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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秩序观

略论哈耶克的秩序观

——兼析政府与市场的可能边界

束顺民

内容提要:

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各界的反思与检讨。

研读哈耶克的著作,理解哈耶克的知识论,把握哈耶克的秩序观,在此基础上探讨政府与市场的可能的合理边界,是知识界当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对这一议题的探究,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均衡有序发展。

关键词:

哈耶克  知识秩序政府市场

OntheNotionofHayek’sOrderTheory

——AlsoDiscussingthePossibleBorderlinebetweenGovernmentandMarket

Abstract:

After2008,thegreatfinancialcrisishadallcirclesreflectandremorse.ItisaveryimportantmissionforstudyingHayek’sworks,understandinghisknowledgeconceptionandgraspinghisorderconception.Asdoingso,thepossibleborderlinebetweengovernmentandmarketmightbefound.SuchstudyisgoodforthedevelopmentofeconomyandsocietyinChina.

KeyWords:

Hayek;Knowledge;order;government;Market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打破了美国住房市场的资金链,进而引发了美国的金融危机。

繁荣泡沫的破灭,很快在各国引起了连锁反应,全球经济为之大伤元气。

危机爆发之后,政界、金融界、实体经济界和知识界等纷纷开展了反思与检讨。

这场危机,要求人们必须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与协作问题上有新的认识和警觉。

为了探究这一问题,研读哈耶克的著作,意义重大。

“哈耶克的论著阐发了一个思想体系,其抱负之宏大完全可以与穆勒和马克思的思想体系相媲美,但是却远不如它们易于受到批判,因为哈耶克的体系乃是以一种在哲学上站得住脚的有关理性范围和限度的观点为基础的……仅依据上述理由,哈耶克的论著就有资格命令哲学家、社会理论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给予其以批判性的关注。

更为根本的是,哈耶克的论著开启了社会哲学中的范式转换,并在社会理论中启动了一项新的研究纲领”,理解哈耶克的知识论,把握哈耶克的秩序观,进而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区分出一条可能的边界,是当下知识界的一个重要议题。

对这一议题的探究,有助于改进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均衡有序发展。

一、作为哈耶克秩序观基础的知识论

知识是哈耶克秩序理论的基础。

在哈耶克之前,西方社会关于人类秩序的理解,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笛卡尔的建构论理性主义(亦称唯理主义),认为人生来就有知识和道德的禀赋,因而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形构秩序。

另一种是加尔文的预定论,相信宇宙与历史的背后,必有一种超越的、高于人的智慧的设计和护理。

上帝预知并预定一切,然后透过人的理性、意志与情感,使历史得以一波三折地展开。

在知识论的谱系中,一端是加尔文主义以上帝为出发点,突出了人的卑微和知识能力的匮乏;另一端是笛卡儿主义以人的理性为出发点,突出了人的强大和知识能力的完备。

在人类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之后,一个放逐神圣价值(包含源于自然的和源于神的神圣价值),在理性精神基础上重视世俗生活的当下意义的现代性社会似乎日渐成型。

20世纪以来,加尔文主义的基于上帝的认知模式已经缺乏吸引力,笛卡尔主义式的理性建构主义似乎越来越倾向于发展出一门“社会工程学”,创造一个彻底的“人为”世界。

然而包含本次金融危机在内的各种“人为”的麻烦,不断地揭示出理性主义的不可能性。

“笛卡儿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的行动理性,要求行动者对所有相关的事实拥有完全的知识”,而“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thenecessaryandirremediableignorance)状态之中。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哈耶克式的知识论的价值得以凸显。

哈耶克以“致命的自负”来指称这种理性主义的泛滥,并依据苏格兰自由主义的传统提出了一种进化论的理性主义知识观。

关于知识品性的讨论是哈耶克整个秩序观念的出发点,哈耶克关于知识的观念散布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之中,概括起来,主要观点有:

1、强调人类知识的有限性。

哈耶克严肃地提醒公众,人类必须具有无知意识。

“人类对外部世界、对他们自身所掌握的知识和进行的思考,他们的观念,甚至他们的感官知觉的主观性质,对科学来说绝对不是终极实在,不是可给予认定的素材。

”假若人类忘记了无知的重要性,妄图基于某种完备的知识体系建构明定秩序,必然导致对自由的严重损害及灾难性后果的产生。

人类在文明社会中,常常不可避免地处于某种无知状态(unavoidableignorance)。

“尽管以完全知识预设为基础而展开的关于道德问题或社会问题的讨论,作为一种初步的逻辑探究,偶尔也会起些作用,然而试图用它们来解释真实世界,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它们的作用实在是微乎其微。

