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定点维修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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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定点维修工作汇报
公车定点维修工作汇报
长期以来,公车维修(装饰)漏洞一直是个痼疾,其危害性尽人皆知,严重损害了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其中,公车维修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2018年以来,该县把规范公车维修(装饰)行为作为一项试点重点工作,按照“规范管理,廉洁高效”的要求,以“借鉴、创新、完善、提高”为思路,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注重细节,全程跟进,扎实推进公车定点维修(装饰),彰显了源头治腐实效。
我们认为,可以把这项改革归纳概括为:
“把握五个关键,彰显三大成效,带来两点启示”三句话。
带来两点启示。
一是规范公务消费势在必行。
公务消费所占行政成本份额较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
近年来,我们创新思路,建立一套公务消费制度体系,如:
手机话费补贴、来客定点招待、公车维修(装饰)定点,真正地促使公务消费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公务消费改革必须走市场化方向。
通过市场有序竞争,既能节约行政成本,又能促使服务者提高服务水平,也能让群众借助多种阳光平台,强化监督,制约权力,铲除腐败,铸造政府公正、高效、廉洁好形象。
组织开展好“四实四创”主题实践活动,对于进一步弘扬和实践“四实四创”精神,激发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好学上进、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之风,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组织开展好“四实四创”主题实践活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紧抓实。
一是要认真领会主题实践活动的内涵。
察实情,即围绕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盲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一线,广泛调研,提出科学、管用、操作性强的对策措施,为谋划工作出新思路,为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讲实话,即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说实话,对调查了解的情况如实、全面、准确的予以反映,做到评价工作不夸大其辞、总结成绩不揽功诿过、反映问题不避重就轻,真正做到敢于直面矛盾、解决问题,敢于建言献策、推动工作。
办实事,即要强化服务意识和抓落实的意识,继续深入农村、企业开展“下基层、送温暖”活动。
求实效,即要建立完善首问负责制、绩效评估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思路创新,即要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研究新情况,剖析新问题,把握新规律,勇于冲破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思路,不拘一格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制度创新,即要本着科学规划、系统构建和规范简便、易于操作的原则,紧紧围绕反腐倡廉工作的规范、有序、廉洁、高效运行和腐败现象易发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和靠制度管人。
机制创新,即要坚持与时俱进,围绕构建惩防体系,不断推进机制创新,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局面。
载体创新,即要把载体创新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全过程,结合“创业服务年”、党风廉政教育月和“建勤廉、促赶超发展”主题教育等活动,不断丰富载体、创新形式,使反腐倡廉工作更加贴进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成为干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内容,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要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形成干部群众高度关注、高度认同、互动参与的舆论强势。
要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互联网等阵地和载体,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
要搞好主题教育活动推进过程中的跟进宣传和动态宣传,真正把教育活动、宣传造势、环境熏陶融为一体,努力宣扬健康文明、奋发昂扬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是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好领导作用和表率作用。
在活动中,每一名领导干部都必须当“战斗员”,不能当“观察员”;都必须当“运动员”,不能当“裁判员”;更不能当“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
领导干部必须在推动“四实四创”主题实践活动中走在前、当先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要提升素质,争做勤奋好学的表率;要强化责任,争做履职尽责的表率;要改进作风,争做干事创业的表率;要与时俱进,争做改革创新的表率。
四是要积极创新主题实践活动学习方法。
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手段,采取网络学习法;要充分利用会议室数字化电视,采取电教学习法;要结合创建文明城市等活动,采取板报宣传法;要积极邀请专家学者参与,采取论坛讲座法;要鼓励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轮流讲党课,采取轮流讲课法;要在机关网站或报刊杂志上刊登“四实四创”问答题,采取问答测试法;要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采取专题调研法;要结合当前形势、结合纪检监察工作业务,采取联系实际法;要认真开展座谈讨论,围绕“四实四创”内容,开展比思想、比学习、比工作、比创新、比团结、比自律等“六比”活动,提高认识,查找差距,发现问题。
五是要认真围绕“四实四创”查摆问题。
一是找准不适应“四实四创”的思想观念,二是找准不适应“四实四创”的制度障碍,三是找准“四实四创”最有利的特色优势,四是找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
要自觉克服学习风气不够浓、执行纪律不够实、工作激情不够高、创新意识不够强、责任意识不够好等弱点,通过积极查摆问题,真正达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的目标要求。
六是要加强对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和督查。
要注重质量,强化督查,建立领导干部、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检查组“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确保主题活动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要抽调党性强、作风正的同志组成督促检查组。
督促检查组成员要认真负责,严守纪律,迅速进入角色。
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紧紧围绕各项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真正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七是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
要深刻认识开展“四实四创”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迅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认识、组织、措施、工作“四到位”,机构、人员、活动“三落实”。
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本地本单位的主题活动全面负责,纪委(纪检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切实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主题词:
建筑施工
安全监管
对策建议
一、建筑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2005年建筑业伤亡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1.4%和6.5%。
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安全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
目前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对其它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依法监管工作,尚未做到位;有关交通、铁道、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难度大;有些建设工程(如化工、冶金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等)的政府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诸多责任主体,从历次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执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差,三违
死亡16人的特大跨塌事故,施工企业没有大桥拱架施工安装组织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北京市西单西西工程9.5死亡8人的施工坍塌事故,存在严重设计计算缺陷等。
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很好汲取。
(三)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
目前与建筑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如1997年颁布的现行《建筑法》,关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造成企业在招投标中,不规范竞争,为保证低价中标,压减应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隐患。
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从严执法不到位,动态监管不及时;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等。
(四)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大量农民工涌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
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000万人,80%为农民工,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三分之一。
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不务实、不严格,也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对策措施和建议
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
从其特点看,点多面广,劳动密集,流动作业,层次较多,事故易发,属高危行业;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看,涉及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多个环节;从政府监管主体看,涉及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电监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应积极推进四个转变:
一是由对单一部门管理转向对全行业统一监管;二是由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由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转向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转向隐患治理和事故预防。
为此,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
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铁道、交通、水利、电监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负责有关专业监管,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加强相应的全管理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细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定位,形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特别是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础,确保施工企业本质安全。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相关安全责任。
(三)研究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的治本质之策。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基本途径。
一是要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
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工作,增加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明确其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在从业资格和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应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修订、完善两个责任主体安全职责、责任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办法等。
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
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和实施办法,发挥经济政策对建筑安全生产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四)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要求,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督查,相互配合,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对隐患严重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
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取消相关资质。
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止重特大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桥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的目标。
(五)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强化日常动态监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
用足用好这一有力武器,必须狠下决心,严把建筑市场安全准入关。
一是对逾期未取证的施工企业,依法责令退出建筑市场。
截止今年3月底,已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6.4万余家,颁证率88%,仍有2.5万余家企业未申领许可证。
尽快制定和实施有关规定和具体办法,对2006年6月30日前,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颁证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坚决依法撤消其建筑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
二是加强对持证施工企业的日常动态监管。
进一步完善许可证日常动态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实施许可证年检制度,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查和回检,加大对持证企业的监管力度。
对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事故的持证企业,必须重新审核安全生产条件,责令整改。
同时针对不同情况,依法暂扣、吊销许可证,并进行经济处罚。
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严格处罚,清除出建筑市场,决不能放任自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联合执法,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从事安全培训教育强制性的规定和办法,明确政府及企业的职责、任务,以及从业条件、培训教育内容、考试考核办法、违规处罚责任等。
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引导施工企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做到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同时,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