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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研究6 2.docx

网络诈骗犯罪研究62

网络诈骗犯罪研究

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影响着人民的社会生活方式,网络技术给我们生活带来巨大的便捷性,但虚拟网络空间具有个人身份信息的不易识别性以及其无国界性等特殊性质,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网络这个平台进行诈骗活动。

为应对手段日益先进、形式变化多样的网络犯罪,必须不断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针对网络犯罪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等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和认识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防范网络犯罪的意识和能力。

有关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尚未明确,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规范网民行为,净化网络空气。

加强法律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对网络犯罪起到及时的遏制作用,共同构筑起强大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从根源上剪断网络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条和技术通道,为治理网络犯罪活动打下坚实基础。

从国家战略层面考虑,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在技术上立足于自主创新,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提供制度和技术支撑,同时吸收借鉴良好的国际社会成功的方法和经验,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关键词:

网络诈骗防范措施

Abstract:

ThedevelopmentoftheInternethasaprofoundimpactonthewaypeoplelivetheirlives,andInternettechnologyhasbroughtgreatconveniencetoourlives.However,virtualcyberspacehasspecialcharacteristicssuchasthedifficultyofidentifyingpersonalidentityinformationanditsborderlessnature,whichprovidecriminalswithopportunities.Theyusedthenetworkasaplatformforfraud.Inordertodealwithcybercrime,whichhasbecomeincreasinglysophisticatedandvariedinitsforms,wemustconstantlyimproveourabilitytocombatcybercrimeandcarryoutmulti-dimensionalandmulti-anglepublicitycampaignsoncommontypes,practicesanddynamiccharacteristicsofcybercrime.Letthepublicfullyunderstandandunderstandthesocialharmofcybercrime,andimprovethepublicawarenessandabilitytopreventcybercrime.Thelegislationandapplicationofthelawonthecrimeofcyberfraudhavenotyetbeenclarified.Weshouldstrengthentheconstructionoflawsandregulations,regulatethebehaviorofnetizensthroughthedeterrenteffectoflaws,andpurifytheairontheInternet.Wewillstrengthenlawenforcementagainstcybercrime,actasatimelydeterrenttocybercrime,jointlybuildastrongnetworksecuritypreventionsystem,cutthechainofinterestsandtechnicalchannelsbehindcybercrime,andlayasolidfoundationforthemanagementofcybercrimeactivities.Atthenationalstrategiclevel,weshouldstrengthenthemanagementofinformationcontentontheInternet,buildonindependentinnovationintechnology,provideinstitutionalandtechnicalsupportforthemanagementofinformationsecurityontheInternet,anddrawonthesuccessfulmethodsandexperienceof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WewillgraduallyestablishalegalsystemandaregulatorymechanismthatareinlinewithChina'sNationalconditions.

 

Keyword:

InternetfraudPreventivemeasures

 

一、网络诈骗罪概述

(一)网络诈骗罪的概念

1.概念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00元至4000元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有所不同。

网络:

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网络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简而概之包括:

犯罪客体:

网络诈骗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网络实施了诈骗行为。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至于采用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属于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网络诈骗罪的类型

1.天降馅饼式:

此类诈骗主要是利用人的贪财的心理,常见的方式是中奖类诈骗。

犯罪分子采取短信、邮箱、网页等方式,成受害人的号码获得相应奖项。

为了增加被害人的信任度,犯罪分子会事先收集公民的信息,同时公布所谓官方网站、客服热线等,甚至是通过微信点赞的诈骗形式,打着集赞有奖的幌子,以保证金、公证费、税费等名义骗取钱财。

2.感情欺骗式:

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的爱心、亲情、友情等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从而进行诈骗。

例如微信交友诈骗:

利用微信附近的人等功能,伪装成白富美、高富帅,骗取感情和信任后进行诈骗;利用网民拨打所留联系方式进行诈骗,以爱心募捐,以无钱看病、抗震救灾等理由,以家属、红十字会等名义进行网上募捐诈骗。

3.投机钻营式:

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投机取巧、托关系、走后门等庸俗心理。

例如预测股票走势诈骗;办理信用卡诈骗:

骗子发送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通过手段取得事主信任后,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4.急性应激式:

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恐慌、服从权威、急于求助等心理和氛围感染效应,氛围感染效应,即我们在接触到焦急恐慌的人的时候,由于被那种氛围所感染,自己也会变得恐慌起来。

