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职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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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职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职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考勤与请休假制度,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是为考查职工出勤情况而实行的一种劳动检查制度。
第三条请休假包括:
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公(工)伤假、丧假等类别。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在职职工。
第二章考勤
第五条考勤制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考核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加强中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六条中心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第七条考勤工作以处室为单位,各处室明确一到两名考勤员,并要有一名领导负责考勤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监督。
第八条考勤员应由办事公正,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考勤员应以身作则,严格考勤制度,认真考勤。
考勤表要按照规定填写清楚,每月将结果在处室内部公布,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由部门领导签字)报人事处。
第十条迟到、早退以中心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为准,超出规定时间均按迟到、早退论处。
第十一条迟到是指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到岗视为迟到(因特殊情况导致迟到的,应第一时间告知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并同意);早退是指在不向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离开单位视为早退;每月无故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的,按缺勤1日处理,扣发1日工资,一年累计缺勤10日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年终奖励。
第十二条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经部门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岗位上班,均属旷工。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超过15天的(含15天),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工资收入与考勤结果挂钩,当月工资收入根据上月考勤结果核算。
第十四条日常考勤制度将作为部门和个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对考勤制度不认真、弄虚作假的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章事假和病假
第十五条事假是指职工因私事请假。
职工请事假,要填写《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职工请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返回后要及时销假,超假和没有请假审批表的,按旷工处理。
请假审批表每月随考勤表报人事处。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告知有审批权限的领导请假事由,经同意,无特殊情况在上班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请事假的审批权限:
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
(二)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含10个工作日),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10个工作日以上的,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职工每年请事假累计11个工作日以内的(含11个工作日),每请事假1天,扣发1日绩效工资;超过11个工作日的,从第12个工作日起,每请事假1天,扣发1日工资。
第十九条病假是职工因病请假。
请病假须提交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及证明,并尽量在当日送交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或电话请示相关领导经同意后补审批,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到非指定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无效。
经部门领导同意,去医院看病不超过半天的(包括路途时间),可按出勤对待。
第二十条职工请病假的有关规定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职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诊断书,一经查实,除宣布无效外,并追究其责任。
已享受的假期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职工累计或连续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绩效工资;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含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职工连续6个月休病假,本人持医疗机构证明,经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休长期病假待遇。
第二十四条职工被批准享受休长期病假待遇时,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停止享受其他在职福利待遇,不计连续工龄(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除外)。
第二十五条休长期病假人员遇有调整工资标准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遇有晋升工资档次时,不予晋升。
第二十六条休长期病假人员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对利用休长期病假而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一经查实,停发一切待遇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休长期病假人员需要恢复工作时,应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身体状况的相关证明,由本人到人事处办理销假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休长期病假人员在休病假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
每个季度最后1个月的20日-25日必须向中心出具正规医院的病情诊断和需要继续休长期病假的证明;逾期不交证明者,从下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年休假
第二十九条中心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者均可享受年休假。
休假天数为:
(一)参加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年限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第三十条年休假当年集中使用,不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天数应扣减中心统一规定的超出国家法定假期天数。
第三十一条在学享受寒暑假的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三十二条年休假应以就地休假为主,需异地休假者,往返路途时间包括在规定休假时间内,路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十四条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产假,均可与本规定中的年休假假期合并使用(探亲假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本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安排年休假:
(一)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且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且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脱产学习时间超过90天以上的;
(六)因打架斗殴已休过病假;
(七)当年受过行政拘留、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职工,出现第三十五条中不予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第三十七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八条部门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三十九条中心职工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休假的,应在本年度内一次性补休。
确实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年假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心职工休年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审批表》并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审批。
部门领导的年休假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一般职工的年休假由部门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年休假情况的登记,填写《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并将本年度休假统计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中心职工要先履行完审批手续后,再行休假。
第五章探亲假
第四十三条工作年限满1年的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一)与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父、母住在外地,不能利用公休日探望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四十四条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探亲假的,可以2年假期合并1次使用,假期为45天。
(二)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实际团聚的时间,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往返路程所需实际天数不计在内)。
(三)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的职工,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四)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五条探亲假审批程序:
由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婚假
第四十六条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第四十七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职工,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仍可按照原规定享受7天晚婚假待遇。
第四十八条婚假不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四十九条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第五十条再婚的可享受婚假。
第五十一条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十二条婚假审批程序:
由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第五十三条产假
(一)育龄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包括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1.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2.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3.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4.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给予7日护理假(不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女方另再增加产假30天或不休此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
(五)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六)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如生育津贴高于发放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基本工资除外)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五十四条计划生育假
做各种节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给予相应的计划生育假。
第五十五条哺乳假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
(二)哺乳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房贴、公积金、社会保险,停发其他福利待遇。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连续计算工龄。
(三)婴儿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每天在劳动时间内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五十六条产假、哺乳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审批程序:
(一)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
由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二)哺乳假:
由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八章公(工)伤假和丧假
第五十七条公(工)伤假
因公(工)负伤,因公(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经劳动部门鉴定,可享受公(工)伤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丧假
中心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亡故,可享受丧假3天,赴外地奔丧的可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五十九条公(工)伤假、丧假审批程序:
(一)公(工)伤假:
由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二)丧假:
由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心职工各种请休假,均填写《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请休假审批表》。
审批表由本人按照审批权限完成审批手续,并交人事处备案。
第六十一条职工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第六十二条日工资=月应发工资/月计薪天数;基本工资指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月计薪天数。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的,按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原《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海标办发〔201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职工请休假审批表
2.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
3.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考勤表
附件1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职工请休假审批表
部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请休假类别(在□中划√表示)
□事假□病假□年休假□四年一次探父母□一年一次探配偶
□婚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一年一次探父母
□公(工)伤假□丧葬假□计划生育假其它:
请休假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天
去向
原因
应销假时间
年月日前
部门
领导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人事
部门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管
领导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中心
主任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销假
时间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备注:
所有请休假审批表完成审批手续后,交人事处备案(具体审批程序见背面)。
请休假审批程序:
1.事假、病假:
(1)1天以内,部门领导审批;
(2)1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3)10天以上,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2.年休假:
一般职工由部门领导审批,部门领导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3.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丧假:
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4.哺乳假:
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5.工伤假:
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附件2
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
(20年度)
部门:
报送日期:
填表人:
部门领导签字:
序号
姓名
参加工作
时间
工作
年限
休假
天数
离津时间
返津时间
附件3
部门月考勤表
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正常出勤画√;其它迟到、早退、事假、病假等如实填写。
填表人:
部门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