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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养老保险的一些资料

问: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如何办理?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12-16

答:

1、首次申领

  单位办理的,持《单位领证登记表》、单位介绍信或《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请表》,至杭州市医保局或市民之家领取。

  个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1寸免冠照一张至杭州市医保局、各区医保办或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民之家)领取。

  2、补(换)领

  证历本使用完的,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和旧证历本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市民之家换领。

  证历本遗失的,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和1寸免冠照一张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市民之家补领。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认其待遇领取地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0-04-30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

王先生刚领取了杭州市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招用了几名外地户籍的雇工,询问如何为自己及雇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12-02

答: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单位名义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到营业执照登记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办理时,应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②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参保当年度内任一月份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雇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

问:

2010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06-28

答:

根据杭州市统计部门统计测算,2010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330元(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和私营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问:

2010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05-05

  答: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0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2号),确认2010年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我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650元。

问:

2011年度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04-26

  答:

2011年度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999.3元。

  2011年度办理退休、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999.3元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问: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05-25

  答: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异地参保人员在其他统筹地区停止参保后在本市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或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停保后在其他统筹地区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医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转移。

参保人员退休后,其医保关系不能转移。

  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流程如下:

  

(1)个人账户转入:

  ①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以下简称《转移表》)。

  ②持《转移表》至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③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持加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的《转移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录入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

  

(2)个人账户转出:

  持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及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和本地医保缴费年限证明手续。

问:

外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杭州市区的手续怎样办理?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04-26

  答:

一、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异地转移联系函》。

  二、持《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异地转移联系函》及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三、个人帐户转移额到帐后,持下述材料办理转入登记:

  1、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历年《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历年个人账户情况表。

问:

个体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04-18

  答: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到300%之间自行确定,缴费比例为18%。

问:

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如何就医、购药?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04-11

  答:

市民卡(社会保障卡)、《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是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的就医和结算凭证。

参保人员应持相关的市民卡(社会保障卡)、《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至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包括自理、自费、自负),由参保人员持市民卡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直接办理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尚未领取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的,可暂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历本》就医、购药。

首次使用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的,可拨打市民卡服务热线96225,确认已开通医保功能,如未开通,应持本人市民卡至就近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开通

问:

杭州市2011年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04-07

  答: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1]42号)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4月1日起,杭州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为10.7元。

问:

几年之内的劳动违法行为,监察机构可以受理?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03-21

  答: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问:

劳动者在什么样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01-14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问:

加班工资计发规定?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0-09-30

  答: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150%的比例按时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其中,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300%的比例按时支付工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问: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0-05-24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问:

如何查询社保缴费?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11-24

答:

杭州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

  1、电话查询

  拨打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0571-12333选择人工服务或自动语音信息查询。

  注:

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

30-12:

00,13:

30-17:

00(节假日除外);遇坐席忙的,可通过留言咨询,工作人员会及时与您联系。

自动语音信息只能查当年度的信息。

  2、网上办事查询

  开通网上办事,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杭州市劳动保障网,通过网上办事进行查询

  参保人员已申请了市民邮箱的,直接凭市民邮箱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即可(如何申请市民邮箱的用户名请拨打96171进行咨询);

  参保人员未申请市民邮箱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市、区劳动保障系统各业务经办窗口进行有效身份确认和相应权限的授予,领取用户名和密码。

问: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需在几日内结清工资?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2011-11-11

  答: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杭州市人才居住证》申领资格确认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05-27

一、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10号)

  2、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才[2004]277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工作或创业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符合我市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的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员。

三、办理程序

  1、企业或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资格确认;

  2、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符合资格的,持资格确认书到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

四、申办材料

  1、《杭州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白底免冠彩色1寸证件照3张;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在本市市区的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体检表或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理;特殊情况,15个工作日内办理。

六、办理部门

  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中河中路240号

开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02-02

一、办理依据

  《关于开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杭社险[2006]19号)

二、办理条件

  杭州市区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的缴费单位和人员

三、办理凭证

  

(一)参保单位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证明

  1、单位介绍信

  2、本单位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按参保人员姓氏拼音字母先后排序)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办理本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四、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大厅受理(其中企业缴费单位,由企业保险窗口受理,其他缴费单位,由事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3、个体劳动者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参保单位开具参保证明人数在50人以上的,经办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节假日顺延),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2、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因各种原因不能办理的,及时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参保人员缴费基本信息修改申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02-02

一、办理依据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

二、办理凭证

  

(一)《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根据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社会保障号的人员: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出生年月变更的另需提供人事档案,未建人事档案的提供公安部门证明;

  2、变更姓名的人员: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变更户籍性质的人员:

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变更用工形式的人员:

提供用工形式确立的相关材料。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

因各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及时告知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申领

医保局办事指南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1-09-27

申办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单位办理:

单位介绍信或《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请表》。

  2、个人办理:

身份证(或市民卡)、1寸免冠近照一张。

办理程序:

  1、单位领证:

新参保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职工,由单位经办人员持介绍信或《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请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2、个人领证:

新参保的个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1寸免冠近照一张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相关事项:

  委托办理的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

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即时办理。

文件依据: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委办〔2008〕4号)

劳动保障举报投诉须知

监察支队办事指南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12-07

一、举报与投诉含义

  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走访、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举报人为非涉案人员,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投诉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投诉人为涉案人员。

二、投诉人可以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1、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的。

  2、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6、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投诉人可以向杭州市地方税务部门投诉。

三、下列事项与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四、投诉的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

  符合上述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五、涉及当事人的其他维权途径

  1、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工伤事故处理,当事人应先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工伤,再按规定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1、处理程序:

接访室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送承办科(室)--->调查处理--->告诉投诉人处理结果--->归档统计。

  2、处理时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七、省、市、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省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1、参加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市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1、中央(部)属、省属、部队属用人单位。

  2、省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3、市属企业。

  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企业。

  5、民办非企业单位。

  6、外省在市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

  7、外地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驻杭办事机构。

  8、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区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除省、市监察管辖范围以外的,在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附件:

杭州市区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电话

单位地址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85115082

天目山路7号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6612333

清泰街571号金泰商务大厦

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7816941

后市街47号

下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5232884

凤起路247号

西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8978453

竟舟路268号

江干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6036532

景昙路98-2号

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828367356872213

沈半路268号

滨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7702142

杭萧路666号

萧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2629407

萧山萧然南路373号

余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6236254

余杭临平东湖中路239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

保障监察大队

81814567

开发区裕园公寓1栋1层

杭州市地税局

8780210712366

中河中路15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1]236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10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11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综合分析,现将我省2011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

二、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

三、不设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

各类企业应结合本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考上述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并尽快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同步,让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国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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