例如冒充类诈骗,编造各种谎言理由,利用无辜事主的惶恐,面对专家失去冷静判断等作案条件取得受害人信任并进行诈骗。

可以说这类急性应激式的犯罪是应用最广的犯罪,且覆盖范围大,实施手段日新月异,成功率较高,社会影响大。

5.急功近利式:

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欲望,急切,爱慕虚荣、等心理。

例如网络投资诈骗:

这类诈骗以天天返利、保本收益等为诱饵,放长线钓大鱼,待受害者大量投资后就关闭网站,销声匿迹;高薪招聘,诈骗团伙利用大学生急于实现自我、人们寻求高薪职业等心理,假装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以各种名义进行收费诈骗。

(三)网络诈骗罪的特点

1.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

网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空间的虚拟性,所有的交往和行为都是通过一种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

传统犯罪大多数有犯罪现场和空间,是客观实在的,而网络诈骗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一样有犯罪现场,而是通过虚拟空间,跨越国界地域来实现。

网络诈骗可以非接触性作案,打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界限,整个犯罪过程中,诈骗嫌疑人与受害人不用见面就能完成。

突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界限,难以通过传统的技术手段来获取认定诈骗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作案方法简单,犯罪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发案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网络诈骗虽然披着高科技的外壳,究其实质大多是传统诈骗手法在虚拟世界的翻版。

犯罪人只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在任何能上互联网的计算机或者现代通信工具上都能实施犯罪活动,其并不需要特别的条件和环境,成本非常低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多,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传播速度迅速。

上述特点使得网络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作案手段隐蔽

作案手段隐蔽,打击处理困难,侦破难度大,破案率低,作案风险与办案成本严重失调。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假身份证注册银行卡,异地接收汇款,专用作案手机,网络注册名称不一,移动上网,流窜作案,诈骗得手后销毁相关网上证据,难寻踪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藏匿于网络之后的犯罪人的犯罪风险远小于传统犯罪。

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要辗转全国各地进行取证,办案成本远远超出办理一般的诈骗案件。

网络诈骗的高智能性和高隐蔽性,受害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差,而且作案所留的电子证据不易收集,取证难等,都使得此类案件的侦破率明显偏低。

3、波及范围广泛,社会危害性巨大

网络诈骗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借助于互联网,诈骗信息传播速度很快,而任何一位坐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前的人都可能成为诈骗信息的受害者。

因此网络诈骗的发案没有季节特点,月发案数较为平均,网络诈骗相对于普通诈骗罪是大批的网民上当受骗,受害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泛。

网络诈骗同时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巨大,近几年发生的网络诈骗,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现状及社会危害

(一)网络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

诱发犯罪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因素,也不是多种因素的简单叠加,而是多种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

网络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既有传统犯罪理论中的犯罪因素,因为诈骗罪的最终目标是被害人的钱财,而互联网的产生与普及,让网络诈骗又明显区别于普通诈骗。

所以网络诈骗犯罪的诱因,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也有互联网环境下的作用。

1.经济方面的原因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高收益性是网络诈骗犯罪的内在驱动力。

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网络诈骗行为愈演愈烈,禁而不绝。

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使人们铤而走险,无视道德力量的约束和法律、法规的监控,在网络社会中肆意侵害他人隐私和权益,通过网络工具诈骗他人财物,获得高额非法经济回报。

对于网络诈骗的受害人:

对于数额较大的网络诈骗,涉及的人数众多,作案次数较多,侦查取证工作繁琐,破案周期长。

而对于小额的网络诈骗,不够立案标准,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却无法立案。

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也存在办案成本的问题,受害人无奈的容忍只能更加纵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径。

2.网络技术管理方面的原因

网络技术发展,一方面推动社会发展和商务运作,另一方面使整个社会分裂成两种不同的空间——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从而出现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

虚拟的网络社会是离散的、开放的、无国界的,这使人们对网络上他人行为的管理和监控较困难。

互联网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技术,互联网的漏洞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动力之一,但同时,在漏洞修补之前,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网络程序的漏洞、缺陷及现实管理中的混乱,为网络诈骗提供了平台。

3.心理方面的原因

犯罪分子在诈骗过程中,通过自然的、社会的和制度上的途径,利用人的心理弱点(如人的本能反应、好奇心、信任、贪婪)以及规则制度上的漏洞,与被害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最终欺骗和攻击受害目标。

当犯罪分子确定诈骗目标之后,先针对目标搜集相关信息,然后利用相关受害者的心理弱点构建陷阱,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采取诈骗行为。

目前,公民的安全意识在不断增强,且手机安全软件不断更新与升级,对于一些简单的中奖、推销、冒充诈骗已经免疫,而通信诈骗依然非常猖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诈骗目标更有确定性,注重信息的收集和对人心理的把握,通过连环攻击击破人们的心理防线。

