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307713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5.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docx

《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docx

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版

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儿科疾病特点,以保障儿科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儿科分级诊疗工作,促进基层提升儿科诊疗水平,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特制定本指南。

一、儿科分级诊疗指导原则

(一)按照《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不同疾病治疗。

(二)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难易程度进行分级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首诊治疗。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评估儿科诊疗水平,按照《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和管理指南》要求,加强新生儿病房建设,提高儿科救治能力,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分级诊疗。

对于超出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应为患者提供及时正确的转诊服务,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可以逐级或越级上转。

儿科危急重症按照区域急救体系开展救治。

病情稳定或诊断明确适时下转,健全双向转诊机制。

(四)儿童传染病按照相关传染病管理制度及诊疗规范进行分级诊疗。

(五)医疗保健机构实施转诊应征得患儿家长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按照就近转诊的原则,履行转诊手续。

转诊前应充分评估转运的风险,将患儿的病情、转运的必要性、潜在风险等知情告知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与上转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对接,提供详细书面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等必要的医疗文件,接诊医院应安排好床位。

新生儿(早产儿)转诊需配备专用转运车。

对病情危重患儿,短时间病情无法稳定,转运存在风险,应请相关上级医院会诊,协助诊治。

对病情稳定下转的患者应制定诊疗方案,定期随访。

(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布辖区儿科分级诊疗政策、医疗保健机构等级、诊疗范围,引导群众主动在基层就诊。

二、儿科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

儿童危重症状况

凡是满足以下情况的其中任意一条,基层医疗机构接诊识别危重症后应尽快转往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1、需要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或有呼吸衰竭。

2、心功能不全或严重心律紊乱:

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合并心衰、心房扑动和心房纤颤、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II度II型以上)、心室内传导阻滞(双束支以上);出现心室扑动和纤颤应就地抢救,病情稳定后转诊。

3、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4、反复抽搐,经处理抽搐仍然持续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

5、对刺激无反应或昏迷患儿。

6、体温≤35度或>41度。

7、硬肿面积≥25%。

8、难治性低血糖。

9、有换血指征的高胆红素血症。

10、新生儿出生体重≤1500g。

11、严重血液系统病病:

重度贫血,Hgb≤60g/L(新生儿≤90g/L)。

.PLT≤40×1012/L、WBC≤5×109/L或≥40×109/L。

12、休克。

13、难以纠正的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

14、需要长期静脉营养的患儿。

15、病情危重,原因不明。

16、消化道畸形、或发生消化功能障碍需要进一步检查者。

17、严重颅内感染。

18、肾功能不全或影响生存的泌尿道畸形。

早产儿

早产儿指妊娠不足37周(258日)娩出的新生儿。

将早产按孕周分为<28周、28-32周,32-34周,≥35周四类。

低出生体重儿:

出生体重<2500g;极低出生体重儿:

出生体重<1500g;超低出生体重儿:

出生体重<1000g。

根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病房级别按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2、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护理;一旦出现生命体征不稳定或早产儿并发症等需及时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1、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37周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2、出生体重<1000克的超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超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3、新生儿伴有如NRDS、颅内出血、呼吸暂停、坏死性小肠结肠炎、严重败血症、颅内感染等需较长时间提供常规机械通气或静脉高营养者。

4、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

5、进行计算机X线断层扫描术(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查。

6、实施脐动、静脉置管和血液置换术等特殊诊疗护理技术。

7、高频通气和NO吸入治疗。

8、亚低温治疗。

9、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

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治疗等。

10、换血治疗。

11、实施有创循环监护。

12、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修补术。

13、实施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心导管手术。

14、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下转指征:

病情稳定但疗程不足的可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巩固治疗。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HIE)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是指围生期窒息等原因导致的脑缺氧缺血后的严重并发症,临床根据出生后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结合头颅彩超、头颅影像学检查(CT或MRI)、脑电监测、神经功能评估等检查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积极的新生儿复苏、观察识别HIE程度,轻中度HIE及时转诊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中重度可越级转诊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识别及诊治轻中度HIE,重度及时转诊至可开展亚低温治疗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重度HIE或中度出现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亚低温治疗、呼吸支持等的危重新生儿诊治。

下转指征:

病情稳定但疗程不足的可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巩固治疗。

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多种因素或疾病可引起新生儿黄疸加重。

根据新生儿日龄、胎龄干预标准进行干预治疗,临床干预措施主要为光疗、光疗失败换血、换血加光疗等。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监测新生儿生理性黄疸,识别病理性黄疸及时转诊至有光疗设备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接受及诊治基层医院转诊患儿,根据《不同孕周不同日龄的新生儿黄疸干预标准》诊治新生儿,并针对病因进行治疗;光疗失败需要换血或有换血治疗高危因素者、出现胆红素脑病高危因素者应及时转诊至有换血条件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接受及诊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患儿,根据《不同孕周不同日龄新生儿黄疸干预标准》诊治光疗失败需换血或换血加光疗的重度患儿;根据《不同胎龄/出生体重早产儿黄疸干预标准》诊治早产儿黄疸;同时进行黄疸病因的诊断和治疗。

