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03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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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0328

广西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

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金融电子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综合业务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业务系统主要处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发起的,收付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在广西辖内的跨行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综合业务系统票据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实时处理、定时轧差净额清算”的办法,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人民银行批准用于办理支付结算的凭证。

第五条经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批准,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者和系统使用者,适用本办法。

系统参与者,包括广西辖内各银行、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国家金库各市中心支库和国家金库各县支库,以及结算中心批准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特许参与者。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结算中心批准通过本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系统运行者,是指综合业务系统的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设在结算中心。

系统使用者,是指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城市间轧差净额清算并负责在本行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轧差净额清算的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门。

第六条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负责根据数据处理中心提交的轧差净额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条各银行可采取直联或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

以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的银行(以下简称直联银行),其行内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可通过行内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

以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的银行(以下简称间联银行),其行内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不直接连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商业银行端业务处理子系统”发起和接收业务。

第八条各银行经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通过其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清算账户,是指各银行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九条各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情况和清算需要,在清算账户中留足资金,保证资金足额清算。

第十条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的,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的,纸质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支付信息经过计算机进行技术性检验和系统参与者会计营业部门审核确认后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二章原始票据交换

第十二条综合业务系统实行部分贷记业务票据截留制度,以信息流代替票据流,电子凭证代替原始凭证作记账凭证。

普通借记业务和国库业务暂不实行票据截留,仍按原票据交换区域交换原始票据,原始票据为记账凭证。

非截留票据不允许跨区提出借记、贷记业务,不做跨区交换。

第十三条非截留票据的支付业务,原始票据交换区域暂保持现有交换范围不变。

待条件成熟后,可扩大原始票据交换的范围和改变原始票据交换的方式,但需报经结算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结算中心负责广西区域原始票据交换的管理与考核,同时组织南宁市原始票据交换。

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负责组织当地原始票据交换,并填写《原始票据交换考核情况表》(附表一),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填好的上月《原始票据交换考核情况表》报结算中心,结算中心于每月10个工作日前通报广西全区原始票据交换的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管辖行是指各银行在广西范围内具有管辖权的全国性银行广西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银行总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交换行是指直接参加原始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银行管辖行可在同一原始票据交换区域内指定一家或多家辖属分支机构作为交换行参与原始票据交换工作,并填写《金融机构加入、变更、退出原始票据交换申请表》(附表二),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结算中心批复后,确认交换行行名、行号,并由结算中心向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银行申请变更交换行行名、行号或退出交换,应由银行管辖行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结算中心审核后予以批复,完成交换行行名、行号的变更或交换行的相关退出工作,并由结算中心向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交换行应指派专人担任票据交换员,票据交换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指派、调整交换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报备。

参加南宁市原始票据交换的交换行,交换员信息调整应向结算中心报备,参加各市及县(市)支行原始票据交换的交换行,交换员信息调整应向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报备。

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条银行加入综合业务系统需经结算中心批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各管辖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满足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资金流动性等相关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五)遵守支付结算的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支付结算记录;

(六)从业人员了解掌握业务系统相关知识并通过知识测试;

(七)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各管辖行加入综合业务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各管辖行提出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行为。

审核,是指结算中心审查、核准各管辖行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各管辖行按规定完成加入系统前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各管辖行正式接入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申请。

各管辖行应向结算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对该银行机构全称、支付系统行号、申请接入方式(一点接入或多点接入)、系统连接模式(直联或间联)、清算模式(一点清算或多点清算)、清算行行名行号、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进行描述,并对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四)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审核。

结算中心受理管辖行报送的申请材料后,采取以下方式对申请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管辖行进行审核: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知识测试;

(二)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实;

(三)约谈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方式。

结算中心完成审核工作后,确认该机构符合加入条件的,以书面批复方式核准其加入综合业务系统。

第二十五条实施。

申请管辖行应在收到书面批复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结算中心领取接口规范、仿真软件、系统互联规范等综合业务系统相关资料。

申请管辖行应在收到结算中心批复后三个月内完成实施工作,实施工作完成后,结算中心对实施工作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准备和接口程序开发等。

验收合格后,结算中心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加入。

各管辖行完成系统开发工作后,须向结算中心提交正式接入综合业务系统处理支付业务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应对工程实施、网络状况、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综合业务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三)结算中心出具的验收报告;

