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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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洗煤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是地面煤流系统及矿井煤炭精加工生产的管理单位,负责煤炭地面运输、煤炭初步分选及煤炭洗选加工、煤泥水处理。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

第五条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负责洗选工艺的改进,设备的改造、更换、维修、调试等工作,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满足生产需求。

第七条对洗选工艺及现场设备运转情况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

第八条参加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落实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一条负责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对本单位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积极推广洗选工艺及设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违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本部门洗选设备的改造、更换、维修达不到标准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对洗选工艺及现场设备运转情况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洗煤厂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组织本部门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的,洗煤厂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备(设施)、场地、车间、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洗煤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厂长是洗煤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

第五条负责组织学习、落实阳城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六条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七条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负责组织编制本厂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负责落实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条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一条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洗选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负责对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要害部位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负责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

第十六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现场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组织学习、落实阳城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组织编制本厂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在批准后实施,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落实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定期进行洗煤厂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备(设施)、场地、车间、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厂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三十一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洗煤厂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党支部书记是洗煤厂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厂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助厂行政搞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教育、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

第五条负责监督阳城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协助厂行政总结推广各项安全生产经验,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优秀党员、先进党小组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调动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九条支持工会、团委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第十条积极组织开展选煤厂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十二条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

第十四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现场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未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监督阳城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落实情况,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协助厂行政搞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教育、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教育不到位、职工的个人安全意识差,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及时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影响安全生产,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八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党支部书记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洗煤厂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技术员是本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洗煤厂技术管理工作。

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

第五条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负责建立健全洗煤厂工艺、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七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重点把关,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协助厂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积极在本厂推广先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

第十条负责编制机电设备检修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现场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的,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违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洗煤厂工艺、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出现问题,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重点把关,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洗煤厂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洗煤厂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洗煤厂机电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机电副厂长是洗煤厂机电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者,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

第五条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七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重点把关,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协助厂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协助厂长对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组织和参与制定洗煤厂年度、季度、月度的机电系统等检修计划。

第十一条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十四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违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协助厂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组织和参与制定洗煤厂年度、季度、月度的机电系统等检修计划,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厂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机电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洗煤厂生产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生产副厂长是洗煤厂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者,必须熟悉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

第五条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七条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厂长按规定进行考核,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违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洗煤厂机电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厂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生产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生产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洗煤厂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材料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单位的材料供应和核算工作。

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三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熟悉本单位作业流程,认真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工作。

第五条详细编制、审查本单位月度材料、配件计划,认真核对各类材料、配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数量是否正确。

第六条负责规范材料计划、领用、入库、库内管理、出库、厂内领用程序、现场使用、交旧、稽核以及急件管理,帐、物、卡、票要一一对应。

第七条随时掌握安全生产过程中所需材料、配件情况,及时提出领取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第八条对所领取的材料、配件进行严格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入库。

第九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各种材料、配件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消防以及进口配件、重点设备配件、主要生产材料等要进行重点控制,对日常库存和储备库存以及考核费用及比例构成等要进行及时协调。

第十一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做好自主保安工作,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对本单位作业流程不熟悉,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工作,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详细编制、审查本单位月度材料、配件计划,未核对各类材料、配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数量是否正确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材料计划、领用混乱,帐、物、卡、票无法对应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随时掌握安全生产过程中所需材料、配件情况或未及时提出领取计划,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对领取的材料、配件未进行严格检查即入库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深入现场,了解各种材料、配件的使用情况,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章操作,导致自身受伤害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材料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班长是本生产班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执行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利用班前(后)会时间,根据本班次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指定两人以上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内隐患排查制度。

第六条现场在用设备(设施)、仪器出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第七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八条掌握本班组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合理组织生产。

第九条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熟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性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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