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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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重点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部分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部委规章

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2号,2007.10.1执行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①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②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③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2、☆《物权法》规定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首先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

①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户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③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做了规定④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做了规定。

4、★《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5、★《物权法》中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机归属的内容: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

①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③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的内容: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7、☆《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及[2007]504号于2007.10.1执行

8、☆《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9、★《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及具体内容:

创设了①业主大会②管理规约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④物业承接查验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⑥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七项基本制度。

10、★《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1、★《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方面的规定: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2、☆《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业主未能履行交纳物业费职责的处理:

《条例》第六章规定: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

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

①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②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④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⑤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14、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时的处理方式:

110号第十四条规定:

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1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损失的处理规定:

11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①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②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③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四、《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业主的条件:

①依法登记取得或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②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③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所有权人。

上述所有权人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7、☆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解释: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⑴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明确区分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④规划上专属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18、☆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的解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①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②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③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④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⑵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⑶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19、☆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

①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②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③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④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20、★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

①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②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1、★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予支持的行为:

①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要求: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材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②法宝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保安员的基本情况③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④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扩散。

2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安员的禁止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②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③阻碍依法执行公务④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⑤删改或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⑥侵犯个人隐私或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25、《民法通则》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的有关规定,与我们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密切的关系。

26、《消防法》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重要规定内容六个有:

①有义务②有制度③有责任④有教育(培训)⑤有检查⑥有演练。

27、在行政执法中,《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二部分北京市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28、现阶段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①开发建设阶段遗留问题影响到后期的物业管理②物业服务不规范③为主委员会成立有困难④信息不对称。

29、北京市两个标志性法规是:

①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于1995.10.1起执行②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19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于2010.10.1起施行。

30、《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

①围绕开发遗留问题,创新前期物业管理制度②完善业主自我治理机制③构建质价相符的市场环境,创新管理手段④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创新行业监管模式。

3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的定义:

是指业主自行或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2、《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3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合并事项时的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3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委托专项服务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35、《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对于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划分:

①北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6、《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业管理活动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相关活动的对应职责:

①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37、新建住宅物业,对于建设单位配建的物业服务用房的要求与标准: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

新建物业,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38、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39、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撤出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的前置条件是: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

40、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可以选择的方式:

①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②可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③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41、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时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内容:

①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③确定或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④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⑤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⑥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⑦申请分立或合并物业管理区域⑧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42、★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的事项中,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

①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②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③同时申请分立或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43、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具体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44、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事项的处理方式:

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45、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的条件:

已交付专有部分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

46、除建设单位外,业主自己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需要满足的条件:

占总人数5%以上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47、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后需要履行的职责:

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

48、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时提交材料清单:

①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②业主大会决议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④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49、《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后移交工作的规定:

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50、★《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规定:

应当对①双方权利义务②物业服务事项③服务标准④服务费用⑤项目负责人⑥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⑦合同期限⑧服务交接⑨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5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外包服务的要求:

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2、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时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每年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53、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54、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通知义务②未约定通知期限的于三个月通知业主。

55、★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及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

①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

56、对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争取权益的合法手段: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

57、《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与服务项目之间的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58、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如何进行评估: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59、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0、★《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所指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限:

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止。

6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并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62、★《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分别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协助、指导和监督。

6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规定:

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①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②未决定解除前期合同且未确定管理方式的③首次业主大会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④查验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⑤筹备组成立公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查验通知、交接通知、物业服务查验交接报告或摘要文本在显著位置公示。

64、★发放和首次使用“业主一卡通”的具体规定:

一卡通内预存不超过12个月物业费,相关约定即时生效,建设单位可根据约定通过银行直接从一卡通中划转前期物业服务费并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公示。

65、★《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对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物业服务方式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自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也可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

66、★《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前,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按合同约定执行。

67、★《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物业用房方面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单位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中标明物业用房位置、面积;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68、★《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京建发[2010]272号于2010.5.23执行)的物业适用范围:

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

69、☆《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中对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7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条件:

经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71、住宅保修期满后,可以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即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紧急情况:

①难以解决的②电梯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停梯整改③供水中断④楼体单侧外墙面五分之一以上脱落危险的⑤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⑥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72、《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于2011.1.1执行。

73、☆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适用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活动。

74、☆本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系统监督管理的分工和职责: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北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75、★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及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①物业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备案②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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