”承认人类的无知意义非凡,因为“文明始于个人在追求其目标时能够使用较其本人所拥有的更多的知识,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2、强调知识的个体性和分散性。

人是以个体的状态生活在特定的时空,在其特定的经历中形成知识。

“所有个人的知识(theknowledgeofallindividuals)的总和,绝不是作为一个整合过的整体知识(anintegratedknowledge)而存在的。

这种所有个人的知识的确存在,但确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因此如何能够做到人人都能从此种知识中获益,便成了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大问题。

”哈耶克坚定地反对集体主义的知识观,指出“集体主义的荒谬在于,普通人的头脑为了解释我们观察到的某些个别现象之间的关系而建立的、仅仅是临时性的理论和模式,被错误地当成了事实”。

集体主义的知识论调存在内在的严重弱点,“它的信奉者从社会在某种意义上说大于个人的总和这个断言,经常一个思想筋斗就翻到这样的观点上:

为了维护这个更大的整体的凝聚力,必须让它服从自觉的控制,也就说,必须服从说到底肯定是某个头脑的控制。

因此,理论上的集体主义者在实践中通常赞美个人理性,要求一切社会力量服从某个惟一的伟大头脑的领导,而个人主义者因为认识到个人理性的能力有限,所以提倡自由,认为它才是使人实际互动过程的力量得到最充分发展的手段。

”3、强调知识的默会性。

柏拉图曾经提出了一个“洞穴囚徒”的概念,大意是说人的观念受制于经验的狭隘性必定难免受到拘束。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寄望于哲学家对恒久客观理性的洞察来把握秩序,形成了神秘主义知识论。

哈耶克的知识论中显然深刻地意识到了个体的“洞穴”困境问题,并指明知识的默会性质使得人类有了超越“洞穴”的可能方法。

“人们在一个地区的活动逐渐遵守某种明确模式,虽然它是许多人自觉决定的结果,却并不是任何人自觉设计的结果。

”由于世界的不确定性和人类知识的演进性质,没有人能够掌握资源有效配置所需的全部信息或知识。

然而各具特色和优势的个体,通过交流,就可以找到一个有效地克服个体知识的局限性的途径。

“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信念认为,如果我们不是依赖任何人的特定知识,而是鼓励人与人之间展开思想交流,那么我们就可以有望更成功地解决社会问题(因为在这个交流过程中能够产生更好的知识)。

二、对哈耶克秩序观的解析

“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somespatialortemporalpart)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哈耶克的秩序观建立在哈耶克知识论基础之上,散布在哈耶克的系列著作中。

概括起来,哈耶克对秩序的描述主要关涉到几个关键的内容,即自由、法律和国家。

阐明这三者的内涵及其内在关系,贯穿着哈耶克的学术生涯及其思想体系。

(一)哈耶克的自由理论

在《自由秩序原理》的开篇,哈耶克写道:

“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condition)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

在本书中,我们将把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libertyorfreedom)的状态。

”哈耶克试图在“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independenceofthearbitrarywillofanother)”的古老意义上来陈述自由,自由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仅仅关系到自我和其他者之间的关系。

“一个陷于困境的攀登者,虽说只看到一种方法能救其生命,但他此时无疑是自由的,尽管我们很难说他是有选择的。

”自由的对立面是强制,而“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

强制阻碍了个人心智的自主发挥,是一种恶。

为了进一步明确自由的内涵,哈耶克又把自己所采纳的这种“原始意义”的自由与另外三种常见的自由论点——政治自由(politicalfreedom)、“内在的”自由或“形式上”的自由(有时也称为“主观的”自由)(innerormetaphysicalorsubjectivefreedom)以及“做我想做的事情的实质能力”的自由相比照。

所谓政治自由,“乃是指人们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

它乃是一些论者经由将自由的原始意义适用于整体意义上的群体而形成的概念,从而赋予了人们一种集体的自由(collectiveliberty)。

但是,此一意义上的自由民族(afreepeople),却未必就是一个由自由人构成的民族(apeopleoffreemen);此外,要成为一个自由的个人,亦毋须以享有这种集体自由为前提条件。

