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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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X府〔X〕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下同)产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以纯电驱动、燃料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导向,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引导创新商业模式,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公交、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

大力推进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更好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及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难题。

全面调动整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使用者、融资租赁企业等各方的积极性,建立以产业链企业之间风险共担、合作经营为主,以政府扶持、财政补贴为辅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模式,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1.新能源汽车运营商业化。

X年起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100%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车或纯电动车,X年底前公交车纯电动化率达60%以上,X年底完成全市公交车全部使用氢燃料电池车或纯电动车。

X年底前完成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建设,在现有开通氢能源汽车公交线作为运营示范线的基础上,加大县(区)氢燃料公交车和氢燃料物流车的商业运营推广应用。

2.新能源汽车生产规模化。

依托X内X、X飞驰等公司,打造X氢能小镇,建成全国最大产能的燃料电池电堆和系统生产线以及华南地区最大的氢燃料电池客车生产基地,实现年产5000辆氢燃料电池客车、年产2万套燃料电池电堆的生产能力,成为国内规模较大的氢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3.充换电基础设施便利化。

基本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换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换电设施为辅助,以城际、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使用便利、标准规范统一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到X年,争取全市建成集中式充电站12座,分散式充电桩611个。

4.加氢基础设施网络化。

组织编制加氢站试点建设方案,以满足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需求为目标,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建设加氢站。

X年,实现各县(市、区)和X新区至少建成一座加氢站的目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规模化生产。

1.做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

支持互联网、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行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加快新能源商用车生产基地建设,抢先打造全省氢能源商用车推广平台(X管委会、市商务局负责)。

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新能源整车企业和关键零部件企业,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用地指标(市国土规划局会X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

大力支持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技术攻关、工程研究和产品开发(X管委会、市科技局负责)。

支持引进和开发先进氢燃料电池乘用车,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基地建设。

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运营示范(市发展改革局、X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推进汽车电动化与智能化一体化发展。

贯彻落实省下达的车联网建设任务,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分阶段、分区域推进现有道路基础设施的适应性改造和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强化研发创新能力建设。

1.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积极承接省级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研发专题,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对接,积极争取省对我市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和智能终端等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系统和核心部件,以及动力电池电解质、正负极材料等关键材料的重大研发项目予以支持(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支持建设完善X氢能产业与新材料发展研究院,引进国内外氢能高端领军人才团队,争取在燃料电堆、电池总成等核心零部件研发上实现关键核心技术新突破。

支持相关企业加快开发高性能氢燃料电池电堆和动力系统(市科技局、X管委会负责)。

2.推动产业创新平台建设。

积极创建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创新平台,对新能源汽车领域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从现有的市级产业创新平台资金中优先给予建设补助;对国家级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X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负责)

3.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合作。

推动整车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关键零部件企业加强合作,支持在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智能化系统和充换电设施开发等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共建创新平台(市科技局负责)。

继续加强与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快创建国家级、省级实验室(X管委会、市科技局负责)。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公交、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企业可利用自有停车站场建设集中充电站,并鼓励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综合管理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支持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全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

自X年7月1日起,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验收手续。

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出具同意项目建设安装的意见;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当地县(市、区)住建部门督促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鼓励开展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提高充电桩使用效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

X年,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信息智能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营,我市现有和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必须接入平台,并实时提供运行信息。

接入平台并验收合格的充电设施方可申请省级财政补贴。

鼓励各类主体依托平台开发充电导航、故障报修、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4.规划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完善加氢站设计、建设及运营的管理体制和建设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加快加氢站的规划和建设,编制加氢站试点建设方案,满足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需求。

对列入试点建设方案拟建设的加氢站,由各地住建部门办理报建、验收等审批手续。

鼓励加油(气)站与加氢站合建,利用加油(气)站已有用地建设的,免予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负责)。

5.完善政策配套。

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地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对列入规划、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和加氢站,按公用设施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市国土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应出具同意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因充电设施建设需对变电设备扩容的,扩容工程按照原变压器资产权属由权属人出资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X供电局负责)。

