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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

 

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

技术大纲

(试行)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〇一二年九月

 

一、总则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水资源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经济资源,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重要控制性要素。

水资源保护是为维护水域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功能与资源属性,防止水源枯竭、水污染和水生态系统恶化所采取的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的总和。

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了贯彻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构建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以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利部组织开展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为了统一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指导各级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任务书》的要求,编制《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简称《技术大纲》)。

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是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之一,是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本次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坚持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统一规划,关于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的内涵界定如下:

本规划所述水量是指为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属性的基本生态水量和水位,即维持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所需的河道内生态需水量和湖泊湿地生态水位以及适宜的地下水水位。

为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农业、工业、生活等方面的水量不在本规划水量定义范畴内。

本规划所述水质是指用类别和浓度指标表征的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质量属性及其优劣状况。

本规划所述水生态是指由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滨河、滨湖湿地,以及地下水系统组成的生态子系统。

(一)目标与任务

1、规划目标

本次规划属于国家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今后一定时期国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新时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目标,以已有相关规划为基础,坚持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地表与地下、保护与修复、点源与非点源等方面的关系,科学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规划近期(2020年)目标:

到2020年,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地下水超采和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态势基本得到遏制,地下水资源储备能力显着提高;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得到基本保护,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受损的重要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系统得到初步修复,水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

规划远期(2030年)目标:

到2030年,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基本实现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范围之内,水库、湖泊等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得到显着改善,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显着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全面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全面保证;受损的重要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系统基本得到修复;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保障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规划任务

(1)总体规划—依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水资源保护面临的新形势,以保障流域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统筹协调相关规划,进行水资源保护规划顶层设计。

开展地表水功能区划复核;完善浅层地下水功能区;结合分区功能定位,统筹考虑水量、水质、水生态,提出规划方案整体设计和各类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建立水资源保护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体系;提出规划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

(2)水量保障—明确生态需水量保障目标,提出河道内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湖泊湿地适宜生态水位要求,并制定生态需水保障方案。

开展地下水功能区开发现状调查评价,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合理确定地下水功能区水量及水位控制目标,制定地下水水位及水量控制方案与措施。

(3)水质保护—开展水功能区现状水质达标分析,协调确定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目标;在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基础上,确定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并提出分解技术方案;制定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措施;提出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要求;统筹提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及应急备用方案;合理确定地下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制定地下水水质保护方案与措施。

(4)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明确水生态各类型保护和修复的方向和重点,确定不同类型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措施定位,提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总体布局。

提出重要生境维护、重要湿地保护、生态敏感区保护与修复及水生态监测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

(二)规划思路

1、本规划按照全国、流域、省级行政区3个层次开展编制工作。

各省级行政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应与全国层面和流域层面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各省级行政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技术要求,编制本省级行政区规划;各流域协调汇总本流域内有关省级行政区的规划内容,根据流域实际情况,形成本流域规划成果;在流域规划成果的基础上,最后形成全国规划成果。

2、针对规划近、远期目标,统筹协调相关规划,进行水资源保护规划顶层设计。

复核地表水功能区划,完善浅层地下水功能区,统筹考虑水量保障、水质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出规划方案整体设计和各类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建立水资源保护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体系,提出规划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

3、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补充收集近年来水资源保护的相关资料,通过现状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规划方案整体设计和各类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基础上,以省级行政区规划、流域规划与协调、全国汇总三个层次,按照上下联动、协调平衡的方式开展规划工作,制定污染物入河量分阶段控制方案,提出包括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水资源保护监测与综合管理等规划措施和方案,对措施进行合理配置与安排,并提出规划保障措施。

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路线见图1-1。

(三)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含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中,全国和流域层面的规划范围一致,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域及地下水分布区域;省区层面可以在全国和流域规划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扩展本省区规划范围并与流域规划范围相衔接。

全国和流域具体规划范围(或规划范围确定原则)如下:

1、“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规划范围为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中的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其中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中的水功能区为规划重点。

各省区可在上述范围基础上,扩大本省区工作范围,并与省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划范围保持一致。

2、“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规划范围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中的水功能区。

3、“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规划范围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域为基础,结合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取内源和面源问题突出的重要饮用水源地、湖库等典型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范围为全国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含县城和其他县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水利部自2006年以来颁布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的水源地为规划重点。

