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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核算与监督管理,规范公司各项财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国家、省有关财会管理法律法规,依据中心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财务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岗位,合理配备财务人员,定岗定责,提高财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完善财务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三条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指标可比性和会计核算方法的连贯性。

第四条严格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完整、全面的收支管理制度,将各项收支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条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加强财务人员安全意识,在日常工作中规范财务安全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财务资产安全和财务人员人身安全。

第二章财务岗位和财务人员

第七条财务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主管会计、会计、现金及银行出纳岗位。

主管会计负责财务业务全面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会计人员负责财务日常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年度预、决算报表编制,税款申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现金出纳负责现金收支,发票开具以及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银行出纳负责银行收支,公务卡还款,住房公积金缴费以及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财务岗位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财务岗位实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支票与支票印鉴分开由专人管理。

(四)根据廉政制度,公司负责人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担任公司主管会计;主管会计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担任公司出纳工作。

(五)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一)财务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三)财务人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一)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岗位工作移交给接管人员。

(二)接管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三)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

2.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作书面说明。

4.编制移交清单,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软件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有关印章、现金、支票薄、发票、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四)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

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进行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负责人进行监交。

(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并在移交清单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

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交接所在部门存档一份。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条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原始凭证要求:

(一)取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票据,内容详实,开票单位(个人)签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

(二)费用报销单必须填列报销日期、报销部门以及注明经济业务摘要。

购买实物必须列明实物的品种、数量和单价。

因购买商品较多而无法在发票上全部列明的,须提交供货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三)差旅费报销单必须填列报销日期、报销部门、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出差起始日期及金额,并如实填写《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明细表》及《业务用餐审批单》,严格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支差旅费用。

1.取得的住宿等相关费用的开票发票应在相应出差时间范围内,严禁将前后不同出差时间段的票据合并报销。

2.差旅费各项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省财厅制定的标准执行,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劳务费严格按《劳务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报销时须填列提供劳务者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天数、发放标准及注明劳务事项等,并提供相应劳务人员的中国银行开户账户及身份证号码。

(五)公司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借款,应填写借款领用单,注明借款原因及还款时间。

(六)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因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并附上复印件。

(七)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八)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会计账簿: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当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在当月录入会计凭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

(三)定期对会计账簿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往来单位、个人借款等进行相互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以及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报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编报说明)。

(二)会计报表应根据完整无误的会计账簿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三)按照编报要求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

(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装订、归档、保管及编制会计档案清单。

(二)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借出,须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或授权审批,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提供借阅或复印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财务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

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报中心主任审批后,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资产财务部和综合部(党群工作部)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中心主任。

5.销毁会计档案应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预算管理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按照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的编制部署和要求进行预算编制。

财政性资金支出严格按财政预算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编制财务预算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综合收支计划,力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财务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收支预算,报省科技厅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核定,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严格执行;

(四)公司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收入与支出管理:

(一)公司各项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

公司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2.技术收入:

公司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

公司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

公司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公司收入管理的要求:

1.公司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2.公司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3.公司应加强账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4.公司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公司各项支出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

公司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职工基本工资,包括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

(2)津贴补贴:

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职工津贴补贴。

(3)奖金:

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类奖金。

(4)其他社会保障费: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伙食补助费:

为职工支出的伙食补助费。

(6)绩效工资:

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职工绩效工资。

(7)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8)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

(1)办公费:

公司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刊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

公司的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

公司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

公司支出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费:

公司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电费:

公司的电费支出。

(7)邮电费:

公司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8)物业管理费:

公司支出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9)差旅费:

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等支出。

(10)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1)维修(护)费:

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12)租赁费:

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3)会议费:

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疗费等支出。

(14)培训费:

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15)公务(业务)招待费:

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业务接待费用。

(16)专用材料费:

公司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具体包括实验室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17)劳务费:

公司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钟点工工资、课酬费、评审费等。

(18)委托业务费:

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19)工会经费:

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20)福利费:

按规定发放的福利费。

(2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2)其他交通费用:

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23)税金及附加费用:

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费用,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附加等。

(2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上述科目为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离休费: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退休费: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3)医疗费:

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

(4)奖励金:

奖励支出,如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5)住房公积金: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为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职工探亲旅费等。

4、其他资本性支出:

(1)房屋建筑物构建:

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2)办公设备购置:

用于购置并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3)专用设备购置:

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支出。

(4)信息网路及软件购置更新:

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5)公务用车购置:

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四)支出管理的要求:

1、审批权限。

除工资税金外,各类支出执行如下审批权限: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审核确认,对经济业务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

会计人员,审核经济业务是否符合财经纪律规定,审核报销所提供的原始单据是否合法,审核单据中是否按要求填写相应的项目和内容。

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单据、原始单据及填写不规范的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公司负责人,审批公司发生的一万元以下的经济业务;审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济业务。

公司专题会议,审批金额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济业务。

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报中心领导审批。

2、报销、审批流程。

公司相关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据实填报相关单据,经项目负责人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核实,公司副总经理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签,交会计人员对单据合法性审核,报公司负责人审签或审批,最后返回财务处报销。

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中心业务报销审批时,按前款流程和职责完成公司内部审批后,按中心制度报中心相应领导审批,最后返回财务处报销。

各项支出按照“谁报账、谁负责”的原则,报账人应当对所报销单据的真实性负责。

3、严格控制使用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

对于符合公务卡结算要求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如劳务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相应的个人银行账户。

4、实行成本核算办法,除列入中心公共支出范围外,其余各项支出均列入成本考核范围。

5、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

(一)各类专项资金均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建账,年终结转,项目正常结题后统一决算。

(二)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其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的经费使用范围列支。

(三)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四)公司从主管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和主管单位报送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项目绩效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厅或者主管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中心综合部(党群工作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资产财务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资金明细账,固定资产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新增的固定资产应办理验收、实物明细账登记手续,固定资产的领用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须办理审批手续。

中心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综合部(党群工作部)定期会同资产财务部、保管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如资产资金账与资产实物账核对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由综合部(党群工作部)按相关规定进行盘盈、盘亏的报批,财务部进行入账处理;

属人为过失造成固定资产丢损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当事人赔偿。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财务的监督要求,公司财务需积极配合中心纪委的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收入及支出管理有审批和审签权限的负责人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作人员出现以上违法违纪问题,由中心纪委对其问责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财务安全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诈骗、防伪钞、防伪证等安全防范工作,把好凭证审核和资金支付关。

第二十六条财务办公室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现金库存定额,节假日期间不得库存现金。

第二十七条要做好出纳人员解款安全工作,解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出纳应向综合部(党群工作部)报告,由综合部(党群工作部)至少安排一名护送人员。

第二十八条支票未使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支票印鉴;严禁出纳人员签发空白抬头或金额的支票;对已作废支票,与支票存根放在一起,并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支票、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及其它财务资料要妥善保管,责任到人,确保财务资料的完整无损。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下班前必须关好办公室的门窗,锁好保险柜、文件柜,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存放在办公室内。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使用的财务电算化软件应根据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并定期对财务软件资料进行备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心和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以及管理理念等管理要素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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