”哈耶克随后指出了在这种“政治自由”的意义上界定自由常常导致一个危险倾向的产生,即“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从而同意放弃原始意义的自由。

”所谓内在自由,“指涉的乃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个人的行动,受其自己深思熟虑的意志、受其理性或持恒的信念所导引,而非为一时的冲动或情势所驱使。

”但是哈耶克强调,“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

”内在自由的论点,极有可能导致一种严重危害自由理想的错误信念的产生,即“科学决定论(scientificdeterminism)已经摧毁了个人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三种意义上的自由,即把自由看成是“做我想做的事情的实质能力”,也不为哈耶克所认可。

哈耶克严厉地批评了J·R·Commons和杜威等传播这种自由观点的“进步党人”的知识界领袖。

“它一方面认为‘自由就是力量,亦即做那种特定事情的有效力量,’而且‘诉求自由便是诉求力量’,而在另一方面又认为,强制的存在仅仅是‘自由的消极面相’而且‘也只应当被认为是达致那种作为力量的自由的手段。

’”这种强调自由就是具有某种实质力量的论调,常常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种把自由视为财富的论调的产生。

在哈耶克看来,这种论调充斥着危险,因为“它可以使人们利用‘自由’这一术语所具有的一切号召力以支持那种重新分配财富的要求。

”如此以来,产权和秩序的根基就荡然无存。

哈耶克提醒人们注意,自由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某种善业,“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有可能是悲苦的。

”哈耶克式的自由具有某种否定性的(negative)意味,“自由并不能保证我们一定获致某些特定的机会,但却允许我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或运用我们所处于其间的各种情势。

”哈耶克自由论点的核心内涵是免于强制,以确保个人的最为充分的选择机会,但与此相应,个人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

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引入了责任(responsibility)这一重要概念来界说自由。

“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individualresponsibility)的时代。

”除非是成员之间通过协商已经决定了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否则所谓的集体承担的集体责任(collectiveresponsibility)并不存在。

连带责任(jointresponsibility)或分割责任(dividedresponsibility)都必须是个人之间事先协商的结果。

(二)哈耶克的法律理论

哈耶克的秩序观建立在他的知识论基础之上。

自由构成了秩序的第一个重要维度,法律则是秩序的第二个重要维度。

把握哈耶克的法律理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法律与习惯

法律不是出自人的理性设计,而是在实际生活中,经由人的长期探索逐渐发现的。

“支配我们行动的大部分行为规则,以及从这种常规性中所生成的大多数制度,都是对一种“不可能性”(theimpossibility)调适的产物;这种不可能性指的是,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有意思地考虑到所有渗入社会秩序中的特定事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正义的可能性恰恰是以我们的事实性知识(factualknowledge)所具有的这种必然局限为基础的,也因此,所有那些习惯于根据全知全能这个假设进行论辩的建构主义者都无法洞见到正义的本质。

”哈耶克认为,人具有遵从规则的自然倾向,在寻求优化生活的规则的过程,无意识的习惯(unconscioushabits)渐渐进化成为法律。

“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

随着知识的增长,这些规则从无意识的习惯渐渐发展成为清楚明确的陈述,同时又渐渐发展成更为抽象的且更为一般性的陈述。

”个体在实际生活中之所以需要规则,是因为规则能够改进个体对无知的应对,从而促进人的福利。

“规则乃是我们掌握的一种手段,用以应对我们对特定行动之结果之无知;再者,我们赋予这些规则的重要性,不仅是以它们致力于防阻的那些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的量为判断基础的,而且也是以(在规则被无视的情况下)危害产生的可能性程度为基础的。

”从习惯到法律的进化过程,就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普遍的过程。

“我们在习惯性规则到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的进化过程中,也能够发现一个类似的从具体性和特殊性向日渐增多的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转变。

2、法律与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基础,这是哈耶克法律观的核心。

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写道:

“法治下的自由观念,乃是本书所关注的首要问题,它立基于下述论点,即当我们遵守法律时,我们并不是在服从其他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

正是由于立法者并不知道其制定的规则将适用于什么特定的案件,也正是由于适用这些规则的法官除了根据现行规则与受理案件的特定事实做出其判决外,别无其他选择,所以我们可以说这是法治而非人治。