(四)其他事项。

各管辖行在收到结算中心同意其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批复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上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管辖行需变更行号等相关事项,应向结算中心报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及变更原因等内容;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结算中心在收到申请经审核无误并通过后,书面批复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各管辖行需变更名称,应向结算中心报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及变更原因等内容;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结算中心在收到申请经审核无误并通过后,书面批复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因机构撤并或业务需要,已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银行可申请退出综合业务系统。

各管辖行申请退出综合业务系统时,应向结算中心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应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退出系统的原因等内容;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结算中心在收到退出申请后,核实其是否符合退出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批复。

第三十条各银行清算行的增加、变更、退出由管辖行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清算行加入、变更、退出综合业务系统申请表》(附表三),结算中心在收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具体日期,并由结算中心向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报备。

本办法所称各银行清算行是指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设人民币存款清算账户并在人民银行参与资金轧差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各银行需开设、变更、撤销清算账户账号、户名等相关事项,应由提出申请的清算行向其清算账户开户的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待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人民银行广西区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将具体启用日期以书面方式告知结算中心。

第三十二条各管辖行辖属分支机构的准入、变更、退出由管辖行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金融机构加入、变更、退出综合业务系统申请表》(附表四),结算中心在收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知识测试,并确定该机构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具体日期。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综合业务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贷记业务:

贷记业务是指银行受理客户提交的收款人在他行开户的业务,包括:

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国库资金划缴,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借记业务:

借记业务是指银行受理客户提交的付款人在他行开户的业务,包括:

支票(转账)、本票、汇票、国债兑付,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普通贷记业务是指无需提入行实时确认的贷记业务。

包括:

1.汇兑;

2.进账单;

3.委托收款(划回);

4.托收承付(划回);

5.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6.网银贷记支付业务;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

普通贷记业务处理流程为:

银行柜台受理客户业务,检查票据要素→核对票据要素无误后,借记客户账户→组织交易报文,向数据处理中心发送普通贷记业务报文→数据处理中心在接到付款行发送的业务报文后,进行检查(验证数据报文密押,解析业务报文、对报文内容进行合法性检查,检查当前系统状态、工作场次等信息。

如信息检查过程中发现错误,则返回相应的错误信息。

如付款行收到数据处理中心返回的处理失败信息,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处理。

)→数据处理中心对收、付款行进行资金轧差→数据处理中心向收款行发送贷记指令,同时向付款行返回处理结果应答→收款行在接收到数据处理中心发送的普通贷记指令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二)实时贷记业务

实时贷记业务是指需要提入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60秒)返回确认的贷记业务。

包括:

1.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2.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实时贷记业务处理流程为:

银行柜台受理客户业务,检查票据要素→核对票据要素无误后,付款行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向收款行发起收款账户检查交易→收款行查询指定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如收款行返回收款账户状态异常信息,则付款行不再进行后续处理)→付款行借记客户账户或收取客户现金→组织交易报文,向数据处理中心发送实时贷记业务报文→数据处理中心在接到付款行发送的业务报文后,进行检查(验证数据报文密押,解析业务报文、对报文内容进行合法性检查;检查当前系统状态、工作场次等信息。

如信息检查过程中发现错误,则返回相应的错误信息或处理失败信息,付款行收到数据处理中心返回的处理失败信息,应进行本行账务冲正处理或退回客户现金)→数据处理中心对收、付款行进行资金轧差→数据处理中心向收款行发送贷记指令,同时向付款行返回处理结果应答→收款行收到数据处理中心贷记指令后,实时贷记收款账户。

(三)普通借记业务

普通借记业务是指无需付款行确认,数据处理中心直接清算的借记业务。

包括:

1.银行汇票、本票;

2.不含支付密码的普通支票业务;

3.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4.国库借记汇划业务;

5.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业务处理流程为:

客户持他行签发票据在自己的开户行要求提示付款→收款行在核对票据要素后向数据处理中心发起普通借记交易→数据处理中心在接到收款行发送的业务报文后,进行检查(验证数据报文密押,解析业务报文、对报文内容进行合法性检查,检查当前系统状态、工作场次等信息。