新生儿感染性肺炎

新生儿感染可发生在出生前、出生时及出生后,病原体主要为细菌及病毒,少数由真菌、衣原体等引起。

多数患儿有体温不升或发热、反应低下、拒奶等全身症状,出现气急、口吐白沫、鼻翼煽动、呻吟、发绀、呼吸困难等,重症易发生呼吸衰竭。

胸片根据不同病原有相应改变。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根据临床症状识别新生儿肺炎,及时转诊至上级医院。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轻度新生儿肺炎,患儿一般情况良好,可以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一旦出现各脏器功能损伤或肺部炎症加重可能需要机械通气的患者,应及时转诊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接受及诊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患儿,新生儿重症肺炎的诊断及治疗。

下转指征:

病情稳定但疗程不足的可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巩固治疗。

社区获得性肺炎(CAP)

社区获得性肺炎是指原本健康的儿童在医院外获得的感染性肺炎。

根据病情分为轻度肺炎(以呼吸系统症状为主)、重症肺炎(有严重并发症或过高热或体温不升)。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1、轻度CAP,患儿精神反应好,无呼吸困难的患儿。

2、治疗48h无好转及病情进展必须及时转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重症肺炎直接转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接受及诊治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患儿,如果出现持续高热或明显呼吸困难表现,精神反应差,合并有脑炎、心肌炎、肾功能等改变时应及时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重症肺炎需要呼吸支持者为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首诊。

下转指征:

病情缓解但疗程不足可转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腹泻病

腹泻病是指小儿每日大便超过三次,伴有性状的改变,尤以粪便的性状改变为主要诊断依据。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小儿诊断为腹泻病,但没有明显的感染中毒症状,不伴中重度脱水及电解质紊乱,尿量正常,进食正常,可在基层医院就诊。

如治疗后症状无明显缓解或伴有尿量减少,精神差,或伴有中重度脱水则应转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小儿腹泻病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无好转或诊断腹泻病伴有重度脱水、严重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精神反应差,合并有脑炎、心肌炎、肾功能改变应及时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小儿腹泻病合并重度脱水、严重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或合并有心、脑、肾等脏器功能损害;年龄小于三个月的婴儿如出现严重呕吐影响生长发育、大便反复带粘液脓血及严重腹胀的患儿。

存在如下基础疾病者(免疫缺陷、解剖性或功能性无脾、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等)应及时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下转指征:

病情缓解,脱水纠正,精神好转,可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巩固治疗。

急性感染后急性肾小球肾炎

急性感染后急性肾小球肾炎简称急性肾炎,其临床特点为急性起病,以血尿、蛋白尿、高血压、水肿、少尿(或无尿)以及氮质血症肾功能不全等,病前1周-3周常有前驱感染(如上呼吸道或皮肤软组织有感染史)。

其病因多样,临床上常见的为链球菌感染后急性肾炎,该病起病时常伴有血中补体C3下降,8周后恢复正常。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上呼吸道或皮肤软组织感染后出现血尿、水肿或蛋白尿,如血压升高(学龄前>120/80mmHg,学龄期>130/90mmHg,成人>140/90mmHg)、少尿、肾功能异常或水肿严重者转至二级或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少尿/无尿、或肾功能进行性恶化、或严重水肿或合并心脑血管并发症、或大量蛋白尿(>2.5g/d)、或C3持续降低超过1月者转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肾脏替代治疗,需肾活检确定诊断者或需使用糖皮质激素及免疫抑制剂者。

下转指征:

若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或不需要糖皮质激素、肾功能稳定者,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或基层医院治疗和随诊。

肾病综合征

肾病综合征是以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症、高脂血症和水肿为其主要特点的临床综合征。

分原发性、继发性和先天性三种类类型。

根据临床表现可分为单纯型和肾炎型。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尿检发现患儿有蛋白尿应及时转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初次诊断肾病综合征患儿,若能除外继发因素,确诊为原发性单纯型肾病者可行正规足量泼尼松治疗;但若4周尿蛋白未转阴应及时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如考虑为肾炎型肾病综合征,建议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原发性肾病激素依赖、激素耐药、频复发的患儿进行进一步诊治,必要时行肾活检病理检查。

下转指征:

若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可以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及随访。

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感染是由病源微生物直接侵入下尿道(尿道、膀胱)与上尿道(肾盂、肾实质)而引起炎症的总称。

