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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攸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实施主体(公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

行政许可

1

1

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小学、初中阶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2

2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行政处罚

3

1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处罚种类: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4

2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处罚种类: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5

3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处罚种类: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6

4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7

5

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8

6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9

7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10

8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11

9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12

10

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

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2.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办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

11

1.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处罚种类:

确定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2.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各种证书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14

12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15

13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16

14

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17

15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8

16

民办学校骗取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19

17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20

18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者举办者虚假出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1

19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处罚种类: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2

20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3

21

义务教育办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公办学校改民办学校,办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4

22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处罚种类: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25

23

教育系统单位人员违纪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6

24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或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处罚种类: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25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8

26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

确定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9

27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

处罚种类:

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0

28

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作弊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考试成绩无效,停考,延期毕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31

29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32

30

违反语言文字应用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行政给付

33

1

中小学助学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

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7号。

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34

2

中职学生助学金、免学费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2.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65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35

3

学前教育资助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行政检查

36

1

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与检查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湖南省教育厅印发《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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