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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1.03]西安地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讨论文件之二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全市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坚持分级考核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象是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市局机关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除进行年度考核外,还要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检查监督,具体由纪委(纪检组)负责。

日常检查监督情况要作为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由党委(党组)统一领导。

市局主要负责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班子成员及市局机关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各区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考核;各县局主要负责本单位科、所、厅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占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总分值的15%以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由日常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组成,日常考评、年度综合考评各100分。

年终得分构成中,日常考评占总分70%,年度考评占总分30%。

第七条考核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1、健全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党组专题研究、安排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及相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

 2、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分解任务,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分工一览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党组书记代表党组与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3、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内控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机制、严格的制度保障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的惩治机制和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

   4、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对所辖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敢抓敢管,依法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7、每年11月15日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书面报告单位及个人上年度11月16日至本年度11月15日期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

   1、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带头落实领导干部“五个一”规定,结合上级部署和单位实际安排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讲廉政课、听取分管部门负责人有关党风廉政汇报、对新任职或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解决。

3、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对本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实施追究。

   4、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按照党组议事规则和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贯彻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基建以及末位发言等工作制度。

   5、按照规定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6、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制度。

党组(党委)书记、局长每年至少在所在局机关或党组中心组学习会上讲一次廉政课。

   7、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发生。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考核内容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五个一”规定,结合分管工作每年至少作一次廉政部署、讲一次廉政课、听一次廉政汇报、开展一次廉政调研、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分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求,抓好分管部门、分管单位、分管业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

   3、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防范措施。

   5、参加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帮助解决存在问题。

   6、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发生在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7、遵纪守法,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四)各职能部门领导考核内容

   1、各职能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

   2、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门责任分工,对本部门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计划、部署,并组织实施。

   3、每年至少向本部门人员讲一次廉政教育课。

   4、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发生在本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5、监督检查本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问题。

   6、遵纪守法,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各项制度规定。

7、每年11月15日前,各职能部门领导要向本级纪委(纪检组)书面报告个人上年度11月16日至本年度11月15日期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日常考核(占考评总分的70%):

日常考核逐步推行内网公示制度。

各单位每月10日前上报《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评表》(附件1),各单位班子成员每月3日前上报《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评表》(附件2)。

市局监察室根据上报和日常掌握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质量要求、完成时限、工作进度、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对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日常考核情况在市局内网进行公示。

   

(二)年度考核(占考评总分的30%):

1.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及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2.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3.组织个别访谈、座谈和明察暗访;4.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5.采取适当方式与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交换意见;6.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制定整改意见。

   (三)考核总结:

检查考核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九条考核标准

   

(一)领导班子责任制考核标准。

   1、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好,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并进行责任追究,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和下一级班子成员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年终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参加当地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前三名或免评的;民主测评“优秀”票达到有效测评票90%以上的,“不合格”票不超过10%,评定为“优秀”。

   2、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能认真及时地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并进行责任追究。

年终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上;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测评票80%以上的,“不合格”票不超过15%,评定为“良好”。

   3、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较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一般,不能及时认真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和责任追究。

参加当地政风行风评议处于中下水平的;年终考评总分在75分以上;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测评票75%以上,“不合格”票不超过20%,评定为“一般”。

   4、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较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不好,不能及时认真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对已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不予以责任追究,班子成员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年终考评总分在60分及以下的;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票占有效测评票60%以下,或“不合格”票超过20%,评定为“不合格”。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不落实、报告内容不完备、报告主题缺失的;

(2)本级班子及基层局班子成员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3)参加当地政风行风评议未进入前三名的;(4)本系统出现严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行为的;(5)其他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问题。

   

(二)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标准。

   1、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制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优秀”:

 

   

(1)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3)分管部门及人员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能主动查处,积极纠正,并进行责任追究;

   (4)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各项规定,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借用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没有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5)职责范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6)民主测评“优秀”票达到有效票90%以上,“不合格”票不超过5%。

  

   2、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良好”:

   

(1)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基本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3)分管部门及人员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一般性问题能及时处理纠正;

   (4)遵守《廉政准则》各项规定,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借用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没有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5)职责范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6)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票80%以上,“不合格”票不超过10%。

   

   3、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一般”:

   

(1)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没有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

   (3)分管部门或人员发生了违法违纪问题;

   (4)不能严格地遵守《廉政准则》各项规定;

   (5)责任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

   (6)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票占有效测评票70%以上,“不合格”票不超过15%。

 

   4、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

   

(2)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没有完成;

   (3)分管部门或人员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本人具有违反《廉政准则》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追究的;

   (5)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6)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票占有效测评票60%以下,或“不合格”票超过15%。

   5、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

(1)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不落实、报告内容不完备、报告主题缺失的;

(2)本人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3)所分管部门、单位人员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于责任追究不力或不予追究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并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结果,市局对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评为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并通报表彰。

 

附件1: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评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时间:

考核内容

工作开展情况

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分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3月底前报送相关材料。

制订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分工一览表》、《领导干部“五个一”活动工作计划》、《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计划》,3月底前将计划报市局。

加强对《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学习,3月11日前报送落实情况报告;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情况。

分季度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邀请市局分管领导和分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实施观察和指导情况。

会议召开后5日内报送会议记录复印件。

积极开展“四优”创建活动,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基层、进家庭活动。

10月20日前上报“四优”推荐表。

认真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执行落实年”,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认真落实“一案双查”和“一案双报告”制度,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7月底前上报“一案双查”资料。

新增企业签订《税企诚信廉政公约》比例达到100%。

按季度报送签订情况统计表。

认真开展立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5月1日前上报执法监察立项项目。

认真开展警示训诫工作,程序规范、资料齐全、训诫措施正确,资料上报及时准确。

撰写并报送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今后工作方向等方面的调研材料。

7月14日报送调研文章和“优秀纪检监察调研成果推荐表”。

每季度上报本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信息3条。

按要求开展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报送和网络评论文章撰写活动。

反腐倡廉工作有亮点,有突破,4月15日前上报申报项目,并及时向市局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其他临时性工作,根据实际开展情况评分。

其他工作

填表说明:

1、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评表考核项目根据每年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会的部署进行调整。

2、每月10日前上报自评表,填报要具体,要有明确的时间、内容、措施。

3、需分阶段性开展的工作,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填报开展情况。

附件2: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评表

填表人员:

填报时间:

考核项目

基础工作

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结合分管工作安排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讲廉政课情况

听取分管部门负责人有关党风廉政汇报情况

对新任职或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情况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解决情况

落实反腐倡廉建设分工情况

述职述廉及参加民主生活会情况

参加廉政教育活动情况

走访纳税人情况

报告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填表说明:

1、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评表考核项目根据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的部署进行调整。

2、每月10日前上报自评表,填报要具体,要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内容、措施。

3、需分阶段性开展的工作,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填报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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