如信息检查过程中发现错误,则返回相应的错误信息,收款行不做后续处理)→数据处理中心对收、付款行进行资金轧差→数据处理中心向付款行发送普通借记交易指令,同时向收款行发送成功受理应答→收款行收到成功应答后作暂收处理→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记指令后,扣减(暂付)付款人账户余额。

待原始票据通过实物票据交换方式传递至付款行后,付款行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

如收款行在隔场未收到付款行退票信息时,对收款人账户进行入账处理。

(四)实时借记业务

实时借记业务是指需要付款行确认,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60秒)返回确认结果的借记业务。

包括:

1.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2.带密押本票业务;

3.含支付密码的对公通兑业务;

4.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业务处理流程为:

客户持他行签发票据(或个人持他行卡)在银行营业网点要求提示付款→收款行在核对票据要素或系统识别客户银行卡信息后向数据处理中心发起实时借记交易→数据处理中心在接到收款行发送的业务报文后,进行检查(验证数据报文密押,解析业务报文、对报文内容进行合法性检查,检查当前系统状态、工作场次等信息。

如在信息检查过程中发现错误,则返回相应的错误信息,收款行不做后续处理)→数据处理中心向付款行发送实时借记交易指令→付款行收到实时借记指令后,验证付款账户状态、账户余额、支付密码等信息(个人核对账户密码)→验证成功后扣减付款账户余额(验证失败的,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向收款行返回失败信息,付款行不做后续处理)→数据处理中心接收到付款行返回的处理成功信息后,数据处理中心对收、付款行进行资金轧差,将结果返回收款行→收款行对收款人账户进行实时入账处理。

如收款行在规定时间内(个人业务60秒)未收到数据处理中心返回的处理结果信息,应向数据处理中心发起冲正业务。

第三十四条综合业务系统使用以下业务印章:

(一)南宁市原始票据交换使用以下印章:

1.“南宁市金融系统同城票据清算专用章

(1)”和“南宁市金融系统同城票据清算专用章

(2)”,分别由参加南宁市原始票据交换的交换员和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2.“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系统业务专用章”样式和规格由结算中心决定,并负责刻制、保管和使用。

(二)各地(市)、县原始票据交换专用章按照《关于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宁银办发(2008)76号)的规定,使用“×××金融系统同城票据清算专用章

(1)”和“×××金融系统同城票据清算专用章

(2)”,分别由参加各地(市)、县原始票据交换的交换员和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3.原始票据交换需要新刻制的印章由结算中心负责,印章停用或销毁应缴回结算中心统一处理。

第三十五条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银行往来款项划拨凭证”、“提入贷方凭证”和“提入借方凭证”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管理,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

第二节提出、提入业务

第三十六条综合业务系统借记业务实行“谁审核付款谁负责”,贷记业务实行“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银行受理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严格审查,确保凭证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十八条银行提出的支付信息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并与原始凭证相符;支付信息录入未经复核程序不得提出交换。

第三十九条银行应对提出的支付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提出信息“不成功”的提示,可联系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应以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银行应及时接收提入的支付信息,并通过技术性审查和合法性确认,及时处理支付信息,并打印提入贷方(借方)凭证。

第四十一条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记账凭证进行审查,电子记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作为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综合业务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四十三条各银行可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受理的借记支付业务进行付款确认。

实时借记业务应采用支付密码、账户密码或实时代扣协议作为审核支付款项的依据。

采用支付密码或实时代扣协议作为核验方式的,各银行应与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或相关协议书作为审核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三节国库业务

第四十四条国库提出、提入业务票据暂不截留,广西辖内各级国库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协商,对符合条件的票据可实行票据截留。

在截留票据前,国库部门以原始凭证为入账依据。

第四十五条银行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税收缴款书,应认真审核缴款书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等,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在受理缴款书后,应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同时在缴款书各联次上加盖业务公章的日期必须一致。

第四十六条银行应正确处理综合业务系统票据提出、提入的国库业务,原始凭证必须封包提交。

银行划退国库业务时,应在收到国库原始凭证后与退票理由书一同退回。

第四节退票处理

第四十七条普通贷记业务退票处理。

普通贷记业务退票是指原普通贷记业务收款行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将原普通贷记业务退回原付款行的业务。

无法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因包括:

(1)收款账号不存在;

(2)收款账户已冻结;

(3)收款账号户名不符;

(4)非本行票据或结算凭证;