在徐玉玉案中,犯罪嫌疑人先是攻击力山东省2016年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盗取了大量考生报名信息,随后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诈骗。

徐玉玉前一天刚接到政府部门的教育救助金电话,第二天就接到了骗子相同的电话,犯罪分子对信息收集的充分程度让人咂舌,此时再冒充政府人员进行诈骗,受害人的防御心理极度降低,让受害者在心理上建立信任关系,诈骗自然就会顺利完成。

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同时,传统单一手法的通信网络诈骗已经让犯罪分子难以得逞,他们策划新的方法手段,充分利用受害人的心理弱点,实施诈骗。

4.公民个人方面的原因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延伸,在网络环境下,人们言行更自由放松,一定程度上,网络空间里表现出来的自我更接近真实自我,是自我内心的释放与展现。

同时,道德虚无主义、自由无政府主义膨胀。

网络道德虚无主义特征是:

怀疑道德、否定道德,将个人视为自己网络道德行为的唯一判断者,甚至为实现内心自我而不顾他人感受,忽视社会传统规范和礼仪甚至法律,造成不必要伤害,前段时间“网络暴力第一案”就是很好佐证。

同时,无政府主义者在网络上宣言“完全自由”与“彻底民主”,主张取消政府,不要法制,不要道德,这和自由的实质是相违背的。

而“黑客”成为“电脑英雄”代名词,不少青少年盲目崇拜并效仿,将个人主义推向极致。

这些个人主义思想在青少年人群中扩散,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

我国网络犯罪呈快速上升趋势,仅2006年我国公安机关处理的网络安全犯罪近3万起,直接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

另据2011年度诺顿网络犯罪调查报告显示,全球每天有100万人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全球因网络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每年达1140亿美元。

因处理网络犯罪问题而浪费的时间价值是2740亿。

因此,网络犯罪导致的损失约为3880亿美元,远远超过了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全球黑市的交易总额(2880亿美元)。

《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中指出76%的网民遇到过“冒充银行、互联网公司、电视台等进行中奖诈骗的网站”,排在诈骗信息的第一位;其次是“冒充10086、95533等伪基站短信息”,有66%的网民曾经收到;55%的网民收到过“冒充公安、卫生局、社保局等公众机构进行电话诈骗”的诈骗信息;收到过“冒充苹果、腾讯等公司进行钓鱼、盗取账号的电子邮件”的网民也有一半以上,占51%;还有47%的网民遇到过在“社交软件上冒充亲朋好友进行诈骗”的情况。

37%的网民因收到上述各类诈骗信息而遭受到钱财损失。

 《报告》对我国网民因各类权益受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估算。

近一年,我国网民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均133元,比去年增加9元,总体经济损失约915亿元。

网络诈骗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但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性不仅仅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看,还必须考虑社会影响。

1.损害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秩序

网络使人的传统的社会性人格发生嬗变,网民社会责任感弱化,人际关系淡化,忽视自己作为社会人的存在,一味在网上欺骗别人,造成不利影响。

商业欺诈、利用网络散步虚假信息;制造大量垃圾邮件,造成网络堵塞;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及一些黄、赌、毒等不良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网络犯罪,利用病毒或者信息技术盗取他人密码,给社会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这些网络犯罪行为甚至被一些人追捧,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深深影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秩序。

最为典型的就是具有地域特色的诈骗村的出现,冒充东北黑社会的河北丰宁,冒充领导和熟人的广东电白,重金求子的江西余干,改签机票的海南儋州。

诈骗满足了他们一夜暴富的心理,导致他们丧失了劳动技能,年轻人都以炫耀诈骗金额为荣,社会发展陷入畸形循环。

  

2.影响社会道德信用体系

网络伦理与传统伦理不是相对的,而是传统伦理道德的延伸。

在虚拟网络社会中,道德规范受到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首先道德规范主体在虚拟社会中表现不完整,传统的年龄、性别、相貌、职业、地位等属性在虚拟社会中模糊,取代的是虚拟的文字或数字符号,给网络欺骗和网络犯罪留下空间。

处在此环境下的道德主体会产生主体感和社会感淡漠现象,不利于虚拟社会道德水平提高。

其次,道德规范实施力量出现分化甚至消亡。

现实社会中,人们面对面交往,道德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人们内心信念起作用。

而虚拟社会是人机交流,人们之间互不熟识也能交往,很容易冲破道德底线,发生“逾越”行为。

在此情况下,社会舆论承受的对象对个体来说不明确,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从而使社会舆论作用下降。

