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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论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

浅谈论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

摘要:

从婚姻家庭法价值释义,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的研究意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特点和婚姻

家庭法大体价值的评判标准四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在于爱惜弱势群体的利益,引导

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进展,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价值释义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的意义

马克思说:

“‘价值’那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知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p40“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有效或令人愉快等等的属性”;“事实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2](p139)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和知足的对应关系,即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成心义的,可满

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是在婚姻家庭法实践活动中,在婚姻法本身的内在要素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

相关于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是具体的,它是指全部社会成员依照自己的需要,希望婚姻家庭法所应具有的最大体、最要紧的性状和属性。

要正确明白得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笔者以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作为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关系客体的婚姻家庭法所现或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是其大体价值赖以存在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假设没有自身的属性性状,讨论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犹如空中楼阁

(2)在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关系中,作为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婚姻家庭法价值主体是始终存在的,即全部社会成员,只有把关注点放在社会全部成员的需要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才具有最一样、最普遍的意义。

(3)作为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即全部社会成员的需要与婚姻家庭法这部法律所具有性状与属性是相辅相成的。

具体说来,即全部社会成员对婚姻家庭法存在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视态度又是以婚姻家庭法所具有的这种属性、性状或作用对全部社会成

员的欲求、需要具有相洽互适性为基础的。

笔者以为研究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的意义有

(1)阻碍并推动婚姻家庭关系的进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制度是最普遍的社会制度之一。

任何一个社会要使文明延续下去,都必需成立一种稳固而有活力的家庭制度。

’既稳固又有活力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现代社会的需要,如何成立并进展这种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法价值研究的意义所

在。

(2)找准婚姻家庭法的定位,使之更好地和谐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庞杂的社会关系,使得婚姻家庭法本身必需具有相当高的素养然后才能与其它民、商事法律部门和谐好,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的特点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应具有下述特点:

(一)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的社会性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绝不是对婚姻家庭法这部法

律的属性或作用的客观描述,而是指处于全部社会成员的珍视、重视态度中婚姻家庭法所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由此看来,全部社会成员必然要求其所希望、欲求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多种性状,这确实是说要求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具有社会性。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是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兼容一体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夫妻不只是男女问的两性关系,而且仍是一起向儿女负责的合

作关系,在那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妻和亲子”。

这代表了中国社会学界比较通行的观点:

生育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大体功能。

尽管在今世,单身家庭和不要小孩的家庭数量在上升,但“出于一种保留种性或使父母的遗传特性、姓名或身后名声永久存在的一种本性或愿望”“等因素,小孩是家庭稳固的一项重要保证。

由此可见,婚姻的社会本质并未因科学技术的进展而从全然上动摇。

尽管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妻情感因素成了婚姻家庭的重要成份,但家庭作为社会的消费单位和“生产”单位,一起养育功能和一起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

据此,笔者以为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的特点之一是坚持社会本位,强调社会性,和谐兼顾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不能过份强调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一起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

(二)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的伦理性

婚姻家庭法有突出的伦理性,是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它的触角伸人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规那么乃至情感世界。

它以大量的不可选择的强行性标准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仁慈风俗的轨道,这些标准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

律加以定型。

”“可见它同意思自治原那么有别,人们能够选择的只是是不是进入这些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那么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也应彰显中国婚姻的伦理性特点,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三)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的前瞻性

“良法”的概念最先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它所具有的大体要素之一确实是具有前瞻性。

家庭是社会最大体的组成单位,它的进展也是社会进展的缩影,关于涉及面最广的婚姻家庭法,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时期,各类利益的冲突和思想碰撞所造成的不同的价值取向,都阻碍着婚姻家庭法关于婚姻当事人之问、家庭成员之间、个体婚姻与社会之间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威性分派。

在价值取向上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面临着在爱惜弱者与尊重个体婚姻自由、重视传统与顺应时期转变、重视其社会保障功能仍是突出其权利本位的属性之间进行困难的选择,或是为寻觅其结合点进行艰巨的选择。

笔者以为,婚姻应是两个完整、独立人的联合,经济进展与社会进步令人类向着更高的需要层次——平等、尊重与爱迈进。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法那么应具有必然的前瞻性,以后的家庭将会沿着有利于人性解放的方向进展。

将以后婚姻与家庭的走向予于婚姻家庭法当中,用具体的标准来评

价并最终引导人们的行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第一需要的,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所在。

三、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的评判标准

价值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客观关系,科学评判一种事物的关键在于选择一种客观的评判标准,所谓评判标准是指人们在评判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和界限。

在众多的评判标准中,笔者以为社会评判标准是最客观的,缘故在于:

其一,社会的全然价值目标和社会评判标准是一致的,而社会的进步进展和人的全面进展是咱们最高的价值标准;其二,科学的社会评判及其标准来源于长期的社会历史实践,婚姻家庭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大体价值的评判标准理应来源于社会评判标准。

社会评判标准包括主体性标准、效益性标准和发

展性标准三个方面:

(一)主体性标准

主体性标准即在评判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时,把对价值主体的考察包括到评判标准中,并置于中心地位。

当前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前提下,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反映出不同价值取向选择的不同性。

在市场经济进展时期,利益主体是多元化的,行为者较之过去有了普遍的选择权利,这就使得个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地位慢慢得以确立。

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必然以自身的利益需求为起点选择自己的行为,这就组成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鉴于此,虽有国家所提倡的价值观念为主流趋势,但在实际生活中,处于不同客观环境中的人们,价值取向的选择不同愈来愈大,专门是在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与本位主义价值观相对、理想主义的价值目标与现实主义的价值目标并存的情形下,传统的价值取向天平发生了倾斜,乃至失衡。