(5)未经出票人签章或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

(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填写不全、更改或有误;

(7)原始凭证记载事项涂改的;

(8)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不符、书写错误;

(9)收款人名称更改;

(10)更改可更改事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11)背书无效;

(12)已办理挂失止付手续或司法机关通知止付;

(13)伪造或变造票据;

(14)使用粘单的票据,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15)未加盖日期受理章;

(16)预算级次有误;

(17)收款国库有误或无收款国库;

(18)预算科目名称或代码有误;

(19)无原始凭证或凭证联次不全;

(20)提出交换清单与附件金额不符;

(21)其他。

第四十八条普通借记业务退票处理。

普通借记业务退票是指原普通借记业务付款行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将原普通借记业务退回原收款行的业务。

无法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因包括:

(1)票据号码不存在;

(2)票据已兑付(票据号码已销号);

(3)支付密码错;

(4)付款账户不存在;

(5)付款账号户名不符;

(6)付款账户已冻结;

(7)付款账户余额不足;

(8)非本行票据或结算凭证;

(9)未经出票人签章或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

(10)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填写不全、更改或有误;

(11)原始凭证记载事项涂改的;

(12)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不符、书写错误;

(13)远期或已逾提示付款期;

(14)收款人名称更改;

(15)更改可更改事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16)背书无效;

(17)已办理挂失止付手续或司法机关通知止付;

(18)伪造或变造票据;

(19)使用粘单的票据,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20)未加盖日期受理章;

(21)预算级次有误;

(22)收款国库有误或无收款国库;

(23)预算科目名称或代码有误;

(24)无原始凭证或凭证联次不全;

(25)提出交换清单与附件金额不符;

(26)其他。

第四十九条提入行办理退票业务必须填写纸质退票理由书(附表五),经会计主管审批,并建立严密的登记手续,退票理由书内容要填写齐全,凡退票理由选择“其他”的,退票行必须在“退票法律依据”栏注明退票理由或法律依据,并依据纸质退票理由书在系统中录入电子退票信息。

第五十条实行票据截留的普通贷记业务退票,原业务收款行应在收到该笔普通贷记业务后及时提出电子退票信息,最迟不能超过下一工作日中午12:

00。

未实行票据截留的普通贷记业务退票,原业务收款行应于原业务所属交换场次的下一交换场次办理退票业务,退票时应将原始票据与纸质退票理由书一并退回原付款行。

第五十一条实行票据截留的普通借记业务退票,原业务付款行应在收到该笔普通借记业务后及时提出电子退票信息,最迟不能超过下一工作日中午12:

00。

未实行票据截留的普通借记业务退票,原业务付款行应于原业务所属交换场次的下一交换场次办理退票业务,退票时应将原始票据与纸质退票理由书一并退回原收款行。

原票据提出行应在原业务所属交换场次的下一交换场次结束后,确认无退票,方能贷记收款人账户抵用。

第五十二条对实时借记、实时贷记业务,综合业务系统实行即时抵用,不支持退票。

如需办理退汇,由收款行联系收款人与付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节信息业务

第五十三条综合业务系统处理下列信息业务:

(一)查询、查复;

(二)邮件报文;

(三)其他业务。

第五十四条各银行应加强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管理,按照“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处理查询查复业务。

银行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区域票据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的查询报文格式发出查询,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应根据查询的内容,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2:

00前,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

第五十五条邮件报文主要用于非支付业务且无规定格式信息的发布或告知,各系统参与者不得使用邮件报文发送与本系统无关的信息。

第五章轧差处理和资金清算

第五十六条综合业务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其资金清算由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门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在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七条综合业务系统的运行时序参数设置由结算中心确定。

第五十八条结算中心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调整综合业务系统的运行时间、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即时生效。

第五十九条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处理中心按规定时间场次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数据处理中心按清算行和运行综合业务系统的城市分别生成综合业务系统清算行资金清算差额报告表和同城清算记账凭证,结算中心经技术检查核对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清算行资金清算差额报告表和同城清算记账凭证上加盖“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系统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保存于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中。

第六十条综合业务系统轧差清算后,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业务终端打印清算行银行往来款项划拨凭证、已加盖结算中心电子印章的综合业务系统清算行资金清算差额报告表和同城清算记账凭证,并及时进行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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