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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四、基金财产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六、交易安排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十、基金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十七、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处理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二十二、其他事项

  鉴于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_________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_________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_________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册资本:

_______________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_______________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

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回函确认。

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

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改变或其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改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申购赎回转换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帐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因管理人的原因使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尚未被执行之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投资指令。

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

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更改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停止执行。

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帐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导致基金头寸不足而使托管人无法正常清算,托管人应该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次日12:

00前补足头寸,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管理人超头寸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将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2.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帐目的核对:

资金帐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

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日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证券帐目的核对:

证券帐目是指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

证券交易帐目每周核对一次,实物券帐户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四)基金持有人认购,赎回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认购和赎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注册登记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五)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15:

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基金募集期间,认购数据不需按上述要求发送。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

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_________年。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数据接口规范双方保持一致。

 

  5.关于清算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6.对于基金份额申购,基金转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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