支持充电桩业主安装独立电表,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础电费(X供电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免收充电设施业主接网费用(X供电局负责)。

自X年7月1日起全市充电服务价格最高限价执行为0.70元/kWh。

大幅降低氢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谷期用电价格,其用电价格执行我市蓄冷电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加快建立充电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

X年起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100%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车或纯电动车,X年底完成全市公交车全部使用氢燃料电池车或纯电动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尝试对新能源公交车实行联合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市交通运输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2.扩大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出租、环卫、物流等领域的应用。

新能源汽车进入租赁市场设置的技术参数不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辆。

X年起,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鼓励每年更新或新增的市政、通勤、物流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进一步加强新能源物流车推广力度,创造条件为新能源物流车使用提供便利。

(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综合管理局、邮政管理局联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加大对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力度,省级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分配、市(县)级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安排均倾斜氢燃料电池汽车(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结合加氢站建设情况,科学制定氢燃料电池汽车年度推广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积极争取省加大对我市新能源汽车的年度补助额度(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4.积极引导使用新能源汽车。

全面实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制度(市公安局负责)。

支持企业自购新能源客车用于内部通勤,对跨城区运营的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新能源汽车的排放检测设置绿色通道,在各县(市、区)城区范围划定新能源汽车夜间专用停车区,允许大型新能源客车使用公交车道,分类支持新能源物流车使用,各地要尽快制定增加新能源汽车使用便利性、实惠性的措施,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加强推广应用监管。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运营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发挥节能减排作用。

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对新能源汽车的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资金使用结果开展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建立完善废旧汽车拆解回收利用试点。

制定我市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指导一批有技术和资金实力的企业申报汽车报废拆解资质(市商务局负责)。

按照“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支持对废旧动力电池开展回收再利用,在我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尝试设立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1.做大做强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

以X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基地、氢能特色综合能源示范园区、氢能小镇为龙头,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整车规模化发展,引导关键零部件产业集聚,打造全国先进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

积极引导整车企业与关键零部件、材料企业进行合作,提升产业链上下游融合发展水平(X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2.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引导X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基地增能扩产。

各县(市、区)工业园积极承接X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等产业的转移,集约发展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产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负责)。

市促进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对相关项目落地等予以重点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

3.支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积极争取省对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的贴息支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及绿色债券(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充分发挥市产业发展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

(六)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1.实施质量提升计划。

支持新能源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开展技术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一致性和技术水平,落实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贯彻落实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加快建立安全可控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市质监局负责)。

2.建设检测认证服务机构。

依托X、国鸿重塑等企业,开展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检测认证平台和关键零部件第三方检测认证中心,积极争取省级标准化战略和质量检测专项一次性建设补助(市质监局负责)。

3.建设标准化体系。

加强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合作,开展“氢能与燃料电池标准化建设、产业发展政策规划研究、检测检验技术引进转化”等工作,超前推动建设X、X区域国家级氢能产业标准创新基地,支持X氢能标准化创新研发中心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标准体系研究,积极抢占行业生产标准话语权(X管委会、市质监局、科技局负责)。

(七)强化人才队伍支撑。

1.积极引进高端人才。

依托省“X人才计划”“扬帆计划”“X特支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计划,在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尤其是新一代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汽车智能终端等重点发展方向,支持创新团队和顶尖人才引进。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负责)

2.大力培养高端人才。

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鼓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到新能源汽车创新平台工作,发挥高端人才行业科技引领作用。

鼓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与新能源汽车骨干企业合作,对企业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在职联合培养。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通过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方式,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培养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议事协调机制。

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和X供电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承担。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就工作推进情况、工作存在问题、下阶段工作措施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发展改革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及相关任务分工,制定部门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年度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报联席会议备案。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工作及成效开展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与新能源汽车相关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挂钩。

市发展改革局要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市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各县(市、区)和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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