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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工程建设合同范本

 

入网工程建设合同

热发--入网(2010)第号

本合同于201 年  月  日在        签订,合同方:

 

甲方全称:

                             ;

住 所 地: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乙方全称:

市热力总公司;

住 所 地:

 海阳路256-2          ;

法定代表人:

  潮海             

委托代理人:

攀臣

3222921

开户行:

交行营业部

账号:

8685

邮政编码:

066000

 

本合同包括第一部分入网协议书、第二部分入网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入网专用条款。

现第部分入网条款容如下:

第一部分入网协议书

热发—入网201第()号

甲方:

乙方:

市热力总公司

为确保甲方拟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如期入网、供热,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入网、供热、节能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书:

一、项目坐落位置:

市区(县)街、

路小区。

二、项目开发暂定入网供热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共分期开发。

三、保证金:

为保证此项目如期并入乙方集中供热管网,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本协议书生效当日,甲方按此项目开发预计入网供热建筑面积(万㎡×50元∕㎡×%),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入网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万元。

四、项目预计开竣工时间:

20年月开工,20年月竣工。

五、根据此项目建设需要,甲方预留地上处换热站,面积约为㎡,高米,具体事宜,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入网协议书;2、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在项目开工后60日,甲、乙双方再行签订);3、本合同入网通用条款,甲方承诺全部履行。

4、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

双方有关入网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入网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第二部分入网通用条款

热发(第壹版本)—入网201()号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入网专用条款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入网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入网工程建设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的条款。

1.2入网专用条款:

指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办理入网具体情况,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入网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或修改。

1.3甲方:

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入网主体资格、支付城市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和供热工程价款能力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产权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乙方:

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供热经营权和供热经营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其他承包人:

指被甲方接受的具有为甲方在建的入网围房屋室供热设施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甲方代表:

指本入网项目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及其它合同的总协调督办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乙方代表:

指本入网项目乙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及其它合同的总协调督办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入网项目供热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供热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支持甲方代表入网工作部门及职责是:

(1)

(2)

(3)

1.10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支持乙方代表入网工作部门及职责是:

(1)市场发展部:

指为甲方办理入网业务,签订本合同及其它合同,收取相关费用,牵头协调督导履行合同的窗口服务部门。

(2)设计所:

指为甲方入网围提供供热技术咨询,进行换热站、二级供热管网、分户改造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审查履行合同的服务部门。

(3)稽查处:

指对甲方入网围、入网面积、采暖面积核查,依据相关政策及主管局赋予的行政权利,行使检查处理违规用热的管理部门。

(4)安装工程处(以下简称安装处):

指由甲方出资委托乙方所属的具有供热工程建设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5)辖区供热公司:

指对甲方入网围在建或改造供热设施进行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技术指导、测量采暖面积、签订入网供用热合同、收取热费和进行供热的履行本合同的服务单位。

1.11供热工程:

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甲方出资委托乙方所属安装处对其在建、既有入网小区规划红线以供热设施进行采购、安装或改造各单项工程(甲方出资委托乙方所属安装处所签订各单项工程的施工合同作为本合同配套合同)。

双方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1)一级热力管网至换热站敷设、换热站站换热设备(不含为中央空调供热换热设备)安装及地上换热站土建施工的单项工程;

(2)换热站出口二级(含庭院)供热管网至入网各栋楼房(单元)前阀门井室(含)敷设安装或改造的单项工程;

(3)楼房(单元)前阀门井室至楼或各层仪表间热计量表、通讯线路、集抄器及GPRS等仪器安装的单项工程;

(4)旧有(1998年前后建竣,未分户控制供热)楼房(单元)阀门井室至用户室分户供热管网改造的单项工程(不含中央空调、更换散热设施),其中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低保户12元)担负改造费,由甲方代收、代缴,不足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5)其他承包人完工的供热系统的冲洗、打压等其它单项工程。

1.12小区:

指人们集中成片居住(含办公、商业)的区域或区块。

1.13入网围:

指甲方开发建设、管理或购置的公建、住宅或商办性质的单体或群体楼房所处在的小区(含原外带供热建筑物),并入乙方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建筑物或构筑物。

1.14外带供热建筑物:

指甲方在入网前,自管锅炉房供热围,外带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供热楼房、平房。

1.15建设费:

指乙方按政策规定(1998年前建竣楼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1998年1月1日后建竣楼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价格,向甲方收取用于小区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

1.16供热工程费:

指乙方安装处根据1.11情况,按当年采购招标各种设备、材料价格、二级资质取费标准、依当期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省消耗定额及相关政策性文件、暂按图纸和施工现场情况计算工程量来编制预算,向甲方收取的工程费用。

1.17甲方除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建设费外,按具体情况,向乙方缴纳以下相关费用,具体事宜,在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价款中约定:

(1)热计量单项工程采购、安装工程费(按单元、户数实际用量×综合单价计算);

(2)室供热维修保证金,采用普通散热器或地盘管采暖方式的,按入网建筑面积2元∕㎡预交;采用中央空调采暖方式的,按入网建筑面积2元∕㎡预交;

(3)按16.1.3条要求,缴纳换热站分摊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缴纳);

(4)高区供热加压、减压直连泵运行维护费(按20年×每个采暖期耗电量×现行电价+5万元人工费计算);

(5)既有小区室外管网重置建设费(按现行预计投资额÷15年×已使用年限计算)。

1.18本合同涉及其他合同,包括以下容,具体事项双方在入网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1)本合同约定最终确认或另行约定事项的补充合同;

(2)供热工程涉及的相关单项施工合同;

(3)城市供、用热合同或入网供、用热合同;

(4)换热站用水权、用电权协议书;

(5)换热站临时用水、用电协议书;

1.19工程试车:

指供热工程在竣工时期对设备、管线等系统的试运行,看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要求。

1.20工期: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供热工程施工天数。

1.21开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计划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相对日期。

1.22竣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计划约定,乙方完成建设工程的相对日期。

1.23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配合和提供的用于小区规划红线、外的一、二级热力网支线的路由及作业面。

1.24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1.25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6索赔:

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已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工期或供热期限顺延的要求。

1.2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8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入网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入网协议书(处在规划、设计阶段入网项目)

(2)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

(3)本合同入网通用条款

(4)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供暖系统技术、热计量安装等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入网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入网通用条款第22.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纪要:

3.2.1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2.2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国物权法》

3.2.3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3.2.4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0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3.2.5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2.6冀建城〔2008〕484号《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3.2.7价管字[2009]46号文件《关于明确供热管网价格的通知》

3.2.8市纪(2009)58号《公用事业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3.2.9建〔2009〕339号《关于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通知》

3.2.10政[2000]181号文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3.2.11价工字〔2003〕313号《关于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3.2.12政办〔2008〕189号《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3.2.13价函字〔2006〕21号《关于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收费标准的复函》

3.3适用标准、规

甲方入网小区(建筑物)室、外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设计、施工适用乙方QB∕BL2008-01《供暖系统技术标准》、《入网技术要求》、《入网服务指南》。

4.图纸和文件

4.1甲方在建项目在规划、设计、开工、竣工各阶段及既有入网围应向乙方提供图纸、资料、数量及时间:

4.1.1拟建、在建项目:

(1)规划阶段:

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宗地四置图的复印件,成熟或批准规划平面图纸及项目书面说明各一套,在入网协议书签订前10天提供。

(2)设计阶段:

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经建设局审图公司审定的墙体保温标准、项目总综合管网平面布线图纸、庭院供热管网平面图纸、换热站结构图纸、各建筑物采暖平面图纸、系统图纸、结点图纸、设计依据及书面说明各一套(含电子版),在建设局审图公司审定后10天提供。

(3)开工及在建阶段:

由房产局房产测绘大队审核盖章的分层分户表(供核实入网面积用)、图纸设计变更、入网申请表及选用各种供热产品说明书各一套(含电子版),在开工后4个月提供;加盖公章购房户明细表(含电子版,、联系、门牌号、建筑面积),在单体建筑物主体完工后5日提供一套。

(4)竣工阶段:

在市节能办提出墙体保温验收书面报告后5日提供复印件一份。

申请入网围处在的现阶段(除规划阶段外),应将前阶段图纸、资料在现阶段入网时,合并提供。

4.1.2既有入网围应在本合同签订前30日提供如下图纸及资料:

(1)凡在2000年前建竣的入网围:

宗地四置图、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整体庭院供热管网平面图、各建筑物采暖平面图、系统图(指竣工图纸复印件、没有图纸应委托中介机构绘制),各户型房本复印件,入网申请表(含外带其它供热建筑物),是否分户改造、供热管网保温选材及建竣年代说明,采暖方式,加盖公章住户明细表(含电子版,、联系、门牌号、建筑面积)各一套。

(2)凡在2000年1月1日后至现在入住入网围:

除按本条

(1)提供图纸及资料外,在提供整体庭院(含综合管网)供热管网平面图、各建筑物采暖平面图、系统图竣工蓝图时,同时应提供电子版图各一套。

4.1.3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准确性,若因图纸等技术资料失实或未经乙方同意发生变更,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经济损失。

4.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标准、要求文件及时间:

4.2.1拟建、在建项目:

(1)规划阶段:

在两日拟定完换热站预留或热源方案;在受理入网当日提供一套3.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纪要(电子版)、QB∕BL2008-01《供暖系统技术标准》、《入网技术要求》、《入网服务指南》。

(2)设计阶段:

图纸审查报告,在收到图纸后18日提供。

(3)开工及在建阶段:

甲方出资委托乙方安装处进行的供热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前10天,向甲方提供设计图纸一套。

(4)竣工阶段:

施工监管报告;甲方出资委托乙方安装处进行的供热工程竣工后60天,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两套。

乙方针对甲方申请入网现阶段实际情况(除规划阶段外),应将前阶段图纸、资料在现阶段入网时,按4.2.1各阶段时限要求,合并提供。

4.2.2既有小区入网围:

(1)甲方申请入网的当日提供一套3.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纪要(电子版)、QB∕BL2008-01《供暖系统技术标准》、《入网技术要求》、《入网服务指南》。

(2)根据甲方入网小区实际情况,应在18日提供设施整改通知或图纸审查报告;

(3)甲方提出满足建换热站方案及供热管网改造书面意见后15日,提供换热站、供热管网改造图纸。

(4)甲方出资委托乙方安装处进行的供热工程竣工后60天,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两套。

4.2.3甲方室供热系统设计,应由乙方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入网工程图纸审核报告》。

对不符合技术规要求的,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予以更正,方可接纳入网供热。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双方代表是促进本合同及其它合同全面履行总协调、督办人,涉及合同入网供热工作等事项,由其出面协调、沟通处理。

超出其职权围的工作,由其主管领导解决。

5.1双方代表均可委派其他部门业务人员,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其他业务人员在代表授权围向对方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本方代表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若对对方其他业务人员向本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对方代表,对方代表应进行确认。

本方其他业务人员发出业务函有失误时,本方代表应纠正。

5.2双方代表的函件、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对方代表,对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本方代表可发出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给予书面确认,对方代表对本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

本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对方代表应于本方代表发出口头通知后7天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本方代表在对方代表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通知已被确认。

对方代表认为本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向本方代表提出修改通知的书面报告,本方代表在收到对方报告后24小时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5.3双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代表提供所需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5.4如需更换本方代表,本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甲方工作

6.1甲方按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提供入网小区规划红线以、以外一级网、二级网施工路由,具备三通一平施工场地条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附着物、园林、绿化、硬化道路拆除、恢复以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全部费用;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入网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流、设计交底;

(5)接受乙方对入网围、入网面积、采暖面积核查、图纸审查及在建或改造入网围室供热设施施工监管,严格按照乙方出具的《入网工程图纸审核报告》、《施工监管报告》上提出整改建议,落实供热设施整改事项;

(6)按照乙方指定厂家(供应商)采购锁闭阀、温控阀(普通散热器)、手动调节阀(地盘管)和推荐供应商处选择采购供热管材、管件(详见附件1),并经乙方施工监管员核实确认。

如甲方选用产品质量高于乙方推荐专供商的质量,可事先于乙方监管员沟通认可后使用。

(7)按乙方要求,负责入网各楼房锁闭阀控制间供、回水锁闭阀上,贴准确的各用热户门号标识牌。

(8)按本通用条款第16.7条要求,与乙方签订《城市(入网)供、用热合同》,交清热费。

(9)接受乙方对违规用热的处罚。

(10)在乙方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行、维修、巡检、改造、收费、服务中,当遇有甲方设施(如管线、房屋、设备、土地、绿地树木、围墙等)时,甲方及时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保护费、看护费、占地费、行政性规划费等)。

