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判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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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判体系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判体系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说明
1.依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不同时期工作内容和功效,将普查工作分为8类评判目标,别离为组织治理、地名调查、地名标准化、地名标志、数据库建设、功效表、检查验收、普查档案。
通过计算每项评判目标的最终得分,对相应地名普查机构完成目标工作质量进行评判。
2.采取三级权重加权计算方式,每一类和总评分均为100分。
3.采取扣分方式。
每类评判项目的大体分值为5分,扣至0分为止。
4.评分项目大体得分乘所属权重百分比,计算出评分项目得分。
如“组织治理”类中,“普查人员”评分项目,在没有任何扣分的情形下其大体得分为5分,该评判项目最终得分为10%×30%×5×20=3分,所有评判项目得分相加即为该类评判目标最终得分。
依照每类评判目标的得分与所属权重,计算出整个普查工作质量评判体系的总得分。
5.对检查正确率的项目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率很多于25%。
6.“范围”项中的“各级”,是指该项目需对省、市、县三级地名普查工作都进行评判。
7.在地名普查进程中发生严峻失密及泄密事故的,或“数据库建设”、“功效表”评判目标得分不合格的,那么普查工作质量视为不合格,不得参与最终评判。
1.组织治理(12%)
序号
评分项目
要求
评分依据
分值
范围
1
组织机构10%
普查机构50%
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地名普查办公室有专用印章。
未成立机构扣5分,成立机构但无专用印章扣1分。
各级
普查人员30%
通过抽调、借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保证足够的普查工作人员。
未有足够的普查工作人员扣5分。
各级
组织协调20%
建立普查成员单位协同、联动共同开展普查工作的工作机制。
未开展此项工作扣5分。
各级
2
会议培训10%
普查会议40%
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应组织召开各类普查工作会议,包括启动会、协调会等,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相关工作简报。
未召开工作会议扣5分,召开会议但无会议纪要或相关工作简报扣3分。
各级
人员培训60%
所有参与普查工作的人员均应接受综合性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及时形成培训总结报告。
培训率<80%扣5分,80%≤培训率<90%扣4分,90%≤培训率<100%扣2分,培训率=100%不扣分,培训但不能提供培训总结和相关材料扣1分。
各级
3
规范文件10%
普查实施方案50%
制定本级普查实施方案,并经上一级地名普查办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本级普查实施方案扣5分,制定了但未经上一级地名普查办审批扣3分。
各级
指导性文件50%
省级地名普查办制定普查相关指导性文件和技术规范。
未制定此类文件扣5分。
省级
4
普查软件平台和工作图10%
普查软件平台50%
组织研发普查专用软件平台,使用的软件功能应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的要求。
无专用软件平台扣5分,有平台但不符合规范要求扣4分。
省级
工作图50%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合普查地区相应比例尺的工作图。
工作图不能满足普查实际工作要求扣5分。
各级
5
工作计划10%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40%
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年度工作计划。
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扣5分。
各级
普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60%
按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普查任务。
未按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普查任务扣5分。
各级
6
质量管理20%
管理体系20%
各级地名普查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横向联检、纵向评估机制,实现质量管理全过程、全覆盖。
未能提供质量管理相关材料的扣5分。
各级
管理责任20%
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责任到岗到人,履行好质量管理职责,确保普查质量。
提供相应岗位责任人名单,未实行责任到岗到人扣5分,责任人未履行好质量管理职责扣5分。
各级
普查工作流程10%
按照制定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删减类别,简化程序。
普查中擅自删减类别或简化程序扣5分。
各级
技术服务10%
采取外包服务的各级地名普查办,应与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书,要求承担普查任务的单位应具备普查相关专业水准,不得转包或分包所承担的普查任务。
没有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扣5分;不具备相关专业水准的扣5分;转包或分包普查任务的扣5分。
各级
问题处理20%
在普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修正结果进行复查,对不合格成果予以返工。
要如实记录返工原因及修正过程。
发现问题未纠正扣5分,未对修正结果进行复查和返工扣3分,未记录返工原因和修正过程扣2分。
各级
质量报告20%
各级地名普查机构在完成质量检查之后应形成《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并及时向上一级地名普查机构上报。
未上报《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扣5分。
各级
7
地名普查监理10%
组织监理25%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开展地名普查监理工作。
出现没有被监理的普查地区,扣5分。
省级
监理机构15%
监理组成员要具备所涉领域的专业知识与专业实践。
