角神兽。

《说文解字》注:

“廌,獬廌兽也,似山牛,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

〞据传,在审判时被廌触者即被认为是有罪的人,所以要“去之〞,即对其进行惩罚。

可见,古代“法〞字反映了远古时期神明裁判的形式,即借助“神意〞来判断某人是否有罪;同时,它还象征着公平、正直和威严。

②在西方国家的语言〔简称“西语〞〕中,也有表示与“法〞或“法律〞含义相仿的名词。

在欧洲大陆国家,这一词汇大多源于拉丁文。

在拉丁文中,jus是一个具有哲理意义的模糊概念,其语义不仅是指“法〞,也兼指“权利〞、“正义〞、“公平〞等。

后世开展起来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文字,如德语recht、法语droit、俄语HpaBO,大抵上与jus具有相同的用法。

这一用法在近代遇到了应用和理解上的麻烦。

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的〞和“主观的〞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那么〕与“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

有人解释说:

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这一解释固然充满思辨色彩,但也说明西语中“法律〞概念的模糊性。

在西语中,真正在国家层面意义上使用的“法律〞〔法〕概念通常是另一类词。

2如何理解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标准?

答: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标准,首先它是一种社会标准,而社会标准主要表达在标准上,同时法律这种社会标准也不同于其他社会标准,具有自己的特点。

〔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标准相对于其他社会标准的标准性而言,法律的标准性是特殊的。

这表现在其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规定和指引人们行为的方式两方面。

就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规定而言,法律采取了独特的语言、语句、概念和结构,这使其区别于其他社会标准。

①法律在标准内容上具有更大确实定性。

②法律标准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

③法律标准作为〔法官〕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

④就指引人们行为的方式而言,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来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标准不仅具有〔依据法律权利的〕可选择的指引,而且也具有〔依据法律义务的〕确定性的指引,其他社会标准在上述方面不像法律标准表现得明显。

3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答: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通常是人们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

如果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一种开放性的思想体系,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应当还包括除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以外的其他继承者的法律思想。

一般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书中,有关法律的表述比拟有代表性,他们的法律观可概括为: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在阶级社会里,一定的统治阶级通常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人所组成,这些个人依赖的生活条件是作为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开展起来的,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它们的个人统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

为了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

〔2〕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法所表达的并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任何统治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除了需要依靠军队、警察等武装力量来实现其阶级统治以外,还必须使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

法律的国家意志意味着,法律不仅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还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3〕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主要是由这个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

任何一个统治者,都不能离开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这样的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无法在实际生活中推行。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说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不仅如此,法律的内容及其产生、开展变化无不根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历史只是社会经济生活历史开展的表现。

4举例论述强调法律的可诉性在当今社会中的意义。

答:

目前我国社会中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压力越来越大。

我国一方面在不断的进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丰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另一方面在加大对法院系统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使我国的法律和法院系统的承载能力能满足公民对其的需求。

这充分说明了法的可诉性在当今社会中的意义。

①可争讼性。

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标准,才能担当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②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法律能否用于裁判即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表达意义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

是不符合法律的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的要求的法律。

我们可以把这样的法律称为“有缺损的、有瑕疵的法律〞,它们减损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2〕法的可诉性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在于具有可诉性。

与之不同,道德、宗教标准、政策等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

至少在现代国家,当事人不应直接将道德、宗教标准、政策等等社会标准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有效根据。

法院也不得直接将它们视为正式的法源,作为法律判决的直接依据。

5单项选择题〔2022年司法考试试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观点,以下表述哪一项为哪一项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表达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答案】B【解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观点,法是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的阶级或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达,不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表达。

法虽然也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和国际环境等条件的影响,但却不是最终决定于这些因素,最终决定法的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还有,法是不能违背客观规律的,但凡违背客观规律的法,迟早会受到规律的惩罚。

因此,ACD三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B项认为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根本观点的,应中选择。

第二章法律要素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释义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法律概念通常有以下三个特征:

〔1〕法律概念的语言特征。

语言是法律概念的载体。

〔2〕法律概念的法律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法律意义,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法律概念的实践性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2法律概念的作用〔1〕法律概念的建构功能。

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标准体系的最根本要素。

〔2〕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法律概念一旦被立法者确定下来,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法律概念是法律推理的有力工具。

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推理无法进行,司法活动就不能得到准确的实施。

3法律概念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将法律概念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1〕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性概念从法律概念的渊源来看,法律概念有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性概念的区分。

①专业概念这是从法律的理念抽象和实际运作中逐渐产生的仅适用于说明、反映法律现象的专门概念。

②日常概念这是将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概念移植到法律领域以后反映有关法律现象的概念。

这类概念由日常生活用语转化为法律概念以后,其原有含义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

③技术性概念近现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科技日新月异的开展,人类的活动范围大大拓展,由此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和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新法律。

在这些法律领域,立法者吸纳了不少有关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概念或术语。

〔2〕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和事实概念根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可分为:

①主体概念;②客体概念;③内容概念;④事实概念。

二、法律规那么

1法律规那么与法律标准释义〔1〕法律规那么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标准。

〔2〕法律标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以法律规那么和法律原那么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标准。

法律标准包括法律规那么和法律原那么。

2法律规那么的逻辑结构法律规那么的逻辑结构,是指从逻辑意义上分析,法律规那么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构成,以及这些要素或成分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1〕根据目前我国法学界通常的说法,可把法律规那么的要素区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种。

①假定条件假定条件是法律规那么中关于适用该规那么的条件和情况的局部。

即法律规那么在什么范围〔时间、空间、对象〕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那么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

②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那么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局部。

它是从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法律规那么中的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

a.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c.勿为模式。

③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那么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当的结果的局部。

它是法律规那么对人们从事法律意义的行为所持的态度和立场。

法律后果可分为肯定性后果〔也称合法后果〕和否认性后果〔也称违法后果〕两种形式。

〔2〕在理解法律规那么的逻辑结构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任何一条完整意义的法律规那么都是由前述三种要素按一定逻辑关系结合而成的。

三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种,意味着该法律规那么是不存在的。

③应当把法律规那么与法律条文区别开来。

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规那么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述的。

3法律规那么的种类〔1〕按照法律规那么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那么分为授权性规那么、义务性规那么和复合性规那么三种类型,这也是法律规那么最常用的分类。

①授权性规那么,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那么。

授权性规那么在立法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有……的自由〞这类句式表述。

③复合性规那么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那么,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那么。

例如,授予国家机关以职权的法律规那么就是复合性规那么。

〔2〕按照法律规那么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那么区分为强行性规那么和任意性规那么。

①强行性规那么又称强制性规那么,是指不问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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