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主观题大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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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主观题大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22-2022年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主观题大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06年专业综合课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在主体方面,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②两者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65、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

(1)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是由1978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的。

1982年现行宪法再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并明确了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根据法律解释的分类,由于宪法解释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3)我国现行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名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而且作为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来进行解释也使得宪法解释可以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

(4)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比其他的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因而这种解释体制具有合理性。

(5)由于实行较晚、程序建立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目前的宪法解释还存在一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应当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66、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必须牢记】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法典。

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它与之前的《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变动。

(1)《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

(2)采用近代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

主刑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3)采纳西方近代法律原则和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并引进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

(4)调整了部分罪名,删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些关于国交等方面的新的罪名。

(5)律文后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保留了一些亲属相犯之类的封建性条款。

四、分析题:

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67、运用法理学理论和知识分析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

(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3)从行为模式角度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种类。

(4)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哪一种类?

【答案】

(1)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

因此,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考生答行政规章也正确)。

(2)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①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范围部分;

②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即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为模式;

③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部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

“酒类经营者”表明了主体的身份,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为法律规则中的“假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规定了行为人不得进行某种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行为模式”的相关内容;▲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则规定了对于违反了法律规则的相关法律后果,属于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这三方面组成了法律规则的基本结构。

(3)法律规则根据行为模式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两种。

其中义务性规则又分为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

在本法条中规定的“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一行为模式规定了行为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则”;“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这一行为模式规定了行为人应当实施的行为,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禁止性法律规则和命令性法律规则均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是义务性法律规则。

(4)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行政法,并且本法条中所规定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

PS: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68、某市政府为了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混乱状况,在多方的建议下,欲出台关于限行摩托车的规定。

公民甲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出台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不合法。

于是联合了近百人到市政府门前游行示威,要求市政府不要做限行摩托车的规定。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某市政府是否有权出台限行摩托车的规定?

为什么/

(2)公民甲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公民甲某应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

【答案】

(1)某市政府有权做出限行摩托车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管理和协调的职能。

由于道路交通及车辆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

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

但是政府不得随意出台政策规定,在出台此类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时要考虑这种办法是否必要以及是否有其他权利限制更小的方法。

(2)公民甲某的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公民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首先获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许可,并按照被许可的事项进行。

公民甲某未经允许就到市政府门前游行示威,扰乱了正常的秩序,已经违反了《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3)对于政府的此项规定,

①首先,甲某可以选择合法手段申请进行游行示威;

②其次,甲某可以向市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建议书,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

③最后,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手段要求法院确认政府的行为违法,以维护自身权利。

PS: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围的问题。

对于这种问题应当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方式分析,首先找到法律根据,即大前提,宪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制定有关地方的行政活动的权利。

其次应当找到相关逻辑中的事实,即小前提,城市交通管理属于地方的行政活动。

最终得出结论,地方政府规定的限摩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9、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

名例》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

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

为什么?

(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案】

(2)对犯谋反、谋大逆及谋叛罪者,禁用此律。

原因是谋反、某大逆等行为危害了统治者的利益,与其他一般罪名不同,而封建的法律体系是为了统治阶级服务的,这三种罪名直接威胁统治,故不能隐匿。

(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充分体现了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也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唐律中的重要地位。

设立这一原则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家庭制度,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自身统治。

PS:

“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是和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观念密不可分的,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本原则的历史渊源。

五、论述题:

70小题,15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知识或态度的总称。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人们关于法律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态度,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对加快我国法治建设、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有重要的影响。

第一,就法律意识与法治的关系而言,培养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在有着较长人治传统的我国,公民意识提高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过程。

第二,在法的制定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法治的前提和精义是良法之治,而良法的制定归根结底取决于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群体拥有的理性的法律意识。

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是执法和司法中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

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的存在,与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第四,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是全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思想保证。

法律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社会成员良好法律意识之下的自觉行动有助于守法状态的实现。

第五,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社会成员较高的法律文化素养是法治国家的条件之一。

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将促进传统文化的义务本位法律文化向新型的权利本位法律文化转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

2007年专业综合课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64.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

具体表现在:

(1)对因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司法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弥补立法的不足;(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65.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1)就性质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按照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其组成人员是从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2)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①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②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提出报告;

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⑤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66.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有: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临时约法》第51条规定: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为了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第52条专门规定:

“法官在任中部的减俸或者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

(2)禁止刑讯。

南京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了禁止刑讯令,在历数刑讯制度的种种罪恶之后,下令废止了刑讯逼供的制度。

(3)禁止体罚。

临时政府颁布“禁止体罚令”,规定:

“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并申明日后制定法典时再制定详制。

(4)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制。

根据《临时约法》规定,法院应当进行公开审判,但对于特别案件在宣示理由之后可以不公开。

(5)律师辩护制度。

辛亥革命之后各地纷纷成立律师组织,申请领证注册。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

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67.大学生小吴参加了一次普法宣传,当有群众问他什么是“立法”时,小吴解释说:

“在我国,立法就是国家机关根据各自的需要创制新的法律文件的活动。

请结合法理学关于法的制定的知识和原理,对小吴的上述解释进行分析。

【答案】

(1)在我国,立法又称为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所以根据立法的定义可知,小吴对于立法的认识是存在错误的。

(2)通过对立法活动特征的分析,可以得知本题的说法存在下列问题:

①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所有的立法都是根据国家的需要、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

法律的制定是立法机关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行为。

国家机关各自的需要并不能够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立法活动不可能是反映各个国家机关自身意志的行为。

②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只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从事立法活动,只有这些国家机关才可能成为立法活动的主体,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从事立法。

③立法是立法主体依照立法程序进行的一项活动,法律制定必须有严格的程序。

而本题的说法忽略了立法的程序性。

④立法活动的内容是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只包括创制这一种行为,同时也包括了认可、修改和废止。

关于立法活动只是创制新的法律的认识是错误的。

⑤法律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活动的对象仅限于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创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所以本题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请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相关理论分析:

(1)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

理论依据何在?

