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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教材民法电子版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

 

民法学

——突破140分

 

(含同步练习)

 

编著:

罗红军蔡锦杰

新浪微博:

罗红军的微博

罗红军政法干警群:

1

序言

如何突破140分

政法干警招考以来,本人一直讲授政法干警民法学课程,学员经常问如何短期获取高分。

民法学博大精深,精通不易,但政法干警考题本身不难,短期复习考取120分以上不难。

但随着招考人数减少,仅仅120多分难有竞争力,考取140以上才会有更多的把握。

所以,以下简单和学员谈谈如何突破民法学140分。

一、考试大纲

(一)内容

1、民法的考察目标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案例)

2、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

150分、考试时间为:

150分钟。

3、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占20%;物权占20%,债权占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占20%,民事责任占20%。

4、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35题,70分。

简答题3题30分,论述题1题20分,案例分析题2题30分。

(二)简要分析

1、难度分析

从考试时间来看,两个半小时来完成一张民法试卷时间比较充足。

从题型来看,选择题基本是送分题,简答、论述以及案例稍微有一些难度,所以,获取高分的关键在于掌握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

2、重点分析

考生经常问民法重点在什么地方,民法理论大的方面可以分为总论、权利论、民事责任三部分,总论又可分为主体论、行为论,权利论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

从分值来看,五部分各占20%。

所以,民法没有非重点,各部分的分值取决于内容的多寡,无重要和不重要之分。

二、教材选择

如前所述,高分关键在于简答论述和案例,有考生问,考试结束,各大机构的简答论述答案不一,不知道哪一个是标准答案。

考生不妨去搜索成人高考民法学大纲,然后和政法干警民法学大纲对比,即会发现两者大纲一致。

因此,简答论述的标准答案应以成人高考民法学教材为准。

而市面上的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内容来源不一,简答论述表述亦不统一,如此,会影响考生的分数。

本教材,以成人高考民法学为基础,结合本人讲义,适当丰富内容成书,几年实践,考生用后,反应良好,今年结合考生意见及最新考试真题进行了修订,本书有以下特色:

(一)点明考点

考生不知该掌握哪些内容,本书对可能考核的简答、论述题按重要性予以醒目标注。

分为重点掌握(★★)和一般掌握(★),考生予以灵活掌握。

(二)语言通俗易懂

本书内容讲解尽量通俗,使考生快速理解本书内容。

(三)例题难度适当

本书在各重要知识点下紧附试题,有助于考生轻松理解内容,同时,在每章后附章节练习,有助于巩固考生学习过的知识。

最关键的一点,题目难度适中,适合政法干警考试。

颇多教材题目来源于司法考试等题目,不利于备考,甚至偏离了备考的方向

(四)题目解析风格独特

一般教材的题目解题,尤其是案例分析的讲解套路是,“根据××法第××条的规定……,因此,本题选……。

此种解题,容易让考生误解,误以为非熟背法条不能解题。

难以举一反三,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本书习题,讲解重在提示考生解题思路,事半而功倍。

(五)实用的答题技巧

本书重在提高考生的答题技巧,包含简答、论述的背诵方法以及答题技巧,尤其针对案例题,提出简单易行的“四句话答题法”,能迅速提高考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三、如何突破简答、论述

(一)历年真题

【2009年】1.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2. 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3. 列举邻接权的种类。

4. 试论所有权的牲及其权能。

【2010年】1.简答法定抵消的条件?

2.简答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条件?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收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4..论述债的法律特征。

【2011年】1.简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2.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3.简述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4.论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12年】1.简述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2.简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4.论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2013年】1.简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2.简答所有权的内容。

3.简答遗嘱的形式。

4.论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4年】1.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2.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3.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论述债的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

【2015年】1.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

2.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3.简述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含义。

4、论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考生的误区

1、机械僵化

曾见许多考生,拿一本教材,摇头晃脑的背诵,严格程度令人钦佩,似乎和教材一字不符就感觉答错了。

其实不然,民法学教材不下百本,同一个问题,表述各异。

我们应当记忆的是其表述的核心内容。

2、重记忆轻理解

理解是记忆的前提,甚至可以说,理解了,不必下大功夫去记忆,自然而然就能表述出来。

而且,单纯机械记忆,容易遗忘,尤其是在考场上。

(三)如何记忆

1、分析概念与特点

磨刀不误砍柴工,对于概念和简答论述,背诵之前,不妨先花几分钟简要分析一下。

如此会让自己更易记,也记得更牢。

如何分析,下面简要介绍一下:

(1)记忆概念

分析概念定义的特点,也就是教材是如何下定义,例如:

①权利类概念

试举一例,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一般而言,概念定义的方法为:

种差+邻近属概念。

就本概念而言,“权利”为物权邻近的属概念,“直接支配和排他”是物权和其他权利的本质区别即种差。

这样我们就能串起物权的定义。

以此类推,权利类概念大抵如此,一般包括三部分:

(a)权利主体:

谁享有权利;(b)权利客体:

对什么享有权利;(c)权利内容:

享有什么权利。

②制度类概念

试举一例,宣告失踪制度,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定义方法:

是+本质特征的描述+大概念。

就本题而言“民事法律制度”为宣告失踪的大概念,申请加宣告为其本质特征,其本质特征和权利类不同的是其为一个动态的描述过程。

只要我们了解理解宣告失踪的过程,即能表述出其概念。

(2)记忆特点、构成要件

①特点、要件即概念的分解

考生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一个规律,那就是一个概念的特点往往就是把概念分解开来,那么每一部分就是他的一个特点。

试举一例:

代理的特征。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不难看出第234无非是概念之分解,1和4没有什么太大区别,由此可见,我们只要掌

握记忆了基本的概念,很多特征类试题会迎刃而解。

②分析特征、要件的核心内容

考生往往还会反应一个问题,那就是记不全,答题时知道应该有四个要点,但只能想起三个,另外一个,无论如何想不起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记住核心要点。

试举一例:

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

归责原则的不同影响了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受害人有义务举证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违约责任因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故未违约方只需证明有违约行为存在,无需证明违约方有过错。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无损害即无责任。

而违约责任不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

4、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主要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

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但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5、责任形式不同。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性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也包括多种非财产性责任,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排除妨碍等。

违约责任都是财产性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等。

6、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采取了“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7、是否为第三人行为负责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决定了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

在违约责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本题,简答,论述都有可能出,很多考生喜欢大段、大段的背内容,其实大可不必,本题只需记住“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构成、免责条件、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第三人行为”二十九个字,那样就不会出现遗漏要点,至于具体内容,只要理解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按照自己的理解,可以组织语言表述出来。

2、善于对比

很多考生头疼需要记忆的概念特点太多,记不住,容易混淆。

解决办法是除了加强理解分析之外,考生也要善于对比。

对比相似的概念、特征,把类似的概念和要件一起记忆,分析相同之处与差别,如此,记忆量可以大为缩减,亦能记得牢靠。

比如合同、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等,都属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其特点有共同之处,放到一起记忆,事半而功倍。

(四)如何答题

1、简答题

简答的要义是简简单单的回答,一般来讲,首先,表述概念,再根据要求简要回答特点、要件或效力,切记,不必做过多解释即可得满分。

2、论述题

在记忆阶段,论述和简答并无不同,不建议考生大段背诵论述,事倍功半。

论述题和简答相比有两点不同:

其一,论述的答题范围较简答题多,比如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和试述宣告失踪,前者为简答,只简要回答要件,后者为论述,除了要件还要回答法律效力,宣告失踪的撤销。

其二,论述题需要解释要点,而简答不需要。

考生切记,对论述千万不要写上要点完事大吉,这样很难得高分。

某种意义上讲,论述题,重在有解释,而怎样解释,如何措辞,反而并不重要。

因此,解释内容,考生大可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做解释。

四、如何突破案例(见附录)

五、具体备考方法

第一步:

通读教材

本教材已经指明考点,通读教材的目的是理解教材内容,做到两点:

1、明了可能考核的知识点

2、所附习题要都理解会做

这一步重点不是记忆而是理解,所以,可以适当记忆基本概念,但不强求。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体系庞杂,考生学习中,注意把握体系性,脑中最好能有一个整体的框架,清楚民法包括哪些东西,他们之间的内在关系,这样才能融会贯通。

民事法律关系是贯穿民法的一根红线,所有的枝枝蔓蔓都挂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上。

第二步:

记忆

完成第一步后,可以把可能的简答论述集中记忆,原因有二:

一是自己的理能力加强了,记忆更便利;二是看完之后就会发现,对比是很好的学习方法,把相似的概念、要件放到一起,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考前,需要重新回顾记忆一遍。

第三步:

练习

本步骤重点练习答题技巧,考生尤其熟读本书最后案例的解题技巧,按“四句答题法”解答所碰到的案例题。

本书所附练习已足够,考生如仍想做练习的话,建议选择近五年的自考民法学和成人高考民法学的真题,司法考试题不建议考生去做,司考和我们的考试差异性太大。

最后,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误,望考生多提建议、意见以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本人联系方式为:

新浪微博——罗红军的微博;QQ——3。

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考情分析】民法概述是考生理解民法的基础,同时也是考试的重点,多以选择判断的形式考核基本的概念,简答题集中于民事主体部分的自然人、法人部分。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源自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

【注】我国古代法律从形式上为诸法合一,即民事规范、刑事规范以及诉讼法的内容规定在一部律例中。

从内容上讲为重刑轻民,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并非源于我国。

古罗马制定了调整适用于罗马人之间的市民法,是为民法词源,后制定了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万民法。

【例题-单选】“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延续而来。

A.万民法  B.市民法  C.公法  D.私法

【罗老师解析】本题选B。

公法、私法为法律的一种分类,一般认为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为私法,如民商法。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民法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部门法的划分一般依据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不平等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而刑法调整方法最为严厉(刑罚)。

三、民法的种类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按一定体例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注】我国目前尚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16年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但仅仅是审议,尚未通过生效。

目前民事单行法主要有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非民法典,可视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包括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及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民法规范。

【例题-单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罗老师解析】本题选A。

C项属于实质意义的民法;B项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和D项出版物皆未经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不属于民法规范,故排除后三项不选。

【例题-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

A.一部民法典 B.我国民事基本法 C.我国民事特别法D.我国民事单行法

【罗老师解析】本题选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而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

广义的民法也就是实质意义的民法。

(2)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民法典,其他民事规范。

【注】广义等同实质意义、狭义即排除商法与形式意义不同。

【样题-单选】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D.民法通则

【罗老师解析】本题选C。

A为形式意义民法,B为狭义民法,D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皆排除,选C。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例题-单选】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关系的是()。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B.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C.发包人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D.专利授权机关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罗老师解析】本题选C。

民事关系从内容来讲是财产与人身关系,从主体来看,地位是平等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专利授权机关与专利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某种程度上,主体之间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地位并非平等,故排除ABD。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简答:

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这是由商品经济活动的平等性所决定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3、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则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等价有偿。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商品经济活动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从而使全社会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成为可能。

【例题-单选】我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B.纵向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罗老师解析】本题选C。

本题排除A选C并不难。

B纵向财产关系与D经济管理关系涵义相似,为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之列,主要由行政法、经济法来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横向的财产关系。

【例题-单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A.都是有偿的B.都是无偿的C.一般是有偿的D.一般是无偿的

【罗老师解析】本题选C。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

不过民事主体之间亦存在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等例外的情形。

故排除ABD选C。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简答:

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等。

人身关系不仅由民法调整,也由行政法、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不同类型的人身关系有不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有不同,但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

2、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例如,配偶一方死亡,原有的夫妻关系就成为历史,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

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有些人身权的存在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亲属身份的存在是产生扶养请求权的前提;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产生财产利益,如自然人通过肖像权的许可有偿使用,可以获得财产利益。

【注】对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记忆。

【例题-单选】以下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国家向企业征税B.行政机关对违规人的罚款

C.法院对某人依法判决D.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

【罗老师解析】本题选D。

D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系民法调整对象。

ABC皆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故排除。

第三节 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注】民法的渊源并非指民法的来源。

【例题】民法的渊源是指()。

A.民法的起源B.民法的深度和来源C.民法的发展历史D.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罗老师解析】本题选D。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

另外,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的规定、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2、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议和命令,其中有关民事部分的法规、决议和命令。

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以及经济特区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可以制定、发布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其中民事部分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拘束力。

6、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二)习惯

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在我国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注】判例、法理不是我国的民法渊源,但习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我国的民法渊源。

如《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了解)

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的生效

(1)在公布之日同时生效实施;

(2)先行公布,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实施。

如我国《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但该法第247条明确规定: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民法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国家机关明令废止、新法取代旧法、法律本身存在有效期等。

3、民法的溯及力:

是指民法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否适用,若可以适用,该法即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原则上,法律只能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适用,即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但若该法律有特别规定,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可以溯及既往。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所以,我国《合同法》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溯及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区域。

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同,这大体上有两种情况:

1、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各自特别行政区。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对之发生约束力的人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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