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会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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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会计核算办法.docx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充分反映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结余情况,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会计科目的设置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性设置,明细科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设置(详见附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除按照本办法设置明细科目外,还可自行增加明细核算和辅助核算.

按照各类预算资金实行分类核算和分别使用的原则,设置统一的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项目.

(一)明细科目分四级核算

1、在收、支、余一级会计科目下,按照资金类别分别设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其他资金”三个一级明细科目,其中:

“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核算市本级财政拨入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其他资金”核算非本级财政、同级部门直接拨入资金和市财政专户拨入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2、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其他资金"一级明细科目下,按照预算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3、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支出类别设置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二个三级明细科目;

4、在三级明细科目下,按照预算管理的项目类别设置“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四级明细科目。

(二)辅助核算按照重点核算原则设置。

在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事业结余"的末级明细科目下,设置辅助核算,核算应上缴和结转使用的结余资金,分为“应上缴财政结余”、“单位留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结余”;在行政单位“拨入经费—其他资金”、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其他资金”的末级明细科目下,按拨入单位的名称和账号设置辅助核算;在行政单位“经费支出”、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的末级明细科目下,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辅助核算。

二、    会计核算

(一)市财政拨入资金收支余的核算

1、收到市财政局拨入资金时,按照拨款单或支付凭证的项级科目名称、经费来源、经费类别等记账,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

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贷:

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

(2)事业单位

收入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2、支付财政资金时,按照支出内容记入相应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属于项目支出的,按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分别核算,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

经费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辅助核算:

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贷:

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支出记入“经费支出”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3、年终,国库集中支付指标尚未完成拨付的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剩余指标余额,全额确认当年财政收入。

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

暂付款

贷:

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

(2)事业单位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入的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4、年终,预算单位应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年度终了的财政性资金结余,分类结转,分别核算.属于基本支出结余,按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结转,属于项目支出结余,按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结转。

同时,按市财政局核定的应缴结余数和结转留用数记入辅助核算.会计分录为:

(1)基本支出结余

①行政单位

“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分别转入“结余”基本支出结余相关科目。

借:

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或政府性基金结余)-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结余-人员经费结余(或日常公用经费结余)(辅助核算:

应上缴财政结余、单位留用结余)

贷:

经费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 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辅助核算:

 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借:

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

贷:

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或政府性基金结余)-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结余-人员经费结余(或日常公用经费结余)(辅助核算:

应上缴财政结余、单位留用结余)

②事业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分别转入“事业结余”基本支出结余相关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对于单位可以留用的日常公用经费结余,由“事业结余"的相关明细科目转入“结余分配”进行分配,分配后分别记入“专用基金”、“事业基金"科目,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2)项目支出结余

①行政单位

“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分别转入“结余”项目支出结余相关科目。

属于应上缴财政的项目结余,记入“应上缴财政结余”辅助核算;属于单位留用的项目结余,如留用的经常性业务费结余、已完工不需要上缴财政的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结余,记入“单位留用结余”辅助核算;属于专项结转使用的项目,如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结余,记入“结转下年使用结余”辅助核算.

借:

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经常性业务费(或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

贷:

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或政府性基金结余)—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结余-经常性业务费结余(或一次性业务费结余、发展经费结余)(辅助核算:

应上缴财政结余、单位留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结余、项目年度)

借:

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或政府性基金结余)-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结余—经常性业务费结余(或一次性业务费结余、发展经费结余)(辅助核算:

应上缴财政结余、单位留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结余、项目年度)

贷:

经费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经常性业务费(或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辅助核算:

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②事业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分别转入“事业结余”项目支出结余相关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二)本单位上缴结余的核算

第二年年初,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局结余资金,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

经费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人员经费(或日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发展经费)(辅助核算:

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贷:

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上缴结余资金列支“事业支出”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三)有预算分配权的行政单位资金收付的核算

1、收到市财政局拨入需要按照预算分配的项目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贷:

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

2、按预算分配拨付项目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

拨出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

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辅助核算:

xx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贷:

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3、年终,将拨出的项目资金全额冲减收入科目,冲减后的收入余额转入相关结余科目,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将结余上缴财政.

借:

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支出

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

贷:

拨出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或政府性基金)—xx项级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目支出-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辅助核算:

xx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四)收到二次分配资金的单位资金收付的核算。

1、具体使用项目的单位收到有预算分配权的单位拨入财政项目资金时,按照拨入单位书面文件通知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等记账,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

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贷:

拨入经费—其他资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同级部门拨款(辅助核算:

xx拨入单位名称及账号)

(2)事业单位

收入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2、按项目列支情况记入相关支出,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

经费支出—其他资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同级部门拨款(辅助核算:

xx拨入单位名称及账号、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贷:

银行存款(或零余额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支出记入“事业支出”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3、年终,行政单位“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转入“结余—其他资金结余-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同级部门拨款结余”科目.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的相关明细科目转入“事业结余—其他资金结余- 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同级部门拨款结余"科目。

4、第二年年初,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结余上缴财政资金。

会计处理同其他资金的项目支出。

(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将资金拨付到所属单位的核算。

一级预算单位通过总收支账的“拨入经费”、“拨出经费”的相关科目核算需要拨付给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收付业务。

所属单位收到一级预算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收支的会计分录同第

(一)点“市财政拨入资金收支余的核算”。

(六)财政专户拨入财政性资金收支余的核算

1、收到市财政局财政专户拨入财政性资金时,按照拨款单或支付凭证的项级科目名称、经费来源、经费类别等记账,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

银行存款

贷:

拨入经费-其他资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财政专户拨款(辅助核算:

xx拨入单位名称及账号)

(2)事业单位

收入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2、支付财政专户拨入的财政资金时,按照支出内容记入相应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

经费支出—其他资金-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财政专户拨款(辅助核算:

拨入单位名称及账号、xx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贷:

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

支出记入“事业支出”,明细核算同行政单位。

3、年终,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结余,预算单位应分类结转,分别核算.行政单位“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转入“结余—其他资金结余—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财政专户拨款结余”科目,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转入“事业结余-其他资金结余— xx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财政专户拨款结余”科目.

(七)非本级财政拨入财政性资金收支余的核算

非本级财政拨入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区级财政部门以及上级部门未通过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会计分录参照第(六)点“财政专户拨入财政性资金收支余的核算”。

三、   其他要求

(一)预算单位申请拨付财政资金,应按照收入的最细级科目申请。

(二)有预算分配权的单位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一级预算单位,将财政资金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时,应以书面文件通知项目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拨入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类别、项目名称、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等。

(三)用结余弥补经费不足时,在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经费的科目、支出类别按原结余渠道列支.

(四)基本建设类项目仍按现行办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四、本办法适用于分别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凡执行《医院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的市本级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与财政拨款有关的备查账簿,详细登记财政拨款的相关信息.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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