儿童泌尿道感染临床上难以定位,且常伴有尿道畸形、结石、及膀胱输尿管返流。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所有疑似泌尿系感染患儿应转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行中段尿培养明确诊断。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儿童尿路感染难以定位,如果能完全区别下尿路感染和肾盂肾炎则可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否则建议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就诊;伴有发热的尿路感染应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复发性尿路感染、急性肾盂肾炎均应尽早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急性肾盂肾炎、复杂性尿路感染、慢性尿路感染应转至具备B超、静脉肾盂造影、排泄性膀胱尿路造影、核素肾静态扫描等条件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除以上疾病外,对于IgA肾病、遗传性肾炎、各种继发性肾小球疾病、肾小管疾病、孤立性血尿、孤立性蛋白尿、血尿伴随蛋白尿、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因需一些特殊诊疗设备及技术,故患儿应转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下转指征:

病情缓解但疗程不足可转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过敏性紫癜

过敏性紫癜是以小血管炎为主要病变的系统性血管炎。

临床特点为血小板不减少性紫癜,常伴关节肿痛、腹痛、便血、血尿和蛋白尿。

根据临床特点不同分为皮肤型、关节型、胃肠型及混合型;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过敏性紫癜(皮肤型)可在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观察及诊疗。

如出现其它合并症状应转诊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过敏性紫癜(关节型)及过敏性紫癜(胃肠型)症状轻者可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症状重者(如腹痛难以控制,消化道出血等)应转诊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除单纯皮肤型外,合并其它系统损害者,特别是过敏性紫癜肾炎,或反复发作的过敏性紫癜。

下转指征:

除紫癜性肾炎外,过敏性紫癜若病情稳定,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可以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及随访。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哮喘是由多种细胞,包括炎性细胞、气道结构细胞和细胞组分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

常在夜间和(或)清晨发作或加剧,多数患儿可经治疗或自行缓解。

哮喘可分为三期:

急性发作期、慢性持续期和临床缓解期。

根据急性发作期病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及危重度;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1、轻度哮喘发作,在基层医院进行治疗。

2、患儿出现中度以上哮喘发作,以及轻度哮喘发作经治疗仍反复发作喘息的患儿需转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3、对怀疑哮喘尚未确诊的患儿需转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患儿,对中度哮喘发作患儿进行诊治。

重度、危重度哮喘急性发作者、及经本级别医院系统治疗仍反复发作喘息的患儿需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接受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病人,并对下级医院转诊的未确定诊断的哮喘患儿进行确诊和哮喘治疗方案的制定。

重度、危重症哮喘发作的急救。

下转指征:

1、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如有对儿童哮喘诊疗随访有经验的医生,可对经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确诊的哮喘患儿进行临床缓解期的随访。

2、患儿病情缓解,或已明确诊断和哮喘治疗方案确定可转二级医疗保健机构维持治疗或随访。

心肌炎

心肌炎是由各种感染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心肌间质炎症细胞浸润和邻近的心肌细胞坏死,导致心功能障碍和其它系统损害的疾病。

心肌炎的临床表现轻重悬殊很大,轻者可以无症状,极重者可以出现心源性休克或急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于数小时或数日内死亡。

根据上述特点,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1、临床诊断明确,生命体征平稳的患儿。

2、如有心肌酶、肌钙蛋白异常者转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治疗。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或诊断明确,仅需常规治疗及随访,不需特殊治疗者。

2、出现以下情况者应及时转诊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1.出现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或心脑综合征。

2.超声或X线示心脏扩大、或心包积液。

3.心电图明显异常,如窦房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右或左束支阻滞,成联律、多形、多源成对或并行性早搏、非房室结及房室折返引起的异位性心动过速、低电压及异常Q波。

4.伴有多脏器功能损害。

5.治疗效果欠佳、或加重。

6.诊断不明确的疑难病例。

下转指征:

生命体征平稳;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诊断明确,仅需常规保心治疗及随访,不需特殊治疗者可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心律失常

如果心脏激动的形成、频率或传导不正常,均可导致心律失常发生。

同一性质的心律失常可由不同病因引起,对血液动力学的影响因患儿具体情况而不同。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临床诊断明确,生命体征平稳,暂时无需特殊药物或其他治疗的患儿。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

2、诊断明确,仅需常规治疗及随访,不需特殊治疗的患儿。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1、诊断不明确的疑难病例。

2、伴有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或心脑综合征。

3、伴有心脏长大、或心包积液。

4、伴有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

5、系严重心律失常,即可以引起严重血流动力学障碍、短暂意识丧失或猝死等危急状态的心律失常,如:

窦性停搏、窦性静止、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室速、室扑、室颤、房速、房扑、房颤、室上速等,应就地抢救。

6、治疗效果欠佳、或加重。

下转指征:

生命体征平稳;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或诊断明确,仅需常规治疗及随访,不需特殊治疗者可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和随访。

