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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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1234567890—145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草案)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2年10月在万州区举行(部分项目先期举行).
二、主办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三、承办单位
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总工会、万州区人民政府。
四、参加单位
以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系统、驻渝部队为单位组团参加。
五、组别设置
设成年组和青少年组。
六、竞赛项目
(一)成年组
游泳、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柔道、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牌(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体育舞蹈、门球、钓鱼等19个大项。
(二)青少年组
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艺术体操、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体育舞蹈等20个大项。
七、运动员资格
(一)成年组
1。
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民代表其户籍所在区县参赛,也可代表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代表团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参赛,但须出具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
2。
市优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代表联办企业所属行业参赛,非在训选招运动员代表接收就业单位参赛.代表接收就业单位参赛须出具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
3。
驻渝部队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现役军人,同时应出具有效军人证件。
4.大专院校学生凭学籍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代表教育系统或学校所在区县参赛。
(二)青少年组
1.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不参加青少年组比赛.
2。
持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前),且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其年龄规定按单项比赛规程执行.
3.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代表重庆市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资格.各区县未经市体育局同意被外省市招收的队员,无论正式接收与否,均不得参赛.
4。
运动员代表资格按《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渝体〔2011〕290号)有关规定执行。
未按规定在2011年内完成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出现争议时,由争议双方按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至正式报名截止日期仍未协商解决的,该运动员不得代表争议的双方参赛,但可以个人名义参赛。
八、参加办法
(一)各参加单位须有3个分项或12名运动员报名参赛,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参与总排名,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进行单项排名。
(二)各代表团报名参加各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比赛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同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分项、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同一名领队、教练员等官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进行报名。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项目的报名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比赛,并按项目要求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包括正、副团长)按参赛运动员总人数15∶1配备(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运动员总人数不足90人的代表团,工作人员可配至6人.
(六)各代表团须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市重点区县体校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报市体育局,审核后公布两次计分运动员名单。
九、竞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出版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竞赛均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赛单位不足3个(含3个)的竞赛项目、参赛运动员不足3人(含3人)的竞赛小项不设项。
(四)除个别项目规则允许并列名次以外,其它项目不并列名次。
十、市重点区县体校两次计分
市重点区县体校(按渝体〔2011〕248号文件认定)的布局项目(按渝体〔2008〕133号文件认定),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运动员可进行两次计分.
(一)市重点区县体校两次计分仅限于青少年组单人单项项目.
(二)代表重点区县体校所在区县参赛;
(三)持有原输送区县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市重点区县体校的录取通知书;
(四)两次计分运动员占双方代表团报名名额;
(五)市重点区县体校之间,同一布局项目的运动员不实行两次计分。
(六)各代表团单项两次计分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规程规定青少年组运动员报名总人数的20%(不足取整数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且最多不得超过5人.
十一、市体育局与行业单位、区县政府联办市级优秀运动队或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
2011年12月31日前与市体育局正式签订联办市级优秀运动队或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协议的行业单位或区县,可享受代表其参赛或加分政策。
联合办队办法另行下发.
(一)与行业单位联办市级优秀运动队
市级优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代表联办单位参加成年组比赛。
(二)与区县政府联办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
足球、篮球项目代表联办单位参加青少年组比赛并与原输送单位实行两次计分,其他项目运动员回原输送区县参赛。
联办单位享受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输送加分。
十二、录取名次、计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录取前十二名,其他项目录取前八名,前三名(足球、篮球项目青少年组前九名)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其余名次颁发证书。
具体计牌计分办法如下:
1。
青少年组足球、篮球项目
获得第一至三名的队,分别按4、2、1枚计算金牌;获得第四至六名的队,分别按3、2、1枚计算银牌;获得第七至九的队,分别按3、2、1枚计算铜牌.获得前十二名的队,分别按52、44、40、36、32、28、24、20、16、12、8、4分统计.
2.排球和成年组足球、篮球项目
录取前十二名,按所取得的奖牌数×4计算奖牌,按13、11、10、9、8、7、6、5、4、3、2、1×4计算代表团总分.
4.其他项目按13、11、10、9、8、7、6、5分计算代表团总分。
(二)奖励奖牌、分
奖励奖牌、分只计入青少年组。
除超、破纪录奖励计入单项成绩以外,其余各项奖励牌、分直接计入代表团.