还有一些诸如“合理的利己主义”人一辈子观、崇洋媚外的民族文化、虚无主义观念、怀恋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等等,也成为人们的价值选择。

从婚姻家庭领域看,行为主体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性选择,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上的价值观念冲突及婚姻家庭现状日趋复杂化。

过去为公众所认同的某些婚姻家庭观念已慢慢发生转变,一些市场经济的运行法那么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得以充分表现,一些反映在公民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衰退现象折射抵家庭关系上,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体系受到严峻的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取得适当的调整。

事实上,也正是这种踊跃的进展才成为婚姻家庭法的价值,评判它的要旨在于预见以后,因此进展性标准也成为评判标准之一。

四、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

法律除是一种规那么和条文,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人类追求的精神、价值诉求。

依照罗尔斯的法律正义论,正义简单说来是一种通过制度设计出来的社会原那么,是在法律后面注视和看管法律条文的东西。

J(pl’作为调整社会中最普遍存在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法,那么更要在实践中表现出人们对正义精神的追求。

笔者以为婚姻家庭法的大体价值有以下几点:

(一)爱惜弱势群体的利益。

人类社会的角色划分,简言之即男女老幼。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不同角色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同时,社会自身的保障性能也在不断地健全。

如前所述,笔者以为婚姻家庭法大体价值的特点之一是坚持社会本位,强调社会性,不能过份强调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

究其缘故,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一起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爱惜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

由于在中国,旧观念与旧风俗尚未得以肃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老人,专门关于女性,她们中的许多人还未取得真正的心理独立,在很多情形下,她们仍旧超级需要依托婚姻家庭法的爱惜。

另外,我国的全然大法——《宪法》中也明确规定要爱惜婚姻和家庭,保障公民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在一个文明社会中,社会与社会中的人是息息相关的,社会进展的前提是激发人的活力与制造力,而关于弱势群体中的人那么表现为尽可能多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受损害。

法律有其特有的社会评判、引导、警戒等功能,理应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具有这一素养。

例如,对重婚罪的规定及对家庭暴力的处惩;对离异子女的抚育权、探视权的具体细化;对不履行供养老人义务的处惩;对无生活能力人的扶养等规定,都表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情与爱惜。

(二)引导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进展。

家庭在一个社会中的地位是众所周知的,家庭的稳固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所在社会的进展情形,同时也是衡量那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

如前所述,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展,经济体制的转换,社会生活的急剧转变,公共传媒和信息流量的日趋发达膨胀,还由于各类社会因素的阻碍,使得行为主体愈来愈不能够全面真实地把握外部世界和自我,为周围环境和社会时尚所左右的状况触目皆是。

专门是在多元价值观的格局下自我意识的迷失、独立人格的扭曲成为社会行为失范的缘故,或是拜金取利,或是浪费享乐,非理智的情绪色彩和盲动性体此刻政治、经济、社会乃至家庭生活的诸多面表此刻婚姻家庭领域中现实存在的重婚纳妾、养情妇等违抗一夫一妻大体婚姻制度的现

象,很多人以为只是道德问题,社会应持宽容态度即便要管也只能通过道德等手腕进行调整。

对重婚纳妾行为已经组成重婚罪的,也仍以取证难等为理由推诿社会责任,采取不予干与的态度。

还有些人以为婚姻家庭领域是宏扬个性选择的领域,以时尚为全然,摒弃社会责任,以利己为核心;或不以婚姻关系的组成为责任,强调个人权利,舍弃承担义务,往往把个人应当在家庭关系中承担的责任推向社会和国家的同时,又排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关于社会的责任。

家庭暴力、拒绝抚育、扶养、供养,离婚争夺财产等问题,已不是一样的行为约束能够调整的。

婚姻家庭法在调整如此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时理应发挥其引导作用。

西方的闻名理论之一——家庭改革论以为,成立在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上的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不可摧毁的。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水平也在提高,婚姻动机遇

更纯洁,家庭关系会更和睦。

作为婚姻的载体,以后家庭将会沿着有利于人性解放的轨迹进展,婚姻质量将进一步被人重视。

目前在我国存在的非自主婚姻非人道婚姻、非爱情婚姻、近缘婚姻等将随着经济的进展、人们观念的进一步开放而渐渐消失。

离婚率或许在某一时刻、某一范围内会大增,但这并非说明咱们的社会不稳固,而是说明了社会在进步。

婚姻质

量的提高那么表现为两边在不损害各自个性的前提下相帮忙、相互支持,以取得两人之间及与他人之间关系的紧密进展。

而婚姻质量的提高来自于夫妻一起的尽力和平等的收益,这种平等将应该不仅是道德准那么和法律原那么,更应成为人们生活行为的准那么,对配偶权的规定及夫妻间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在必然程度上表现了文明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走向。

(三)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对正义的追求既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实践,更是人类历史上最超卓的思想家们孜孜以求的。

“’通常以为,法治是人类进展的必由之路,而法治社会那么成为社会进展的必然。

法治社会中的要素之一确实是具有良好的法和良法普遍地被人遵守。

从某种意义上说,良法的评判标准与是不是普遍地被人遵守是相辅相成的。

一项完备的法律是要靠平安性能好、稳固性强、运作效率高的机制来付诸实施的。

婚姻家庭法担负着调整社会中最普遍存在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任,从这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在立法时应认真斟酌法治社会中人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负的义务。

因为从社会进展的角度说,每一种客观

环境都应给予人们更多的自立性,以令人们的责任感得以最充分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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