6.2甲方可将6.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或施工合同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6.3甲方未能履行6.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或供热时限。

7.乙方工作

7.1乙方按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甲方提供入网图纸进行审核,出据《入网工程图纸审核报告》,负责甲方出资委托供热工程图纸设计,进行技术交流、技术交底。

(2)向甲方提供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遵守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负责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安全保卫及文明施工;

(4)按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或施工合同的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及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

(5)组织辖区供热公司施工监管员(以下简称乙方监管员)对甲方在建房屋室供热设施实施施工监管,向甲方提出《施工监管报告》,避免或减少可能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

(6)组织管辖供热公司、稽查处对甲方入网围的各户型采暖面积测量以及各入网建筑物建筑面积、各户型采暖面积复查。

(7)甲方在履行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和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乙方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8)按双方签订的《城市(入网)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供热时间,向甲方入网供热建筑物调试供热。

(9)在甲方入网围,今后进行工程建设、供热生产、维修、改造等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设施的保护。

对确需迁移的甲方其它设施,乙方应在完工后给予恢复。

7.2乙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8.本合同价款及调整

8.1本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在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约定。

本合同价款中建设费由甲方、乙方按照价管字[2009]46号文件《关于明确供热管网价格的通知》规定价格执行;其余合同价款涉及相关费用容,按照1.16和1.17款的计价方法执行。

8.2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约定容不调整,合同价款不再调整;约定入网面积、热计量表等最终确认的,合同价款随之调整,在入网协议书或入网专用条款约定。

9.合同价款支付

9.1拟建项目处在规划、设计阶段,在签订本合同入网协议书时,按项目实际情况及预计入网供热建筑面积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应交纳建设费金额2%的入网保证金,(保证金可从本合同入网专用条款中最后一次应交建设费中抵扣)。

9.2本合同价款实行分次或一次付清的,双方按下述情况在入网专用条款中约定:

(1)一次付清:

入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清合同全部费用。

(2)两次付清:

入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需当年供热的,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甲方首付乙方70%建设费及付清本合同其它费用;余款在供热前50天,向乙方一次付清本合同所有费用。

(3)三次付清:

入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需要第二年供热,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甲方首付乙方30%建设费;第二次付款甲方于次年4月底前,向乙方支付40%建设费及付清本合同其它费用;余款于供热前50天向乙方一次付清本合同所有费用。

双方应当在本合同入网协议书或入网专用条款明确,甲方付款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三天。

甲方不按约定付款,乙方代表在约定付款时间三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从第5天起计算应付贷款利息。

9.2甲方不按约定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供热工程建设无法进行,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停办入网涉及一切业务。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入网围及面积

10.入网围

10.1甲方应按入网申请表上要求,如实填报入网每栋楼房(含外带供热建筑物)供热建筑面积、建竣年代、采暖方式、层高及户数,并按4.1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以便乙方在设计上满足供热负荷需要。

10.2甲方申报各栋楼房入网面积应整体入网,符合下述要求,并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核实、稽查处复查,最终双方在新增面积表上签字确认:

(1)拟开发供热项目入网,双方暂按规划允许建设容积率的供热建筑面积估算,签订《入网协议书》,项目建成后,最终参照房产部门测绘大队审核盖章的分层分户表及各住户明细建筑面积,经双方核实后确认为准。

(2)在建、新建竣入网围申报各栋楼房入网供热建筑面积及各住户明细时,各栋楼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2%,最终参照由房产局房产测绘大队审核盖章的分层分户表及各住户明细建筑面积,经双方核实后确认为准。

(3)申报既有入网围各栋楼房入网供热建筑面积,参照提供各栋楼及各户型房本建筑面积,经双方核实后最终确认。

10.3甲方入网各住户采暖面积测量确认工作,由甲方代表陪同,乙方代表委派辖区供热公司人员现场测算、稽查处复查确定为准,在供热前向甲方提供各住户采暖面积及热费收缴清单。

10.4本入网通用条款第8.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拨付建设费、热计量表等费用同期调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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