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技术秘密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协议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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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技术秘密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协议2
转让技术秘密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协议
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期遵守.
第一条技术名称、资料
1.技术名称、权属:
2.“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2)产品设计图纸:
(3)生产技术资料:
(4)资料的修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a.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三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b.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一份生产底图及两份蓝图;
c.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两份蓝图;
d.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6)资料的交付进度:
a.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协议后30天需交付协议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b.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协议后于年月日前需向交付协议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二条合作期限
1.以补偿贸易进行使用生产期限为2年,2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条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1.乙方提供协议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协议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协议产品资料的审核和验证:
乙方对提供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
3.在合作生产期间,甲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四条价格和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期限如下:
年U.S.D(大写美元整)
年U.S.D(大写美元整)
年起以后的2年中按每年净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分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
2.协议签署生效后(30)天内,乙方按照由银行提交的甲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即U.S.D.(大写:
美元整).
(1)根据附件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乙方确认的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条一份;
(3)甲方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4)甲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于年月日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支付年总金额的%现金,即U.S.D.(大写:
美元整).
(1)按附件要求于年月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甲方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乙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双方同意年用现金支付,年付%现金,其余%金额用乙方返销产品补偿.
5.年的费用本年月日支付,甲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6.自____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3.1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月日在收到甲方商业发票(一式两分)后支付.
7.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PITC遵照3.1款已向甲方支付了转让技术秘密的部分费用,若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甲方将其剩余部分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一旦双方不能进行合资经营,在5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乙方确认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分.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适当时候予以协商.
第五条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1.为有利乙方的外汇平衡,甲方同意乙方生产主机返销.
2.上述订单的总值必须保证不低于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甲方同意在乙方补偿能力扩大及甲方需求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3.乙方将以优惠价格同甲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协议中商定.产品必须符合标准.
4.甲方要求乙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的基础上甲方要求乙方年内提供主机台.其价格、交货期在签订正式协议时商定.
第六条保证
1.甲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与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2.甲方保证所供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第七条税费
1.凡因履行本协议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乙方国外的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履行本协议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乙方国内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商标
1.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商标和协议产品的序号.乙方将下列商标标明在生产的协议产品上:
2.乙方制造的铭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协议产品均以甲方名称来表示.
第九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安全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2.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漆清楚地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3.装箱单两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数量.
第十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协议时,双方同意延长协议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3.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协议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一条仲裁
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已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协议的其余部分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双方代表在正式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以英文写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4.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协议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5.本协议只能根据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6.在执行协议期内双方的通讯均以函电进行,一式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