”在哈耶克看来,承认个人的自由,就意味着承认个人拥有一个行动得以保障的领域。

“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个人之间的合作行为乃是基于知识的分工,而法律则给个人的合作行动提供了共同规则。

这样的规则不是经由人的刻意设计产生,而是经由渐进的试错过程(agradualprocessoftrialanderror)缓慢发展而来。

“立法者的任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声自发地型构起来并不断地重构。

3、宪政

限制权力是哈耶克宪政思想的灵魂。

“宪政意味着一切权力都立基于下述认识,即必须根据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原则行使权力,被授予权力的人士经由选举产生,然而选举他们的理由乃是人们认为他们极有可能做正确的事情,而不是为了使他们的所作所为成为‘应当正确’的事情。

”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对美国宪法予以了高度评价,“新兴的美国所确立的《联邦宪法》,绝对不只是一种对权力渊源的规定,而且还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亦即一部能够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的宪法。

”一方面,宪政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否认那种只要目的可欲就可以穷尽各种手段的论点,强调政府追求即时性目的的行为必须受到一般性原则的限制。

另一方面,宪政要求抵制非常状态下融入了暴民情绪的公共舆论,此等舆论常常会导致各种破坏法治的行为。

哈耶克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在20世纪30年代对美国的《国家复兴法》的否决及后续的与受到大众民意支持的罗斯福总统的斗争是捍卫宪政的经典案例。

哈耶克援引了阿克顿勋爵的论述来阐述自己的意图,“人们一旦假设,绝对权力因出于民意便会同宪法规定的自由一般合法,那就这种观点就会……遮天蔽日,使残暴横行于天下。

4、法治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

法治是这样一种原则,它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亦即关注具体法律应当拥有的一般属性。

”在对法治内涵的讨论上,哈耶克展示了他的坚定的自由主义者的立场。

“法治为我们区别那些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与那些并不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提供了一个评断标准。

”哈耶克认为,有必要对政府的强制性措施与服务性活动进行区分,“一般而言,一个自由的社会要求政府拥有对强制的垄断,而且还要求政府只拥有对强制的垄断,从而在所有其他方面,政府的行动应与任何其他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就政府的纯粹服务性活动而言,其妥当与否,唯一的问题在于成本是否小于收益。

“一切数量控制和价格管制的措施之所以与自由制度不相容合,严格来讲,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所有这些控制措施都必定是武断的,二是这些措施不可能以一种使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方式加以实施。

”只有基于主体间的平等运用契约手段,才能有助于服务性问题的处理。

“契约的可实施性乃是法律提供给我们的一个工具,从而缔结一项契约会导致何种后果的问题,也应当由法律来决定。

只要个人能够从一项一般性的规则中预见到这些后果,而且个人为了其个人的目的可以自由地缔结不同类型的契约,那么法治的基本条件亦就得到了满足。

”如果放弃了基于平等协商的契约手段,转而寻求某种涉及到强制的分配手段,则必然对个人自由造成侵犯和损害。

“分配正义要求由一个权力集中的政府机构来配置所有的资源;它还要求人们被告知应当干什么以及应当去追求什么目的。

在分配正义被视为目的的地方,关于不同的个人必须干什么的决定,并不能从一般性的规则中推知,而只能根据计划当局的特定目的和特殊知识方能做出。

(三)哈耶克的国家理论

哈耶克的国家理论主要是在对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福利国家理论的批判过程中得以阐发的。

“当政府的目的在于行善便民时,经验告之我们更应当保有警省以保护自由。

生而为了自由的人,对于抵抗藏有恶意的统治者侵犯其自由的行径,自然具有极高的敏感力。

然而,对自由的最大的危险,则潜藏在那种热心者的诱人但却剧毒的行径之中,潜藏在那些善意的但却令人无法理解其为何如此之善的行径之中。

”从哈耶克对布兰代斯(L.Brandeis)这一观点的引用,可以看出哈耶克在国家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哈耶克的国家理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对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批判

在哈耶克看来,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这种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或可谓之作为理想类型的社会主义,而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指的是一种全盘计划的社会制度。