先天性心脏病

先天性心脏病是胎儿时期心脏及大血管发育异常而致的先天畸形,是小儿最常见的先天性疾患,目前绝大多数先天性心脏病可以通过治疗获得痊愈,早期准确诊断和正确处理是挽救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关键。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临床诊断明确,生命体征平稳,暂时无需特殊药物或其他治疗的患儿。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心功能良好,进入康复期;或诊断明确,仅合并一般感染,不需特殊专科治疗。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1、需要介入治疗的病人,包括:

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冠状动脉瘘等其他心血管畸形。

2、复杂先心病或伴有重度肺动脉高压的左向右分流先心病,外科手术前需要行介入诊断了解心血管畸形或血流动力学参数。

3、复杂先心病,外科手术前、后需要介入治疗扩张血管或瓣膜、安放血管支架、堵闭侧枝等。

4、介入或外科手术治疗后并发症,如残余漏、严重传导阻滞等。

5、伴有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或心脑综合征。

6、伴有心包积液、或心律失常。

7、有严重并发症,如:

重症肺炎、感染性心内膜炎、重度肺动脉高压、脑栓塞或脑脓肿、咯血、严重或频繁缺氧发作等。

8、治疗效果欠佳、或加重。

9、诊断不明确的疑难病例。

下转指征:

若生命体征平稳;介入手术后无严重并发症,不需特殊治疗;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或诊断明确,仅需常规治疗及随访,不需特殊治疗者可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随访和治疗。

热性惊厥

热性惊厥是指6岁以内儿童(不包括新生儿)在非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所致发热而诱发出现的惊厥。

首次发作多见于6个月至3岁儿童。

根据临床表现分为简单型和复杂型;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已确诊为热性惊厥的患儿,再次因非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所致发热而诱发出现的惊厥,可在基层医院治疗。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首次因发热伴有惊厥,精神状况好,神经系统体征阴性,且能进行脑脊液等检查,可在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2、不能进行常规脑电图、头颅MRI等检查,复杂型热性惊厥及频繁或反复热性惊厥患者,应转诊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1、需要进行脑电图及头颅MRI等检查的患儿

2、复杂型热性惊厥及频繁或反复热性惊厥患者或难以控制的抽搐。

3、因发热伴有惊厥的患儿精神状况差,伴有头痛呕吐、神经系统体征阳性且诊断不明的患儿。

下转指征: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或诊断明确,仅需常规治疗及随访,不需特殊治疗者可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随访和治疗。

化脓性脑膜炎

由细菌引起的脑膜炎称化脓性脑膜炎,常见致病菌随年龄而异,新生儿期主要为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婴幼儿期为肺链球菌及流感杆菌,年长儿为肺炎链球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

新生儿表现为面色差、精神萎糜、拒食,两眼凝视,或发生惊厥;2个月-2岁婴儿表现发热、呕吐、嗜睡、惊厥,囟门未闭者出现囟门饱满;2岁以上儿童有发热、头痛、呕吐,继而出现嗜睡、惊厥等临床表现。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早期识别化脓性脑膜炎,及时转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接收基层医院转诊的患儿,若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加重或反复:

逐渐加重意识障碍,难以控制的抽搐等;治疗效果不佳或并发症的出现如:

硬膜下积液,脑积水,脑室管膜炎等应及时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2、不能进行脑脊液及血液培养+药敏试验时建议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接收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化脓性脑膜炎患儿;伴有明显的头痛呕吐;生命体征不稳定;难以控制的抽搐或反复高热;意识障碍;神经功能障碍如颅神经损害、瘫痪等;合并多系统损害。

下转指征:

若化脓性脑膜炎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已确定,但治疗疗程不够,存在需长期住院治疗病例,包括:

化脓性脑膜炎遗留吞咽功能问题需管道喂养、静脉营养支持,需要长期康复训练者可下转至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

ITP为儿童期常见的出血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血小板减少,皮肤、粘膜出血,偶伴有内脏出血,病程多自限性;根据病程不同分为急性型和慢性型;重症患儿血小板<20x109/L,可伴严重粘膜出血,或3个以上部位出血,或因出血严重而致HB<60g/L,最严重时可伴发颅内出血。

中度患儿血小板<50x109/L,皮肤粘膜瘀斑瘀点,无广泛出血。

轻度患儿血小板<100x109/L,皮肤粘膜瘀斑瘀点。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原则实施救治:

上转指征:

基层医院

轻度患儿,若出现血小板进行性下降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接受基层医院转诊的患儿;中度患儿给予积极治疗。

2、若治疗效果不佳,出现血小板持续下降、广泛出血倾向或可疑颅内出血者或重症患儿,立即转诊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接受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患儿或重度ITP患儿的诊治。

下转指征:

生命体征平稳;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或诊断明确,仅需常规治疗及随访,不需特殊治疗者可下转至二级或基层保健机构治疗和随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艺术创意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