1。
超、破纪录奖励
凡超世界纪录加计52分,超亚洲纪录加计39分,超全国纪录加计26分;破重庆市最高纪录加计13分(举重项目抓举、挺举破重庆市最高纪录予以承认,但只按总成绩破市最高纪录计算加分;游泳接力分段,射击、射箭团体项目个人成绩超、破纪录不加分)。
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
2。
大赛成绩奖励
(1)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
我市运动员在以下大赛上获得录取名次,按如下方式计入原输送区县代表团:
获奥运会录取名次:
按实际奖牌、名次分×6计入。
获世界杯、世锦赛录取名次:
按实际奖牌、名次分×4计入。
获亚运会录取名次:
按实际奖牌、名次分×3计入。
获亚洲杯、亚锦赛录取名次:
按实际奖牌、名次分×2计入。
获全国计奖赛录取名次:
按实际奖牌、名次分计入。
如同一单位在两人(含两人以上)项目中获名次,则所获奖牌、名次分最多按两人计入原输送区县代表团.
(2)获得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录取名次:
按照实际奖牌、名次分计入参赛代表团和运动员原输送区县代表团(如同一单位在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中输送有多名运动员,则每名运动员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奖牌、分值的50%计入运动员输送区县代表团)。
3。
市级优秀运动队选招队员输送奖励
各区县在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的选招运动员(以批文为准)及我市向解放军队输送的两次计分运动员,每输送一人,按1枚金牌、13分计入原输送区县代表团(青少年后备人才梯队联办项目同时按每人0。
5枚金牌、6。
5分计入联办区县代表团。
输送与联办为同一单位的不重复计分)。
(三)两次计分方法
1。
重点体校单人单项项目:
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按照1枚金(银、铜)牌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2.青少年组联办足球、篮球项目:
只计分数,不计奖牌。
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即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如同一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四名以上的运动员,则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即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16分、12分、8分、4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四)并列名次计分办法
比赛中如出现单项比赛名次并列,将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将全部空出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分,作为并列名次者名次分。
如果第8名并列,则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别进行统计。
奖牌并列各按1枚计算.
十三、代表团名次的公布
(一)本届市运动会分别公布成年区县组、成年行业组、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组代表团金牌榜、奖牌榜、总分榜。
1。
成年区县组、行业组以竞赛成绩的奖牌数、总分进行统计,分别录取金牌、奖牌和代表团总分前十二名。
2。
青少年区组、县组以竞赛奖牌数、竞赛总分、奖励奖牌数、奖励分之和进行统计,分别录取金牌、奖牌和代表团总分前十二名。
(二)金牌、奖牌、总分榜具体排列方法
1.金牌榜:
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依次按银牌、铜牌数量、总分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然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2.奖牌榜:
奖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量相同,依次按金牌、银牌、铜牌数量、总分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然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3。
总分榜:
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依次按金牌、银牌、铜牌数量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然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十四、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另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输送奖"、“竞技体育突出贡献奖”、“最佳赛区奖”和“最佳承办单位奖”,其评选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五、裁判员
各项目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选派,不足部分由组委会竞赛组与承办单位协商选调。
十六、报名、报到办法
(一)本届市运动会实行两次报名
1.第一次报名:
各代表团在《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正式印发后60天内,按大会统一制定的报项表填报(一式二份),报市体育局(报项表必须由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逾期报项的不予受理.报项后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
的资格,并扣该代表团20分。
2.第二次报名:
参赛代表团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报名,一经报名不得更改。
未经组委会同意无故不参加比赛的,将取消该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并扣该代表团50分。
(二)报到
各参赛队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日期、地点准时到赛区报到.
十七、仲裁委员会
各单项竞赛成立仲裁委员会,并按体育总局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八、资格审查委员会
负责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运动员参赛资格违纪行为等工作。
十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负责对违反规定使用兴奋剂的处罚,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责调查处理对在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期间有关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赛风赛纪处罚规定另行下发)。
二十、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
米。
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
代表团团旗在第二次报名时交市体育局备用,闭幕式后由各代表团领回.
二十一、经费及其他
(一)成年组一切费用自理。
(二)青少年组运动员的食宿费由大会给予部分补贴,其他经费自理。
(三)大会补贴承办赛区部分竞赛经费。
二十二、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第四届运动会项目设置及运动员
参赛年龄规定
序号
项目
组别
年龄
人数
项目总人数
金牌数
金牌总数
比赛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