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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1版)

说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申请人或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核对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3.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企业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5.提交材料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目录

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2】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3】外商投资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4】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5】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7】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8】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9】因合并(分立)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0】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1】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2】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3】外商投资企业迁移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1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2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21】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22】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23】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24】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改制为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四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定义书签。

【2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2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2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五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28】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2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3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8.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9.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注:

1.依照《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2项公司章程,需股东各方签字、盖章。

其中中方非自然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方非自然人股东由有权签字人签字;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

3.第3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非自然人股东应提交

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股东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4.第6项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5.第7项承诺书从网上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下载、打印。

6.第8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

【2】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公司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变更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第2项是指根据《外商投资法》《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第4项中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无须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第4项中的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新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交材料要求:

中方非自然人股东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股东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7.第4项中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提交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外方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外商投资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

提交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2)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组信息的,无须进行线下的

公司清算组备案。

【4】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3.经依法确认的清算报告。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第2项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第3项经依法确认的清算报告,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内容包括:

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及注销情况,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债权人公告的,无须提供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5】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第1项申请书自拟,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股权转让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未变动的无须提交。

6.新的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变更而成为外商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2项是指根据《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第4项中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交材料要求:

中方非自然人股东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股东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7】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

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

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

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

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涉及换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8】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商投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公司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新设或存续外商投资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被合并公司注销登记证明、新设或存续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登记证明。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外商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因合并(分立)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外商投资公司的,申请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合并(分立)公司注销登记证明、新设或存续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登记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外商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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