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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

(2007年8月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作“××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办公地址:

喀什市××路××号

教学场所:

喀什市××路××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专业、系统、务实、全方位的管理咨询和考前培训服务,提高喀什地区人才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校训:

实事求是

校风:

博思尚学竟业

教风:

谆谆善诱,诲人不倦

学校的办学目标:

打造精品学校,为所有有需要的学员服务

第五条学校自觉接受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仑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2章学校的设立

第七条学校由XX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XX,其中XX出资XX,占总资产的XX%;出资XX,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八条学校的范围、规模、层次、形式等。

办学范围:

(是不是就是业务范围啊)我校主要招收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备考人员,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企业高管等预出国留学人员。

办学规模:

为不同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开设不同班级,举办短期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前培训,每次培训招生人数XX人;为喀什地区广大预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专业、系统、务实、全方位的管理咨询和最适用的留学方案。

可一对一跟踪服务,具体情况视市场需要而定。

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专业自主办学

第九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

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

董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教师职工和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二十八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学校财产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六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一节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十五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十六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四十七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四十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会计工作职责

第四十九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五十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做好工会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五十三条在董事长和校长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

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五十五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

遵守财经纪律。

第五十六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

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五十七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

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五十八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

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五十九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六十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二节基础管理制度

财务处理程序

第六十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六十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

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六十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财务监督制度

第六十四条财务监督的依据:

(1)国家的方针、政策。

(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六十五条财务监督的对象:

本单位资金活动情况。

财务监督的内容:

(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6)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

(8)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六十六条财务监督工作由董事长、董事、校长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十七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对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内部牵制制度

第六十八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

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

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

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六十九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七十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

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十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

审核由财务室负责人负责;批报由学校董事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

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七十二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和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申购单、入库单、工程决算书、购物清单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董事长批报。

第七十三条学校重大购置、维修和活动费用需报校长室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

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

1、原始记录名称;

2、填制日期;

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4、原始记录编号;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

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七十六条原始记录的格式按财政部门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执行。

各种原始记录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七十七条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

2、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

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7、原始记录记载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七十九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八十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八十一条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八十二条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三节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

收入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四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八十五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八十六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

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四节支出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八十八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

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九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

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

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

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

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十一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九十二条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九十三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

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

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第九十四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

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七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五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X,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九十七条学校经费:

(来源、数额、性质)

来源:

(一)举办者XXX个人出资XX万元;

(二);

(三);

(四)其他合法收入。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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