(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哪些宪法权利?

宪法依据何在?

【答案】

(1)甲的行为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自由。

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借助于绘画、摄影、雕塑、出版、影视、广播、喜剧等手段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

但言论自由也需要受到限制,不能随意使用,要受到下列限制:

①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和名誉权;②淫秽言论受到限制和禁止;

③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限制和禁止。

结合本题甲的行为,

②他的言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不属于言论自由限制范围;综上,本题的行为应当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

(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多项权利。

①《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所以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权。

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本题中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将甲拘留并逮捕,侵害了其人身自由。

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本题中公安局这种行为侵害了甲的监督权。

综上,县公安局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和批评建议权。

69.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

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答案】

(1)汉朝《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

(《秦律》的篇目包括盗、贼、网、捕、杂、具六篇,和《法经》相同。

(2)汉律的体例除新增三篇之外和《秦律》以及《法经》相同,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具律》仍然排在第六篇,既不在开篇,也不在末篇,与其统率全律的地位不相符。

(3)《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突出其作为法典总则的地位。

这种变化说明了《新律》在法典篇目体例上的渐趋成熟,并对后世法典产生了很大影响。

(4)《晋律》的篇目扩充至20篇,并且在《刑名》之外又新增《法例》篇,丰富了总则的内容;《唐律》在篇目体例上继承《北齐律》的十二篇体例,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律》。

五、论述题(70小题,15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依法治国的含义和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实施的具体措施有:

①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③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做到严格依法行政;④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做到严格公正司法;

⑤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制,尤其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⑥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三、简答题:

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64.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与以往私有制法律相比,资本主义法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本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特征。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政府,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资产阶级法律维护资产阶级专政主要体现在公法上。

资产阶级专政与封建主义专政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资产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执掌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65.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人民的概念则不断变化,现阶段的人民可以理解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性质不同: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

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公民的权利,是指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3)二者的范围不同:

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4)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光荣的义务。

(5)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公民是个体概念;

人民是全体概念。

66.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

(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

度。

(2)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采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3)吸收西方最新立法理论和立法经验,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并增设保安处分。

四、分析题:

67~69小题。

每小题10分。

共30分。

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67.某村民委员会在开展“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中,将子女是否孝敬老人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要求村民对孝敬老人作出承诺。

张老汉的儿子张三写了书面承诺书,保证每月至少给父亲50元的赡养费,保证书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在保证书上盖章后,张老汉、张三和村民委员会各存一份。

之后,张三家被评为“精神文明户”。

但是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

一次张老汉向儿子张三要钱看病,张三以其儿女上学需要学费、经济紧张为由拒绝。

村民委员会据此撤销了张三家“精神文明户”的称号,并支持张老汉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汉的诉讼请求,判令张三每月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50元,并支付张老汉看病的费用。

几个月后,张老汉再次找到原审法官,请求撤销原判决。

理由是判决生效后,虽然张三付清了他看病的医疗费,每月也按时给他50元赡养费,但是他的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爷”了,他为此非常伤心。

法官听后也很同情,但却感到无能为力。

阅读上述材料,结合法理学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村民委员会的举措、法院的判决以及张老汉的遭遇的认识。

【答案】

本案例主要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及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是法律的理论基础、价值基础以及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培养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我国法律的实施和实现,村民委员会提倡孝敬老人和支持张老汉起诉的举措有利于法律上相关规定的落实。

(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证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制度化、法律化,赋予社会道德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的基本信念和要求。

就本案而言,张老汉作为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张三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得到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确认。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实现的功效。

(3)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虽然法律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在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律无法发挥其作用,而更多地需要道德手段来调整。

就本案例而言,关于张老汉的赡养费的问题,法律和道德可以共同调整,可以通过法律的适用来解决,但是,对于张老汉的孙子和孙女不喊他“爷爷”的苦恼,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这体现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68.据报载,某市关于盗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2004年,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规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校大学生盗窃数额5000元以下的行为属“不起诉”范围。

检察院认为,该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减少高校学生的犯罪。

但对此社会争议较大。

请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及相关宪法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问题:

(1)该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依据何在

(2)如果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有问题,应如何处理和纠正【答案】

(1)该区检察院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并且在校大学生与其他公民想相比,并没有应当不遵守法律的理由,而且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能因其身份而减轻处罚。

综上,该区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和法治原则。

(2)对于发生错误后的修正,应该通过监督程序。

对于检察院这种行为的纠正又可以通过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

①首先,对于检察院的错误可以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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