监理组不得与被监理地区或服务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监理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扣2分,监理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出现与被监理地区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或人员参与监理的扣5分。
省级
监理计划20%
监理机构制定的监理计划应报委托方审定后实施。
监理计划未经审定就开展监理工作的扣5分。
省级
监理合同10%
地名普查办与受委托的监理机构要签订监理书面合同,明确监理范围、监理内容、服务期限、监理费用及双方权责等条款。
未签订监理合同扣5分,合同内容不符合要求扣4分。
省级
监理报告20%
监理完成后,监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监理报告。
未按时限要求提供监理报告的扣5分。
省级
监理档案10%
监理完成后,监理机构应向委托方移交监理档案。
完成后未移交监理档案的扣5分。
省级
8
保密安全10%
制度建设25%
建立普查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未建立安全保密制度扣5分。
各级
管理责任35%
切实履行对相关涉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普查过程中杜绝发生人员安全事故和失密事件。
发生人员安全事故和失密事件扣5分,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
各级
计算机环境安全10%
涉密计算机应具有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不得违规外联、具有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防护、具有终端安全审计、能防止非授权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五项要求中有一项不符合扣5分。
各级
涉密数据与人员管理20%
涉密数据的存储、处理和传输等管理过程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第六章要求。
各级地名普查办指定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安全与保密管理工作,并与涉密数据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涉密数据管理有一项要求不符合扣5分。
未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扣3分,未与涉密数据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扣3分。
各级
服务单位10%
地名普查机构若采取外包服务开展普查工作,涉及到涉密数据,应与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未签订保密协议扣5分。
各级
9
普查资金管理与使用8%
中央补助资金下拨40%
省级、地级普查办应当在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
30个工作日及以内下拨不扣分,30到60个工作日下拨扣4分,超过60个工作日下拨扣5分,以地方财政部门发文时间为准。
省级、地级
资金使用20%
按照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及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保证专款专用。
违反使用规定扣5分。
各级
资金分配20%
合理制定普查经费分配方案,科学安排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出现资金分配不合理不得分。
预算支出未完成或结余较多的扣3分。
各级
监督检查20%
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未开展监督检查或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和纠正的扣5分;未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扣3分。
各级
10
普查宣传2%
网站和新媒体50%
建立地名普查网站(含专栏)、微博或微信平台。
未开通普查网站(含专栏)扣5分。
只开通普查网站(含专栏),未开通微博或微信平台扣1分。
各级
广告栏和标语25%
利用地名标志广告栏和社区宣传栏宣传地名普查工作。
张贴宣传海报和宣传画,悬挂标语条幅,制作电子宣传字幕。
未开展此类宣传工作扣5分。
各级
媒体25%
通过播放地名普查宣传片,设立报纸报刊地名普查专栏宣传普查工作和普查成果。
未开展此项宣传工作扣5分。
各级
2.地名调查(16%)
序号
评分项目
要求
评分依据
分值
范围
1
收集资料10%
地名类资料25%
收集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图。
收集不足4项扣5分,收集4项及以上不足6项内容扣2分,收集6项以上内容不扣分。
县级
地图影像资料25%
收集基础地理数据与遥感影像数据等。
未收集到适合普查地区的基础地理数据与遥感影像数据扣5分。
县级
一普资料25%
收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及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
未收集到一普资料扣5分。
县级
其他资料25%
收集党政机关及专业部门各类志书、文史资料及有关古籍等相关普查资料与数据。
未收集地名普查其他相关资料扣5分。
县级
2
编写地名调查目录15%
编写依据30%
以普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调查目录。
未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编写地名调查目录扣5分。
未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扣2分。
县级
编写内容60%
地名调查目录内容至少包括序号、标准地名、类别名称、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
标准地名和类别名称,其中一项缺失扣5分。
缺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扣4分。
缺序号扣2分。
县级
造册登记10%
将地名调查目录按照地名类别造册登记。
未造册登记扣5分。
县级
3
预填地名登记表5%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预填地名登记表。
未预填地名登记表扣5分。
县级
4
调查方式5%
部门协作25%
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分类调取资料。
未获得成员单位资料的扣5分。
县级
发放调查表20%
实地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
未发放调查表扣5分。
县级
座谈访谈25%
对于地名属性信息资料不全,收集困难的,采取邀请专家座谈或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的方式。
需要开展座谈或访谈而未开展的扣5分。
县级
现场踏勘30%
对调查表和工作图中的地名,需采用现场踏勘方式的,应实地调绘。
未开展实地调绘的扣5分。
