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监督业务考核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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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监督业务考核试题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监督业务考核试题
一、填空题: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
2、设定和设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
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
5、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
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
8、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
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10、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
12、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
1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
15、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1)
16、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
1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1)
18、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1)
1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
20、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
2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
2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
23、行政处罚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公开举行。
(1)
2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_不停止_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2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
2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
27、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
2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
29、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
30、行政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
31、立案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
32、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2)
33、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2)
34、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
35、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
36、询问笔录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1)
3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
3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1)
39、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3)
40、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1)
41、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2)
42、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1)
4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
44、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
45、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1)
4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
47、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
48、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3)
4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尾部应由办案人员签名,写明撰写时间,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
(3)
50、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
5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1)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
53、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
54、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1)
55、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1)
56、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57、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
58、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
59、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一般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
6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
6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1)
6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
6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
6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1)
65、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
66、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
6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2)
68、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
69、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1)
70、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3)
7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
7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
7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1)
74、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1)
75、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1)
76、《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2)
77、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1)
78、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1)
79、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
80、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
8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
82、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
83、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1)
84、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
85、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1)
86、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1)
87、《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
88、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89、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1)
90、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1)
9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
9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9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
94、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1)
95、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
96、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2)
97、企业的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1)
98、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1)
99、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2)
100、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3)
二、判断题:
1、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
2、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
3、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 )2
4、某税务局对卖房逃税的本局工作人员甲作出了罚款的决定。
该处罚决定是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一种行政处分。
(×)3
5、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3
6、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可以先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待当事人履行后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
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
9、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 × )1
10、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1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可以代替刑罚的具体体现。
(×)1
13、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
14、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1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
16、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
17、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作出。
(×)1
18、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
19、县、乡两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
2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
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一切违法行为,均应当立案。
(×)1
22、凡当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都可以当场收缴。
(×)1
23、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1
24、行政处罚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主持。
(×)1
2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
26、在听证案件中,第三人亦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1
27、对于扣留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办案机关可以先行处理。
(×)1
2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2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都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1
30、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可以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1
31、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 ×)2
32、证据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
33、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由第三人到场见证。
( ×)1
34、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办案人员可以提取复制件,但办案人员必须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签名或者盖章。
( ×)1
35、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
3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当事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 ×)1
37、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1
38、证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2
39、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1
40、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1
41、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该办案人员应当立即停止调查,否则属于违法取证。
(×)1
42、没收物品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3
4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包括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1
44、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2
45、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1
46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可以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1
4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必须实施,否则就是不作为。
(×)1
4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1
49、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就是要先处罚后教育,所以要进行案后回访加以教育(×)1
50、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需要挪用的也不得超过一个月。
(×)1
51、《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含个人。
(√)1
52、公益广告可以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1
53、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方言。
(×)1
54、企业在门楣上标明其企业名称的标牌、匾额属于户外广告。
(×)1
55、印刷品广告可以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但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
(×)1
56、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食品,其广告中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
57、酒类广告中可以出现成年人的饮酒动作,但不得出现未成年人形象。
(×)1
58、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1
59、房地产地产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
60、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应当先经烟草管理部门审查。
(×)1
61、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1
62、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1
63、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都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1
64、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
65、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企业法人。
(×)1
66、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1
67、产品配方作为技术信息,自然是商业秘密。
(×)1
68、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销售商品就是不正当竞争。
(×)1
69、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1
70、知名商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时一并认定。
(√)1
71、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72、奥林匹克旗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
(×)2
73、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1
7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的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
75、企业标准肯定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
76、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
77、依照《产品质量法》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进行处罚。
(×)1
78、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1
79、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80、经营者不得冒用他人的厂名,但可以使用代表他人厂名的代号、图形。
(×)1
8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
8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录音。
(×)1
8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1
8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
85、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无权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1
86、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举行听证。
(×)2
87、食品流通许可只要经过现场核查的,就不需要举行听证。
(×)1
88、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1
89、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
90、个体工商户只能个人经营。
(×)1
9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
92、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
9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及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
94、企业登记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营业执照。
(×)1
95、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1
9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
(√)1
9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进行检查,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1
98、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2
99、法律条文一废止,就不能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
100、计算违法所得时应扣除当事人缴纳的各种税费。
(×)1
三、单项选择题: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A)的行政处罚。
1
A、罚款B、拘留
C、警告D、罚金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行政处罚。
1
A、减轻B、从轻
C、不予D、不再给予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