传统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在网络背景下受阻,对人们的网络行为约束力很低,严重影响社会道德信用体系。

3.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相对隐蔽,潜伏周期长,涉及人员多,案件账目混乱,查明资金去向,追缴赃款工作困难很大,涉案赃款大部分被挥霍,很难全部追回,追赃清欠难度很大。

赃款难以追回,或者即使追回,受害者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完全补偿,达不到受害者的心理预期。

而网络诈骗一般涉案人数众多,容易导致人员聚集,办案周期长,容易引发受害群众的不满从而导致上访集会等事件频频发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互联网的技术更新速度可谓日新月异,国家法律由于自身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自身规范的内容必然落后于网络技术更新。

网络技术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只是不同的人对网络技术的应用方式或目的不一样。

合法的利用网络技术就可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为社会谋求福利,如果用于违法犯罪的行为,网络技术就会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

所以,法律不能预见互联网的发展,只能等互联网技术运用于生活中,并广泛出现危害人民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时,才能对互联网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进行规范并给予惩处。

这就决定了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滞后。

网络犯罪是高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犯罪。

高科技的特征主要是发展快更新快,而刑事法的特征是相对的稳定性,这就必然导致刑事法律的更新落后于高新科技的发展,使网络犯罪对刑事法律法规产生诸多冲击,事实也证明,绝大多数国家在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方面都有不完善之处,远远滞后于网络犯罪现象。

(一)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立法现状

随着网络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为了防治和监管计算机病毒,2000年3月颁布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监管办法》;同年9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务院于2000年10月颁布并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颁布实施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相关行业监管体系也逐步完善。

2017年上半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即时通信工具、微博、直播等服务提出规范化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服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7年6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这些相关法律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对网络环境的整治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表明国家对于网络犯罪越来越重视。

但这些法规往往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或者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致使已出台政策流于形式,不利于网络资源融合和网络空间的净化。

网络犯罪给我国法律体系特别是刑事法律以巨大冲击。

首先,我国相关刑事法律体系还不完善。

我国对于网络犯罪行为的规定过于狭窄,1997年版的《刑法》只有3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较大的改进。

对网络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绝大部分依照传统犯罪处理的模式,因此只规定两种新犯罪。

一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的犯罪。

即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仅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的犯罪。

即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

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在于没有正确反映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

目前在计算机应用领域,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远超出前述两罪的调整范围。

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行为,要么因为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条而不能以犯罪论处,要么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勉强适用相似的法条。

而且,对网络犯罪在管辖、刑罚等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使这类犯罪得不到妥当的处理。

我国对网络犯罪立法的缺陷日益明显,立法明显滞后于网络犯罪的发展。

(二)国外网络诈骗犯罪立法现状

立法是网络监管的基础,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世界各国大都加强了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也都是将原有法律的相关内容或条款,从现实社会延伸至虚拟网络社会,以强化对虚拟社会信息内容传播的管理,保护传播使用和所有者的权利。

1.《网络犯罪公约》的实施现状

《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是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定的国际公约,《公约》制定目的是为了国际间对网络犯罪的立法有一个共同的参考标准,遵循《公约》有利于建立广泛的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

《公约》在协调不同国家刑事政策、文化背景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努力,所建立的治理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是全球影响最大的合作框架。

虽然《公约》本身采取的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形式,内容涉及实体法,程序法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但考虑到网络犯罪领域制定统一实体法的难度以及在国际司法协助实践中的困难,《公约》的定位在于形成一个最低标准基础之上的国际合作框架,给予缔约国很大的灵活性以协调其国内法。

实际上,《公约》在很大程度上更像一部示范法,不仅是对缔约国相关立法的最低要求,也为缔约国提供相应的立法范本。

《公约》的示范法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公约》条款的灵活性上,在犯罪构成要件、惩罚方式甚至立法形式上允许缔约国国内法根据本国情况预以规定。

二是在保留条款上,《公约》一共四十八条,而允许保留的条款就有九处之多。

从目前许多非缔约国将《公约》作为其国内网络犯罪立法的范本来看,从《公约》积极吸收多元主体参与的做法来看,《公约》不仅在积极地向真正的国际公约发展,而且也在寻求实现从国际治理向全球治理的转变。

网络社会并非独立与现实社会,建立网络犯罪的全球治理机制,对于传统犯罪的治理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

尽管在《公约》的实施以及未来发展过程中,已经或将面临包括引渡、管辖权、技术障碍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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