5、“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范围为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平原区和有保护意义的山丘区。

6、“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规划范围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已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

(2)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流、湖泊或河口。

7、“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范围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已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重要敏感区水域;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的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涉水的重要敏感区水域。

(四)基本规定

1、水资源保护规划要与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各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有关部门的行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和衔接。

2、应充分认识水资源的资源属性,统筹水量安全、水质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协调水资源保护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功能和对水生态安全的保障作用,坚持水量、水质、水生态统一规划,突出规划的支撑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规划水平年:

现状(基准)年为2010年,近期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水平年为2030年;规划重点为2020年。

4、结合规划目标,制定全国层面统一的规划控制指标,各流域及省区可根据各自特点和要求增加规划控制指标。

5、各流域机构、各省级行政区应加强数据成果的合理性分析和技术把关;对水资源保护工程措施方案应进行科学论证;制定的规划方案和对策措施应切实可行。

图1-1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路线图

二、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基本要求

1、本次规划现状调查评价包括水质现状评价、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价、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脆弱性调查评价、地下水功能区开发利用现状评价、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水生态及重要生境状况评价、水资源保护监测与管理现状评价等内容。

2、要求采用2010年基准年数据进行现状调查评价;对于缺少2010年基准年数据的地区,可采用近三年调查资料;对资料缺乏的地区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或监测。

3、水质现状评价、排污口调查评价应以水功能区作为评价单元,统计和分析流域、省级行政区水功能区达标率和入河排污总量。

4、现状调查评价以收集和利用现有资料为主,应充分利用全国水利普查、排污口普查、污染源普查、水资源公报、水质旬报及水质、排污口常规监测资料,以及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全国主要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试点以及相关科学研究等工作成果。

5、水生态状况评价还应收集整理各类相关统计年鉴、生态功能区划、与水有关的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有关资料;对于有条件的流域和地区,应对重点水系辅以一定的现场调查或监测。

(二)水质现状评价

1、工作内容

对规划范围内水功能区(一级区和二级区)基准年水质,分全年、汛期和非汛期进行水质现状评价,并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对于湖库,还应进行营养状态评价。

按照省级行政区、流域、全国三个层面,统计分析水功能区达标率。

根据水功能区现状水质评价成果,统计基准年已达标水功能区和未达标水功能区的数量和具体水功能区,结合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情况,按照现状污染物入河量与纳污能力之比,进行水功能区污染程度分析。

2、评价方法

评价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评价方法:

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在水质(或营养状态)评价的基础上,对水功能区进行达标评价。

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参照水功能区管理目标(水质目标或营养状态目标)进行,水质类别(或营养状态)符合或优于该目标的为达标,劣于该目标的为不达标。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按照水功能区的长度和个数进行评价。

对于缺少监测数据的水功能区,应进行补充监测;确实无法按规程规定的频次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应结合上下游水质资料收集以及现场调研工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水功能区的达标率。

水功能区水质代表值确定方法,按照以下几种情况确定:

(1)具有一个代表断面的水功能区,以该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作为该水功能区的水质评价代表值;

(2)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断面的水功能区,采用各代表断面水质评价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水功能区水质评价代表值;

(3)缓冲区有多个水质监测代表断面时,采用该区省界控制断面监测数据作为水质评价代表值;

(4)饮用水源区采用水质最差的断面监测数据作为该功能区的水质评价代表值;

(5)对于左右岸水功能区不同、而有全断面监测资料时,分别以左、右测点监测结果代表不同水功能区水质,分别进行统计;

(6)排污控制区达标情况根据下游相邻水功能区达标情况确定。

3、评价指标

(1)分别采用全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常规监测项目)和双指标(COD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进行评价;

(2)对于湖库,可适当增加对富营养化指标的评价;

(3)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适当增加针对饮用水源的特定指标的评价;

(4)对于由于天然背景值偏高而导致水质不达标的源头保护区等水功能区,可不评价背景值超标的指标,并按照水功能区达标进行处理。

4、提交成果

主要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评价基本信息表、水质基础评价表、水质达标评价统计表等(详见附表2-1),以及水质监测断面分布图、水功能区水质现状评价图等。

(三)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价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排入水功能区水域的排污口。

由入河排污口排入水功能区水域的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简称废污水入河量和污染物入河量。

