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江学校办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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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学校办学章程
成都市锦江实验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
(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
(二)条【校名与地址】:
全名:
成都市锦江实验学校,简称:
锦江实验学校,英文名:
JinjiangExperimentalschool)。
学校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蝶花街577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锦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30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标识】:
校徽
第(五)条:
本校的目标:
培养明礼(品德适正)、明知(知识适宜)、明智(潜能适度)的具有闪亮个性与多元发展基础的小学生,为后续的学习生活奠定成人、成才、成功的基础。
第(六)条:
本校的办学理念:
人人闪亮,天天精彩。
第(七)条:
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
明礼明知,成人成才。
学校的校风是:
民主快乐和谐。
学校的教风是:
乐教善导,敬业善育。
学校的学风是:
勤学善思,创新善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及纪检小组监督的民主管理体制。
校长为法人代表,全面管理和领导学校,对学校各项工作负完全责任。
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分管副校长、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年级组、教研组层次管理体制。
校级干部由锦江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中层干部聘用。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校长的主要职责】:
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治校;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3.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4.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5.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等学校资金,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搞好校园建设,领导和组织好后勤工作。
6.参加培训。
7.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9.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3.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4.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6.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7.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8.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9.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0.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11.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管理机制】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二)按程序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
教代会)
1.按规定确定教代会人数。
2.按规定召开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3.按规定梳理确定必须通过教代会研究的内容。
【党支部委员会】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干部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学校行政会】学校行政会议由学校校级干部、中层干部、教师代表组成。
负责学校事务性工作的开展,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决策。
【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行政、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
就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础建设、重大项目、重要资产处置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家长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集家长志愿者,建立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委会,协助办好家长学校。
家长委员会采用民主集中的形式进行议事决策,并充分发挥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促进家庭与学校之间的教育合作,加强家庭与学校之间教育信息的交流,增进家庭与学校教育者之间的理解与沟通,协助提高学校的效能,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两名副校长担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名。
学校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学科评议组主要对参评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等进行评议,组织相应人员的答辩工作,对参评人员是否达到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出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对参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岗位聘用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两名副校长担任。
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名。
学校设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学科评议组主要对参评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等进行评议,组织相应人员的答辩工作,对参评人员是否达到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出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岗位聘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岗位聘用委员会应结合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对参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内设机构】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教学科研培训、德育及宣传、后勤保障、学校事务管理等。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学校聘任制。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教代会提案审议执行。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基于学校核心理念和办学特色。
4.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学生主体、发展学生学科素养核心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5.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决策程序为:
意见征询行政会讨论形成初步方案专家指导修订方案教代会审议通过上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决策程序及执行过程受全校教职工及学校纪检组、教代会监督。
第(十五)条【校务公开】通过校务公开信息平台及时、全面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学校依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通知,每年成立招生(入学)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入学)方案,按计划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生资格的确认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第(十九)条【学生权利】本校在读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学习权,人身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资料的使用权,对教师的评议权、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获得表彰奖励权,获得学业证书、休学、转学权,对个人学业成绩操行表现的公平评价权和知情权,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等基本权力。
学校有责任依法保护学生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生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的管理,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尊敬他人,尊敬师长,接受考评,关心集体,爱护学校财产,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履行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学业成绩评定方式为登记制,分别为:
优+、优、良、合格、待合格,学校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教师聘用】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签订合同,实行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绩效奖励办法对教师进行考核奖励,学校绩效方案的实施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参与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原则为:
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分层培训)、管理指导和评价学生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权,享受带薪休假等《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义务】本校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尊重、关心、热爱、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应为教师履行上述义务创造条件。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九)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社会服务】原则与办法:
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对社区内适龄儿童实施素质教育;对社区教育资源进行开发与整合,对社区居民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师资等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和场所。
第(三十一)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校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对外合作办学方案需经教代会、行政会审议通过,报请教育局同意后进行实施。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须照价赔偿。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及规定实施,接受全校教师、教代会、学校纪检组及基建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章程修订程序】学校章程的修订需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教职工提出,修改之后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行政会通过,报锦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锦江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锦江实验学校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