县级
5
地名信息对照、核实和采集35%
地名调查目录30%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进行地名的对照、核实、采集和整理。
未开展此项工作,或未保留过程档案扣5分。
县级
地名登记表20%
对地名登记表的填写内容进行对照、核实、采集和整理。
未开展此项工作,或未保留过程档案扣5分。
县级
编制跨界地理实体名录并分解5%
编制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调查目录,并将调查名录及现有数据按政区分解,按数据项的填报审核层级逐级分解下发。
未编制跨界地理实体调查目录扣5分,未按层级逐级分解下发扣2分。
省级、地级
工作图20%
对工作图上的地名进行对照、核实、采集和整理。
未开展此项工作,或未保留过程档案扣5分。
县级
地名读音10%
标准地名的发音,一般由区划地名数据库自动报读,报读与实际发音不一致的,应录制人工发音。
少数民族语地名原生读音、地名专用字、生僻字和方言读音,要求必须进行语音采集,存入区划地名数据库。
检查采集率<80%扣5分,80%≤采集率<90%扣4分,90%≤采集率<100%扣2分,采集率=100%不扣分。
县级
录音、影像采集5%
普查人员应对开展地名审音定字和疑难地名考证工作中重要信息采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对地名录像采集率<80%扣5分,80%≤采集率<90%扣4分,90%≤采集率<100%扣2分,采集率=100%不扣分。
县级
图片采集10%
普查人员应对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拍摄清晰照片,如该地理实体设有地名标志,照片中应包含地名标志。
检查采集率<80%扣5分,80%≤采集率<90%扣4分,90%≤采集率<100%扣2分,采集率=100%不扣分。
县级
6
地名文化挖掘考证15%
地名语词文化70%
要对地名来历、含义、历史沿革不清楚或有异议的进行挖掘、考证和专家论证。
未提供挖掘考证工作的材料扣5分,未开展专家论证的扣3分。
县级
地理实体文化30%
要对普查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相关文化内涵进行调查,保证调查内容的详实准确。
未提供调查工作的材料扣5分。
县级
7
位置调查5%
地理实体50%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位置坐标测量应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附件1《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符号类型及地理坐标》要求。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地名标志50%
地名标志的坐标测量应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附件1《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符号类型及地理坐标》要求。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8
历史地名调查5%
对历史地名的各项属性信息进行调查,并填写地名登记表。
调查登记率<80%扣5分,80%≤调查登记率<90%扣4分,90%≤调查率登记率<100%扣2分,调查登记率=100%不扣分。
县级
9
工作图标绘5%
标绘要求20%
普查工作图上所有地名标注用笔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使用以下红、蓝两色中性碳素笔。
文字注记字体正规、字迹清晰、用字规范、位置准确、图面整洁。
标绘用笔不符合要求扣5分。
文字注记不符合要求扣5分。
县级
地名位置标注40%
工作图地名位置定位点和符号类型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附件1要求。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地名整饰40%
工作图上地理实体名称及其位置没有变化的,用蓝笔标注;实地有名而工作图上没有标注的,工作图上有地名而实地没有的,工作图上的地名与实地地名不符的用红笔标注。
标注方式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3.地名标准化(8%)
评判方式A(适用于包括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工作的地域)
序号
评分项目
要求
评分依据
分值
范围
1
地名命名、更名和定名35%
地名命名30%
按照国家地名管理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命名。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命名但未提供命名评估论证材料扣5分。
各级
地名更名30%
按照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对罔顾传统、刻意崇洋的外来语地名和用英文译写通名的地名等不规范地名组织专家开展论证,予以更正和纠正。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更名但未提供更名评估论证材料扣5分。
各级
地名定名40%
针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多地一名情况进行专家论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确定一个标准地名清除此类现象。
对区域性或特殊文化含义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用读音,查清来历含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音定字,并按规定填写《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上报审定。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定名或审音定字但不能提供定名评估论证报告扣5分。
各级
2
跨界名称审定10%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跨越各级行政区域界线、且毗邻相关行政区域表述不一致的地理实体名称进行审定。
对有需要开展跨界地理实体名称审定而未开展的扣5分。
各级
3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25%
汉语地名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对汉语地名进行罗马化。
蒙、维、藏语地名拼写,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和蒙、维、藏语译音表进行罗马化。
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拼写,采用汉字注音法,将少数民族语地名进行汉字译写规范化处理,再将已规范的汉字按照汉语地名进行罗马化。
未开展地名的罗马化拼写标准化工作,或不能提供拼写标准化工作相应工作材料扣5分。
县级
4
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15%
