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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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修改版
第一篇: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
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
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
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
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
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
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
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
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
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赵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
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
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复员费属个人财产,应归甲方所有,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
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并简述理由。
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
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
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问: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
为什么?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
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
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
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
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
领取了结婚证。
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
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
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
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
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为什么?
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
为什么?
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
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
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
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
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
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
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王海与赵红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王海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疾病。
为达到与赵红结婚的目的,王海一直隐瞒病情。
2002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赵红发现了王海的病情,王海也如实相告。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此病很难治愈且极易传染他人,赵红思之再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
(2)王海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3)不服法院判决时可否上诉
李某(男)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
3个月后,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婚前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内,次年生育一女。
李某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辞职,2001年,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一个朋友出国,已还债2万元,尚欠1万元。
后来,李某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负担家庭开支。
王某工资微薄,为维持母女生活,已借债2千元。
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多次规劝,李某仍我行我素。
无奈,2004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提出2千元债务由双方清偿。
李某表示坚决不离婚,如法院一定判决离婚,他也不能负担女儿抚养费;尚欠1万元借款由双方清偿,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
就住房问题,法院审理查明,在2000年李某原单位住房改革时,已用两人存款以市场价购买了此房,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李某。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2)离婚后,李某对女儿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
(3)现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
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
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
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
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
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35.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
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
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
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
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
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如何处理?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
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
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
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
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
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
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
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王大可,男,赵小颖,女,于1995年2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隆重的结婚典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一个月后,赵小颖提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王大可借故推拖。
1996年8月,赵小颖生一女孩后再次催促王大可办理结婚登记,王大可又借故推拖,遂引起赵小颖怀疑。
赵小颖通过多方了解证实,王大可在家乡已有妻子、儿子,于是,赵小颖于1997年2月向法院诉请离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王大可、赵小颖的婚姻是否有效?
②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
王光夫妇婚后多年未育,后经合法收养手续,收养了李林夫妇5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王小涛。
由于王光夫妇的溺爱,王小涛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王光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
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王光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何补偿。
王光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
李林夫妇此时年老体衰,闻听此事后找到王小涛,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王光夫妇与王小涛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②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对王光夫妇应否补偿相关费用?
③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对李林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
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
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
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
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
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
②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
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2002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
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
刘歌提出:
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
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③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④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
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
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
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
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
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
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
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
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
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
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徐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徐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
2002年3月徐艳与王强登记结婚,同年8月徐艳取得其父遗产4万元。
王强在婚前购买轿车一辆供家中使用。
2004年因王强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
2004年底徐艳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王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就此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强可否分割徐艳继承其父遗产4万元?
2)徐艳可否分割王强购买的轿车?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
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
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
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
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
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
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
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
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
(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
(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
(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
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杨某辩称:
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第二篇: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案例:
案例一:
离婚后财产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
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
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
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问题1:
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①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
④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
问题2:
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
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半的抚养费;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案例二:
领养方面继承权的问题
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
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
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
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
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问题1:
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
不能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义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义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只要没有都同意恢复亲子关系,则不能恢复;
问题2:
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
不可以。
王涛与其母没有恢复母子关系,,即不享有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案例三:
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的问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
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
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
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
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
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1: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本案应判决离婚。
因为张某已经与他人同居,符合判定离婚的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问题2:
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张某父母在婚前赠与的房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李某父母赠与的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受伤所得的赔偿金属于张某个人财产。
问题3:
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