“所有社会主义运动的共同目的,都在于将‘生产资料、分配和交换’国有化,从而有可能根据一个趋向于某种社会正义理想的全盘计划来指导所有的经济活动。

”哈耶克基于他的知识论立场,指出了这种完全计划的不可能性。

概因计划者事实上不可能获知资源有效配置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没有人预先知道竞争的结果是什么;人们只是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才得以知道必要的信息,并且通过市场竞争随时修正自己的偏好。

在这个意义上,事前的任何“设计”都是不可能的,因为设计者根本不可能知道这种向着无限的未来开放的主体间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不管它是出于何种动机,都是建立在危险的知识自负上。

“在任何情况下,认为自觉的设计在某个时刻露面并取代了进化过程,这种观点是用超自然的假设代替科学的解释。

”在哈耶克看来,大社会的复杂性,必然导致个体知识的不足,因而需要个体诉诸自由才有可能有效应对复杂整体问题。

“整体越复杂,我们就越得凭借在个人之间的分散的知识,这些个人的个别行动,是由我们叫做价格体系的那种用以传播有关消息的非人为的机制来加以调节的。

2、对福利国家的批判

 哈耶克是一个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他对福利国家的批判是基于对自由市场秩序理念的坚决捍卫而展开的。

一方面,哈耶克表达了他对福利国家的赞同,这种赞同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哈耶克提醒人们注意福利国家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所有的现代政府都对贫困者、时运不济者和残疾者进行了救济,而且还对健康卫生问题和知识传播问题予以了关注。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些纯粹的服务性活动,不应当随着财富的普遍增长而增加。

”从历史演进的进度看,显然否认福利国家的存在,就是否认历史本身。

第二,哈耶克提醒人们注意福利国家的可能性。

“毋庸否认,政府具有着一极为广泛的非强制性活动的领域,而且也存有明确的需要以征税的方式来支持这些活动。

”福利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意图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某种保障。

哈耶克强调,必须对两种性质不同的保障进行区分。

“一是有限的保障(alimitedsecurity),亦即所有的人都能获致的保障,从而它不涉及特权问题;另一种是绝对保障(absolutesecurity),亦即那种在自由社会中不可能为所有的人获得保障。

”当福利国家试图借助权力追求第二种保障,即通过建立一种基于权力的财富分配制度,用来确保特定的人获得特定的东西,则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哈耶克深入地探究了福利国家的危险性,这是哈耶克重点关注的问题。

福利国家的危险,主要在于其所采用的谋求福利的手段上。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与其说是政府行动的目标,不如说是政府行动的手段。

”政府不得用与自由手段相悖的方式来追求福利国家的目标,这是哈耶克福利国家理论的核心论点。

哈耶克通过对工会与就业、社会保障、税制与再分配、货币政策、住房与城镇规划、农业与自然资源教育与研究等案例的讨论,对这一论点进行了深刻的细致的阐发。

比如在论及税制问题时,哈耶克对累进税制进行了严厉地批评。

“在累进税制下,一切服务之净报酬都会随着收益增加的时率(timerate)的变化而变化的事实,不仅构成了不公正的根源,而且也成了误用资源的缘由。

”哈耶克提醒人们注意,累进税制和同工同酬(equalpayforequalwork)这一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相抵触。

给作为自由主义者的哈耶克的国家理论做一个简单的总结,或许可以给出如下说法:

第一,国家是一种恶,在很多情形下,这种恶都已经超越了语词形容能力的限度;第二,为了社会生活的持续进行,国家必须在场;第三,当国家在场的时候,必须对国家进行严格的约束;第四,古典放任主义者认为,国家只应当在消极的意义上承担一些保护性的职能,不应该进入当属社会的服务性领域,然而这种设想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实际上,当国家以与社会平等的面貌,进入某些服务性的领域,未尝不可,甚或确有必要;第五,当国家采取积极行动时,必须严格地限定其可能采用的手段和方法,至关重要的是,国家的行为必须基于稳定的、众所周知的、普遍的一般规则,不能选择性地对待特定社会成员。

三、政府与市场的可能边界

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政府及市场关系紊乱的结果。

以哈耶克的知识论和秩序观来检视,在这轮危机中,政府和市场都有诸多不当和失责之处。

比如,华尔街人士寄望于通过复杂金融工具的创设而不断推进市场的繁荣进而赢取巨额利润,这显然在现实社会中导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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