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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docx

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办理事由: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当事人现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见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三十二)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依据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分别提交资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6.历史遗留问题提供:

相关人民政府划拨用地批复;

(四)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全部土地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地价款、租金、契税、耕地占用税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费用的缴款票据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税务调查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办结。

根据规定需要公告的,不含公告期个工作日。

四、提示: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对提交登记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备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权籍调查获得。

 

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办理事由: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现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见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三十二)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③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④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测量成果电子数据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四)全部土地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地价款、租金、契税、耕地占用税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费用的缴款票据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税务调查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办结。

根据规定需要公告的,不含公告期个工作日。

四、提示: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对提交登记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备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权籍调查获得。

 

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办理事由: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现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见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三十二)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有效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有效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提交下列材料: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五)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办结。

根据规定需要公告的,不含公告期个工作日。

四、提示: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对提交登记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备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权籍调查获得。

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办理事由: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土地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现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见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三十二)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办结。

根据规定需要公告的,不含公告期个工作日。

四、提示: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对提交登记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办理事由: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为全体业主共有。

二、当事人现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见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三十二)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八)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规定需要公告的,不含公告期个工作日。

四、提示: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对提交登记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备注: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权籍调查获得。

 

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办理事由: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现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见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三十二)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

、坐落发生变化的,提能够证实坐落变更的材料;

、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

、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规定需要公告的,不含公告期个工作日。

四、提示: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对提交登记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备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权籍调查获得。

 

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办理事由: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一)买卖、互换、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双方当事人现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见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三十二)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有效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有效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提交下列材料: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五)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规定需要公告的,不含公告期个工作日。

四、提示: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对提交登记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备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权籍调查获得。

 

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八)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办理事由: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三)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权利人现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申请人身份证明(见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三十二)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规定需要公告的,不含公告期个工作日。

四、提示: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对提交登记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九)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办理事由: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不动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现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见安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三十二)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主债权合同。

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行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五)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六)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规定需要公告的,不含公告期个工作日。

四、提示: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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