对污染严重的较小支流,可按入河排污口处理;对汇入水功能区的较大支流,需考虑支流上的污染源。

1、入河排污口调查

调查规划范围内各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入河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进行合理性分析;判别对饮用水源构成直接或潜在威胁的排污口;识别入河污染物主要来源;根据水功能区类别、达标状况、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入河量状况等,分析提出需进行入河排污口整治的水域,确定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

如没有基准年入河排污口和入河量数据,可采用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年的数据代替(2011年至2012年开展)。

普查资料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可进行补充监测,具体监测应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的要求开展。

无监测资料的地区可采用估算方法获得,也可以采用实测水质浓度及相应水文条件,结合不同污染物衰减特性推算,但应注意成果的复核与验证。

主要污染物包括COD、氨氮,有条件的可开展TN、TP或其他特征指标的调查。

2、调查与统计方法

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可采用实测法、调查统计法或者估算法确定,具体方法参照GB/T25173-2010的规定,或者参考《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

其中,对有水质水量监测资料的入河排污口,根据废污水排放量和水质监测资料,按下式估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W排=Q排×C排

式中:

W排—污染物入河量;

Q排—废污水入河量;

C排—污染物的入河浓度。

对于有污染源排污资料而无入河排污口资料的排污口,其污染物入河量用入河系数法确定:

污染物入河量=入河系数×污染物排放量

3、提交成果

主要包括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入河污染物统计表等(详见附表2-2),以及入河排污口分布图等。

(四)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

仅针对问题突出的典型区域开展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工作,详见“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章节。

(五)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

应根据规划范围内水域生态需水特点,分别进行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

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概念内涵见第九章“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计算方法和对应评价标准参见附录1。

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成果填附表2-3。

(六)水生态状况评价

1、评价指标

各流域和省区应根据规划范围内各自流域或区域水生态系统特点、水生态保护目标分布及敏感生态问题,参照《全国主要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水生态状况评价指标开展水生态状况评价工作。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状况、物理形态、生物状况及社会服务功能五个方面的12项指标,见表2-1。

表2-1水生态状况评价指标表

序号

指标名称

准则层

概要说明

1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水文水

资源

流域内各类生产与生活用水及河道外生态用水的总量占流域内生态安全可开发利用水资源量的比例关系

2

流量变异程度

评估河段内实测月径流过程与天然月径流过程的差异

3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水环境

状况

水功能区水质达到其水质目标的数量(河长、面积)占水功能区总数(总河长、总面积)的比例

4

湖库富营养化指数

评价湖泊、水库水体富营养化程度

5

水库泄水水温

水工程建成后水库下泄水体的温度及其温度年内月变化过程

6

纵向连通性

物理

形态

河流系统内生态元素在空间结构上的纵向联系

7

横向连通性*

具有连通性的水面面积或滨岸带长度占评价水体的比值

8

重要湿地保留率

生物

状况

规划区域内重要湿地在不同水平年的总面积与上世纪80年代前代表年份水体总面积的比值

9

鱼类生物损失指数*

鱼类种数现状与历史参考系鱼类种数的差异状况,,反映流域开发后河流生态系统中顶级物种受损失状况

10

鱼类生境状况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的、土着的、特有的、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种群生存繁衍的栖息地状况

11

水能生态安全开发利用程度*

社会服

务功能

指流域或区域内保证生态安全的水能开发利用程度

12

景观保护程度

定性评价各类涉水景观保护程度

注:

考虑目前水生态保护工作基础的薄弱性,其中标注*的四项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横向连通性、鱼类损失指数、水能生态安全开发利用程度等指标作为选评指标,各流域及省(区)可根据河流生态状况及资料情况予以确定。

各流域和省区可结合近年开展的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评估试点工作,以及流域和地区特点和生态保护要求对指标予以调整。

2、调查评价方法

水生态状况12项评价指标的定义内涵、计算方法与评价标准等见附录2。

水生态状况综合评价成果见附表2-3。

(七)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

1.地下水资源状况。

本次规划采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地下水资源量评价成果。

对于2000年以来水资源量变化较大的地区,以《中国水资源公报》为基础,结合现有规划成果及相关资料,收集2001~2010年期间的地下水资源状况最新数据,分析地下水资源数量最新变化情况,整理出地下水资源评价类型区分布图,地下水总补给量、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其模数分区图,将浅层地下水年均可开采量填入附表2-4-1,并绘制平原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模数分区图。

