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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楼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意:

本册条款为全部合同的第一部分(协议书)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另册装订,三个部分共同组成本合同的完整内容。

为了正确理解和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要求签订协议前,仔细阅读包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新乡市第十三中学

承包人(全称):

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新乡市第十三中学综合楼

工程地点:

新乡市第十三中学院内

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新发改社会[2011]568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年8月6日

竣工日期:

2014年4月6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

金额:

(人民币):

3986586.33元

大写:

仟叁佰玖拾捌万陆千伍百捌拾陆元叁角叁分。

其中含措施费:

肆拾壹万叁仟陆百贰拾贰元玖角贰分(413622.92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一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7月27日

合同订立地点:

新乡市第十三中学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秦松山

委托代理人:

李洲委托代理人:

电话:

3318010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解放路支行

帐号:

帐号:

1704020619201052958

邮政编码:

453002邮政编码:

45300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另附)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2条第2.1执行(P8)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约定内容语言文学。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无约定内容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TGT59-99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P10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7日内,

提供四套施工图(含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图纸不得用于其它工程或转让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约定内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茹胜利职务:

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行使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控制,协调各有关参建方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无约定内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柏云峰职务:

工程师

职权:

负责本工程全面协调,监督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约定内容

7、项目经理

姓名:

桑希才职务:

一级建造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正式开工前3日

内完成土地征用、拆迁、现场“三通一平”工作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正式开工前3日内将施工需用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正式开工前3日内至施工现场道路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正式开工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现场交验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承包人协助办理,正式开工前3日内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效验要求:

正式开工前3日内发包人提供书面的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并由现场监理复核后与承包方现场书面交流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正式开工前7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施工不当,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破坏和修复,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现场及四邻纠纷,发生费用与承包人共同承担。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约定内容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约定内容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7日内提供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各种报表,其中当日完成工作量及下月进度计划报表必须当月25日前上报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约定内容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包由此发生的费用

(6)已完工程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约定内容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约定内容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P17)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内容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图纸后10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约定内容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通用条款13(P20)扣除主管部门规定的假期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P22)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约定内容

五、安全施工承包方应考虑学校的特殊环境,设立有效的隔离设施与安全通道及警示标示,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其它按通用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计取风险系数,风险系数为10%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招标文件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招标文件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会审纪要,变更签订钢材水泥商砼招标暂定价部分价格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合同签订后,不支付预付款,基础完成,并完成验收后,付至全部工程款的20%,主体完成,并完成验收后,付至全部工程款的60%,工程竣工且完成验收后,付至全部工程款的80%;竣工完成并经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决算后,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5%,剩余5%待工程质保期(365天)满后10日内结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内容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内容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约定内容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内容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内容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内容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约定内容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28(P32)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P33)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前7日内提供竣工图壹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约定内容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约定内容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每延一天扣罚承包人1500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7、争议

37.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新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得分包、转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分包单位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第1条(P44)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约定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约定内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40.4条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约定内容

担保合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合同价款的5%提供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10日内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约定内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持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47、补充条款

总报价款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壹拾叁万捌仟陆佰零玖元柒角肆分(¥138609.74元),社会保险费壹拾陆万叁仟肆佰伍拾元零肆分(¥163450.04元)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米)

设备安装

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新乡市第十三中学

承包人(全称):

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新乡市第十三中学综合楼(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图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与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

6.其他约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险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换个。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2%。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捌万元(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约定内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2013年7月27日201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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