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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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一、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加快园区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

2、负责编制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

3、负责园区党建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4、负责管委会综合调研、文字文电、信息资料报送、信息化等工作;

5、负责园区宣传工作,包括新闻报道、新闻媒体、网站管理等工作;

6、负责管委会组织政工、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

7、负责省级园区绩效考核的统筹协调以及管委会绩效考核、工作督查、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

8、负责园区纪检监察、作风建设工作;

9、负责管委会机关日常事务管理、会议组织和政务接待工作;

10、负责园区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招商、工程建设、公司经营等档案);

11、负责园区政务服务的组织及政务大厅的管理协调工作;

12、负责联系和协调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以及组织、宣传、纪检、检察、编制、统战、群团、电视台、报社等部门;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政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编制园区年度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汇总编制园区财政总决算,审核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3、负责园区财源建设,完成年度财税任务,确保税收均衡入库,牵头组织对入园企业前三年税收完成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园区非税收入和管理,按市财政授权管理政府基金和财政票据;

5、负责园区国有资产管理,并根据授权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6、负责园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概)决算评审和项目内审工作;

7、负责园区内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及由财政支出的大宗商品的组织采购工作;

8、负责制订管委会员工工资福利方案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9、负责管委会所辖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及其他财务机构的财务审计工作;

10、负责做好园区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

11、负责做好项目争资及上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协调工作;

12、牵头组织做好招商、产业、财税等奖励政策的审核、落实工作;

13、负责联系和协调上级财政、国税、地税、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产业发展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制订园区产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发展规划及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制订园区工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推进园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园区统计(工业、投资、科技、商贸、能源、第三产业等综合统计)、报表、分析、预测和统计人员培训工作;

5、负责园区经济运行指导、监测、分析、调度和管理;

6、负责再制造产业的规划、政策制订和平台建设、资金申报等工作;

7、负责园区经济普查和入园企业年度考评工作;

8、负责园区内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入园有关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企业生产和发展要素的保障协调工作;

9、负责园区企业解困工作,组织企业二次合作招商,协调解决园区企业投产后的项目建设、报批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10、负责园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计划的拟订、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11、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审核申报、孵化器建设、产业技术联盟与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及专利申报等工作;

12、负责园区企业产业专项资金申报协调、投融资平台建设、银企对接、产业发展基金建设工作,推动园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组织企业申报引导资金、创新基金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

13、负责园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14、制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要素保障与管理工作;

15、完成省市对省级园区绩效考核中的经济发展目标任务;

16、负责联系和协调上级发改、工信、科技、统计、技监、知识产权、海关、金融证券、商业银行等部门;

1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招商合作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对外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制订园区招商引资、对外合作工作的战略和政策;

3、负责制订园区招商引资计划,组织项目包装,搜集投资信息,组织项目跟踪、洽谈,实施招商引资工作;

4、负责入园项目初审,会同规划局做好项目选址工作;

5、牵头协调组织招商项目正式投产前的合同履约工作(含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和项目立项、环评、规划审批以及项目建设的服务工作);

6、负责园区商贸流通、房地产、三产发展的招商和管理服务工作;

7、负责省级园区绩效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做好对口部门的联系、对接以及信息和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入园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9、负责园区境内外经济合作、经济协作、涉外事务、进出口业务、国际合作等工作;

10、负责联系和协调上级商务、招商、工商、贸促会、外事、商检、经协办、侨办、台办等部门;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建设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园区(含永安镇)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控制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

3、负责园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

4、负责组织园区(含永安镇)项目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评审及专家论证,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5、负责入园项目的选址定点,并提出规划条件;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负责依法查处各种不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性质的认定;

7、负责协调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作,并负责日常监管;

8、协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内建筑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9、负责拟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和监督办法,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10、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备案管理,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11、负责园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及建筑工程保险的监督;

12、负责重大建筑质量事故的调处,参与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建筑工地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13、负责对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进行日常调度、协调、督查,组织日常报表、信息报送等工作,履行重点办日常工作;

14、协助对园区内建设工程配套费进行统一征收与管理;

15、负责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档案收集、规范入库;

16、负责联络和协调上级规划、住建、住保、消防等部门;

1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社会事业发展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制订园区政法、综治、计划生育、广播、卫生、文化、教育等工作的政策、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事件处置、矛盾纠纷调处(含企业劳资劳务及工伤、环保、安全纠纷等处理)等工作;

4、负责园区文教卫体、计划生育、民政事务、广播电视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园区内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管理文化体育场所;

5、负责园区人才引进、交流、培训、职称评定及企业劳动用工招聘的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园区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协调企业五险一金的缴纳工作;

7、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

8、负责园区信访接待、信访处理工作;

9、负责园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工作;

10、负责园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广告及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园区违章建筑的拆违控违工作(含未批先建、竣工验收后的乱搭乱建行为);

12、负责园区市政设施建设审批与监督执法工作;

13、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维护工作;

14、负责行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授权,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及烟花炮竹燃放、无照经营、户外经营、违规广告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5、负责联系和协调上级政法、法院、综治、维稳、信访、民政、城管、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人社等部门;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安监环保分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环保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拟订园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组织园区安全生产绩效管理考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依法行使园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

5、负责园区重大危险源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7、负责园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监督实施;

8、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组织和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9、负责园区排污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污染减排、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试点等工作;

10、负责园区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和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11、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做好园区企业排污费的申报、核定、收缴工作;

12、负责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及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申报工作;

13、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园区环境监察工作,参与园区环境纠纷、信访案件、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14、负责联系上级安全、环保等部门;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国土分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园区国土政策研究、国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3、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交易、抵押工作;

4、负责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5、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工作;

6、负责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及续期许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7、负责园区用地规划修编、耕地补充服务工作;

8、负责园区规划区、控制区、拓展区内的国土管理,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配合开展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9、负责园区企业闲置用地和低效用地的清理、整治工作;

10、负责联系和协调上级国土、林业等部门;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招投标办(设财政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制订园区招投标政策、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园区项目招标方式的核定,协调市招投标办组织对园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负责组织对市政府规定邀标范围的项目进行招标;

4、负责园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5、负责管委会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工作的招标及承发包合同备案管理;

6、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公平、高效、优质的服务;

7、负责联系和协调上级招投标等相关部门;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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