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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有关考题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2、【违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上网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3、【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上有期徒刑。

4、【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处三年一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

(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培训。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右有关人员签字。

1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的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置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的保险。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效证据。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3、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特殊作业欢迎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险的措施

6、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总则)

(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火灾预防: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警告或者五百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一下拘留。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一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一下罚款。

第五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指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垂直运输机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版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版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施工单位应当奖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民合格证。

7、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8、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9、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0、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手架、模版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法律不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停业执业3个月以上1年一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列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部分项工程施工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3、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列)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节《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欢迎保护法》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老董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1)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2)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3)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4)其他严重侵犯职工老董权益的

第八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

1、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切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生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其中,建设施工事故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或者其确定的单位组织调查。

2、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相关规定。

绿色施工: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大蛇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洒。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

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4、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第十一节《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三节、《绿色工程导则》总则: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件黑色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四环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绿色施工总体框架

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节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

绿色施工重点

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健康管理五个方面。

绿色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保护措施、节材措施、节水措施、节能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

扬尘控制: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不扩散到厂区外。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要求。

对现场易飞易杨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第十四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二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特种作业,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针对未成年工已满16-18周岁的胜利特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所进行的保护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

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第二节、安全生产官林立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收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事故控制目标、绿色文明施工目标、基础管理工作目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技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及二级一下资质不少于3人。

项目安全人员配备(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一万㎡一下至少1人、一万—五万㎡至少2人,五万平米以上至少3人

土木工程、线路工程、5000万元一下1人5000万-1亿至少2人,一亿以上至少3人。

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教育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当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克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佳偶i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的6个月以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

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2年延期手续提前3个月

建筑施工五大伤害,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

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钢筋混泥土结构、钢结构、索结构等为主的复杂结构形式。

检测与预警预警级别(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知识

第一节、现场施工机械

1、现场机械设备的明显部位或机棚内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标牌。

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施工现场应采用手势、旗语、哨声、通讯设备等有效的联络措施、确保通讯畅通。

作业中(十不吊)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方有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零散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

履带起重机

1、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在起重臂未停稳前不得变换党委,当负荷超过该工况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时,应慢速升降重物,严禁超过两种动作的复合操作和下降重臂。

2、起重机不宜长距离带载行驶。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负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

3、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4、起重机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向下变幅,同时严禁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能力。

塔式起重机

1、当多台塔式起重器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方朋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质检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距离不得小于2m)。

(3)塔式起重机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4)塔顶高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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