2.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

调查统计各水资源三级区套地级行政区2010年地下水实际开采量及分别用于城镇生活、农村生活、工业和农业的开采量,绘制2010年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实际开采量模数分区图。

将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调查统计数据填入附表2-4-1,深层承压水开发利用状况调查统计分析数据填入附表2-4-2。

3.地下水水位。

收集整理2010年浅层地下水水位监测资料,绘制2010年平原区浅层地下水水位等值线图。

调查分析近期深层承压水水头动态变化特征,包括地下水水头持续下降区域的空间分布面积,最低水头及其发生的地理位置等。

分析重点地区2001年至2010年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

4.地下水超采状况。

在原有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分析2001年至2010年地下水开采量和水位变化情况,选取2001年至2010年多年平均或典型年地下水开采量作为基准年开采量,进行地下水超采区复核。

内容包括地下水超采区分布情况、超采区面积、超采量、超采程度等。

绘制平原区浅层地下水现状超采区分布图和平原区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分布图,并填写附表2-4-3。

5.地下水超采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

根据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复核近期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海水入侵、咸水入侵、土地沙化、水质恶化、地面塌陷、地裂缝、湿地退化等生态与环境恶化状况(包括描述相应的灾害程度要素及空间分布)。

调查因超采地下水引发的地面沉降状况,包括:

收集整理累计地面沉降量等值线图,分析地面沉降区的面积及空间分布,最大累计地面沉降量及其发生的地理位置,近期年均地面沉降速率,以及因地面沉降造成的建筑物毁坏等灾害情况。

填写附表2-4-3。

6.地下水水质要求。

收集2010年地下水水质监测资料,对地下水水质状况进行分析。

在无2010年水质监测资料的地区,可以选取近1~2年的水质监测资料代替,或进行补测。

绘制浅层地下水矿化度分区图、2010年浅层地下水水质类别分布图和2010年深层承压水水质类别分布图,并将浅层地下水水质状况填入附表2-4-1,深层承压水水质状况填入附表2-4-2。

要求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分类。

7.地下水污染。

收集整理有关地下水污染源调查资料,分析污染源种类、物质组成和地理分布特征,结合地下水水质状况分析成果,综合分析地下水污染状况,圈定地下水污染范围。

地下水污染分析的重点区域是污染源附近,尤其是位于污染源附近的地下水水源地。

调查海水、地下咸水入侵淡水含水层的情况,并分析其变化趋势。

采用区域浅层地下水污染脆弱性评价技术方法与示范研究专题提出的技术方法进行平原区浅层地下水污染脆弱性评价。

8.集中式地下水供水水源地。

收集整理集中式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类型、现状实际开采量、供水能力、水质类别、供水行业、供水人口以及管理情况等。

填写附表2-4-4。

(八)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1、工作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评价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情况调查等。

(1)水质安全状况评价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状况评价主要针对水源地水质状况和变化趋势,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确定的水质指标和相应的安全标准,在进行水质状况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变化趋势分析,评判水源地水质的安全状况,开展重要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情况调查。

结合污染源调查,研究安全状况主要原因,定性分析未来水源地水质面临的主要风险。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状况评价调查填报附表2-5-1和2-5-2。

(2)水源地保护情况

水源地管理状况调查分析,包括水源地的管理体制和保护状况两个部分。

水源地管理情况调查分为水源地保护地方法规、应急预案、运行状况等。

水源地保护情况调查,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法制建设、水质水量监测及信息发布、已实施的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措施等。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和水资源保护情况调查数据填报附表2-5-3。

2、评价方法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确定的水质指标和相应的安全标准,评判水源地水质的安全状况。

3、提交成果

主要包括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表、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成果汇总表、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调查表、水源地保护情况表等(详见附表2-5),以及水源地分布图、水源地安全评价图等。

(九)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

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应包括监测工作现状评价和监测管理现状评价。

监测工作现状评价主要包括监测站网布设(监测断面覆盖率)、监测中心及监测能力、监测频次及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监测成果检验等评价内容。

1、监测站网布设评价

监测站网布设评价主要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及省界缓冲区、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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