单一称谓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依据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语言,用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
对于已有约定俗成的不进行更改。
对多称谓民族语地名确定一种称谓后进行汉字译写。
汉字译写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字、不使用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未开展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工作,或不能提供译写标准化工作相应工作材料扣5分。
县级
5
标准化处理统计15%
进行标准化处理的地名,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需填写开展标准化处理的地名,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县级
评判方式B(适用于不含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工作的地域)
序号
评分项目
要求
评分依据
分值
范围
1
地名命名、更名和定名35%
地名命名30%
按照国家地名管理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命名。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命名但未提供命名评估论证材料扣5分。
各级
地名更名30%
按照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对罔顾传统、刻意崇洋的外来语地名和用英文译写通名的地名等不规范地名组织专家开展论证,予以更正和纠正。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更名但未提供更名评估论证材料扣5分。
各级
地名定名40%
针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多地一名情况进行专家论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确定一个标准地名清除此类现象。
对区域性或特殊文化含义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用读音,查清来历含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音定字,并按规定填写《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上报审定。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定名或审音定字但不能提供定名评估论证报告扣5分。
各级
2
跨界名称审定15%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跨越各级行政区域界线、且毗邻相关行政区域表述不一致的地理实体名称进行审定。
对有需要开展跨界地理实体名称审定而未开展的扣5分。
各级
3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35%
汉语地名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对汉语地名进行罗马化。
蒙、维、藏语地名拼写,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和蒙、维、藏语译音表进行罗马化。
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拼写,采用汉字注音法,将少数民族语地名进行汉字译写规范化处理,再将已规范的汉字按照汉语地名进行罗马化。
未开展地名的罗马化拼写标准化工作,或不能提供拼写标准化工作相应工作材料扣5分。
县级
4
标准化处理统计15%
进行标准化处理的地名,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需填写开展标准化处理的地名,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县级
4.地名标志(5%)
序号
评分项目
要求
评分依据
分值
范围
1
地名标志覆盖率20%
在原有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的基础上,对有标准地名的重要地理实体,如无地名标志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地名标志,对原设地名标志区域进行查漏补缺,更新已损坏的地名标志。
全部增设更新完成后,地名标覆盖率<50%扣5分,50%≤覆盖率<70%扣4分,70%≤覆盖率<90%扣2分,覆盖率≥90%不扣分。
各级
2
地名标志登记表填写80%
标志代码3%
标准地名的地名代码加2位数字组成。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标准地名16%
填写地名标志所标示的标准地名。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罗马字母拼写16%
地名标志所标示的标准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民族文字10%
少数民族自治区地名标志应标示当地政府规定的一种少数民族语文字。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没有民族文字,此项权重计入标准地名评价项。
县级
所在(跨)行政区5%
明确该地名标志所在行政区,需要填至乡级政区。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标志位置5%
按照普查操作规程附件1的要求,实地测量后填写。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设置单位5%
填写地名标志设置单位。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设置时间5%
填写地名标志设置时间。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生产厂家5%
填写地名标志生产厂家。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材质5%
填写地名标志基板材质。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规格5%
对地名标志的版面尺寸,整体宽度、高度用文字进行描述。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标志照片文件名5%
由标准地名加2位数字构成。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县级
地名标志实地照片10%
照片清晰,能够反映地名标志的样式和版面内容。
检查采集率<80%扣5分,80%≤采集率<90%扣4分,90%≤采集率<100%扣2分,采集率=100%不扣分。
县级
制表人、审核人、制表时间5%
填写制表人、审核人姓名,制表时间。
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