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新增耕地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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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新增耕地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安庆市新增耕地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庆市新增耕地项目及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徽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新增耕地面积200亩以下新增耕地项目、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统称“验收”)。
新增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00亩的新增耕地项目竣工验收按省规定执行。
市城区和皖河农场新增耕地项目及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由市国土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项目由县(市)国土局组织验收,市国土局进行抽查复核确认。
各类项目市级抽查复核确认工作由市局耕保科牵头,规划科、地籍科、监察室和规划整理中心等科室配合。
第四条验收和抽查复核确认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
(二)《安徽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122号)。
(四)《安庆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庆国土资﹝2013﹞86号)
(五)《安徽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复垦工程验收暂行规定》(皖国土资﹝2014﹞391号)
第五条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国土局组织项目验收。
县(市)国土局应严把验收关,要对项目实施后的地类、权属、项目区四至界线、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等级、坡度、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是否实测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查,逐项目逐地块进行内外业验收,每个项目每个地块出具验收意见,参与验收人员须到每个地块现场核查并签字,须提供每个地块现场图片。
验收意见要由县(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县(市)国土局在项目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市国土局申请抽查复核确认。
第六条申请市级抽查复核确认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抽查复核确认的报告、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项目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签名表、地块现场图片等);
(二)县(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涉及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开发复垦整理的意见;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图件、批复、专家论证意见及名单,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文本、图件、批复及专家论证意见及名单。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图、竣工图;
(五)标注项目区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图,用红线标注土地开发垦整理范围、界限);
(六)标注项目区位置和范围的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七)项目区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八)涉及地块开发复垦整理前的照片(或档案资料);
(九)新增耕地权属处理证明;
(十)涉及坡耕地的,须出具项目区的坡度套合图(套合人员和分管局长须在套合图上签字并盖章);
(十一)新增耕地验收检查表,涉及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供开发用地呈报表;
(十二)项目工程竣工报告。
第七条市级抽查复核确认,按如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提交资料齐全;
(二)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即开发复垦整理的地块应位于规划的土地整理区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三)开发复垦整理后的地块应与周围地形地貌基本协调;
(四)必须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有良好的水土保持和排洪除涝设施,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
(五)耕地的土壤有效耕作层厚度(自然沉实厚度)大于30公分,质量较好,坡度在25度以下,集中连片,形成一定规模;
(六)项目区涉及的地块地类准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第八条市级抽查复核确认程序:
(一)市国土局在收到抽查复核确认申请后,由市局监察室1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总数不低于30%比例随机抽取项目(增减挂项目按复垦地块数计算),出具抽查项目单交给耕保科。
(二)市局耕保科根据抽查项目单,委托具有资质测绘单位对抽查项目进行现场测量,并在现场埋设界桩。
每个抽查地块埋设界桩不少于4个,界桩标准为:
上面20*20cm,下面30*30cm,高度50cm,界桩由勘测单位负责制作。
勘测单位3个工作日出具勘测报告。
相关测绘费用在项目中列支,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标准,按0.18元/平方米计算(含放样和界桩埋设),山区及其他困难地区可按不超过30%的幅度适当提高标准。
勘测合同书由各县(市)国土局与勘测单位直接签订。
(三)勘测工作完成后,市局耕保科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抽查到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重点核查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招投标或委托协议、工程建设、四至界线、地类、新增耕地面积、质量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的意见。
(四)查阅项目档案资料。
(五)复核组出具抽查项目的复核意见。
经抽查复核凡有1个项目不合格,所有申请抽查复核的项目不予确认。
(六)通过市国土局抽查复核确认的项目,由县(市)国土局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七)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局下达确认批复。
市国土局对抽查到的项目依据复核意见进行确认,对未抽查到的项目依据县(市)局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第九条项目经市国土局确认后,各县(市)国土局应于5日内向市国土局申请报备,市国土局于5日内向省国土厅申请备案。
县(市)国土局应当对市国土局确认的项目进行造册登记,市国土局只保存抽查项目档案,其它项目档案由各县(市)国土局自行保管。
第十条未按规定于10月底前完成年度新增耕地任务的,禁止新增耕地指标市外交易。
第十一条县(市)国土局主要负责同志对新增耕地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工程质量、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内容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股室(或规整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负具体责任。
经抽查复核凡有1个项目不合格,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业务股室(或整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县级竣工验收人员和市级抽查复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和抽查复核工作。
凡在竣工验收和抽查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
附件:
《安庆市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报告书》
附件
项目编号:
安庆市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报告书
(封面)
项目名称:
××县××乡××村××(地类名)土地整理
(复垦、开发)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
编制日期:
年月日
填制说明:
1.本验收报告书由市、县二级共同填写,项目基础数据由县级用计算机录制,市级审核、终验收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书写要工整、清晰。
2.项目档案编号:
编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二位为所在市代码、次二位为县(市、区)代码、紧跟四位为年度、第8位为连字符“-”、最后三位为项目序号。
3.项目名称:
XX县(市、区)XX乡(镇)名+村名+地类名(如内陆滩涂、坑塘水面、田坎等)+项目性质(开发、复垦、整理)。
4.项目区图斑面积审核、终验记录:
与县级验收面积一致的,在相应栏内填“√”,有变化的填写核实后的面积。
5.耕地变化部分:
为前面耕地来源的图斑面积统计数据。
6.新增耕地质量:
县级评定等级,根据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结论填写;省(市)核实等级,根据相关规定实地核实情况填写。
7.县局验收意见:
对项目实施效果,新增耕地面积,等级,权属有结论性的意见;
8.县局主要领导意见:
主要是对项目有一个结论性意见
9.市级复核意见:
凡对抽查到新增耕地项目均要有结论性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
立项批复
× ×县〔2011〕12号文件
项目区面积
63.0000
项目投资
100.00
开工时间
2011.6
竣工时间
2011.10
图幅号
权属单位
图斑号
地类号
县级验收面积
市级复核面积
省级备案面积
项目
实施
前
H-50-23-(12)
张一村
32
116
9.0000
12.0000
√
五环村
5
116
8.0000
8.0000
√
项目实施
后
H-50-23-(12)
张一村
32-1
011
9.0000
12.0000
√
五环村
5-1
013
8.0000
8.0000
√
耕地变化部分
地类
面积
变更前
变更后
县级验收
面积
市级复核
面积
H-50-23-(12)
张一村
116
011
9.00
12.00
√
五环村
116
013
8
8
单位:
公顷,万元
新增耕
地面积
县级验收面积
新增耕地质量
县级评定等级
市级复核面积
市级复核等级
县(市)局验收意见:
验收人:
分管领导:
年月日(公章)
县(市)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公章)
市局复核意见:
复核人: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公章)
说明:
市局复核意见栏,仅填写市局抽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